以此为国史发展的主线,可以顺利解决与多条历史发展线索的包容问题。首先,建设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必须要有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维护民族独立、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更是必不可少的前提。由此,建国以来的外交史、军事斗争史和实现祖国统一的各项努力就可以包容,一些重大问题比如中国外交政策的演变等就好解释。其次,正如近代探索实现民族独立的道路一样,如何建设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也是一个需要付出艰辛努力去探索的问题。如此,新民主主义社会问题、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曲折问题等就会有一个较为恰当的解释。再次,民族的繁荣富强必须依赖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这样,经济史和教育科技史的研究意义才可以显现。
二
给历史分期是史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也是分歧最多的问题之一。由于划分的依据不同,国史的分期主要有“三阶段说”、“四阶段说”和“五阶段说”等观点。每一种观点下的具体划分也意见纷纭。郑珺:《国史学理论问题研究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
一般来讲,“三阶段说”认为,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12月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第一阶段;1957年1月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第二阶段;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为第三阶段。
“四阶段说”大都以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依据,把国史划分为1949年10月至1956年8月的过渡时期;1956年9月至1966年4月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时期;1976年10月至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五阶段说”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变化过程为具体标准,把国史划分为1949年10月至1956年12月的过渡时期;1957年1月至1966年5月的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与曲折发展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受挫时期;1976年10月至1989年5月的改革开放与全面复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1989年6月以后的理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
上述种种国史阶段划分的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也有着共同的不足。首先是划分的标准不统一。历史分期的观点之所以分歧较多,是因为给历史分期不仅受到研究者历史观的支配,也与其观察历史的方法及角度有关。历史观不同、观察的方法及角度不同,分期标准自然不同。唯物史观进行历史分期的根本标准是社会形态的变化。此外,还有以生产工具的变化、科学技术及文化形态的变化等为标准对历史进行分期。尽管这些标准不如社会形态标准那样完整而深刻,但也可以帮助人们从一定角度认识历史的发展变化。历史分期可以有不同标准,但不应该同时运用几个标准。无论是“三阶段”划分,还是“四阶段”或“五阶段”划分,都把1949年10月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视为一个阶段。之所以有这一划分,显然是以社会形态的变化为依据的。1956年以后的分期应该说是以现代化建设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的。“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被单列出来。因此,不论具体的历史分期划定是否合理,多标准共用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缺陷。
其次,历史下限的不确定性。从历史学的意义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属于断代史。传统的断代史是上下有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非常年轻,有着无限的生机。她的历史是不断向前延伸的,国史的研究分期必须考虑到这一历史研究的特殊性。传统的断代史时段固定,往往以重大历史事件为据进行分期,标准是统一的。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变化之巨前所未有。仅以重大历史事件为据进行分期,无法体现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容易造成歧义。比如,传统的中国近现代史划分是以“五四运动”为界。“五四运动”是一个重大历史事件,但它没有改变中国当时的社会性质,因此一直以来就有不同意见。现在,把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已被广泛接受,因此,在历史发展的剧变时期以社会形态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历史分期是较好的一种选择。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在继续,其历史的界限不是静止的,为避免国史分期的频繁变动而带来的不严肃性,国史的分期必须要有前瞻性。
据此,笔者建议国史的分期以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为衡量标准,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界分为两个时段。前者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后者是社会主义社会时期,这个社会主义社会还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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