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开放以来宁夏回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经验
宁夏回族自治区4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辉煌成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伟大胜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宁夏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经验,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建设一个民族团结、繁荣进步的新宁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多年来的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创造性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正确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而且从理论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团结、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处理好民族问题的根本保证,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维护宁夏的稳定,加快宁夏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并加以巩固和完善的根本保障。要进一步发展宁夏今天这样充满活力与希望的大好局面,必须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宁夏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更好地带领回汉各族人民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创造性地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
(二)必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新型民族关系
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出发点,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归宿。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加强各民族的团结,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宁夏作为一个民族地区,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大团结,始终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20多年来,宁夏在开展民族工作,贯彻实施党的民族政策的过程中,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宁夏新型民族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时期。实践证明,团结是民族地区走向繁荣进步的法宝,是自治区的大局所系,民心所向。由于社会的、历史的、自然的多种因素,宁夏少数民族在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平等权利方面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不解决这些矛盾,必然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各民族的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团结合作,为消灭这个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同时还必须调动宁夏各族各界群众的积极性,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和“回汉一家”的观念,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努力营造一个回汉等各民族之间、民族内部之间更加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环境。
(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在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上。因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就是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任务。离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而谈民族区域自治,只能是脱离实际的空谈。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7页。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由于历史的、自然的、社会的多种原因,宁夏回族聚居的南部山区,是自治区的半壁山河,多年来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与发达省区相比相差很多,就全区来说,南北、山川差距也很大。2000年,南部山区八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川区相差约500元。当前,要帮助回汉各族群众振奋精神,克服自甘落后、无所作为、消极悲观和小富即安的思想,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切实贯彻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善和创新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进程,努力实现宁夏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要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城镇化进程,解决好“三农”问题,积极推动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要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为新时期的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要这样做了,就能加快宁夏的发展,逐步缩小各民族之间的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四)必须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加大民族自治地方投入作出若干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视和关怀。我们应当认真学好用好这部法律,保证其贯彻实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其核心是大力培养和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关系,是我们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是解决民族问题和民族内部问题的关键。20多年来,宁夏在原有基础上又培养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回族干部。但总的来说,进展缓慢,比例较低,与其他四个民族自治区相比还存有差距,步子迈的不够大。宁夏回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近35%,但回族干部只占全区干部总数的16%,不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的一半。因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把少数民族干部中有代表性、有影响的优秀干部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要按照宪法和自治法的规定逐步配备与其人口比例相当的少数民族干部,并让他们有职有权。
(五)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由于历史的原因,回族群众绝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加上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信仰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的人群,宁夏的信教群众人数占全自治区总人口的1/3以上。在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密不可分。我们对宗教问题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努力做好宗教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各种宗教在社会基础、活动内容、组织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的宗教徒其主体是农民、市民、工人和知识分子,他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翁。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坚实的政治基础。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我们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统领宗教工作的全局,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努力把这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切实坚持好、贯彻好。在宗教工作中要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宗教工作来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创造宁夏回族自治区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村民自治进程中两委职权矛盾“两委”是指农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简称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职权矛盾”指村党支部职权与村委会职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条和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