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行依法治国
新时期党的执政方式改革与完善最显著的标志是党从包揽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元化高度集中领导过渡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从而达到依法治国。
党取得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后,在国民经济恢复以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确立时期,尚能正确处理党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团体的关系,在较为协调的权力格局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以1956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为标志,此后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即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党代议的执政方式得以确立和强化,“从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0页。1966年至1976年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以及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及社会生活中的权力地位遭到严重破坏,党的一元化执政方式扭曲发展。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党的执政方式也从一元化高度集中领导过渡到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正确规范党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团体的关系,实行依法治国。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是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通过了酝酿2年、经全民大讨论、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基本原则、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新宪法。十二大后历次党章都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在执政过程中创立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必须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得到宪法的认可,从而保证党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就是对经过实践证明成熟和正确的新经验予以宪法权威的最高肯定。
与此同时,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团体的职能得到恢复和完善,为实行依法治国创造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党对依法治国的执政方式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深化了“依法治国”方针的内涵,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思想。同时,大会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计划。至2002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301件,法律解释7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22件。地方人大则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这样,我国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核心,以各种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党的依法治国执政方式提供了深厚的物质基础。
有了健全的政权体制和完备的法律支持,党就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的领导,实现依法治国的执政方式。根据宪法规定,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人大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前提下,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党则通过人大党的组织和在人大工作的共产党员,实施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人民政协是在党的领导下,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各项社会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沟通,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作用的场所,各民主党派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实际职权的参政党,是同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在地方与基层,省、市、县地方党委在执行中央路线和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对本地区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同时,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运行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党组织的职能及其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由全面领导、主持决策转变为发挥服务、保证、监督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党组织则着力于党建理念、工作思路、党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创新。县以下基层党组织在积极支持基层直接民主实践及基层政务建设的同时,“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进行改革和建设的战斗堡垒”,“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1994年9月28日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