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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中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和防疫体系的创立和发展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胡克夫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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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开创新中国国境卫生检疫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国境卫生检疫事业的建设和发展。1949年3月,在全国革命胜利前夕,人民政府在烟台市建立了海港检疫所,此后,又在安东(今丹东)、集安、图们、营口、山海关和葫芦岛等地相继建立了检疫所。自1953年起,各大行政区撤消后,除北京、天津、秦皇岛检疫所仍归卫生部领导外,其他的检疫所移交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领导。这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快发展,在已有的海港检疫所之外,又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增加了航空口岸、陆地边境口岸检疫所。
   在开创新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的同时,我国国境卫生检疫事业根据国际卫生检疫法规,逐步实施依法管理国境卫生检疫,对我国法制事业的建设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卫生主权,维护国家权益和信誉,党和政府先后制定了有关法规与条例。1950年2月,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检疫会议在北京召开。此后,卫生部先后制定公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和《交通检疫旗帜及服装暂行规则》等,政务院先后颁布了《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通则》、《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通则》、《进出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通则》等,对有关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法都做了明确规定何界生主编:《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从而保证国境卫生检疫事业有了法律依据。1958年3月,卫生部又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对我国海港、空港、陆港口岸卫生检疫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由此标志着新中国卫生事业法制建设进入国家立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大创新,对新中国卫生事业的全面进步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并为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国境卫生检疫事业的飞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结语
   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是否实现了现代化,是以这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为综合评价指数。因此,把至关重要的现代性问题纳入当代国史研究视阈,是本文思考意义的着眼点:
   第一, 在21世纪,我国卫生事业建设必须以顺乎现代生态社会模式为发展目标,既要应对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现代医学科学和现代卫生技术快速变化进步的巨大挑战,更要应对当代中国将由生产性社会向学习性、消费性社会过渡,由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生活方式过渡 ,由以温饱型健康观向现代文明健康观过渡的挑战。第二,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意味着对卫生事业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在未来的十几年内,我们必须加大对卫生事业的全方位、多元化投资,进一步整合、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最大化利用率,医疗卫生政策必须面向城乡弱势群体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第三,在现代高技术、高风险社会,必须建立我国快速应对各种突发性危机事件的医疗卫生机制。第四,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更重视人的生存需要和生存价值的现代网络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更及时、更健全、更科学、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医疗和保健,人人享有高质量的生命期望值。这是我们在新世纪新阶段必须要解答的历史性课题。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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