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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谈判及签订问题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宋月红    来源:第七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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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协议是否被迫签订问题

  长期以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谈判和签订中的工作关系问题,不仅是研究《十七条协议》及其相关历史所回避不了的,也成为“藏独”与反“藏独”之间斗争的一个焦点。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如下两种基本观点:一是“平等协商说”或称“友好基础说”,这一观点具有广泛共识性,而且是达赖喇嘛在西藏1959年发生叛乱、出逃印度之前所持有的;二是“胁迫说”或称“压力说”,这种观点是说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中央人民政府的“胁迫”和“压力”之下,被迫达成并签订《十七条协议》,因而否定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谈判问题上的和平协商性。

  实际上,对这一问题,在协议签订之日,双方代表就已分别对此做了回答。李维汉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在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概括了中央人民政府在全部协议条文和整个谈判过程中对西藏地方政府的要求,即“协议的大部分条文,都是关于西藏内部关系和内政事宜的处理。在这些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地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同时尽量地听取和采纳了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建设性的意见,因此既照顾了西藏人民的实际需要,也照顾了西藏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他感谢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努力,“使双方代表能在友好的基础上,顺利地达成了全部问题的协议”。《李维汉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1951528日《人民日报》。阿沛更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就指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谈判是“光荣的有历史性的”,并表示“很光荣地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阿沛·阿旺晋美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1951528日《人民日报》。1951524日,毛泽东致信达赖喇嘛并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友好基础上,经过多次商谈,已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这个协议是符合于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于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毛主席在庆祝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宴会上的讲话》,1951528日《人民日报》。1024日,达赖在致电毛泽东拥护《十七条协议》时也说:“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达赖喇嘛致电毛主席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19511027日《人民日报》。历史事实表明,《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是平等协商的。这一结论不仅是双方代表的共识,而且是双方决策者的共识。达赖之所以后来由认为“友好”转到认为“胁迫”,是他的立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扭曲了历史事实,而不是这一历史事实错了。

  在关于《十七条协议》的研究著述中,自从“达赖声明”提出所谓“压力”论以来,“平等协商说”和“压力说”可以说交锋不断。如阿沛、土丹旦达、金中·坚赞平措等历史当事人通过撰写回忆文章,用亲身经历和历史事实驳斥“胁迫说”和“压力说”,也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素材。《西藏历史地位辨》一书中论述《十七条协议》谈判的气氛时,引用阿沛在1981年、1991年庆祝和平解放西藏30周年和40周年时的回忆,以及土丹旦达在1981年的回忆,论证了《十七条协议》谈判和签订的“友好协商”的性质与特点。认为“当时谈判气氛良好,夏格巴所称‘中国压力’和范普拉赫所称藏方代表‘受到人身侵犯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王贵、喜饶尼玛、唐家卫:《西藏历史地位辨》,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回顾整个谈判进程,土旦丹达根据切身经历谈到:“双方代表通过亲切会谈,交换意见,平等协商,很快就许多原则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了九条建议,中央也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他又说:“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所以,当我们签订协议返藏后,不少寺庙和宗教界人士写信来表示满意,并且向我致谢。为了便于在返藏后让达赖了解谈判的详细情况,使他接受签订的协议,我们五名西藏谈判代表每次商量问题时,都注意请尧西·彭措扎西参加。”《和平解放西藏五十周年纪念文集》,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316页。因为尧西·彭措扎西是达赖的姐夫、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的汉文翻译。金中作为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的随员参与了和谈。在和平解放西藏50周年时,他针对所谓“胁迫”言论说道:“我是参与者,是历史的见证人,这纯属谣言”。《历史作证——两位藏族老人的心声》,2001719日《人民日报》。

  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胁迫”和“压力”下进行谈判和签订的言论究竟是不是“谣言”,还需要从持这一观点者所谓的“中方参加谈判的首席代表”提出的“协议草案”和“修改草案”因“没有承认西藏独立”而“遭到藏方拒绝”,以及“西藏代表不许请示达赖喇嘛和西藏政府”、“中国政府伪造图章”等“历史依据”说起,这涉及谈判的政治基础。土旦丹达回忆说,噶厦发给西藏地方政府每个代表的全权证书“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阿沛就谈判的基础问题曾指出:“在谈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上,即增强汉藏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问题上,双方代表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阿沛·阿旺晋美:《西藏历史发展的伟大转折——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四十周年》,《中国藏学》1991年第1期。因此,既然西藏地方政府“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就不可能发生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拒绝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任何协议和文件的情况。《西藏历史地位辨》一书指出:“范普拉赫先生捏造中方提出的草案中没有承认西藏独立、因而遭到藏方拒绝之事,是根本没有发生过的。整个和谈过程,本身就是彻底摒弃‘西藏独立’的过程。”王贵、喜饶尼玛、唐家卫:《西藏历史地位辨》,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

  1950527,西南局研究提出了《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条件的意见》,又称《十项条件》,后经中央修改并批准,成为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十七条协议》谈判的一个基础。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编:《西藏工作文献选编(一九四九—二○○五)》,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18页。721日,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对于我们提出的十条,有的西藏的代表人士觉得太宽了点。就是要宽一点,这是真的,不是假的,不是骗他们的。……这个政策符合他们的要求,符合民族团结的要求。”《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在谈判初期,阿沛强调不能接受“十项条件”中“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据土旦丹达回忆:“中央代表当时并没有勉强我们,只是建议休会两天,安排我们参观,观看文艺演出。”《和平解放西藏五十周年纪念文集》,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后经中央代表反复劝说,阿沛首先接受了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的意见,并劝说其他代表也逐渐接受了这一意见。对于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在设立军政委员会问题上的疑问,阿沛回忆说,经过多次协商,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认为:“解放军进西藏,中央代表也到西藏,没有一个统一的机关,不好开展工作。军政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机关。既然军队都同意进去了,成立军政委员会也就是件小事了。因此,必须承认。”阿沛·阿旺晋美:《回顾西藏和平解放的谈判情况》,《中共党史资料》1988年第3期。班禅地位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据阿沛回忆,孙志远与阿沛经过长时间商谈,决定在协议里写上恢复九世班禅和十三世达赖喇嘛和好时固有的地位和职权,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一致同意,同上文。由此可见,班禅地位问题的最终解决是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实现的。

  最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对谈判中的重大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形成条文,并就包括藏汉文表述等文字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了磋商。据当年参与翻译工作的黄明信回忆:“西藏和平解放协议有汉、藏两种文本。藏文本,不是在汉文定稿后才译成藏文的,而是在一开始谈判时提出了两种文字的初稿,在谈判过程中条文修改过多次,每一次修改都是同步进行了藏文本的修改,得到了西藏代表认可。”黄明信:《追忆十七条协议翻译工作二三事》,《见证百年西藏——西藏历史见证人访谈录》,五洲传播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所谓“西藏代表不许请示达赖喇嘛和西藏政府”问题,据阿沛在西藏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讲话时说,谈判开始不久,关于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问题,他们就通过凯墨和土丹旦达带来的密码向在亚东的达赖喇嘛和噶厦发了电报,说明在和谈中其他方面问题都不大,就是如不承认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边疆这个问题,谈判恐怕谈不成。他还在《回顾西藏和平解放的谈判情况》的回忆文章中说:“代表的思想统一了,认识一致以后,又一致决定:在谈判中,一般问题不请示。这是很关键的一着。因为你向噶厦请示一个问题,他就要回答一个问题,如果不同意,不仅拖延时间,还没法处理,甚至无法取得谈判成果。况且电报一来一往说不清楚,反而使问题拖延不决,无头无尾,更加复杂化。所以,整个谈判,只在班禅问题上,同亚东噶厦联系过两次,直到和平协议签字以后,才由几位代表经印度返回亚东作口头汇报。”他解释说,因为班禅问题“关系重大,而且西藏地方政府未授权代表团谈判这个问题,所以,不得不请示。我在西藏铁兔年四月十二日给亚东噶厦发了报,电报大意是:‘有关汉藏谈判出现了在昌都的汉官和驻新德里的袁大使均未提及的新问题,即班禅灵童问题……这里不可能通过书信把每一个重要原则的细节报告清楚,我们经过商量,为了执掌政教者未来少受损害,我们忠实、慎重的想尽一切办法,打算尽快的解决……’四月十五日,我再次给亚东噶厦发电报:‘共产党政府已决定承认班禅灵童,如果我们不承认,谈判就要破裂。因事关重大,我们已经决定承认,尊重班禅灵童本人和他固有的地位及一切。’后来,亚东噶厦复电同意承认班禅灵童问题。亚东噶厦四月十九日复电说:‘……汉藏和谈进展情况,希作进一步说明,以免悬念,因为事关重大,要经常发来毫不含糊的请示电报,是为至要。班禅灵童问题,札什伦布寺四个堪布与堪厅官员联席会议,竭力要求达赖喇嘛认定,此次汉方坚持要求认定班禅,我们驻阁驻外的也一致同意。’”阿沛·阿旺晋美:《回顾西藏和平解放的谈判情况》,《中共党史资料》1988年第3期。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向西藏地方政府和达赖喇嘛请示,完全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自主选择,而非中央政府所不允许。

  所谓“中国政府伪造图章”问题,夏格巴和范普拉赫既然说中央人民政府伪造图章,却没有说作何用途。王贵、喜饶尼玛、唐家卫:《西藏历史地位辨》,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439页。无论是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还是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签订《十七条协议》仪式上签字时,加盖的都是刻有个人名字的私章。王贵、喜饶尼玛和唐家卫在《西藏历史地位辨》中认为,“仅此事实即可证明夏格巴和范普拉赫先生的上述说法无效。”王贵、喜饶尼玛、唐家卫:《西藏历史地位辨》,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439页。西藏代表加盖的个人私章的确是在北京刻制的。据当年任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代表团翻译的彭措扎西(即彭哲)在《历史的事实不容歪曲》一文中指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为了表示郑重起见,既签名又盖章,双方都是如此,都没有用政府的大印。西藏代表当时是否带有印章,我没有问过他们。他们即便带了私人印章,西藏的个人私章上面刻的都是无法认读的图案,只是刻有暗号,以供图章持有者自己辨认,这种印章不能用于签订正式协议。因此,只好在京临时刻制有文字的个人名章。经双方代表商议后,统一刻制了双方代表的名章,并且用过后还将双方代表的名章,连同签字用的笔,作为珍贵文物一起存档保管起来。”彭措扎西:《历史的事实不容歪曲》,《中国藏学》1992年第4期。这清楚地说明,“中国政府伪造图章”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刻制用于在协议上签字的个人私章,是在协商的基础上统一进行的。

  总之,《十七条协议》谈判和签订的过程,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北京平等协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具体历史过程。尽管反映这一过程的历史文献档案,诸如达赖委任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藏文文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谈判会议的藏汉文记录材料等,尚未得到系统整理,研究者更多的是借助历史当事人的回忆与著述,以及相关性的文献材料,而直接性的第一手史料尚显不足,但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谈判和签订的历史必然性与合法性,已被历史事实所证明,并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随着这方面研究条件的不断成熟、史料的进一步挖掘和多学科研究的开展,《十七条协议》及其相关历史问题的研究必将越来越深入,《十七条协议》的历史方位也必将为人们进一步认识,为反“藏独”的斗争提供更加丰富和更具说服力的历史依据。

  (作者为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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