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三次争论
1. 关于1950年高岗与刘少奇之间的争论
许多学者指责高岗宣布“五条奖励互助合作实际上也是歧视单干的具体经济政策”,认为高岗“实质上主张土改后立即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无须有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还大量引用当时东北报刊上关于互助合作运动出现的“严重的强迫命令和形式主义”的报道来说明高岗的错误带来的严重后果。对此,笔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高岗的主张忠实地体现了1943年以来毛泽东的相关论述和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的精神,丝毫没有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高岗宣布五条奖励互助合作的政策是有缺点的,但不能把它简单地说成是歧视单干。东北报刊上披露大量互助运动中出现的偏差,并不能说明高岗主张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是恰恰反映了高岗和东北局注意及时纠正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偏差的努力。同上书,第179页。
2.关于1951年围绕山西省委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争论
学术界已对这场争论有四种不同的评价。第一种是以薄一波为代表,认为刘少奇对山西省委的批语有四个缺点,但更强调其在“主导方面”是正确的;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03~211页。第二种是以高化民为代表,认为山西省委的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也存在“严重缺陷”,认为刘少奇意见的主导方面基本上是不正确的,但也有“值得借鉴”的地方;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51~60页。第三种是以苏少之等为代表,完全否定山西省委和毛泽东的主张。赵德馨、苏少之、张继久强调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认为毛泽东把马克思关于工场手工业的原理简单地照搬到农业中来,不是创造性的运用,而是失误。赵德馨、苏少之:《两种不同思路的碰撞与历史沉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苏少之、张继久:《对指导五十年代农业集体化一个理论的反思》,《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3期。刘建平解读了1951年围绕山西省委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之争的政治学意义,即主张经济上自由放任、政治上恪守民主宪政程序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被崇拜苏联模式、迷信权力统制“国家社会主义”的思想所克服,民主主义政治开始让位于国家主义统治。刘建平:《农业合作化决策过程及其政治学意义:新中国1951年》,《开放时代》2003年第2期。兰华认为,互助组的发展方向不应该是更高级形式的合作组织,而应该是使个体经济“都能独立地生产经营”;兰华:《加快农业集体化的最初一步》,《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4年第1期。第四种是以陶鲁笳为代表,认为山西省委试办初级社是完全正确的,对刘少奇的批评感到难以理解。陶鲁笳:《毛主席支持山西省委试办初级社》,《中国农业合作化史资料》1994年第2期。
3. 关于1955年夏毛泽东与邓子恢之间的争论
学术界对这次争论的许多细节描述出入较大。有些著作认为,1955年3月中央农村工作部致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的电报曾让陈伯达送毛泽东审阅,陈伯达回电话说:“主席同意。”《邓子恢传》,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5页。但《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披露,当时陈伯达说“农工部文件可用部的名义发出”,而“毛主席并不知晓”。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关于1955年5月17日毛泽东召开15省市委书记会议的地点,有些论著说是杭州,有些论著则说是北京。学界普遍认为,毛泽东与邓子恢关于合作化发展速度之争发生在1955年6月下旬,但《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中却透露它发生在8月3日。同上书,第57页。
在1991年以前,学术界完全肯定邓子恢的看法,否定毛泽东的主张。1991年,薄一波详细分析毛泽东与邓子恢之间的分歧和争论,做出较为客观和辨正的评价。在浙江整顿和巩固合作社问题上,毛泽东与邓子恢分歧的实质是两点:一是对办得很不好的合作社怎样处理,“(中央)农村工作部的电报和邓子恢等同志的有些说法不是没有缺点的”;二是对浙江1954年秋后农业合作化发展形势怎样估量,邓子恢的意见是对的。在合作化发展速度之争上,邓子恢主张按照政治局6月14日会议批准的计划办事是正确的。薄一波还指出,毛泽东与邓子恢关于农业合作化速度之争“实质上是两种指导思想之争”,并深入分析毛泽东与邓子恢在农业合作化的目的、加快合作化发展步伐的可能性、合作化中的阶级政策等方面的不同认识。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28~355页。
三、关于合作化中的两次大整顿和高潮前的曲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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