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历次农地产权制度绩效分析
1. 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绩效
关于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的绩效,历来学术界大都持积极肯定的态度,但评价的视角不同,总体上是按经济绩效与社会绩效分别进行分析的。第一,关于土地改革的经济绩效,早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国家统计局编写的《伟大的十年》(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和《中国统计年鉴(1983)》中就有统计数据证明;后来的研究基本上只需援引而已。第二,土地改革最主要的社会绩效,就是农民政治地位的提高,从而使得刚成立的新中国政权获得了最广大农民的支持。
“十五”以来的研究,一方面积极肯定土改的经济与社会效果。一般认为,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解放农村生产力,推动了中国工业化进程,江红英:《新区土地改革与开辟工业化道路》,《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1期。减轻了社会震动,李良玉:《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江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佘君:《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与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党史研究与教学》2002年5期。等等。另一方面,在正面肯定土改绩效的同时,也指出土地改革的不足。例如,谢宝利谢宝利:《制度变迁与制度绩效:来自中国农地的分析》,《中国农学通报》2004年第5期。、韩鹏韩鹏:《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及创新方向的经济分析》,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肖德均肖德均:《新中国农地制度及其变迁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等人认为,土地改革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土地的过于细碎使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边际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引起了土地的买卖与再次集中,出现了新的两极分化;更主要的是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不符合建国后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2. 集体化时期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关于集体化时期土地产权制度绩效。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仍然是分合作化与人民公社两个阶段进行分析的。
(1)合作化时期的农地产权制度绩效。学术界普遍都是将合作化时期的农地产权制度分为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时期来考察的。基本上赞同如下几点:第一,互助组的成立是有效率的,主要体现在农地产权主体明确、边界清晰,部分的劳动合作与简单的生产资料合作,消除了个人分散独立劳动时规模狭小、力量分散的限制,完整的剩余索取权对农民的生产行为有着很强的激励功能,更重要的是采取了农户自愿的原则;第二,初级合作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克服了生产规模狭小的局限,按土地和劳动分配带有明显的按要素分配的特征,退出权继续存在,激励与约束功能机制继续有效,因此,初级社比互助组更进一步;第三,高级社与人民公社一样,农地产权制度是低效率的。
(2)人民公社时期的农地制度绩效。关于人民公社时期农地产权制度的效率,学术界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吴玲、王晓为、梁学庆认为,人民公社阶段农地产权严重残缺、缺少激励机制、组织管理费用高昂,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一开始就处于非均衡状态,依靠国家主流的意识形态和超经济强制来维持,致使人民公社阶段农地产权制度效率低下。吴玲、王晓为、梁学庆:《人民公社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绩效》,《中国农学通报》2006年第11期。杨维军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严重妨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增长,并进而阻碍了中国现代化进程。消极方面表现为:第一,农业经济活力窒息和农民的贫困;第二,城乡二元体制的形成。杨维军:《论三次土地制度变迁对我国现代化的影响》,《开发研究》2006年第1期。“十五”期间也出现了对人民公社效率持肯定评价的非主流的声音。虽然,这些文献并不是直接论述农地产权制度绩效的,但他们的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如辛逸认为,人民公社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无以替代的历史性贡献,其作用有三个方面:第一,实现“工占农利”的重要制度保障;第二,有助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与经济增长;在1952~1980年耕地面积年均递减03%的情况下,播种面积保持了年均018%的增长;1951~1980年期间,中国农业产值年均递增32%,增幅是美国的一倍,比苏联和印度也高出许多;辛逸进一步指出,在“工占农利”背景下取得此成绩尤为可贵;第三,保障了农村社会稳定。辛逸:《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
3. 1978年以来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肯定的评价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的最深刻的变化当属以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这一变革使有限制的“私有产权”(土地承包权)代替了“共有产权”(集体产权);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行为和监督问题,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实现了一定性质的“帕累托改进”。张荣:《中国现行农地制度的绩效及局限性分析》,《甘肃农业》2001年第9期。另一方面,众多学者都认为随着经济发展,现行的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对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对此,大致形成了以下两种批判思路。
(1)认为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缺乏效率。第一,阻碍了规模化经营、导致经济效率损失。例如,冯菊香、惠晓峰认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表现为产权不明确和农户产权缺陷,经营规模的小型化以及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健全;不利于规模化经营。冯菊香、惠晓峰:《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析》,《延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冯子标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在于,农民土地产权残缺、模糊,无法获得规模收益,重公平、轻效率,以及将乡村干部腐败制度化;这些弊端集中于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可交易。冯子标:《论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5期。王悦、陈占江也认为,土地产权残缺,抑制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农地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土地难以流转,不利于土地资源配置。王悦、陈占江:《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缺陷》,《现代农业科技》2005年第11期。党国英估算了现有农地产权制度导致的经济损失:其一,如果土地制度搞活(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并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粮食种植业农户的经营规模在2025年将达到4367亩,年均收入增加34%。其二,土地征用过程中,中国农民放弃的土地财产权的总价值要大于20万亿元人民币。其三,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有:破坏了劳资关系的某种可能的平稳,给政府调节企业行为增加了困难;给国民经济的总量平稳的调节增加了困难;压缩了中国市场,产生了资本过剩与劳动过剩一并存在的深刻的结构性问题。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
第二,阻碍了劳动力转移及城市化进程。 例如,蔡继明认为,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至少存在五个方面的缺陷,不利于城市化目标的实现: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土地权益屡遭分割;②农民不能以所承包的土地做抵押贷款,造成目前农民贷款难;③土地资源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城市资本向农村的转移;④不利于农民的城市化流动和规模化经营;⑤承包权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蔡继明:《中国的现代化、城市化与农地制度改革》,《经济前沿》2005年第1期。
(2)认为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具有内在逻辑缺陷,在实践中处于虚置状态。例如,温锐认为:现有中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至今仍然处于产权主体错位或缺失、权益模糊不清的状态;它不仅严重影响农民成为市场主体的步伐,而且严重危及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有效贯彻和整个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温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认识障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王景新综述了许多专家的意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没有完成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含混不清;没有把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所有权归还农民;没有给予农民长期永久的经营使用权和土地处置权,承包农户只是半自主的经营主体;没有将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名正言顺的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和各利益群体对农村土地可以随便征、随便要、随便使用,证明农村土地产权的外部性很强,都来争夺农民土地利益,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只有“无主”财产才可能出现这种状况。王景新:《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观点综述》,《产权导刊》2004年第2期。
三、农地产权制度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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