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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刘维芳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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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建国前夕、建国初期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条例、章程以及1954年宪法,都是在他“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在起草1954年宪法时,毛泽东确定的根本指导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页。同时,在宪法条文的起草中,他还说“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327页。“文化大革命”中,这一立法原则遭到破坏,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以恢复。1982年宪法及以后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都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2)民主的立法原则。民主的立法原则主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更具民主性。为制定《共同纲领》,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在制定之前就广泛征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制定中从初稿提出至通过,除各党派在组织内讨论外,先后还经过了七次反复讨论。讨论中提出的意见,有的被采纳或者基本被采纳,有的为进一步修改提供了参考。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宪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毛泽东认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同上书,第325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所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1982年宪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坚持民主原则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他在谈到1954年宪法草案时曾说:“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同上书,第326327页。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谈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时,他又说:“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这也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的这一思想得到了继承。1982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中央,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但地方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8页。这一内容正是毛泽东“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立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建国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2页。。1957年,他在《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198页。虽然在毛泽东晚年,他的许多做法违背了上述思想,但这一思想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被党的第二、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5)“改造第一、给予出路”的刑罚思想。毛泽东“给予出路”思想的突出特点是他的“在劳动中改造为新人”的思想。1956年,他又在著名的《论十大关系》中重申:“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同上书,第37页。后来,毛泽东及时制定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方针,使新中国在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自新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劳改工作从根本上得到恢复,党和政府提出了对青少年罪犯“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就是毛泽东同志关于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在新时期的重大发展。因为毛泽东一贯坚持给予出路的政策,所以他一再强调慎用死刑。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他提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为了使“慎用死刑”的思想落到实处,毛泽东还提出了严格的死刑审批复核程序和死刑缓刑的思想。195158日,他在《中央关于对犯有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中指出:“……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80页。此后,在对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死缓一直被沿用。1979年通过的《刑法》,将这项政策固定下来,成为死缓制度。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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