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计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计划的范围大了,1961年编制12种计划,到1963年则扩大为编制20种计划;二是计划指标多了,基本恢复到“一五”时期的计划指标,有的比“一五”时期还要细;三是集中统一的程度高了,中央直接管理的指标占了各项经济活动的大部分。这个时期,计划分三级管理:中央直接管理国民经济中关键性的指标;中央各部门管理本行业全国性的重要指标;省、市、自治区管理本地区的重要指标。
(2)加强对基本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不再由地方财政包干,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严格控制并减少部门、地方、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同时,改变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大中型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批,一切基本建设都必须按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3)上收一批下放不适当的企业。1959年中央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只有2400个,1961年开始上收,到1965年,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达到10533个。这些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22%,其中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占551%。同时,中央还规定,这些直属企事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资调度、干部安排等权力,统归中央各主管部门。
(4)加强财政、信贷的集中统一管理。1961年1月中央规定,国家财权基本上集中到中央、大区、省(市、自治区)三级,缩小专区、县、公社的财权;将1958年开始实行的“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实际上在1959年就改变了),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国家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一本账,保持收支平衡,不准打赤字预算;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的办法进行整顿,即有的纳入预算,有的减少数额,都要加强管理。为了加强财政管理,中央还加强了对银行的控制,不准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支出,重申了加强财政管理的十项禁条。
(5)收回部分物资管理权,加强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1963年,将原来设在国家经委内的物资管理总局改为国家物资总局,对地方物资管理系统实行垂直领导,1964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又改为物资部。1961年,国家统配物资为87种,到1965年,则增加为370种。
上述中央集权措施,对于纠正“大跃进”造成的混乱、保证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如何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问题并没有解决,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中央统的过多、过死的弊病又明显起来,于是毛泽东又开始酝酿新的一次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权限。
1962年,毛泽东在天津再次谈道:“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以来,好处就是统一,坏处就是统死。欧洲坏处就是不统一,好处就是各搞各的,无数国家林立发展。”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517页。1966年3月12日,毛泽东在给刘少奇的一封信中就指出:“一切统一于中央,卡得死死的,不是好办法。”3月20日,毛泽东在杭州会议上又说:“上边管得死死的,妨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反动的。中央还是虚君共和好,只管大政、方针、政策、计划”,“秦始皇中央集权,停滞了,长期不发展。我们也许走了错误道路”。“中央计划要同地方计划结合,中央不能管死,省也不能完全统死”,“不论农业扩大再生产也好,工业扩大再生产也好,都要注意中央和地方分权,不能竭泽而渔”同上书,第638页。。
这说明,经过“大跃进”时期的放权和调整时期的收权后,由于问题没有解决,毛泽东仍然在探索如何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权限,即解决“条块”分割的问题。
四、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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