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选举规定下,市民可以直接投票参与的选举就是立法会直选议席的选举。立法会选举制度规定,直接选举的议员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独一选区内,按比例代表制,以多候选人名单方式选出,每一选民只能对名单投出独一票。澳门选举中的“社团效应”一直比较强大,在直接选举中,候选人提名权只能由政治社团或提名委员会来行使。提名委员会实际运作中多由社团支撑,也需要依靠社团做后盾,筹备竞选与辅选活动。因而可以说,选举的基础性工作是必须依托社团来开展的。间接选举的议员是通过雇主利益、劳工利益、专业利益、社文化教体利益等四个选举组别,以代表相关社会利益为宗旨,且已按照《选民登记法》做出登记的社团及组织组成。因此,没有社团的参与就无法参与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为社团发挥政治功效提供了契机。而直选议席的增加,也吸引了更多的社团或政治性团体参与。这种以社团为依托的参政方式有效地保证了政治参与的秩序,使得参与社团活动成为进入政治建制内的主要渠道。
从参选团体的代表性看,在直接选举中已经出现了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派别,并从各自团体切身利益出发提出诉求,拉拢选民,争取选票。目前澳门的政治力量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派别,即基层或草根派(工联、街坊会等)、工商派(中华总商会、厂商联会等)、博彩派、民主派与乡族派。五派政治力量虽然并不是势均力敌,却大致维持着“五派共存”的格局。此外,还有值得关注的两股“新力量”:一是温和公民派,代表中产阶层,以论政团体形式出现;二是激进民粹派,代表基层弱势群体,以自由工会与街头运动形式示人。娄胜华:《非政党选举的政治图景:澳门○九立法会选举分析》,《中国评论》2009年9月号。
市民积极参与选举的热情显示出澳门普通居民的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提高。在间接选举中,法人选民登记的数量在2001年至2009年的三次选举中直线上升,由625个增加到923个(参见表7)。在直接选举中,在2001年和2005年的立法会选举中参与投票的人数不断上升,2005年的选民登记人数为220653人,比2001年的159813人增加了6万多人。在刚刚结束的2009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选民人数又大幅增加,截至2008年12月31日已登记的选民人数为248708人自然人选民登记统计简报登记的选民登记人数为249886,但选举结果的统计根据《各投票区域的结果显示》,选民人数最终按248708计算。请参见http://wwwregovmo/files/statistics/20090113Statistics2Tcpdf。,增加了接近3万人。
随着选举制度的不断修订与调整,通过选举推动民主化的发展呈现出循序渐进逐步扩展的趋势。例如,议席规模由回归初期的23席增加到29席,直选议席由8席增加到12席,间选议席由8席增加到10席,呈现出选举制度中民主成分的扩大与议员代表性的增强。这些渐进式的改革措施在响应社会要求增加直接选举等诉求的同时,也有效地规避了在澳门目前发展状况下不适合引入激进改革增加社会动荡的风险,兼顾了推动民主发展与保证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随着市民政治热情的高涨,近两次直选议席选举中的竞争性不断提升,也有助于催生新的政治团体和培养本地的政治人才。这种通过社团培养参政的接班人方式,使社团能够通过正式的政治沟通机制发挥联系社会的作用,令民众能够参与政府的决策与管理,也使得澳门暂时没有发展政党政治的可能,保持着更适合本地政治生态的政治参与模式。
(二)逐步完善的咨询机制
直接民主、间接民主和参与民主被认为是三种主要的民主发展模式。参与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参与民主”强调一种自发自愿的参与,而不是被动卷入,更不是被迫参与。在这个意义上,参与式民主包括了小区民主或草根民主(grassroots democracy)、咨询民主(consultative democracy)、审议民主(deliberate democracy)等新型的民主参与模式。草根民主这种民主观与“自治”概念有密切的关系,它希望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更多地掌握自己的命运,在公共决策中体现自己的作用。因此,要体现个体公民在民主中的作用,公民集体就要足够小,基层小区就比较好地符合这种定义。因此,所谓草根民主,也就是在基层小区实行的公民自我治理的民主,它包括乡村民主、城区民主、单位民主等形式。咨询民主强调决策过程要广泛听取利益相关人、决策实施者、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感兴趣的公民等方面的意见。这些参与者可以对决策发挥影响,但不是决策者。原则上,决策者可以采纳他们的意见,也可以不采纳他们的意见。所以,这种民主的应用比较广泛,无论是威权政体还是代议政体,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行政系统,都可以采用咨询型民主,一来可以扩大参与面,二来可以提高决策质量。咨询民主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有民意测验、座谈会、听证会等。中的咨询民主在澳门有一定的历史传统并存在着继续扩大发展的空间。根据《澳门基本法》第6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特区政府不仅保留了回归之前成立的10多个咨询机构,回归后,为加强政策的公信力成立了更多的咨询机构。从具体的职能运作分析,澳门政府的咨询机构大部分都只承担咨询职能,就其功能范畴内的事务向特区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从人员构成与产生方式分析,这些咨询机构组成大多包括了政府官员、专业人士、社会人士或社会团体代表。从制度本身来看,此一设计是比较符合澳门社会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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