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与中共在党的十二大(1982年)上谴责“个人崇拜”的同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加强决策的集体性质。因此,通过决议,恢复中共中央书记处,设立总书记一职,撤销了共产党主席及副主席职务。从1982—1987年,秘书处作为党的主要机关,负责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全会之间的指导工作。而赫鲁晓夫在1956年苏共二十大上,对斯大林“个人崇拜”的强烈谴责并没有使共产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得到加强,并且在其执政期间(1953—1964年),赫鲁晓夫利用它们实现了对自身的“个人崇拜”。随后,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苏共实行集体领导原则,形成了复杂的权力机制,而这种权力机制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各机构——各部委和各部门、苏共中央委员会、秘书处和政治局各机构——的密切配合。然而,在通过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决策时,决议过程的集体性往往会遭到破坏。例如,派苏联军队进入阿富汗的决议是在勃列日涅夫的别墅里通过的(1979年12月12日),没有经过协商投票机制,没有通过专家的测评,少数几个干部最终决定了该决议。这一决定后来作为苏共中央政治局的决议下发。这些例子告诉我们,在具有类似的政治制度的其他国家中,决议的通过可能具有上述特征。
管理权从党组织转移到国家机构的进程得到了发展。显然,20世纪50年代末,按苏联模式设立的中共中央机构已表现出这种趋势。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党组织框架下的各部门、委员会、指导小组、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工作涵盖了党和国家政策的基本方向。这些机构的职能与国家机关的职能重叠,特别是在具体领域——工业、农业、运输、金融、贸易、科学和教育、国防工业、基本建设、文化和教育工作等的管理上。此外,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政治部系统,也在上述领域内与其他机构平行地运作着。
吸取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权力结合方面的教训,在改革的最初几年里,在中共中央机构组织内,废除了对生产、科学和技术等具体领域的专业化管理,取消了国民经济部门一些繁杂的制度。再回头比较中国与苏联政治进程的发展,我们发现,苏共中央机构组织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已经设置了行政、立法、司法权力机构。这在细节上也反映了苏联主管工业、农业、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部门与机构的制度。中共中央机构的新结构表现出了这样一种倾向:逐步缩小党对国民经济的直接领导,加强党对政府机构工作的监督作用。执政党越来越重视发展政策的战略方向,总的说来,这个过程是渐进的,并且具有选择性。
1980年在中共中央组织结构中,设立了政法委员会,加紧对立法和法制的建设。对立法与法制的建设逐渐成为适应时代的政治制度的主要方向。
党的干部政策占有特殊的地位。1982年的党章中加入新的有关干部的章节,使干部问题被推到管理体制(1978年以前建立的)改革的前沿。随后几年里,干部政策的制定日益与在其基础上建立的权力轮换机制联系起来,在干部政策上所要建立的权力轮换机制并不涉及政治多元化,也不存在不同的政党之间为国家执政权地位的竞争。
1982—1992年,中央和省级顾问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是中国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明显特点。这些委员会发挥着将权力从一个政治力量转移到另一个政治力量上的作用,同时,调整领导人的任职,将一些老的领导吸收到委员会中来。该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的努力工作有助于恢复20世纪80年代党和政府的垂直关系,加强带有集体领导原则和干部轮换制度的管理机制。
立法领域内所遗留的历史负面经验也逐步得以消除。在政法领域内,形成了应对改革中产生的新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宪法的定期修改(1982年、1989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清楚地显示了这个过程。随着国家机构的恢复,各级人大和政协、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立法等活动得到加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十二大所提出的发展政策,推动了中国经济和政治改革的进程。在中共十三大(1987年)上,发展的理论逐渐成形。突出强调党作为领导机构的作用,阐述了党内建设与政治进程的互动。
中共十三大上通过的政治变革计划,至今也没有失去其意义。下面简要地讲述该计划的若干方面:改善和发展有关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出台措施;加强行政立法,这是21世纪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调整”国家机关中党委的权力;民主化和优化选举制度;民众协商和对话机制;加强领导机构的政务公开;完善人事政策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划定党和国家、政府和企业在行政改革中的职能。
党的会议在政治改革方面的意义已在中国党政范围内显示出来了。即使在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学和政治学,也将十三大决议看作是评价政治领域内的变革的主要标准之一。
30年来的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十三大的影响。政治发展显示出了自身与进一步发展是相一致的。然而,不应盲目乐观,因为很难预见到党政改革过程中将要出现的困难和挑战。
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长期性。在实践中,政治改革计划与计划的完成情况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很难界定党和政府、政府和企业间的职能,立法领域建设的长期性,权力部门及人民在技术上和心理上没有对执法做好充分准备等等。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官员在管理领域仍旧是肆意妄为的。据估计,在20世纪80年代,只有不超过五分之一的法律措施得以实施。
如果摆脱西方的模式,只考虑中国的国情,可以说,划分党和国家在管理领域的职能、加强集体领导、建立新的监管与人事政策、废除僵化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制度、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发扬党内外民主、加强法治,这些举措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会。
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进程继续沿着政治领域的发展轨道前进,这为中国在90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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