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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建国初期我国国家性质的转变——简论新民主主义国家及其向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变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周鸿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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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向社会主义国家转变是有法律保证的。建国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是重视法制建设的。《共同纲领》等三大法律文件的制定奠定了新中国法制的基础。随后,国家又颁布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使我国有了一些基本的人民民主法律。特别是1954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不但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指明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同时也规定了过渡的途径和具体步骤,这就为向社会主义国家转变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从新民主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转变是一个历史过程。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与实施,特别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结束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以《共同纲领》暂代宪法的过渡状态,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确立。这时新民主主义国家已开始向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转变。说这时是“开始转变”,是因为资产阶级还存在,所以还不能公开宣布这点。中共中央于1953年12月19日发出《关于目前政权性质问题的指示》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因为已经开始转变,所以指示指出:“中央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本无实质上的区别”,同时也指出:为了避免“引起许多民主人士的不安、不满和种种揣测,引起资产阶级的恐慌心理”,中央强调不要广泛宣传这个问题,甚至停止在一般干部中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和讨论。直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基本消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这个国内的主要矛盾已基本解决,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来,所以党的八大公开宣布“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这样就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国家到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变。这就是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没有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而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建国后逐步使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创了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

  新民主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区别的。总的来说,两者政权的性质和阶级实质是不同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几个革命(民主)阶级的联合专政,实质上是工农民主专政;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具体区别有三方面:首先,他们的任务不同。新民主主义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搞新民主主义,要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变为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矛盾,因此,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使我国尽快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其次,政权的基础不同。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是工人阶级、集体农民、成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民族资产阶级因为失去了自己的经济基础,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存在了。第三,政权形式不同。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实行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曾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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