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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民自治实践进程看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管廷莲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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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党内有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有明确规定。其中,《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村组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从以上条文中我们得出:第一,农村基层党组织包括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第二,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然而,理论上的规定和理解与实践中的贯彻执行往往不可能是同步的。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如何认识和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的地位和作用,成为当前广大农村发展中必须积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依据《村组法》,村民自治的发展主要体现为“三自”的发展,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这“三自”发展中,自我管理的发展是基础,是核心,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都是在实现自我管理基础上确立和发展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具有自主地位和能力的农村社会主体的日益成熟,自我管理的发展将主要体现为自我管理中自主性的提高。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这种自主性因素的提高,必须通过三重政治发展过程来实现:一是逐渐减弱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直接控制和干预;二是提高农村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逐步加强农村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村民自治提供前提和保障。

  在村民自治三重政治发展过程中,第一个过程是关键,即逐渐减弱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只有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直接控制和干预有所减弱,农村社会才有自主发展的基础和空间。但是,农村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发展程度与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退出的程度并不是等值的互补关系,前者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社会发展的水平、农村社会个体的素质以及农村社会动员的程度。因此,在村民自治实践进程中政府对农村社会进行新的、有效的动员和整合,以充分培育村民自治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基础,这种动员和整合,就体现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社会的动员和整合。

  在现代社会发展条件下,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是自发的。国家权力的适当退出为自治创造了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此不协调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发展为自治创造了必要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治就能自发地成长。从本质上说,发展自治的出发点是国家与社会实现良性协调,而不是国家与社会走向对立。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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