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发展阶段(1990年至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第一代和第二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大政治优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将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行动纲领的重要任务之一。1989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来,我们把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实践证明,我们这条道路是正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时进一步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发挥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证了中央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它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同经济因素恰当地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91年,在建党七十周年讲话中,他进一步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来阐述。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1993年10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特别强调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在阐述民族问题时,他强调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经过几十年的考验,证明这项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达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三大形式,并纳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纲领。这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要经验的科学总结,进一步突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国体中的地位,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1999年9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再次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区内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上述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这一时期,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从1993年至1997年,先后有辽宁凤城满族自治县、广西防城各族自治县、辽宁北镇满族自治县、海南东方黎族自治县撤县建市,重庆市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改建为重庆市黔江区。截止2000年底,我国共有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116个,自治旗3个。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达613.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4.3%,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达16407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6%,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6.7%。目前,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赫哲、乌孜别克、塔塔尔、俄罗斯、门巴、珞巴、阿昌、基诺、德昂、高山等尚不具备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条件的10个少数民族外,其余45个少数民族都先后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此外,为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还建立了1256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至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已完成了两项基本任务:一是基本完成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二是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将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不失时机地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西部12个省市区人口虽然只占全国总人口的28.7%,但面积却占全国总面积的70.8%以上。西部地区陆地边境线长达1万多公里,与14个国家接壤,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地区。全国55个少数民族,有48个主要分布在这一地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数的87.3%。其中世居民族有38个,另有30个跨境而居。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3%在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现有的154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115个(包括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和旗)被纳入了西部大开发范围,另有3个自治州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的政策。据统计,在西部,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的96%,占整个西部地区总面积的85.89%。因此,西部大开发,实际上就是西部民族地区大开发。可以想见,随着这一战略构想的逐步实施,民族地区必将迎来其发展史上新的历史性机遇,这必将从另一个侧面印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势。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取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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