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因民族差异而产生的民族问题,是中国历朝历代统治阶级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中国共产党亦不例外。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国民族问题上,经历了由提倡“民族自决”到主张“区域自治”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由生疏到逐步成熟的发展历程。本文即是对这一历程的简要回顾。
中国民族理论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提上了议事日程。其实并非如此。中共一大并没有提出任何有关中国民族问题的主张,而且当时并不是不存在民族问题。只有到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中国的民族问题才正式提上了中共的议事日程。
1922年7月16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和《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在这两个文献中,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首先指出:“只有打倒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宣言》宣告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一)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二)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四)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五)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在《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里,也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关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大会认为最近要极力要求:1 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2 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 3 统一中国本部(包括东三省)为真正民主共和国;4 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5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不难看出,在关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问题上,上述两个文献在文字表述上虽然有所出入,但内容却是完全一致的,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关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初主张,即实行“民族自决”、“自治”、建立“民主自治邦”和“联邦共和国”。
为什么要在蒙古、西藏、新疆三部实行自治,建立自治邦?《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是这样解释的:“至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不然。这些地方不独在历史上为异种民族聚居的区域,而且在经济上与中国本部各省根本不同,因为中国本部的经济生活,已由小农业、手工业渐进于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幼稚时代,而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还处在游牧的原始阶段之中,以这些不同的经济生活的异种民族,而强统一于中国本部还不能同意的武人政治之下,结果只有扩大军阀的地盘,阻碍蒙古等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而且也不会给中国本部的人们带来丝毫利益。所以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同时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一方面又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
也就是说,中共二大认为,民族、历史、经济方面的不同,是在蒙古、西藏、新疆三部实行自治的原因。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本部”与“蒙古、西藏、新疆三部”的提法,反映了刚建立不久的中国共产党,对“汉”与“夷”,内地与边疆的初步认识。显然,中国民族分立的事实及边疆地区复杂的情况还没有完全进入中国共产党的认知视野。
“夷”与“汉”的不同,“本部”与“三部”的经济差别,虽然提供了不同地方存在不同政治制度的事实基础,但促成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构想的,还有着更为深刻的政治原因和时代背景,即共产国际的影响。如众所知,中国共产党是在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和帮助下成立起来的。在中共二大上,一个重要的决定即是中国共产党加入共产国际。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中共要接受共产国际的领导。而共产国际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主张,就是列宁所倡导的民族平等、语言平等、民族自决,以及建立联邦制国家等一系列原则。因此,中共二大提出的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主张,不能不归结为共产国际的影响。
在共产国际的影响下,中共二大确立了有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然而此时的中国共产党还未能真正意识到民族问题对中国革命的重要性。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是随着革命斗争实践活动的扩大和深入开展而逐渐显现出来的。工农红军经过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时,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了民族问题对中国革命的重要性。形成于1935年8月5日的《中共中央关于第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中就这样写道:“争取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华苏维埃政府领导之下,对于中国革命胜利前途有决定的意义。”①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年7月—1949年9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06页。抗日战争时期,广大的中国少数民族更是作为抗日统一战线的重要力量为中共所察知。就这样,最初受共产国际的影响而确立的民族政策和思想,越来越被中国共产党自觉地运用到中国革命的实践中,成为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重要指南。
中共二大所确立的以民族自决为核心的一系列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思想,几乎贯彻于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的始终。换言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在中国的民族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在很长一段时期一直主张实行民族自决、自治,建立联邦制国家。这一点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各个阶段的纲领、政策及口号中不难看出。下面我们具体考察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这一问题的表述。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同时宣布:“中国工农与劳苦群众,反对一切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而主张他们的彻底解放。因此,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郑重的声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绝对地无条件地承认这些少数民族自决权。这就是说:蒙古、西藏、新疆、云南、贵州等一定区域内,居住的人民有某种非汉族而人口占大多数的民族,都由当地这种民族的劳苦群众自己去决定:他们是否愿意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分离而另外单独成立自己的国家,还是愿意加入苏维埃联邦或者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内成立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