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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星: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历史经验
发布时间: 2018-10-26    作者:罗星    来源:第十七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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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需要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中寻找智慧。改革开放初期作为历史转折的关键时间段,其治理腐败的思路既受到了过去历史传统的影响,同时又明显带有新时期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发扬我们党在反腐倡廉斗争中长期实践积累的经验。认真研究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历史经验,可以为当下治国理政和建设廉洁政治提供借鉴。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腐败高发态势

  1978年以来,中国处在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进程中,是一个由封闭半封闭到全面对外开放的过程,各种体制机制相对不完善,面对改革开放带来的考验,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开始蔓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腐败高发态势,主要是参照20世纪50到70年代初的腐败频度而言。从腐败表现形式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经济犯罪增多

  当时的经济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干部利用工作之便,公开或者半公开走私贩私;二是某些干部纵容包庇犯罪分子,使得一些集体或者国营企业单位利益受损;三是某些地区走私贩私案件大得惊人。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有1982年福建、广东地区出现的走私贩私案、晋江地区售假药案,航天工业部广宇公司走私案。在猖獗的经济犯罪中,一批党员干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其中代表性的有洪清源受贿案、倪献策受贿案,以及王仲受贿案。到了1985年,党政干部经商的现象开始较多出现。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领导干部子女经商带来的不正之风,陈云在1985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做的书面发言中指出,“一说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有些党政军机关、党政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拥经商。据十几个省市的调查,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一下子就办起两万个这样那样的公司。”[2]经济犯罪涉及腐败问题的罪名有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投机倒把、诈骗等。从党的纪检机关公布的数据看,从1982年到1986年的时间段中,共处分党员650141人,开除党籍151935人,1985年和1986年,处分了省部级干部74人,地市级干部635人。[3]

  (二)不正之风日益蔓延

  改革开放初期党内不正之风主要体现在:对中央路线、方针、政策,消极应对,利用职权、任人唯亲,经济领域违反财经纪律,搞特权、谋私利,官僚主义,说大话、空话。[4]1979年8月,中纪委下发的一份调查材料《喜看丰产丰收的大好形势,刹住大吃大喝的不正之风》就揭示了当时农村存在的大吃大喝以及铺张浪费等现象。天津市助剂厂在1981年8月18日到20日,在天津惠中酒店组织召开订货会,到会代表230多人,在会议召开前后多次大吃大喝,挥霍公款上万元。到了80年代中期,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一系列法规制度不完善,党内出现了只注重物质文明而忽略精神文明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甚至鼓吹“一切向钱看”,一些丑陋的现象,比如买空卖空、倒买倒卖,敲诈勒索等现象都出现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极大破坏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中央领导层对腐败现象的认识

  首先,中央领导层认识到了中国处于腐败高发期的事实。邓小平在1982年4月10日的政治局会议上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的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这股风来的很猛,如果我们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5]1982年1月5日,在一份反映广东一些地区走私活动猖獗的信访简报上[6],陈云给予了这样的批语,“对于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我主张要严办几个,判刑几个,以至杀几个罪大恶极的,雷厉风行,抓住不放,并且登报,否则党风无法整顿。”[7]一直到了1986年,邓小平认为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中他强调“抓党风和社会风气,没有十年的努力不行”,“下决心抓,也要奋斗至少十年”。[8]这说明当时中央领导集体一致认为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处于一个腐败高发期。

  其次,中央领导层对腐败的原因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一致认为,一方面改革开放是必要的,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对于改革开放带来的消极负面因素,必须加以警惕。比如邓小平在1986年曾经讲过,“开放、搞活,必然带来一些不好的东西,不对付它,就会走到邪路上去。”[9]陈云在1985年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书面发言中强调,对外开放要坚持,但同时要看到,对外开放不可避免带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作风的侵入,一部分人喜欢钻改革的空子,买空卖空。这说明当时的领导集体在坚定不移推动改革开放的时候已经开始注意到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二、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方略选择

  在这里,我们侧重研究的是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方略,方略和对策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方略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措施,而是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思想。而从中国共产党长期反对腐败的实践中,最经常运用的就是思想教育、社会运动和制度约束这三种形式。就思想教育来说,从建党之初就强调思想建设的重要作用,思想教育一直贯穿于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的历程中,主要是通过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来防微杜渐。社会运动指的是通过动员人民群众参与,达到反对腐败的效果,比如新中国成立初期进行的“三反”、“五反”运动,就营造了一个长时间段的清明政治。社会运动既包括清理外部土壤的运动,当然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自我调适,比如过去开展的一系列整党整风运动。制度约束,就是通过建立严密的体制机制,加强对腐败的预防工作,注重构建严密的制度体系,相比于前两种形式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作用。[10]

  (一)思想教育

  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问题,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无论是在硝烟弥漫的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经济建设的和平年代,掌握思想领导就是“掌握一切领导的第一位”[11]。在改革开放初期反腐败的方略中,思想教育依然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整顿党风,加强党性修养。执政党的党风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良好党风的形成与党性修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1983年2月14日,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教育工作的通知》,列举了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以及组织不纯的11种表现,提出要加强以新党章为核心的党员教育,要使得党员明白党的性质、地位以及指导思想等一系列基本问题。

  建立干部培训制度。1982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中央党政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把对干部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工作;包括中央党校和各级地方党校都纷纷恢复了日常教学工作,通过提高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思想理论水平,可以提高他们对腐败的抗拒能力。

  加强理论学习。重视科学理论武装,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统一全党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从1981年起党内开展了学习党史的活动,通过学习大家加深了对历史决议的理解。在整党运动期间,中央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公布了党员必读目录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文献简编》等重要学习文件,在全党范围内掀起了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的高潮,通过一系列理论学习,加强了他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坚定的理想信念。

  (二)社会运动

  值得说明的是,这里运用的“社会运动”的概念只是说明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对过去反腐败经验的一种继承和发展,这里的运动与之前的政治运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注重外部打击的经济犯罪活动还是整党运动,在纲领中都明确要求“不搞政治运动”。

  打击经济犯罪的活动。1982年1月,针对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出现的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存在的犯罪活动。1982年2月,中央书记处主持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的座谈会,会上形成了《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纪要》,紧接着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认为当时“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行为有了明显的增加,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已经严重威胁着党、政府和军队的肌体和国家的声誉”[12]。至此,这场打击经济犯罪的活动从中央到地方都被发动了起来。截至1983年底,全国范围内一共查处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9.2万件,涉及的党员有71000多人,被开除党籍8500多人。应该说来,经济犯罪同腐败行为有一定的区别,但在当时很多经济犯罪都与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或者责任缺失有着密切的联系,打击经济犯罪的过程同时也是打击腐败的过程。针对各地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出现的量刑上存在的某些宽严不当的情况,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判处经济犯罪案件统一量刑的通知,要求触犯刑律的案件应该统一由各级司法机关处理,避免了运动的扩大化。

  整党运动。针对改革开放初期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在十二大作出决议要用三年时间对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进行一次全面整顿,1983年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决定从1981年11月开始整党,整党的任务在于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和纯洁组织。其中整顿作风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解决部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搞特殊化以及官僚主义的问题。整党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分期分批进行整顿,决定用三年时间整顿完毕;在途径上,采取理论学习、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途径,组织处理则放在后期进行。经过三年的整党运动,在作风方面取得的进展是:各地努力查处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以权谋私等官僚主义案件,农村整党中还进行了清理财务的工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党的组织生活传统得到发扬,对一批有问题的党员和党组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三)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反腐方略上的重大突破就是越来越意识到了制度建设在反对腐败中的积极作用,当然并不是说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在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就毫无作为,[13]但真正把制度建设上升到一个战略层面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在深刻总结了过去党的建设经验教训之后,全党在反腐败问题上逐步形成了共识,那就是要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路子”[14]。

  纪检监察体制的完善。首先是恢复和重新建立各级纪委,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成立了以陈云为书记,共100人组成的中央纪委,其人员的构成也体现了很大的科学性。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恢复重建各级纪律检查机构。1986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议案》,提请批准设立监察部。1987年6月,国家监察部宣布正式成立。

  其次是确立了纪委的职能和领导体制,在党的十二大上明确了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即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原则。1983年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印发纪检组织机构建设的文件的通知》,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应该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在职能上,规定纪委的职能“不仅仅是查办违反案件,更要维护党规党法”。最后是明确纪委审理案件的规则,制订了《党的纪律检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了纪委的任务和职责范围、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以及工作的具体程序,以及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这就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指导意见。

  司法制度的健全。反腐败,还是搞法治靠得住。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在其中的两章对贪污罪进行了专门界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没有对贪污的行为方式进行界定,受贿的主体还停留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层次。伴随着腐败行为逐渐向商业领域的拓展,腐败主体日益多元化,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拓展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工作人员都纳入到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中。[15]但在80年代初期,司法机关总体上还是配合党委和纪委来进行反腐败工作。

  党内法规的完善。首先是党章的修改与完善。党章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大法,在党内法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可以被视为拨乱反正的里程碑,消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重新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原则,规定党中央不设主席设总书记,中央和各省级的顾问委员会可以发挥老同志的参谋作用;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各级党员要清除派性,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恢复了党的重要组织制度和正常的政治生活,同1982年宪法一起构成了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重要的规范。其次是1980年《准则》的制定。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几十年来党内政治生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准则》一共12条,涉及党内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部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增强党性,端正党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央纪委连续召开了三次座谈会推动党内贯彻落实《准则》。应该说,准则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党章,对于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最后是相关党内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在党的组织制度上,颁布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干部制度上,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规定》;在党的纪律方面,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198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党员干部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约束。

  三、历史经验与当代启示

  (一)必须把反腐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对待,长抓不懈

  中国历史上每个王朝灭亡的具体原因很复杂,但究其根源无一不与腐败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腐败导致灭亡,严重的腐败导致速亡,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历史规律。[16]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对于腐败的危害性都有着深刻的认识,把反腐败作为直接关系国家政权前途命运的重要战略举措。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提出了“两个务必”的重要思想,提出了进京赶考的重要命题。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人见微知著、未雨绸缪,高度警惕改革进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

  在反对腐败的问题上,社会中总会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其中有种代表性的观点就是认为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反腐败工作可能打击面过大影响经济发展,反腐败工作要适可而止,这种观点给反腐败工作会带来很大的思想阻力。这种观点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曾经出现过,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上曾经出现过“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要多栽花少栽刺”的观点,认为反腐败工作要适可而止。时至今日仍然“有人认为反腐败查下去会打击面过大,影响经济发展,导致消费需求萎缩,甚至把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与反腐败力度加大扯在一起,认为反腐败会让干部变得缩手缩脚、明哲保身,不愿意干事了”[17]。当时我们党的领导集体明确提出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反腐败要常抓不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90多年的实践充分表明,不管是在革命、建设还是改革时期,中国共产党都坚定不移把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二)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在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历史进程中,一个突出的经验就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在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问题上,我们要认识到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互相统一的关系,如果仅仅主张思想教育而不注重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党的建设就会因为缺乏制度保障而无法顺利进行;相反如果仅仅注重制度建设而忽视思想理论建设,活人很容易绕开死的制度,“制度自信”很有可能变成“制度迷信”。

  腐败的成因很多,既有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之因,也有相关体制不完善之弊,这就决定了治理腐败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从多方着手,多管齐下,切勿以为解决腐败问题仅仅是抓几个腐败分子、处分几个害群之马就万事大吉了,要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内外兼修,就需要通过加强党性修养,练好中国共产党人的“心学”,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腐败的预防工作,特别是要逐渐形成系统性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综合运用教育、制度和监督手段。改革开放初期治理腐败的举措中,就是坚持两者并举、双向发力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以坚持理想信念为核心为党员干部“补钙壮骨”,同时又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构建严密的党内法规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腐败压倒性态势逐渐形成并巩固发展。

  反对腐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但不能搞群众运动。过去我们通过大张旗鼓的群众运动的方式反对腐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过分强调群众运动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但并不能够反对群众参与在治理腐败过程中的积极意义。群众愿意参与反腐败斗争,是因为与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在当前许多腐败案件的查处中,人民群众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关键是党和政府要善于引导群众,探索新形势下群众参与反腐的方式和途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要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是强调各级党员干部要“认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三)立足中国国情设计反腐方略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社会科学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反对腐败的理论,比如说寻租理论、现代化腐败理论,这些理论对于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但如果盲目崇拜和照搬,不能够解决中国存在的腐败问题。比如西方学术界普遍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自动消除腐败,但如果不对腐败加以控制,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只能是腐败的加剧。即使在那些建立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西方国家,腐败现象也没有完全根除,更不要说在类似于拉丁美洲、东南亚这样的国家了。这就说明了仅仅照搬西方反腐败的一些理论无法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

  在长时期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持之以恒与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产生了许多治理腐败的有效举措。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腐败的高发态势,中央从问题出发,重拳出击,开展以打击走私、套汇、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斗争。不仅注重打击腐败现象,而且在打击过程中注重制度建设,协调好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在实践中注重总结反腐倡廉的理论问题,探索走中国自身的反腐倡廉之路。

  中国的国情决定在领导反腐败的过程中核心要发挥中国共产党的优势,西方一些国家在反腐败过程中借用独立的领导机构和监察体制进行反腐,由于中国独特的国情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中的独特地位,在中国只能走一条政党主导、多元力量参与的反腐模式。改革开放初期的反腐败就是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展的,在主要领导人的高度关注下进行的,以邓小平、陈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率先垂范,领导反腐败工作,成果卓有成效。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中国反腐败的领导重任只能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特别是要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在长期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实践中,中国探索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作者为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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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起点上有“1976年说”和“1978年说”两种说法;而对于改革开放阶段的划分,第一阶段有“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说”以及“1992年南方谈话说”,本文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逻辑来进行划分,时间跨度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三大,以十三大上提出了党的建设不靠运动,而靠制度的要求为标志来划分这一历史时期。

  [2]《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5页。

  [3]中央纪委研究室编:《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资料库(1993—1994年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271页。

  [4]《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2—403页。

  [6]根据这份简报所披露,深圳、汕头、湛江、广州等地出现的走私活动猖獗,不正之风蔓延,很多领导干部带头走私获利。

  [7]《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274页。

  [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10]这几种分类的概括参见倪星:《试论中国反腐败方略的系统设计》,《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4期。

  [11]《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35页。

  [12]《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43页。

  [13]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反腐败制度建设上的贡献,参见王传利:《新中国成立初期反腐制度建设论析》,《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6期。

  [1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54页。

  [15]田立文:《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纪检监察报》2009年6月18日。

  [16]卜宪群主编:《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上),鹭江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17]《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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