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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及基本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 2014-11-06    作者:李文    来源:国史网 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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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革的前奏

  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落后的农业大国如何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是历史赋予获得政权的中国共产党的重大使命,也是需要中国共产党独立解决的重大课题。苏联建立起了集体农庄,为后起的社会主义国家树立了典范。中国共产党也几乎自其成立起就将合作社视为社会主义的农业组织形式。在农业合作化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多次强调苏联的经验,认为“苏联所走过的这一条道路,正是我们的榜样。”《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页。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土地改革完成后,我们就依靠强大的政治优势,将农民组织起来,仅仅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就走完了从合作化到集体化的全过程。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集体化完成后,我们党对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不懈的探索详细讨论参见拙作《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以下放基本核算单位和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为中心》,《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一方面,通过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和下放基本核算单位,克服不同集体经济和不同生产组织之间的平均主义,改善生产单位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农业生产组织内部,贯彻落实按劳分配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克服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提升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也是由于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一再泛滥,多次打断了正确的探索进程。尽管如此,正是由于百折不挠地对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部分做出调整,正是由于广大民众对党、对社会主义的高度信任和创造性实践,计划经济时期特别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相对稳定的时期,我国的农业还是获得了缓慢的增长,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工业化推进和人口增长的基本需求。

  在资金不宽裕、缺乏大型施工机械的条件下,依靠大兵团作战的人民公社体制在组织农民兴修水利、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发挥出了独特的作用,并确保了农村和农业的资源源源不断地输向城市和工业。但是,将这种组织方式用之于农业生产就不会产生任何规模效益,相反会成为一种低效率的集合,因为在这里不存在所谓集体劳动分工协作的优越性。不是说没有分工协作,当时在生产队多少人搞农业、多少人搞副业,什么时段集中人力搞农业生产、什么时段集中人力搞农田水利建设(包括积农家肥等),以及整劳力干什么、辅助劳力(半劳力)干什么都是有事先安排的。这也正是大跃进和农业学大寨时期农田水利建设成就突出而农业发展相对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1979年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总的看来,我国农业近二十年来的发展速度不快,它同人民的需要和四个现代化的需要之间存在着极其尖锐的矛盾。从一九五七年到一九七八年,全国人口增长三亿,非农业人口增加四千万,耕地面积却由于基本建设用地等原因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因此,尽管单位面积产量和粮食总产量都有了增长,一九七八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上还只相当于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七十多元,有近四分之一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五十元以下,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一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长此以往,势必削弱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事实上,人民公社体制越是向前发展,自身的弊端暴露得也就越明显,要不是有“文化大革命”和“农业学大寨”这样的政治运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恐怕不会在农村统治长达20多年。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虽然人民公社体制和“学大寨运动”仍在惯性发展,但解决吃饭问题、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成了由大乱走向大治的头等大事。随着中央恢复和新推出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村整体形势开始向休养生息过渡。这一时期,许多干部向中央反映农民反对“一平二调”和瞎指挥,要求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呼声十分强烈。作为回应,1978年初邓小平在广东等地的讲话中提出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反对“一平二调”、瞎指挥。该年1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对农村集市贸易的所谓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属性提出了质疑。3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一方面仍在强调学大寨,另一方面又特别指出要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各项经济政策。5月11日,《光明日报》刊登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特约评论员文章,由此掀起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全国大讨论。10月,农业按劳分配讨论会在京举行,平均主义的大寨记工法引起众多非议。11月4日,山西《晋中报》发表了中共晋中地委第一书记李韩锁的讲话,抨击了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形而上学的观点、盲目批判集体经济内部的资本主义的做法,等等。这篇讲话在国内引起很大反响。11月24日,《人民日报》专文介绍了四川省大邑县学大寨的经验教训,强调坚持因地制宜,不要生搬硬套。11月11日,《贵州日报》头版以整版的篇幅发表了该省关岭县顶云公社实行“定产到组”生产责任制的报道,其中的编者按鲜明地指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顶云公社的实践已经证明,实行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是正确的。……一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受到农民群众欢迎的政策、办法,都应该大胆实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仍将包产到户列为禁区,但在农业问题上还是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最重要的是明确了推动农业的发展除了国家的物质支持和技术支持以外,更重要的在于所制定的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此,“我们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按照群众利益办事,一定要坚持民主办社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社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决不能滥用行政命令,决不能搞瞎指挥和不顾复杂情况的‘一刀切’。”全会强调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基本制度也是针对普及大寨县中的“穷过渡”而言的,要求在稳定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不允许在条件不具备、多数社员又不同意的时候,搞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队向生产大队的过渡”。会议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指出: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决纠正平均主义,在具体做法上“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7~41页。此外,这个《决定》还出台了推动农业发展的多项政策措施。

  二、改革的突破和成型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合作化以来围绕“包”字对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探索。实践表明,“由于农业是野外作业、手工操作、周期性长,所以农业生产要‘包’,不‘包’责任制就建立不起来”邓子恢:《一九六二年三月在全国农垦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转引自http://rcswuchangeducom/RESOURCE/CZ/CZLS/LSBL/GYJGYLDD/8479_SRhtm。。那么,“包”给谁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里的“包”有两层含义,以农村人民公社为例,即是基本核算单位(比如生产队)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如生产大队或公社)承包,基本核算单位内部的生产小组或农户向基本核算单位承包(分包)。“包”的内容,可以是一定的作业量,也可以是一定的农产品产量。实践还表明,联系产量进行承包效果是最突出的——而这在手工操作的农业生产领域就很容易导向包产到户。问题是包产到户又很容易和分田单干联系起来,如此便会触及长期以来思想认识上的一个禁区,因而一再遭到批判和取缔。实际上,包产到户与分田单干的区别是明显的,正像长期领导农村工作的邓子恢指出的那样:“不能把作为田间管理的责任制的包产到户认为是单干,虽然没有统一搞,但土地、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大活还是集体做,不是个体经济。作为田间管理,包到户,超产奖励是(应当——引者)允许的。”转引自蒋伯英:《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2页。还有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包产到户以后,分配权还是集体掌握的。

  真正的问题在于,如果对包产到户开了口子,就很容易导向包干到户——那就不同了,正像改革开放后的现实所充分显示的那样,分配权给了农户,如果集体经济基础不强、集体资产不多或者已分产到户,那么首先生产队就变成了可有可无的生产组织;生产大队除了收取税费以外,生产上的权力也不多了,逐渐演变为纯粹的社区管理组织——而这势必从根本上动摇农村人民公社乃至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也许正是因为这个道理,毛泽东虽然主导了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下放和调整,但还是为这种权力的下放设定了一个底线。1962年以后,包产到户成为禁区,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废弛,有利于巩固人民公社制度基础的“大寨经验”受到赞扬和推广。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暗地里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多数原本在50年代后期特别是后来的三年困难时期作为生产自救的临时性措施试行过这一做法。1979年底,包产到户在全国还只是个别地方试行,比重仅占9%。杜润生:《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这个时期究竟有多少生产队在搞包产到户?说法不一,国家农委召开的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估计只有生产队总数的1%,实际远不止这个数字。新华社总社通过各省市分社了解到的情况为:各省区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占的比重,广东约10%,安徽约23%,内蒙古53个县、旗中占到了29%,河南约10%,贵州、云南、甘肃、山东、河北等若干,浙江、江苏少量,只有三个直辖市的郊区、东北三省和湖南、湖北等省没有搞或搞得很少。参见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实录》,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151页。1980年以后,情况开始有所变化,包产到户逐渐由暗转明、由少变多,随之引起更大的争论,关于包产到组和包产到户的问题成为党的全部经济方针的焦点所在。

  进入1980年第四季度以后,有三件事推进着农村的改革继续向前。

  一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经过半年多的起草后,从10月12日起,正式进入为期一个多月的大范围讨论期,参加讨论的人多达4000人以上。这一讨论是一次对建国以来历史自然也包括对农业合作化史和人民公社史的深刻反思,同时也是解放思想和统一认识的重要过程。经过这场大范围的讨论和征求意见,第二个历史决议在1981年上半年又做了几处修改,于6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二是对农业学大寨运动给出了明确的结论。11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山西省委《关于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经验教训的检查报告》。中央在批语中指出:山西省委总结了大寨大队从农业战线的先进典型变成执行“左”倾路线的典型的经验教训。各地应认真总结学大寨和三中全会以来农业战线上的经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肃清农业战线上“左”倾路线的影响,更好地贯彻执行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制定的各项农村政策。历史已经证明,把先进典型的经验模式化、绝对化、永恒化的做法是错误的,有害的。任何先进技术经验或经营管理经验都必须同当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重视经济效果,在农民自愿接受的基础上,经过试验逐步推广。要接受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使培养劳动模范、培养工农干部,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制度,不要让他们担任不能胜任的领导职务。

  三是从中央到地方进行了密集的人事调整。11月10日至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了九次会议,主要议题是讨论、批准向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人事变动方案。中央政治局最后通过三项决议:(1)向将要召开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建议,同意华国锋辞去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2)向六中全会建议,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主席,邓小平为中央军委主席;(3)在六中全会前,暂由胡耀邦主持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的工作,由邓小平主持中央军委工作,都不用正式名义。在地方,在此前后对一些省委一把手进行了调整,如霍士廉接替王谦任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项南取代廖志高任福建省委常务书记,吉林调强晓出任代理书记,等等;加上1980年4月万里升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家农委主任,一批农村改革的中坚力量占到了前台。有的省委领导通过实际调查转变了思想,成为农村改革的坚定支持者,如接替万里任安徽省委书记的张劲夫。有的省区领导则是通过中央做工作克服了认识上的障碍,如河北、黑龙江等。

  1981年10月4日至21日,中央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讨论起草放宽农业政策的文件。中央书记处于12日接见与会代表时,胡耀邦指出:农村改革,包产到户,并未动摇农村集体经济。责任制用了“包”字本身,就说明了不是“单干”。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坚持土地公有,只是“包”给农民,就不是“分田”。我国农业坚持土地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文件草稿由与会代表带回各地征求意见。《中国共产党80年大事记》(1981年),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5580/5581/20010612/487184html。会后国务院领导指示,不要再强调不同地区不同形式了,让群众自愿选择,选上啥就算啥,领导不要硬堵了。杜润生:《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结束后起草出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于1982年1月1日经中央批转下发,这就是有名的关于农村改革的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

  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业政策和农村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现在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文件列举了当时各地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肯定这些“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并特别对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至此,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中央高层的争论基本停歇,尽管舆论界还有不同的声音。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尊重农民的选择,顺应了群众的呼声,为家庭承包经营在全国范围的大面积推开扫清了障碍,是一个深得民心的文件。农户自合作化以来第一次获得了剩余支配权,有力调动了生产积极性,收入提高,产量增加,温饱问题迅速缓解。为防止农民已经高涨起来的积极性重新受到挫伤,避免已经活跃起来的农村经济再次遭到窒息,中央又分别在1983、1984、1985、1986年连续下发了四个一号文件,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一步步引向深入。由此确立了新时期以来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三、改革的基本经验

  从不同的角度回顾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得出不同的经验和启示。本文试着从经济规律、思想认识、工作方法等角度,列举几点:

  (一)经济政策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

  坚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是经济政策成功的关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经济体制出现弊端、经济发展遭受挫折,“就没有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7页。评价经济政策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看其是否正确地总结和借鉴了先行者的经验教训,是否适应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物质利益原则,是否坚持了劳动者的生产自主权,是否照顾到了产业发展的特殊性。

  早在建国初期,我们党就正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10页。但是,我们在合作化运动中强调更多的是后一种积极性,忽视了前一种积极性,甚至认为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小农经济的落后性的表现。然而,即使在合作化和集体化以后,农民这种发展“个体经济”的冲动仍然一再顽强地暴露出来:在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选择上,他们更倾向于包产到户;在生产队组织的集体劳作之余,更倾力于自留地经营。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是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最终占了上风,与此相伴随的是我们党对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重新认识:国内外的发展实践表明,农户家庭经营并不构成农业现代化的障碍,相反在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经济体的农业中,农户家庭经营依然是主要形式。究其原因,农业发展有其区别于其他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农业的劳动对象是具有生命的生物体,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过程的结果,其生产过程存在严格的继起性,不能将许多农民集中到一起分工协作,工场手工业式的农业是不存在的。只有使农业生产者同时也成为经营的决策者,才能使决策的层次和环节减到最少;只有使农业生产者独立地对整个生产过程负责,才能把生产者在整个生产周期中付出的劳动与其最终收益直接联系起来;只有农业生产者同时也是经营者,才能自主、有效地安排全部劳动时间,才能使剩余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力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扩大就业空间,增加收入。而农户家庭经营就是最符合农业生产特殊性的经营方式。由此可见,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包产到户的几落几起、曲折发展及其显示出的顽强生命力,正是这种农业发展特殊性的内在驱动使然;从理论到实践同样证明,只有充分尊重劳动者的生产自主权,才能落实物质利益原则,而“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生产发展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这条原理不但适合于农业,同样适应于其他产业的经营和管理。如前所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尽管受时代的局限仍然将包产到户视为禁区,但是会议对经济客观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以及劳动者生产自主权的强调,是形成历史的转折点的标志之一。

  我们党一直强调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基本经营制度是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十二大以来中央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6页。这样的强调是要说明我们并不是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在强调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的同时忽视了其互助合作的需要和愿望,这也是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题中应有之义。从理论上讲,改革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根据农民的创造、按照发展个体生产和发展合作经营两方面的愿望设计的,是对以往的小生产的私有制经济和合作化以来的公有制经济组织方式的扬弃。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适应了农民发展个体生产的愿望,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新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性层次。在此基础上,按照政社分设的要求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对集体的土地、财产等进行经营和管理,组织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兴办集体企业,对家庭等分散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的协调和服务。这是我们的初衷所在。但是,30多年来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显示出了与国外先行者同样的趋势,即在“统”这个层级上更有典型意义的是农户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自愿自主联合,亦即所谓的“纵向一体化”。至于农业生产环节的适度规模经营,则要靠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逐步实现,同时要通过体制创新、引入股份合作制等方式逐步解决地块细碎的问题。

  (二)公有制实现形式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

  新时期以来农业推行家庭承包经营既是遵循了客观经济规律,也是顺应民意的抉择。改革30多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13亿人口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市场兴旺繁荣,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切实巩固了新时期工农联盟;农村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事业加速发展。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改革伊始邓小平就曾说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到底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十几年后,邓小平在回顾这段改革初期的艰难历程时,感慨地说:“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三)工作方法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坚持了民主和实践的原则

  如何判断经济政策正确与否?如何检验经济政策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不能靠主观好恶,要靠试验,靠实践。

  如前所述,改革是要冒风险的,改革的推进绝不会一帆风顺。当年率先偷偷摸摸搞起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村干部和农民甚至是摁了手印、签了血书的,但是后果不尽一样。山西的南郭村试验了一年就被迫中断,而安徽小岗村的试验就坚持了下去,安徽的多数干部顶得住,允许试,而且不断扩大试验的范围。在中央高层,这个时期吸取了以往的教训,对地方干部主导的一些试验基本上也是宽容的,不抓辫子,不扣帽子,尽管争论非常激烈——最典型的就是1980年的“阳关道”与“独木桥”之争。从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0年的中央75号文件,做出的决定几乎都是观点折中的产物,正是这些开明的决策将改革的步伐一步步向前推进,一直到1982年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地指明了改革的方向,统一了认识。这一时期的密集调研对中央形成正确的决策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然,最关键的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态度。抛开他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定下的调子和为全党的思想解放做出的历史性贡献不说,他在关键时刻的几次谈话直接推动了农村政策的放宽和对群众意愿的尊重。他曾讲过:“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页。“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0页。“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6页。所以我们的政策即便是看准了的,也不是强制推行,而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直到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仍然规定:对家庭承包,“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当然,群众不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也不可勉强,应当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并存。”《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6页。

  从方法论上讲,思维活动只能在实践基础上发生,其成果也只能在实践中接受检验,正确的就会得到推广、应用,错误的会得到修正。将这一方法应用到决策当中,就是要“允许试,大胆闯,看准了就干”。这是我们党的一条宝贵的工作经验,这条工作方法的实践性原则是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的集中体现。在国内外学术界,“为了解释中国政府对于引发经济改革中政策和制度创新以及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的能力,许多研究指出分散试验起到了关键作用。”Thomas GRawski,“Implications of China’s Reform Experience”,The China Quarterly,No144(December 1995),pp1150~1173;Gérard Roland,Transition and Economics:Politics,Markets,and Firms,Cambridge:MIT Press,2000,pp63~65;Justin Yifu Lin,Fang Cai,Zhou Li,The China Miracle: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Economic Reform,Hong Kong:Chinese University Press,2003,pp321~325;Sharun WMukand and Dani Rodrik,“In Search of the Holy Grail:Policy Convergence,Experimentation,and Economic Performanc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95,No1(2005),pp374~383中国的经济转型有一个特征,“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中央的政策制定者鼓励地方官员尝试各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之后将所取得的经验反馈到国家起草的政策中。这种方法对于许多经济领域的政策制定比如从解散农村集体经济、对外开放贸易、促进私营经济到改革国有企业和规制资本市场,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韩博天:《通过试验制度政策:中国独具特色的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

  (四)好的形势能否巩固关键在于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

  在农村改革的初期,由于“分”有余“统”不足,加上频繁的土地调整,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户土地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土地投资严重不足,滥占和毁坏耕地的事件随处可见,相当多的村社变成了“空壳村”,农村基础设施毁损严重。针对这些情况,从1982年起,中央就三令五申要求健全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重点是要处理好统与包的关系,建立健全合同制。其后又一再给农民吃定心丸,如1984年一号文件规定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并允许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1985年一号文件规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在15年的承包期即将届满之际,1993年,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又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该年年底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且“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1页。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进一步说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而不是家庭承包经营再实行30年,后者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将长期不变。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1~562页。这一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2003年和2007年先后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更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实现长期化,而且有了法律保障。

  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力武器。在新阶段,必须坚持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这是保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好形势的重中之重。通过30多年来的探索,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这就是: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缓解人地矛盾;通过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转换和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引入股份合作制等新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种植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比较效益;通过发展新型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完善社会化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将农业引向产业化经营。我们相信,沿着这条路走下去,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一定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我国全社会的全面小康建设目标一定能够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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