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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领导妇女运动历史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 2014-11-06    作者:刘维芳    来源:国史网 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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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运动是指由妇女广泛参与,为解决特定的妇女问题并推动社会进步而开展的有组织、有目标、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社会群体行动。李静之:《我对建国后妇女运动史研究对象的一点看法》,《妇女研究论丛》2000年第4期。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妇女问题与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艰苦卓绝的革命和斗争实现了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也大大推动了中国的妇女解放事业。

  在此方面学术界已有不少相关成果陆续问世,其中既有对建党以来妇女运动整体状况的研究,代表成果有:全国妇联党组:《中国共产党推进妇女解放的八十年》,2001年6月23日《人民日报》;李静之:《中国妇女运动史上的三座里程碑》,《妇女研究论丛》1999年第4期;丁卫平:《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妇女解放之路》,《福建党史月刊》1991年第9期。也有侧重某一历史时期或某一领域妇女问题的研究代表成果有:李静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运动指导思想的确立和发展》,《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4期;董妙玲:《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的妇女参政》,《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3期;赵铁锁、秦明月:《论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妇女运动的探索与实践》,《求索》2007年第8期;余春荣:《试析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后的妇女观》,《北京党史》2001年第4期等。。从现有成果来看,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妇女运动的较多,建国后,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全面展开和对社会主义道路探索时期的研究较为薄弱;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相关研究较多,教育、就业、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等方面也有所涉及。在对妇女运动整体状况的研究方面,由于距时较远,显得较为陈旧;对某一时期某一问题的研究上,由于研究范围较为狭窄,加之在一些时期或领域的研究上还存在许多空白,从而很难对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领导妇女运动的全貌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的思考。

  本文在系统吸收和借鉴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更长的跨度和更多元的维度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进行整体和深入的思考,以期对此方面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创造了独具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

  中国共产党对妇女运动的领导,首先表现为思想和理论上指导。党对妇女运动指导思想的确立和发展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同中国妇女运动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即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中国化的过程。

  中国妇女运动以太平天国运动为前奏,戊戌变法时期揭开序幕,正式诞生在辛亥革命高潮中。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前,资产阶级女权运动是妇女运动的基本形态。新文化运动后期,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一些有关妇女解放的理论也被逐渐翻译过来,这些都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中国的传播。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十分关注妇女问题。陈望道、李大钊、陈独秀、李达、向警予等,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之后,便运用它研究中国的妇女问题,并提出解决妇女问题的基本主张:(1)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解释妇女问题。(2)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解释妇女问题,把妇女解放同无产阶级解放联系起来。(3)提出第三阶级和第四阶级妇女理论,第三阶级女人运动,就是中流阶级的女人运动;第四阶级女人运动,就是劳动阶级的女人运动。第三阶级女人运动,是女人对男人的人权运动;第四阶级女人运动,是劳动者对资本家的经济运动。指出妇女运动的中心要转到劳动妇女方面来。(4)指出社会主义是妇女解放的唯一途径。这些探索为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妇女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随着马克思主义及其妇女解放思想影响的逐步扩大,中国妇女运动在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而遭受挫折之后,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也就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指导下,结合中国的实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解放理论。

  ——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私有制是妇女受压迫的根源。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进一步发展了上述理论,不但指出中国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私有制,而且进一步指出了中国妇女受压迫的最直接的根源——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这一观点,毛泽东在1926年撰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做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他把性别压迫从两千年被掩盖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现象中分离出来,又把妇女受性别压迫同旧中国黑暗的社会制度联系起来,揭示了妇女既有同男子一样受阶级、宗族和宗教压迫的共性,又有受“夫权”压迫的特殊性,《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妇女理论。

  ——只有无产阶级获得政权,妇女们才能获得真正解放。关于妇女解放的途径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应该让妇女参加公共的生产劳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时,中国正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全国人民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广大的妇女根本不具备参加公共的社会劳动的条件。为此,中国共产党结合当时的中国国情,找到了中国妇女解放的根本途径——阶级解放和社会发展。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二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妇女运动纲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就提出:“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在私有财产制度之下,妇女真正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毛泽东也在1932年进一步指出:“劳动妇女的解放与整个阶级胜利是分不开的,只有阶级的胜利,妇女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康克清:《毛主席率领我们走妇女彻底解放的道路》,1977年9月22日《人民日报》。

  ——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承认男女同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主义更为清晰和完整的表述。1929年,毛泽东深刻指出:“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页。1955年,他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按语中进一步指出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的人力资源,他说:“中国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发动妇女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意义》,《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4页。胡锦涛在1998年召开的中国妇女八大的祝词中,也对此进行了最新的概括和总结:“只有得到妇女这支伟大力量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才能取得成功。”胡锦涛:《在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妇女的半边天作用——在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祝词》,1998年9月1日《人民日报》。这些论断都是对中国妇女在革命和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历史功绩的充分肯定。

  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中国的妇女运动找到了发展的动力和前进的方向,也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妇女运动的不可动摇的领导地位。

  二、在推进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中推进妇女解放事业

  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任务,引领妇女运动的发展方向,用历史的发展促进妇女的解放,同时用妇女的解放推动历史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同封建势力相勾结,共同压迫和剥削中国人民,成为阻碍中国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主要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争取民族的独立,反对封建主义的统治争取实现人民的解放。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也自然被纳入到这一革命轨道之中,与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妇女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共二大、三大、四大有关妇女问题的决议中。中国共产党二大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政党名义指明了妇女解放与阶级解放的密切联系。《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三大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进一步提出“全国妇女运动的大联合”及“打倒军阀”、“打倒外国帝国主义”的口号,要求“引导占国民半数的女子参加国民革命运动”《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6页。,要求妇女把追求自身的解放纳入到国民革命中,从单纯地追求妇女解放转到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道路上来。四大通过的《对于妇女运动之决议案》指出:“私有制度不废除,妇女解放永做不到彻底”。“我们的责任是领导一般妇女运动为民族解放运动中的一要素”。《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页。在上述方针指导下,各地妇女运动蓬勃兴起。在五卅运动中,参加各地政治示威的劳动妇女多达200万人,组成的工会和农民协会中的妇女不下50万。李静之:《中国妇女运动史上的三座里程碑》,《妇女研究论丛》1999年第4期。可见,反对列强、打倒军阀,废除私有制是大革命时期中国妇女运动的主要任务。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将革命的中心由城市转向农村,并找到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的革命道路。由于根据地的男青年不断参军,农村人口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上升。为此,中国共产党开始调整妇女运动的方针。动员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的劳动妇女参加土地革命,保卫苏维埃政权,建设根据地,便成为根据地妇女运动的重要任务。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批评了过去多偏重于小资产阶级的运动,忽视劳动妇女作用的缺点,肯定了女工农妇是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的主力,并提出“党的主要任务是争取劳动妇女的群众”,必须“在劳动妇女中作有系统、经常的指导”。《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09~315页。1930年,中国共产党又发出了《告全国劳动妇女书》,号召女工、农妇们“要根本解决你们的一切痛苦,就必须根本驱逐一切帝国主义,推翻国民党的统治,根本消灭军阀战争。”《中国共产党告全国劳动妇女书》,《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可见,土地革命时期,在坚持大革命时期妇女运动方针的基础上,随着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广泛开辟,号召农村妇女保卫苏维埃政权,建设根据地也成为这一时期妇女运动的主要任务。

  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赶走日本侵略者成为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妇女运动与民族解放运动结合起来的特点也表现得十分突出。由于许多青壮年男子上了抗日前线,支援抗战和发展生产就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发挥她们的力量。七七事变爆发后不久,1937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就发布了《妇女工作大纲》。大纲指出:在抗日战争中,妇女工作“以动员妇女力量参加抗战,争取抗战胜利为基本任务。”《妇女工作大纲》,《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国民党实施“溶共”“反共”方针,对根据地实行经济封锁。加上日军的疯狂“扫荡”和“蚕食”,根据地经济状况日渐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进行根据地经济建设,为抗战前线提供充足的给养至关重要。为此,大生产运动在各抗日根据地相继展开,广大妇女也积极投身到大生产运动中。1943年2月,针对抗战时期妇女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妇女对抗战做出的巨大贡献,并指出:“在日益接近胜利而又日益艰苦的各抗日根据地,战斗、生产、教育是当前的三大任务,而广大的农村妇女能够和应该特别努力参加的就是生产,广大妇女的努力生产,与壮丁上前线同样是战斗的光荣任务。”《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648页。广大妇女积极参加根据地建设,支援抗日前线,不仅提高了妇女的经济地位,而且大大支援了前线的战斗。

  在日本正式投降的前夕,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内战的危险,为争取革命的最后胜利必须继续奋战。根据这一精神,1946年3月8日《解放日报》发表纪念三八妇女节社论《中国妇女今后的任务》,给中国妇女指出了为争取实现和平民主团结统一而奋斗的具体任务,要求解放区妇女“积极参加各种民主建设工作,在新解放区里面,肃清一切敌伪残余,巩固民主政权与社会秩序”,使妇女成为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国统区妇女的任务是:“建立民主统一战线,广泛发动组织各阶层妇女,为实现政协会诸决议,实现和平建国纲领,反对法西斯反动分子的破坏而斗争”。《中国妇女今后的任务》,《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0~19499》,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由于解放战争规模扩大,大批壮年男子不断涌上前线,妇女在发展生产,支援长期战争取得最后胜利上负有重大光荣的任务。1948年5月15日,《中央对目前妇女工作的指示》指出,“发动广大妇女群众参加土改,支前、生产、管理政权等工作,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中央对目前妇女工作的指示》,《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0~19499)》,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236页。12月2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重申了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方针,“仍然以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加生产视为妇女工作的基本环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0~19499)》,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301页。

  可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革命任务提出相应的妇女运动方针,团结和争取各阶层的妇女参加到革命方面来。广大妇女也作为一支重要的革命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在推动了革命前进的同时,也使自身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

  建国后的妇女运动,仍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围绕着不同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展开的。建国前夕的1949年3月,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根据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工作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的精神,也实行了工作重点由过去以农妇运动为主,到“在不忽视乡村妇女工作的条件下,以城市妇女工作为重心”的转移邓颖超:《中国妇女运动当前的方针任务报告——在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0~19499)》,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366页。。

  建国头七年是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国家百废待兴。广大妇女积极参加了摧毁封建土地制度、改革婚姻制度、取缔娼妓制度等各项社会改革,为恢复国民经济和新中国建设做出了贡献。为适应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1953年中国妇女二大确定了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即“大力发动和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劳动力量,参加工农业生产和祖国各方面的建设”。邓颖超:《四年来中国妇女运动的基本总结和今后任务》(1953年4月在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1949~1983)》第2册,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第176页。广大妇女积极投入到工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中。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从根本上铲除了妇女受压迫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根源。1956年中共八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共八大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党和国家建设的总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尽快把我国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社会主义工业国。《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建设社会主义,迫切需要资金,但年轻的社会主义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十分薄弱。我们又不能像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依靠对外的资源占有,只能靠自力更生,靠全国人民克勤克俭、艰苦奋斗。根据中共八大精神,1957年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妇女运动的总任务:“集中一切力量来发展我国的生产力,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并确定了“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妇女运动方针。章蕴:《勤俭建国,勤俭持家,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摘要)》,《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1949~1983)》第2册,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第317页。“两勤”方针确立后,各地争先掀起热潮。刘维芳:《中国妇女工作“两勤”方针确立的前前后后》,《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6期。然而,“文革”时期,“两勤”方针却被诬蔑为“是转移妇女运动的政治方向,把广大妇女群众引向资本主义道路,瓦解妇女群众的革命意志”,是唯生产力。劳动妇女坚决走毛主席指引的革命道路——彻底批判中国赫鲁晓夫反革命修正主义妇女运动路线,1968年3月17日《人民日报》。“以阶级斗争为纲”使妇女运动进入低潮。

  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确定了20世纪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总任务。紧接着于1978年9月召开的中国妇女四大,根据五届人大会议精神提出了“四个现代化需要妇女,妇女需要四个现代化”的总任务。康克清:《新时期中国妇女运动的崇高任务(摘要)——在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1949~1983)》第2册,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第448页。此后召开的中国妇女五大(1983年)、六大(1988年)、七大(1993年)、八大(1998年)、九大(2003年)以及十大(2008年),虽然都根据当时的历史情况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具体任务,但都未脱离动员和号召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旋律。这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生产为中心”妇女运动方针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改革开放新时期妇女解放途径的新概括。

  中国的妇女运动为何与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始终紧紧相连、密不可分?这是因为,中国的妇女运动发端之时,也恰逢中国国家和民族处于危机之际,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脱离阶级解放谈性别解放。广大妇女只有将自己的命运同国家的命运结合在一起,才能获得自身的解放。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由于党和政府所代表的根本利益同广大妇女的具体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总体利益实现了,具体利益才有保障;具体利益得到满足,更有利于实现总体利益。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又决定了中国的妇女运动不是孤立发展的运动形态,而是把自己融入社会发展主流之中,紧扣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时代主旋律,既推动社会发展,也使妇女自身得到了发展。虽然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妇女运动都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总任务展开的,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妇女运动与社会主义革命及建设时期妇女运动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在革命的烽火中进行的,妇女解放的具体目标是放在打倒军阀、赶走日本帝国主义等革命总目标下进行的;后者是在和平建国的环境下进行的,妇女解放的目标是在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及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总目标下进行。

  三、始终倡导男女平等,并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历史任务指导妇女运动发展的过程,也是始终倡导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过程。

  在建党初期几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中,都明确提出了打破旧礼教习俗的束缚、帮助妇女获得普遍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男女职业平等、维护妇女的财产权、男女教育平等、结婚离婚自由、反对多妻制、保护女工利益等口号。《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66、119、313~315页等。

  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党在局部地区建立政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坚持党一贯主张的男女平等立场,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提出“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王培英主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288页。奠定了党关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可以分得土地,保证了妇女的土地占有和使用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1月),于建嵘主编:《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1912~1949)》第1卷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597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定了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建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1931年11月28日),《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157页。从根本上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苏区还广泛开展识字运动,切实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

  抗日战争时期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组织法》、《陕甘宁边区选举法》、《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也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和维护妇女特殊权益的思想。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了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主张。

  新中国废除了一切歧视、压迫妇女的法律,赋予女子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一大批与国家建设和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相继问世。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次正式颁布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十六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41页。1982年《宪法》又增加了“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950年4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证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婚姻法颁布后,由于触及千百年来家族的利益格局,社会阻力很大。因此,政务院先后颁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并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婚姻法宣传,利用国家行政力量和宣传舆论力量在比较短的时间将婚姻法贯彻下去。1980年政府颁布婚姻法修正案,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修订,鼓励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权按其本人意愿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包括缔结或解除婚姻。2001年,政府再次对婚姻法提出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3~208页。

  中国妇女的特殊权益也受到了全面的保护。195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一般工种和特殊工种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限和工资待遇、劳动保护、产假规定和待遇、生育费用支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行劳动社会保障法规大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550页。此后,政府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国城乡孕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妇女地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她们在社会以及家庭中的地位日渐增强,作用不断提高。2011年10月21日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在参政议政方面,929%的女性关注“国内外重大事务”,541%的女性至少有过一种民主监督行为,183%的女性主动给所在单位、社区和村提过建议。在健康状况方面:在18~64岁的女性中,642%健康自评“良好”,比10年前提高了92个百分点,男女健康自评良好的差距从127缩小到77个百分点。从受教育程度来看:18~64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8年,比2000年提高了27年,性别差距由十年前的15年缩短为03年。女性高层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814%,比男性高71个百分点。从经济状况来看,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为608%,农村为820%。从婚姻满意度来看:852%的女性对自己的家庭地位表示比较满意或很满意。调查还显示:在非农业户口女性中,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比例为733%,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比例为876%;农业户口女性中,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比例为311%,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比例为950%。与2000年相比,城镇单位女性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的享有率分别提高了254和461个百分点。近十年,873%的城镇单位女性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产假时间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比上一个十年提高了98个百分点。《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10月21日),中国妇女研究网,http://wwwwsicaccn/academicnews/78621htm。另据最近出炉的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在2011年全球商界女性50强中,有五位来自中国的杰出女性她们分别是:格力电器的董明珠、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李小琳、SOHO中国的张欣、玖龙纸业的张茵以及华宝国际控股的朱琳瑶。上榜。胡易:《五位中国女性上榜“全球商界女性50强”》,2011年11月16日《第一财经日报》。

  四、余论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妇女运动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广大妇女的地位明显提高,作用不断增强。然而,由于我国毕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男尊女卑”的观念曾经在中国历史上绵延了千余年,这就决定了中国要完成妇女解放的任务会比别的国家付出更大的代价和经历更多的曲折。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旧观念的影响,中国妇女的状况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为:(1)妇女解放具有不均衡性。从领域上讲,妇女地位在经济、政治、文化、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提高具有程度上的差别;从地域上看,在东部、中部、西部,城市、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妇女解放的程度还具有明显的差别。(2)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我国目前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日益完善,但法律地位和现实的社会地位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历史遗留的重男轻女观念及现实生活中男女事实上不平等的存在,使妇女在社会竞争中仍处于劣势。

  然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90年光辉历程中,中国的女性就完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两次巨大跳跃:一是跳出了封建家庭,广泛进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二是跳出了封建社会,直接进入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可以说,中国的妇女用很短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妇女解放历程,中国妇女地位在国际上已为人瞩目。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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