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宪法的修正,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载入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部宪法。
2实行差额选举
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史上,最初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即代表候选人人数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改革开放伊始,在选举制度上与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同步实行的是差额选举或曰不等额选举,即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在1978年,我国一些地方为克服等额选举的弊端,试行人大代表差额选举办法。如在四川省重庆市郊澄江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代表名额为142人,第一轮全社80个选民小组提出760名代表候选人;之后,经民主讨论,按照最多数选民的赞同意见,确定和公布了488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倍;最后,按规定名额选出代表,其中得选票在90%以上的126人,得选票在80%~90%的15人,得选票72%的只有1人。程子华:《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法律》,1979年7月10日《人民日报》。在总结过去等额选举的局限性和一些地方试行差额选举经验的基础上,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将差额选举的原则运用于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中,选举办法由过去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改为候选人多于应选人名额。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至于差额的比例问题,根据选举法规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候选人人数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即间接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所以这样区别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而规定不同的差额比例,主要是受到选区应选代表人数的限制,因为实行直接选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了选区,而每一个选区一般是产生1~3名代表,如果差额比例太小,不超过应选代表1人以上,就失去了差额选举的实际意义。而且,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分别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差额选举使选举人有了选择代表的较大余地,有利于增强其参与意识,更好地表达选举意愿;也有利于促进当选代表增强群众观点,把向上负责和向群众负责更好地结合起来。但是,在直接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过程中,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不便于选举的情况。为此,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明确必须坚持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预选或者等额选举;同时,对选举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修改为“三分之一至一倍”。《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1986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这一差额比例与每一个选区一般是产生1~3名代表相适应,便于选区整数计算差额,增强了差额选举标准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改革开放以来,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各级人大代表差额选举的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它们与间接选举共同构成我国人大选举的基本方式,不仅在选举史上同步实施,而且在选举活动中也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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