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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 2011-10-13    作者:李天华    来源: 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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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突发性自然灾害。地震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立即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整个国家的危机管理机制依法迅速进入运转程序。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连续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总理、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温家宝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现场指挥救灾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1日《人民日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温家宝总理把救灾指挥部设在了余震连连的灾区,连续5天在灾区直接指挥抗震救灾。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上。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地震发生13分钟后,军队应急机制就全面启动。在接到国家地震局震情通报1分钟后,总参就下达紧急命令,15分钟内通知空军做好动用飞机的准备。1小时内,成都军区位于震区附近的部队展开救援。2小时7分钟后,成都军区两架直升机冒雨起飞,察看灾情。3小时内,就有12000人的部队进入震区各县市展开抢险。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于5月14日中午前到达全部受灾县,15日24时前到达全部重灾乡镇,19日14时28分前到达灾区所有村庄。数日之内,先后投入抗震救灾的部队总兵力就达13万多人。左宪民:《抗震救灾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2008年6月12日《光明日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等等。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灾区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都有条不紊地展开。截至2008年6月23日,共出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兵力14万余人,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和特警28万余人,民兵预备役人员75万余人,国内外地震专业救援队5257人;共解救转移被困群众146万余人,累计从废墟中抢救被掩埋人员84017人;累计投入医疗卫生人员968万人,救治伤员20401万余人次,其中住院治疗96140人,已出院82325人;累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1062万人;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已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4313亿元,各有关方面调拨了大量救灾物资;灾区损毁基础设施得到了初步恢复,各重灾县和主要城镇的对外公路通道已被打通,灾区大部分变电站已正常供电,基本解决了城乡受灾群众的临时用水问题;35处堰塞湖中的28处已基本排除险情,其余的也完成了工程排险任务。抗震救灾取得重大胜利。回良玉:《抗震救灾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2008年6月25日《人民日报》。

  地震等自然灾害信息的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部分。2005年,国家保密局与民政部就共同发布了《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决定推动重大灾情信息公开。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保障。作为全世界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在灾害信息公开上曾走过弯路。1976年唐山大地震的伤亡人数,就是事隔三年才在《人民日报》公开。而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以最快速度将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公诸于世,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透明,既稳定了民心,增强了政府公信力,也由此赢得了国际社会的理解和同情,充分展现了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的巨大进步。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表示要提供救灾援助。改革开放前,中国片面强调“自力更生”的原则,无论遭遇多么严重的自然灾害,都拒绝所有国际救灾援助。即使是发生了1976年唐山大地震那样的严重自然灾害,中国也谢绝一切外援。詹奕嘉:《唐山大地震30年:中国接受救灾外援揭秘》,《北京档案》2006年第8期。这种做法当然无法适应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客观需要。早在1987年6月,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改变了长期以来在救灾领域的自我封闭局面,明确规定,要“有选择地积极争取国际救灾援助”。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8362。《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则明确规定: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由民政部门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06年1月11日《人民日报》。2008年4月,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令第35号发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其中专设一章“境外救灾捐赠”,就灾害发生后,对于国际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备案、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http://jzsmcagovcn/article/zcwj/200805/20080500014136shtml。这一系列比较完备的应对国际救灾援助的法律条款和行政法规在汶川大地震的救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一改32年前的做法,欢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汶川地震灾区提供救灾援助。截至2008年6月4日,共接收166个国家和16个国际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向中国提供的援助款项折合47亿多元人民币,以及救灾物资5000多吨。中国还依法允许外国政府派遣的专业救援队以及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参加搜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综上所述,在汶川大地震的整个危机管理过程中,中国政府依法行政,准确、及时和有效地履行了在自然灾害危机应对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启动应急机制迅速,执行应对措施有力,领导人民取得了抗震救灾的重大胜利,向世界展示了一个坚强、自信、开放的中国形象。这一切,就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绩效的最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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