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四川汶川等地发生里氏8级地震。这是唐山大地震32年之后,又一场罕见的特大自然灾害,是对改革开放30年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一次严峻考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面对这场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所做出的一系列迅速、有力、有序、有效的应急反应,不仅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人民的生命,减少了灾害的损失,而且受到了国际社会一致的高度评价,改善了中国的国际形象。此次抗震救灾行动之所以如此成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整个灾害危机管理过程是在法治框架下进行的。换言之,汶川大地震的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充分显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
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所谓应对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预防、预警、救助和治理自然灾害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办法和章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它既包括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相关法律,也包括行政机关(政府及各部委)制定的相关规定。
从新中国建国伊始到“文革”之前,国务院(及其前身政务院)、内务部就曾下发多项文件,初步制定了一些应对自然灾害的规章制度。例如:1949年12月政务院发出的《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1956年9月内务部发出的《关于加强救灾工作的指示》、1963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生产救灾工作的决定》、1965年8月内务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救灾工作的意见》等。孙绍骋:《中国救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5页。 总的来看,解放后的17年间,党和政府非常重视防灾救灾工作,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相关规定不仅笼统粗略,而且多是以 “指示”或“决定”的形式由行政部门制定下发。1966年“文革”爆发后,全国都陷入混乱和停滞状态,防灾救灾工作也无法幸免。从1966年到1978年,我国不仅没有出台任何关于防灾救灾工作的新规定,甚至连“文革”前制定的一些制度,都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中国由此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中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制度才真正开始得以逐步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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