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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芳:改革开放40年国家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历程及启示
发布时间: 2019-12-23    作者:刘维芳    来源:第十八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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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运行是国家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权力腐败也时有发生,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权力制约和监督工作也得到全面恢复和加强。学者们也从不同视角对此问题展开了有针对性地回顾、探讨和总结,一些专著、论文和调研报告相继发表。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围绕党内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依据、意义、特点,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构建中国特色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等理论问题的研究较多,而对国家不断推进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历史进程进行系统梳理的较少[1]。虽然理论研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其决定了对问题研究的思维高度,但历史研究更有益于拓展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就对权力制约和监督这一问题而言,离开历史研究,则很难全面客观分析和判断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发展过程、成败得失及其未来走向。为此,作者不揣浅陋,拟通过四个主要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历程进行梳理,发现其中的发展逻辑和特点,以期对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史研究有所裨益。

  一、通过分散权力、政务公开以制约权力

  “文革”结束后,通过对这场十年浩劫的深刻反思,党和国家深刻意识到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监督所带来的危害,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克服这方面的弊端。

  (一)采取措施分散权力以制约权力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提出废止干部职务实际存在的终身制的提议。为了完善党中央领导体制,改变权力过分集状况,决定重新设立中共中央书记并选举了书记处成员。中共中央书记处的设立,使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全面、深刻论述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阐明了改革目的和必要性,指出现行制度主要弊端和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进行改革等重大问题。邓小平指出:“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2]当年8月30日至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对国务院领导成员调整作出正式决定,结束了党、政、军最高职务集于一身的状况,党政兼职多、副职多问题得到改善。1988年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党政分开”,在党政分开主旨下进行了三方面改革,即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的属地化管理以及在党的系统撤销与政府部门相重叠的部门等。

  (二)通过政务公开以制约权力

  1986年,《人民日报》登载了题为《论政务公开》一文,转引了相关学者在《世界经济导报》上的观点:“所谓政务公开,即指国家政治事务和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公开,人民对国家政治事务和活动具有了解权、观察权、监督权。政务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3]1987年,该报登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文指出:“要发展生产力,必须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使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都能够充分调动起来。……打破过去政治生活中存在的那种封闭状态,实行政务公开,广泛开展协商对话,是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方法。”[4]1988年,河北省藁城市首创“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政务公开由试点到推广、由乡镇到县(市)、市(地)、由部分公开到全面公开。从1986年起,《人民日报》上涉及“政务公开”的文章及报道逐步增加,至2000年后已达年均百篇。“政务公开”已日益成为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与此同时,各地办事公开的内容也不断丰富,从“两公开”发展到“六公开”[5]甚至“八公开”[6]。90年代中后期以后,政务公开内容也从办事公开走向立法和决策过程公开。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在乡镇层级还首创“民主恳谈”制度,通过官民协商对话进行公开决策。此后,在全国其他地方也陆续推行。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7]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六种形式[8],上述规定为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导。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作出明确规定。[9]201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部署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10]

  二、通过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制约权力

  党内民主缺失也是导致“文化大革命”错误原因之一。为此,邓小平提出:“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1]

  (一)发扬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扩大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了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践踏党内民主、破坏集体领导、搞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沉痛教训,并相应作出明确规定,对恢复党内正常政治生活和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都有重要意义。1982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具体的规定。198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1994年9月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还相继推出了党内民主的一系列制度,建立了党内民主三大制度体系:一是关于党内民主生活方面的制度,主要有: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决策公开和依法决策制度、党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制度、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市和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度、市和县党代表实行任期制。二是关于干部民主管理方面的制度,主要有:民主推荐制度、民主测评制度、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公开选拔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关于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主要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巡视制度、谈话诫勉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质询制、问责制、罢免或撤换制等。

  (二)纪检监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吸取“文革”教训,各种监督体制开始恢复。最早恢复的是党内监督体制[12]。1977年8月,中共十一大通过的党章决定恢复建立党的各级纪委。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委相继恢复,规模逐步扩大,从中央到地方人员配备完整,为党内监督工作奠定了重要组织基础。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13]成为新时期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文件。1982年,中共十二大修改的党章重新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设置、职权、任务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14]中纪委恢复后,从1982年起开始实行双重领导体制[15],改变了以往单一的由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

  为了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加强国家监察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9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体制。[16]之后,地方各级纪委和监察机构都实行这一体制。中共十八大以后,针对反腐败存在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党中央作出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并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三地改革主要聚焦机构建设,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17]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将纪委职责凝练为监督执纪问责,为纪委履行专责监督职责提供了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

  (三)党内巡视制度

  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1921年建党之初,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任务主要是上传下达。此后的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巡视工作继续加强,功能集中在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上。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巡视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党内监督。1990年,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地、各部门派出巡视工作小组,授以必要的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督促检查,直接向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报告情况。”[18]1996年1月,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作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200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派出巡视组开展巡视。这一时期,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共派出10批巡视组,对20个省区和中央国家机关6个部门开展了巡视工作。[19]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10项制度之一。[20]其后,中央和各省(区、市)先后组建巡视机构,巡视工作全面推开。2004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中央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2004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也陆续设立了121个巡视机构。[21]2007年,中共十七大把巡视制度正式写入党章。[22]2009年,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和巡视办分别更名为中央巡视组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6月,全军巡视试点工作部署暨巡视干部培训会议召开,意味着党内巡视制度扩大至军队。陈良宇、侯伍杰等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发,最初的线索来源都与巡视工作有关。

  中共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2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24]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施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巡视制度。苏荣、白恩培、万庆良、武长顺等腐败分子,以及山西塌方式腐败、衡阳人大代表贿选案、南充党代会拉票贿选案等也都是经巡视发现的。

  三、以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约束权力

  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和法律受到践踏,基本人权缺乏保障所造成的恶果,邓小平反复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多次重申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一)通过相关规章制度限制权力,以制约权力

  1986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指出: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选拔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充分走群众路线,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严格禁止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领导干部职数等。[25]199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分别对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予以明确规定。[26]1997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2000年的《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2004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比较全面、系统地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并提出对官员因涉及“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7]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对干部的监督和问责更加有章可循。2004年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5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统筹规划。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结了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领导体制和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性质及其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28]《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定《监察法》的关键意义就在于通过制度设计,补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权利,以制约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还初步建立起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中共十二大《党章》恢复了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权利,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改变了“文革”期间九大、十大《党章》对党员只有义务要求、没有权利规定的做法。从中共十二大到十九大的《党章》都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民主权利。1994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提出保护党员权利的措施,并具体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29]为了具体落实党员权利,探索开展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民主推荐活动,同时实行党内差额选举,这些都为党员监督党的领导干部提供了有效形式。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要求。[30]2004年9月,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31],这体现了中央以党员为主体,充分尊重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态度。

  公民权利的保障工作取得重要进展。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调到了国家机构章节之前,反映了对公民权利认识方面的进步。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载入宪法[32]。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该法总则。[33]《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行,为“民告官”和索取国家损害赔偿的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修订后颁布的《信访条例》强化了政府的信访工作责任,为公民通过信访的合法渠道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行为广大农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工会法》,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著作权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大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权力制约和监督不断强化的历史进程,反映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深刻反思,反映了对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东剧变的教训的总结,同时也是中国适应全球政治经济发展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护人民当家做主权利,防止党和国家改变颜色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后国家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历史进程,实现了从改革开放前运动式反腐向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形式限制和监督权力、惩治腐败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贯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还体现了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对象的全面性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坚持“打虎”“拍蝇”“猎狐”,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日益完善,国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主要是:执政党的内部监督还需加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代表的权力机关的监督多局限在审议、通过或批准相关事项,尚缺乏一些必要的刚性规定和监督力度;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弹性大,权力运行程序欠缺规范透明等。上述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来逐步实现。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1] 何增科:《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权力监督的重要变化和进展》,《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4期;孙应帅:《改革开放30年来党内民主原则的创新发展》,《探索》2008年第5期;蒋来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史鉴与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于红:《论改革开放30年来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郭玉华:《新中国反腐败之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研究》,武汉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闫德民:《改革开放以来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历史嬗变》,《学习论坛》2010年第10期。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329页。

  [3] 《论政务公开原则》,《人民日报》1986年12月5日。

  [4] 吴国光、孙方明、吴伟:《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人民日报》1987年9月28日。

  [5] “六公开”内容在各地有所不同,如河南省辉县市实行农村政务“六公开”,即计划生育公开,宅基地审批公开,财务管理公开,电费收缴公开,农民负担公开,救济和奖售财物分配公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坚持做到公开陈述、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认证、公开断理、公开裁决“六公开”;内蒙古军区通信总站实行的“六公开”指:提干指标公开,标准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预提程序公开,预选对象公开和选拔结果公开。

  [6] “八公开”内容在各地有所不同,如: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文明办税“八公开”包括:公开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河南省林州市地税局积极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公开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规范、税务违法违规处罚标准、廉洁自律规定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00)第15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7—69页。

  [8] 详见孙承斌、陈菲:《政务公开:政府施政的基本制度——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人民日报》2005年4月27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15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60—64页。

  [1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光明日报》2016年2月18日。

  [11]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12]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可以追溯到1927年4月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条款,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用以监督各级党部的财政、会计及各机关的工作。1933年,中共中央决定,在党的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副主席朱德兼任中央纪委书记。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委员董必武担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集中制遭到极大破坏,党纪国法形同虚设。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主要机构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被污蔑为“黑公检法”,被无情砸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被完全摧毁。1969年4月,党的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彻底废止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13]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74页。

  [14]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2—74页。

  [15] 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16] 胡清海、陈维伟:《我国党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 集中力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人民日报》1993年1月14日。

  [17] 《中办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光明日报》2017年10月30日。

  [18]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45页。

  [19] 夏长勇、姜洁:《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会议上强调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巡视制度》,《人民日报》2003年7月3日。

  [20]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66—667页。

  [21] 沙勇忠编选:《中国政治年报 2014年版》,兰州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9页。

  [22]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23]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43页。

  [24]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32页。

  [25] 中央办公厅法规室等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0—263页。

  [26] 中央办公厅法规室等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305页。

  [27]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4年4月8日),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编:《纪检监察法规政策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558页。

  [28]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光明日报》2018年3月27日。

  [29]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183页。

  [30]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64页。

  [3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参见本书编写组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版,第124—132页。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04年3月16日。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日报》201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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