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学会2011年年会综述
时值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之际,2011年10月15—16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云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11年年会暨辛亥百年与法制变迁学术研讨会在云南昆明举行。来自全国六十多所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百余名学者汇聚一堂,就“辛亥百年与法制变迁”这一重大课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一百年前,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所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持续数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亚洲最早的民主共和国之一的中华民国,中国历史开始了新纪元,中国法制亦自此开始了前所未有的近代化变革。此次研讨会上,学者们从法律史角度对这一变革的历史进程和重大意义进行了新的总结和反思。
辛亥革命法律史研究“六多六少”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杨一凡指出,目前有关辛亥革命时期法律史的研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六多六少”,即研究辛亥革命的文章多,研究辛亥革命法制变革的文章少;研究辛亥革命运动时期法制变革的文章多,研究辛亥革命时期法制变革的文章少;研究辛亥革命运动的文章中,研究孙中山的文章多,研究其他方面的文章少;研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章多,研究其他法制文件的文章少;研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文章多,研究它的对立面——清朝政府的文章少;研究专门革命法制史的文章多,将这一法制变革放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研究少。
辛亥前夕的法制变迁
第一分论坛的讨论主题为“辛亥前夕的法制变迁”。二十余位学者就清末变法修律、清末宪政思想、清末地方自治、晚清立宪运动等问题展开了多方位的学术交流与探讨。就清末正统律令的制定问题,有学者从刑法学派视野重新审视了《钦定大清刑律》,介绍了《钦定大清刑律》颁布的学术背景以及其是否带有西方刑法学派争论的理论痕迹等问题。也有学者以《大清新刑律》为研究对象,对中国传统量刑制度的近代化进行了研究,并总结出传统刑律具有法定刑的绝对化、有赎刑模式而无缓刑模式、数罪从重处罚、立法只有法定量刑情节而没有酌定情节等几大特征。同时,有学者指出,法律史的近代研究与传统有断裂的弊病,对于古代的东西我们很容易搞清,但对近代转型的东西如何看待,其功能及其在现代社会的替代却难以弄清楚。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中国封建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变革,实自清末变法修律起,当时形成的法制理念与众多立法文件,对辛亥革命以及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的法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辛亥百年的法制观念
第二分论坛的主题为“辛亥百年的法制观念”。与会数十位学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讨论内容涉及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经济法律思想、“权能分立”思想,民国时期的分析法学和形式,以及百年来国民法制观念变迁等问题。有学者对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立”思想进行了分析,认为辛亥革命后,直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孙中山的“权能分立”理论才通过《训政纲领》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真正体现出来。同时,有学者以近世中国司法主权意识为主题,通过对史料的分析,指出中国收回司法主权实际上与不断进行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通过援引近年来中国对外籍人员的审判实践,得出只有强势的主权才有强势的司法权的结论。参会学者普遍认为,辛亥以来的法制观念对民国以后的立法、司法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辛亥百年的立法司法
第三分论坛的主题为“辛亥百年的立法司法”。数十位与会学者的学术发言主题,涵盖了民初立法机关、税法立法、侵权行为法立法、禁毒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国民政府特种司法程序以及陕甘宁边区诉讼模式等问题。关于立法问题,有学者以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为话题,阐述了清末新税种引进的背景、辛亥革命后新税种的改良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厘税改革三大问题,并深入分析了传统税制的内在困惑,指出这种困惑是新税种引入的内在动力。还有学者从立法、司法判决、法学研究三个维度对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生成谱系进行了溯源性的梳理和总结,认为民法在近代生成的研究成果相对比较简明扼要,而追根溯源的研究也许更有裨益。关于司法问题,有学者以《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为中心,借助于现存的各种史料档案,围绕《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的司法实践,对非常时期大后方的特种刑事案件审判制度进行了研究和评价。
辛亥百年的宪政历程
第四分论坛的主题为“辛亥百年的宪政历程”。数十一位与会代表围绕宪政观念的变迁、宪政法律文件的解读以及宪政运动与立宪思想的互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争鸣。关于民国地方自治问题,有学者以浙江为例,探讨了辛亥革命理念与民初地方自治实践的关系,认为辛亥革命的成功为地方自治的发展准备了政权基础,推动了地方省议会的成立和自治法律的颁布,促进了城镇乡的基层社会自治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