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来,中国工会曾进行了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大改革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总工会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提出把工会办成真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保持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从而达到以工会的形式迅速把工人阶级组织起来的目的。第二次大改革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形成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改革的重点在理顺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进入21世纪后,随着《工会法》的修改,工会开始了第三次大改革。《工会法》的修改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会担负起代表职工利益的重任、履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其重点可以概括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到2005年12月,全总出台了《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