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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任职考释
发布时间: 2011-02-11    作者:宋月红    来源:《党的文献》 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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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毛泽东担任的职务,有相同的表述:一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二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其中有的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表述为“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三是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简称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101《人民日报》刊发的新华社930电讯称“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而所加标题中则称“毛泽东当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导致上述称谓沿用或流传至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在认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是以何种身份参加该委员会的,而不能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简单地理解为该委员会内设的专门职位。毛泽东是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身份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责的基本组织形式。毛泽东所任中央人民政府职务的称谓,实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而且是法定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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