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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木:再谈国史分期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4-20    作者:朱佳木    来源:国史网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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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历史研究尤其历史编撰工作,免不了遇到对历史分期,即给历史断限的问题。要对历史分期、给历史断限,不能不先明确分期、断限的依据和标准。在史学领域,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一个分歧、争论较多的问题。

  对于人类历史大阶段的划分,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创立唯物史观的同时就提出了划分的标准,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构成的社会形态的演变;并且依据这一标准,将人类历史总体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及其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五大阶段。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中国史学界对这个标准基本没有异议,分歧主要在于:对同一社会形态下的历史进行分期和断限应当依据什么标准?应当如何划分?

  从已有著述看,对同一社会形态下的历史进行分期、断限,研究者们依据的标准一般是能够体现出历史阶段性特征的标志性事件。在这个问题上,分歧也不大。分歧在于什么是阶段性特征?哪些标志性事件能体现这些特征?这种分歧往往与研究者个人的学养有关,也与进行分期的具体目的和观察问题的角度有关。而对于仍在成长、变动中的历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以下简称国史),分期、断限的分歧除了上述这些原因之外,还与进行分期、断限所处的时间节点有关。也就是说,对于尚在成长、变动中的历史,分期、断限所依据的标准还要受到历史进程本身的影响。比如,当国史仅有十几年、二十几年、三十几年时,与这一历史超过了半个世纪甚至达到六七十年时,人们对分期、断限的认识自然会有所变化。

  我自2000年调至当代中国研究所从事国史编研工作,也遇到给国史分期、断限及其划分依据、标准的问题。在对新中国成立至21世纪初的50多年历史进行了研究,并对已有党史国史书籍的分期作了一番考察之后,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认识。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看到我在报刊上发表的一些关于国史编研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后向我约稿,并以《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以下简称《论国史研究》)为题,发表在翌年第1期上。文中第二部分谈的就是国史分期问题。我首先介绍了国史学界对新中国历史的分期方法,主要有“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和“八分法”,前三种都是改革开放初期划分的。随后我提出了自己的分期主张,即新的“五分法”:第一个时期为1949—1956年,共7年;第二个时期为1956—1978年,共22年;第三个时期为1978—1992年,共14年;第四个时期为1992—2002年,共10年;第五个时期于2003年开始,当时正在进行之中。我之所以这样分期、断限,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地体现国史的特点,依据的是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和目标模式的变化,标准是能够体现这一变化的标志性事件。但由于篇幅所限,《论国史研究》一文只对为什么把1956—1966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的十年和1977—1978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并入第二个时期作了稍微详细的解释,而对其余四个时期的划分未能做更多说明。

  然而,2015年之后,随着历史的发展及自己对历史认识的逐步深入,我的观点有了新的变化。不过,这个变化并不是不把国史划分为五个时期,“五分法”的观点并没有变,分期的依据、标准也没有变,变的主要是第四、第五两个时期的上下限,具体来说,就是我将第四个时期的下限由2002年推后到2012年,相应地将第五个时期的上限由2003年变为2013年。

  在《论国史研究》一文中我还说过,对国史不同时期的划分方法、看法,除了个别以分期为幌子表达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诉求的主张之外,绝大多数主张都是学术性的,而且都有一定的道理。因此,各种意见都应当在学术范围内平等讨论,不应当只把某种意见作为绝对正确,而把其他意见斥为绝对错误。今天,我仍然坚持这个看法。正因为如此,我想把近几年由于历史进展而引起的对国史分期问题的一些新思考,尤其是过去未能详加说明的各时期划分依据集中起来再谈一谈,以便和国史学界的同仁们切磋。

  关于为什么把1949—1952年新民主主义时期和1953—1956年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放在一起,都作为中国结合实际学习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时期,或者说以苏联的建设道路为目标模式的时期

  理由有二。

  (一)这两个时期从本质上说都是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中就深刻阐述了中国革命分两步走或者说作上下两篇文章的理论。第一步或第一篇文章是民主主义的革命,第二步或第二篇文章是社会主义的革命。因此,当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时,自然意味着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了。但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当民主人士中有人提问:“我们既然承认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一定要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什么不把社会主义前途规定出来时,周恩来回答说:“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可见,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虽然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但发展目标仍然是社会主义,只不过当时为了有利于贯彻新民主主义政策而没有正式宣布罢了。后来,当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在谈到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问题时,明确指出:“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开始”。他还讲了两点根据:一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立即没收了占全国工业、运输业固定资产百分之八十的官僚资本,转为全民所有”;二是“用了三年的时间,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所以,他批评那种认为“全国解放以后,‘革命在最初阶段主要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只是后来才逐渐地发展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观点是不对的。

  (二)向苏联学习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是这两个时期的共同特点

  旧中国没有给新中国留下搞工业化的经验,新中国更是没有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经验。而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从1928年到1950年,进行了以重工业为重点的四个五年计划建设,并且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因此,中国当时要优先发展重工业,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建设,没有别的工业国可以学习,只能向苏联学习。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方面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但是要变农业国为工业国,要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早在1949年底毛泽东到苏联访问时,便向斯大林提出援助中国经济建设、给予贷款和派出专家顾问的请求。随后,苏联向中国派出了上百名专家顾问并确定了50个援建项目,约占后来中国“一五”计划中确定的156项建设项目的1/3。毛泽东回国后说,他在苏联看到许多规模很大的工厂,“好像小孩子看到了大人一样”,但后来了解到,这些工厂在十月革命时也很小,有的还没有。因此,苏联发展的历史“给我们提供了最好的经验,我们可以用他们的经验”。从此,中国在各方面都结合自己的实际学习苏联的经验。当1953年中央决定开展“一五”计划建设并提前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毛泽东进一步提出:“应该在全国掀起一个学习苏联的高潮”。这个学习大约持续到1956年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可见,无论是新民主主义时期还是明确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都是以学习苏联为主要特征的。

  正因为以上原因,我认为把1949—1956年都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关于为什么把1966—1976年“文革”十年、1977—1978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同1956—1966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放在一起,都作为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时期,或者说都是要突破苏联模式,试图把计划经济体制加突出政治和群众运动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模式的时期

  解释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文革”的评价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历史决议》)的结论,即这“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毛泽东发动“文革”的“主要论点既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实际”;“文革”的实际做法既混淆了是非,也混淆了敌我;“既脱离了党的组织,又脱离了广大群众”。因此,“文革”“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肯定上述结论是谈论为什么这样分期的前提。因为只有坚持这个前提,才能谈清楚这样分期的理由。

  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文革”虽然是错误的,但出发点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因此“文革”也是对社会主义的探索,“文革”时期仍然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历史决议》在分析“文革”发生的原因时指出:“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不长,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更短,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有些已经比较清楚,更多的还有待于继续探索”。“毛泽东同志是经常注意要克服我们党内和国家生活中存在着的缺点的……他在犯严重错误的时候,还多次要求全党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还始终认为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所必需的,这是他的悲剧所在”。邓小平也说过“:毛泽东同志发动这样一次大革命,主要是从反修防修的要求出发的”。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为反对和防止修正主义、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的探索就已经开始了,而且那时已经出现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绝对化的偏差。因此,“文革”并不是突然发动的,实际上是对那时探索的继续,只不过探索的偏差越来越大,最终成为一种不成功甚至是失败的探索。但是,不能因为探索失败了,就否定它是探索。好比一个人要从北京去上海,走到了南京,然后再纠偏,最终还是到了上海。你可以说这个人一度走偏了,但不能否定他的目的地是上海。所以,把十年“文革”放入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既符合历史实际,也符合《历史决议》的精神。

  “文革”发生在“文革”时期,但“文革”不等于就是“文革”时期。因为,那个时期除了进行“文革”及其一系列政治运动外,还开展了各个领域的建设;整个国家虽然处于内乱之中,但正如《历史决议》所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仍然保存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还在进行,我们的国家仍然保持统一并且在国际上发挥重要影响”。既然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还保存着,社会主义建设还在进行,“文革”时期当然只能是社会主义时期。《历史决议》还指出:“我国国民经济虽然遭到巨大损失,仍然取得了进展。粮食生产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增长。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了一批重要成就”。毫无疑问,这里说的成就当然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关系时指出,这两个时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文革”时期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中占1/3,说改革开放前历史时期是对社会主义的探索,不可能不包括“文革”时期。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述清晰地表明“文革”时期亦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探索的时期。

  我们还要看到,《历史决议》说毛泽东发动“文革”的“主要论点既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实际”,我的理解主要是指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还要进行“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革命”以及对当时中国阶级斗争实际状况的分析,不等于说其中所有论点都不对。有些论点,比如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还存在得而复失的危险,要警惕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等等,如果离开当年的具体所指还是有其科学性、正确性的一面的,而且也被后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及中国改革开放后党内出现资产阶级自由化和腐败分子的事实所验证。邓小平曾说过:自由化思想“不仅社会上有,我们共产党内也有”;“所谓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要中国全盘西化,走资本主义道路”。既然搞自由化的人要走资本主义道路,他们又在共产党内当权,不是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又是什么呢?另外,腐败分子贪污了那么多钱,如果不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化,他们贪污的钱怎么合法化呢?怎么变现呢?又怎么能作为遗产为后代所继承呢?苏联解体、苏共下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大批思想被“和平演变”的官员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还有一大批贪污腐败的官员盼望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苏联解体后,摇身变为资本家和形形色色“寡头”的人,其中很多是苏共原来的各级干部和国有企业的领导。可见,毛泽东发动“文革”,虽然在对阶级斗争形势、党内干部队伍状况的估计以及实际做法上都发生了错误,但其中某些论点还是十分深刻、符合逻辑、具有远见的,是经受了后来实践检验的,是站得住脚的。

  第二,把“文革”十年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并列为两个独立的时期,很容易给人造成“文革”十年游离于社会主义社会之外的印象,也很容易给历史虚无主义者割裂和对立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以可乘之机。如果说20世纪八九十年代,那时新中国的历史还不够长,把“文革”十年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并列起来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当新中国历史已经有了六七十年之久,仍然把它们并列作为各自独立的历史时期,就没有多少道理了。这样分期,对人们正确认识那段历史的本质不利,对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关系也不利。“文革”确实是全局性的错误,但全局性错误的时期不一定非要单独分期不可。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也是全局性的错误,然而,党史国史著作一般都是将其列入1956—1966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可见,某个时期是否发生全局性错误,不能也不应当作为分期的标准。

  第三,之所以把“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也放入中国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时期,原因在于,这两年“文革”虽然结束了,并开始大力抓经济建设,但追求的目标仍然是回到“文革”前那种用计划经济加突出政治和群众运动的办法搞建设的模式,而不是要另辟一条新路。

  第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与“文革”十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这三个时期虽然各具特点,但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试图突破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模式,探索出一条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这条道路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用计划经济加突出政治和群众运动的办法搞建设。

  从1956年起,中国开始强调把苏联经验同本国实际结合起来,反对照抄照搬,并逐渐提出要以自己的经验为主,苏联的经验只能做参考。而自己的经验,最早、最集中的体现就是毛泽东1956年写的《论十大关系》和1957年写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两篇文献阐述的经验十分丰富,但最核心的、在1956—1976年始终起主导作用的,我认为就是计划经济加突出政治和群众运动。

  毛泽东在探索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最大的失误就是发动“大跃进”和“文革”。这两大失误的原因各有不同,前者主要是急于求成,后者主要是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由经济建设转移到了阶级斗争。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本意都是要用政治挂帅和提高人民思想觉悟来发动群众,通过政治运动、群众运动来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文革”虽然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但也并非要取消经济建设,不是要“跃过工业化”搞所谓“民粹化”的社会主义。否则,无法解释毛泽东为什么会同意周恩来重申他过去提出的20世纪内全面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为什么会批准用40多亿美元进口发达国家的先进工业设备,为什么会支持邓小平重新出来工作并做出“要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的指示。

  在用什么发动群众、调动群众积极性的问题上,毛泽东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的原理出发,提出不能单纯就经济抓经济、就技术抓技术,不能只讲物质利益原则和个人利益至上,还要抓思想政治工作和人的觉悟的提高。他说:“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思想工作和政治工作,是完成经济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保证,它们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他的这一观点与列宁关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一个阶级如果不从政治上正确地看问题,就不能维持它的统治,因而也就不能完成它的生产任务”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他批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过分强调物质利益原则和个人利益的偏向,指出:“我们要教育人民,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集体,为了后代,为了社会前途而努力奋斗。要使人民有这样的觉悟”。“应当强调艰苦奋斗,强调扩大再生产,强调共产主义前途、远景,要用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人民。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像他们(指苏联——笔者注)那样强调个人物质利益,不能把人引向‘一个爱人,一座别墅,一辆汽车,一架钢琴,一台电视机’那样为个人不为社会的道路上去”。他把“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称作“社会主义精神”,要求在全党全社会提倡。他把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概括为三大革命实践活动,认为“只搞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不抓阶级斗争,人的精神面貌不能振奋,还是搞不好生产斗争、科学实验的”。他把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概括为“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指出“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他大力推动向雷锋、大庆、大寨等先进典型学习,积极倡导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与风尚。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抓思想政治工作、抓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目的是以这种方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抓革命、促生产”。

  由此可见,无论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还是“文革”的十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建设的指导思想或目标模式都是计划经济加突出政治和群众运动,只不过表现形式和实行程度不同罢了。

  基于以上几点原因,我认为把上述三个时期合并在一起,都纳入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时期,符合这三个时期的阶段性特征,也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抵制把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加以割裂和对立的错误思想;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年树立新中国的历史自信,从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

  关于为什么把1978—1992年作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时期

  早在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刚刚完成、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陈云就提出过一个关于体制改革的设想,即在所有制上,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体,以个体为补充;在生产计划上,以国家计划生产为主体,以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自由生产为补充;在市场管理上,以国家统一市场为主体,以自由市场为补充。这个“三主体三补充”的设想,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在当时未能实行,但却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79年初,陈云的这一思想有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他写出一个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的提纲,指出:无论苏联还是中国的计划工作,主要缺点是“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他主张,“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须有两种经济:(1)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的部分);(2)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只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性调节的部分”。他还提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一定计划经济部分愈增加,市场经济部分所占绝对数额就愈缩小,可能是都相应地增加”。后来,他把这个思想概括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对“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从那时起一直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思路展开的。

  比如,中共十二大报告明确把“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作为体制改革的原则,指出:“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中共十三大虽然肯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强调不能把计划调节和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但仍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后,邓小平再次强调:“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可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针,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及中共十四大之前始终是那一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所以,试图走出一条计划经济加市场调节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应当是1978—1992年最突出的阶段性特征。

  关于为什么把1992—2012年作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新局面的时期

  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中共十四大根据这一精神做出的决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一新体制尽管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的,是坚持国家宏观调控的,是包括使用计划手段的,但既然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就必然出现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出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局面,出现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的局面,出现人们思想和社会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越来越增强的局面,从而使这一时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关于为什么把2013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成熟和定型时期的起点

  前已述及,我过去一度把2003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开始,原因是我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出现了注重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目标模式。这对过去一段时间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过分突出经济,以及在经济建设中过分突出速度、产值的偏向显然是一种纠正。然而,直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十年过去了,科学发展观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所以,在中共十八大之后,我对这一分期方法作了修正,把2013年作为新中国第五个历史时期的开端。

  这样分期的理由,缘于以下三点。

  (一)从治国理政的实践上看

  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国在治国理政的各个层面出现了一系列有别于以往时期的明显变化,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中共十八大于2012年11月中旬胜利闭幕,此后发生的变化是人们有目共睹的。我将其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在经济建设方面 过去我国长期把经济高速增长放在重要位置,而中共十八大后提出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主张中高速增长是新常态,提出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等。

  在体制改革方面 中共十八大后,党和政府更多的是要求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不再强调政治体制改革,也不再提党政分开,而是强调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方向,不能把改革定义为往西方政治制度的方向改,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等等。

  在意识形态方面 中共十八大后,党和政府更多地强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绝不意味着放弃舆论斗争,及时反驳错误言论与不争论是两码事;对错误思潮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不要含含糊糊、遮遮掩掩;要以战士的姿态投身宣传思想领域斗争第一线。另外,中央明确指出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不能把这两个历史时期相互割裂、相互否定;强调党校和党的媒体必须姓“党”,绝不能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唱反调;党管媒体的原则要贯彻到新媒体领域,要打赢互联网战场的舆论战争;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不能被边缘化、空泛化、标签化,不能在学科中“失语”、在教材中“失踪”、在论坛上“失声”;文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不能在为什么人的问题上发生偏差;学校必须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传承红色基因,并且在高校普遍设立了马克思主义学院。

  在党的建设方面 中共十八大后,在党的建设方面突出强调斗争性和“严”字,改变了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状况;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带头执行“八项规定”,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惩处了大批腐败官员,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委员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对腐败采取“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态度;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开展巡视;强调“革命理想高于天”、不要忘记自己是革命者,明确否定曾一度流行的“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提法,要求把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作为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

  在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全方面 中共十八大后,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把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作为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改革了军委机构、战略区和野战部队编制,把坚持军事斗争准备作为国家安全的龙头,把军事训练摆在战略位置,全面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威慑和实战能力,夺取军事竞争中的主导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把保证国家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扭住政治、经济、国土、社会、网络等各方面安全,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物资、技术、装备、人才、法律、机制等保障能力建设,并设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在国际关系方面 中共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倡议,同时强调中国永远不称霸,也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外交布局,越来越多地成为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国际行动的发起者、倡导者、组织者,使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进一步提高,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

  正因为中共十八大之后出现了这些明显不同于以往几个时期的变化,所以我从2015年开始,在文章和讲课中把国史第五个时期的起点由中共十六大之后的2003年移到了中共十八大之后的2013年。我认为,这个时期要回答的问题是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与此前要回答的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有联系,但不是一个问题。

  唯物辩证法中有一个重要规律——否定之否定。恩格斯说:否定之否定“是自然、历史和思维的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重要的发展规律”。根据这一规律,任何事物的前进都不可能是直线式的,而只能是螺旋式上升的运动。马克思借用黑格尔的术语,把历史的前进概括为正题、反题、合题的过程,即这“是否定的否定,是对立面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观察和思考国史,如果把改革开放前29年看成一个“肯定”或一个“正题”,把改革开放后到中共十八大之间的34年看成一个“否定”或者“反题”的话,那么,中共十八大以来的这些年显然可以看成“否定”后的“否定”,即新的“肯定”;或者叫作“正题”和“反题”后的“合题”。这里说的“肯定”“否定”也好,“正题”“反题”“合题”也好,都是哲学语言,既不是要否定改革开放,也不是要回到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状态,更不是要终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是要站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提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层次。从中共十八大以来的种种变化可以看出,国史确实出现了一个既不完全同于改革开放前,又不完全同于改革开放后,而是总结了这两个历史时期的经验,吸纳、融合、发扬了这两个时期的长处,促使改革开放逐步上升到新境界的阶段。从这个角度给国史分期、断限,完全可以说国史在中共十八大之后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二)从国内主要矛盾的变化看

  自1956年至中共十九大之前,我们党对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提法,一直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然而,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尤其是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再说“落后的社会生产”显然已经不符合实际了。所以,中共十九大报告把社会主要矛盾的提法改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一个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表明这个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三)从中共中央的论断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前夕的“7·26”重要讲话中指出:“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等的结合上进行思考,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方位上来思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基础上,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紧接着,他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五年来的成就是全方位的、开创性的,五年来的变革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这些历史性变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他还说:“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发展都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时代课题,这就是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上论述清楚地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划分的政治判断,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史分期,表明自中共十八大以来,不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启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国家的历史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那么,对国史的这个时期应当如何称谓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阶段的称谓,不等于也是对国史新时期的称谓。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制度在国家生活中无疑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所以,我认为把中共十八大后开始的国史新时期称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成熟和定型的时期”比较合适。这样称谓也有助于同国史第三、第四两个时期的称谓相呼应、相协调。

  我一向主张,在历史分期的问题上,无论某种意见多么接近真理,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比如说到新中国诞生100年、200年时,人们再来给国史分期、断限,肯定会和现在又有所不同。另外,上述分期只是就国家宏观历史而言的,至于某些专门史,如学术史、文学史、美术史、影视史等,某些地方史,如西藏史、台港澳史等,分期、断限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划定,不一定非要与国史的分期保持一致不可。

  [作者简介]朱佳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会长。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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