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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建交谈判中关于台湾问题的“三项默契”——《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形成考释
发布时间: 2012-05-15    作者:姚百慧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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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1月,中法发表建交公报,法国成为西方大国中第一个与新中国建交的国家。中法建交的历史过程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国前总理富尔于196310月的中国之行,第二阶段是中法代表在瑞士进行的建交谈判。在第一阶段中,中法解决了一些大的原则问题,而第二阶段则主要是解决建交公报等程序问题。因此,对富尔访华的研究,理应成为中法关系史中一个重要课题。

  众多涉及中法建交的著作都写到了富尔访华,但对于富尔访华期间中方的外交决策过程尚没有完整清楚的记述①;对《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1963112日)》的形成也缺乏相关研究。而实际上,这份文件不仅奠定了富尔访华成功的基础,也是法国在中法建交中所承担义务的体现。鉴于法国官方及学者往往故意不提该文件很多法国政要、学者一直强调中法建交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完全不提三项默契,这显然是故意的,也与事实情况不符。比如富尔的回忆,就轻描淡写他访华的最终结果:“我们最终就一项颇为奇特的方案达成协议:如果台湾同我们断交,我们承诺同台湾断交。我想,我可以轻易承担这项义务。”参见Edgar Faure, “Reconnaissance de la Chine”, Revue de la Fondation et de lInstitut Charles de GaulleEspoir 1972No1p 24。对法国学者及政要这种观点的评述,可参考张锡昌的《亲历中法建交》,载黄舍骄主编《春华秋实四十年——中法建交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因此有必要对《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来龙去脉做一番细致考察。

  富尔访华与中法初期会谈

  新中国成立后,中法在很长时期内没有外交关系。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调整了对欧战略,提出了“第二中间地带”理论,把西欧地位提高到国际反美反修斗争中间接同盟军的地位,并尝试从法国入手在“第二中间地带”打开突破口。对法国而言,戴高乐政府要追求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力图重振法国的大国地位,恢复法国在东南亚的影响,也日益重视同中国发展关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6310月,富尔受总统戴高乐委托访华。

  19631022,富尔偕夫人抵达北京。2325日,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兼外长先后同富尔进行了三次会谈。在会谈中,双方都肯定了要发展中法关系的愿望,都愿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在台湾问题上中法存在分歧。富尔表示,法国从“一开始就没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保持同蒋介石的关系”,这是“不正常的”。法国在13年前犯的错误,他个人愿意承认,但“作为一个大国,很难承认这种错误”。“对法国来说,同台湾断绝一切关系有困难,因为岛上存在着一个事实上的政府,而且戴高乐将军没有忘记在战时他同蒋介石站在一边,不愿意突然切断关系”。《周恩来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改善中法两国关系(19631023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8。周恩来同富尔23日谈话记录的实质性内容,已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中,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359372页。富尔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可以总结为两条。第一,法国不能承担与台湾主动“断交”的义务。第二,在同中国建交后,法国要在台湾保留一个低级别的代表,比如领事或职员。[1]富尔的这些表态完全遵照了戴高乐的指令。戴高乐要富尔探明,中法关系正常化需要何种条件,尤其是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上。对于后一问题,戴高乐的指示中明确说,保留同台湾的关系对法国来说是“必要的”、“适宜的”,“即使必要时可以适当降格”。[2]戴高乐并不是不了解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他意识到了承认中国必然包括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和法台“断交”,但又不希望中方对建交提条件。[3]在法方看来,法国并不是处于一个“有求于人”的立场上,“没有任何迫切理由要改变目前两国关系的现状”,目前的中法关系局面对法国“没有什么特别的坏处”。[4]因此,戴高乐认为,靠着富尔的“雄辩”和法国在谈判中的“有利”立场,可以克服在台湾问题上的困难,从而让中方接受法国的要求。[3(pp3435)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要求建交国承认这一点,向来是中方的最起码条件。周恩来向富尔解释说,“中国反对‘两个中国’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不会改变的,即使不叫‘中华民国’,叫做台湾政府,也不能接受”。[5]陈毅在谈话中明确指出,中法建立外交关系,“必须首先驱逐蒋介石的代表”,中国不能承认“两个中国”,“除非巴黎没有蒋介石的使馆,没有他的领事馆,你们在台湾的使馆、领事撤回来”。[1]在台湾问题未能解决前,中方建议可以建立非正式的关系,如先设立官方的或半官方的贸易代表机构,逐步把蒋帮的代表挤走。[6]

  因在台湾问题上中法无法达成一致,会谈陷入僵局。为了缓和谈判的气氛,同时也留出时间思考一下富尔在这几天会谈中的表现及提议,25日晚,周恩来决定安排富尔夫妇去大同、呼和浩特等地参观游览三天,谈判暂停。[7]

  富尔报告及《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初稿的提出

  在第一阶段的会谈中,中法并非没有达成任何共识。周恩来总理在25日的会谈中肯定了三条,即双方都愿意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换大使;法国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它是1949年中华民国的延续,因此“中华民国”不再存在,“台湾共和国”也不存在;剩下的只是一个台湾问题。周总理强调指出,如果法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那就构成两国建立正式关系的障碍;如果法国只是想摆脱同台湾的困难情况,那就是一个程序问题。这些共识为后来继续会谈提供了基础。在当天会谈的最后,富尔表示回国后将向戴高乐提交一份文件,报告会谈情况和结果,事先将交中方过目提意见。周总理表示,将就他准备的文件再交换意见。[8]

  26日在离京赴山西前,富尔将他准备向戴高乐提交的报告初稿递交中方。这份报告把前几日中法建交会谈结果总结为两条建议:正式建交或发展正式的经济文化关系。关于前者,富尔在台湾问题上故意含糊其辞。他一方面指出,法国确实没有“两个中国”的想法,但另一方面,在台湾将来地位问题上,在法台“断交”问题上,又保持模糊态度。“法国对目前福摩萨岛的局面没有任何责任,福摩萨地位所产生的实质问题,法国无权过问……现在过多谈论一种臆想中的局面的问题是不合适的”。对于中方提出的与台“断交”的要求,按照富尔的分析是,中方同意:由法国“根据自己的判断就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所自动形成的法律局面产生的后果作出关于时间和具体办法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福摩萨代表继续留在巴黎(显然他不能自认为是第二个中华民国的代表)和一个法国代表在福摩萨的居留(这是一个级别尽可能低的代表)将显得是纯粹的事实的安排,符合我们出于方便的考虑,没有任何国际法的基础。”[9]在赴大同的途中,富尔进一步向陪同的中方人员解释,他完全同意25日会谈中所肯定的三点,双方没有实质性分歧,“不驱蒋完全是程序问题”,如果中方对承认提出先决条件,会伤害戴高乐的自尊心,在内阁讨论时遭到反对,驱蒋在礼遇上说不过去,所以希望把驱蒋的决定权交给法国自己去考虑。他强调,法国一旦承认中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台湾就没有任何代表性,即使蒋帮代表留在法国也不代表任何东西,像法国在北京的“领事”吉里西亚吉里西亚(Augustin Quilichini),档案中亦译成“吉里西尼”,法国侨民,法国派驻北京的“领事”,负责侨务工作,但其身份并未得到中国官方认可。富尔访华期间,曾于1025日在寓邸与吉里西亚夫妇共进午餐。参见《法国议员德罗纳试探中法建交问题(195992日至1960830日)》,外交部档案:110-00544-01;《接待法国前总理富尔访华情况简报(19631021日至118日)》第1期至第9期,外交部档案:110-01167-02。,他没有任何代表性,变成了普通侨民。[9]

  27日,外交部收到富尔报告初稿后当即呈报周恩来。周总理当天指示,请西欧司司长谢黎对此报告提出意见,并请外交部党委讨论一下,28日汇报。[9]虽然富尔承认报告类似于“会谈纪要”,并说明报告是对“双方”观点的概括,中方过目后“同意”该文件,甚至说“本文件确切反映了他们的看法”。但在中方看来,这份报告显然回避了前几次会谈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如中法建交前法台是否“断交”,中法建交后法台是否可以保留“外交代表”,等等。不过,富尔报告的积极意义还是很大的,它肯定了法国希望同中国建立完全外交关系的意图。据此,外交部认为,“从利用帝国主义矛盾及开展对法工作考虑,我们如能在坚持反对‘两个中国’的原则下,同法国解决建交问题对我是有利的。因此,我们应适当争取这一途径,尽可能和富尔就有关问题,谈出一些眉目来”。为了照顾法方困难,可以在驱蒋的形式上作出让步,并相应地提出了有步骤建交方案。外交部认为富尔的报告不能“确切反映”中国的观点,但“又不便一点一点地予以纠正”,为了向法方准确、全面地阐明中方对改善两国关系的立场和观点,外交部建议把周总理在富尔回京后最后一次接见富尔时的“谈话要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富尔,以便他能够据此向戴高乐反映中方的意见。28日,外交部的这些意见在部内经谢黎、副部长曾涌泉和姬鹏飞、部长陈毅传阅后,陈毅批示:“急送总理审批”[10]。

  周总理阅后,要求退外交部办,正稿排印后29日中午12时前送来;指示谢黎起草有步骤建交方案并带到总理办公室,没有时间可不排印;请陈毅、曾涌泉和宦乡于29日中午12点到总理办公室吃午饭并讨论与法方谈判建交方案。总理办公室外事秘书浦寿昌29日晨148分将上述指示电话告外交部办公厅值班室和谢黎。《有关法国前总理访华接待方案、外交学会会长张奚若宴会祝酒辞、给我驻外使团的有关通报、有关值班简报及周恩来总理批示(19631012日至1111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229日中午的这次讨论,没有更多的资料。根据总理的批示及指示,29日,谢黎起草了有步骤建交方案提交曾涌泉审批,曾批后当天排印出来递交到总理办公室。这一方案,实际上是后来的《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第一个蓝本。其最初全文内容如下:

  “(一)中国政府听取了富尔先生代表戴高乐将军提出的关于恢复中法正常外交关系和开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关系的各项建议。中国政府欣赏法国政府为改善中、法关系所采取的积极态度。中国政府对于改善和发展中、法关系抱有同样的积极愿望。

  (二)富尔先生把法国政府的建议概括为三种方案:

  第一方案:不顾法国与蒋介石集团目前的关系,中法两国立即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并互换大使;
  第二方案:法国同蒋介石集团完全断绝关系,中、法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并互换大使;

  第三方案:推迟建立正常外交关系,暂时互派常设官方贸易代表机构。

  中国政府认真仔细地研究了这些方案,认为:

  第一种方案没有提出如何处理法国政府今后同台湾蒋介石集团的关系问题,因此,中国政府难以考虑;

  第二种方案在中国政府看来是最为合理的,但是,既如富尔先生所说,在法国方面存在着某些具体困难,因此,也不便采取;

  第三种方案不能完全满足双方要求全面改善关系的积极愿望,因此,只能作为在别无其他选择下的一种过渡性措施。

  (三)中国政府从改善中、法两国关系的积极愿望出发,提出有步骤建交的方案,供法国政府考虑。这个方案分以下三个步骤:

  1.法国政府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大使馆向中国政府提出正式照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建议互换大使。

  中国政府将复照表示欢迎,并在复照中申述,中国政府认为法国政府的这一行动意味着:

  1)法国政府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再承认台湾还有一个代表中国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因此,不言而喻,法国政府将不再同蒋介石集团保持任何等级或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2)基于同一理由,法国政府对于以任何变相形式制造‘两个中国’的做法,例如,在台湾制造‘台湾共和国’等,将不予支持。

  3)法国政府支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地位,不支持以任何方式在联合国保留蒋介石集团的代表。

  2.中、法双方相约同时发表上述来往照会。照会公布以后,双方派出临时代办筹备建馆事宜。

  3.在筹备建馆过程中,可能出现下述三种情况:

  1)蒋介石集团撤回驻在法国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法国撤回驻在台湾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

  2)由于某种原因,蒋介石集团的代表赖在法国不走,法国政府把他作为普通中国侨民看待,不给予外交或领事的权利和地位。法国撤回在台湾的外交代表,而不降级保留任何代表。即使有法国人员留在台湾,也只具有普通法国侨民的身份。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一俟筹备建馆事宜完成,双方即可互换大使。

  3)蒋介石集团的代表赖在法国不走,并继续以外交代表或领事身份出现,法国也在台湾降级保留代表。这种情况还不如目前的中英关系,而且如富尔先生所说,这也是戴高乐将军所不愿见到的,中国政府将不得不遗憾地中断同法国建交的步骤,并召回已经派出的临时代办。
  
(四)如法国政府对于上述有步骤建交的方案仍然感到困难,中国政府认为,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考虑双方互设半官方性常驻贸易机构。双方机构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和权利,例如,悬挂本国国旗、国徽权、外交辖免权、密码通信权等。具体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商谈。”《关于与法国谈判建立两国外交关系的意见、同意裴特里为瑞典新任驻华大使、伊拉克要求援助事、英国画刊刊登侮辱毛主席图片事(19631019日至1129日)》,外交部档案:110-01189-10。笔者认为此处的“外交辖免权”应为“外交豁免权”。

  周恩来收到有步骤建交方案后,亲自作了不少修改,加了一个标题《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草案)》,于30日批示:“拟同意。本件所提方案和谈话要点,已在今晚会上报告和传阅过,现再呈上,请刘、朱、邓、彭、陈核阅。(主席处已另送一份请批),退外交部办。”除了文字部分的修改外,周总理的实质性改动体现在对第(三)款的修改上,他提出了两个方案。A方案:将第(三)款第1条中的第(1)小条删除“因此,不言而喻,法国政府将不再同蒋介石集团保持任何等级或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这句话,其他内容均保留。B方案:把第(三)款内容合并,改为“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再承认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和它在联合国的代表,也不支持以任何变相形式制造‘两个中国’的做法”。31日晨3时,根据周总理的要求,修改件退给外交部,并将后附“谈话要点”翻译成法文备用。外交部根据周恩来的B方案进行了修改,又删除了“也不支持以任何变相形式制造‘两个中国’的做法”这段文字。呈递后,周恩来再次对文字进行了局部修改。《毛泽东主席对周恩来总理关于中法建交问题请示的批复、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周恩来总理批示(19631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6。周恩来批示中的会议指什么,没有更多的资料参考。另,外交部第二次呈递的打印稿中,为什么删除了“也不支持以任何变相形式制造‘两个中国’的做法”这段文字,尚不清楚,但可以推测,这至少应该得到了周恩来、陈毅的首肯。

  从上述有步骤建交方案及其修订可以看出,中方在“驱蒋”形式上做了让步,不再坚持中法宣布建交前法台即要“断交”,而把这个过程放在宣布建交到互换大使期间,但同时也预备了一旦无法完全“驱蒋”,中法则断交的措施。对于富尔所期望的法国在台湾保留代表的要求,中方也留有余地。

  中法协商与《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最终形成

  富尔从山西、内蒙古游览返京后,根据周恩来的指示,陈毅在30日下午向富尔阐述了中方对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态度,这是富尔报告中没有提及的内容。[1131日,周恩来与在上海小住的毛泽东通话,报告同富尔谈判中法建交等问题的情况,毛泽东约刘少奇、周恩来、陈毅、邓小平等人111日飞沪面商。[12]紧接着,周恩来、陈毅再次同富尔进行会谈。周恩来向富尔提出了中方的有步骤建交方案。但在富尔看来,这一方案仍然是以法国同台湾完全断绝关系为前提实现互换大使,而戴高乐对此可能有“不同意见”,所以现在考虑互设贸易机构方案比较现实。经过周总理反复追问,富尔把以前故意模糊的地方进行了解释:承认不能附有条件,但可以把有条件的承认变为附有解释的承认,因此戴高乐需要完全了解中国对承认这件事是怎样解释的;中方的解释完全符合国际法,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法国承认中国,把中国看做主权国家,就不能承认“两个中国”。富尔对有步骤建交方案中两项内容提出保留。第一,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上,富尔认为在建交后,法国一定会在联合国支持中国,但照会中不要提,“文件中一提,就成为条件了”,而且一提台湾,“反而使它有一个地位,像法朗士(法国作家)谈鬼一样,人说鬼本来不存在,你说了,鬼反而存在了”。第二,富尔强调,戴高乐不能主动“驱蒋”,中法建交,中国大使去后台湾代表不太可能待下去;如果蒋介石的代表留在巴黎不走,他们不能有外交地位,但法国不能明确对之说明,“我们不能驱逐台湾的人……我们宁愿让事情含混下去,不做什么,不讲什么”;如果蒋的代表变成“领事”,法方驻台代表也将作为“领事”留在台湾。总之,法国的态度是不驱逐“蒋帮”,不召回法驻台人员;只愿降低级别,不给他们外交地位。对于富尔的立场,周恩来表示,“还得想一想,还得同政府和党说一说”,因此约富尔到上海再谈。[13]

  考虑到富尔已反复表示法国不支持“两个中国”立场,为了促成中法建交,中方对有步骤建交方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直接建交方案。该方案的形成过程,目前还没有更多的史料可用,但至少可以推测,它是在最高层直接通过的,因为我们无法找到任何外交部下层的起草文本,并有文献显示,陈毅亲自参与了文本的起草。周恩来及富尔在各自的报告中都陈述了陈毅参与起草文本的事实。《毛泽东主席对周恩来总理关于中法建交问题请示的批复、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周恩来总理批示(19631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6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Doc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c,ais(DDF)1963 TOME II ParisImprimerie Nationale 2001p471,注释1。该方案文本已同最终的《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相差无几,而且也以《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为标题,全文如下:

  “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

  1963112

  (一)富尔先生代表法国总统戴高乐将军提出了关于恢复中法正常外交关系的倡议。中国政府欣赏法国政府的这种积极态度,并且表示对于建立和发展中法关系抱有同样的积极愿望。

  (二)中国政府根据中法两国完全平等的地位,从改善中法两国关系的积极愿望出发,提出中法直接建交的方案。

  1.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正式照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且建议中法两国立即建交,互换大使。

  2.中国政府复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欢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来照,愿意立即建立中法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且互换大使。

  3.中法双方相约同时发表上述来往照会,并且立即建馆,互派大使。

  (三)中国政府之所以提出上述方案,是由于中法双方(周恩来总理和富尔先生)根据富尔先生所转达的法国总统戴高乐将军不支持制造‘两个中国’的立场,对下列三点达成了默契:

  1.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再承认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

  2.法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和地位,不再支持所谓‘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

  3.中法建立外交关系后,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撤回它驻在法国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法国也相应地撤回它驻在台湾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14]

  同有步骤建交方案相比,直接建交方案有几个重要变化:其一,完全删除了“互设半官方常驻贸易机构”这一过渡性方案;其二,在拟定复法方的承认照会中,删除了“不再承认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和它在联合国的代表”等内容;其三,把中方的一些建交条件变成了三项默契,不放在正式的复照文本中,而放在中法的三项内部默契中,具体来讲就是不承认台湾“政府”、支持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以及法台各自撤回“外交代表”及机构。应该说,这些变动完全照顾了富尔在1031日谈话中的意见,在达成内部默契的基础上,不再要求法国承担主动与台“断交”的义务,但仍明确规定中法建交后法台要撤回各自的“外交代表”。也就是说,虽然把处理同台湾关系的主动权交给法方处理,但通过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中法建交后法台不能再保持“外交”关系。

  111945分,周恩来、陈毅同富尔在上海和平饭店继续就中法关系进行会谈,周恩来向富尔提出了新的直接建交方案。周恩来表示,这是在征求党和政府的意见后,“决定积极响应你们的主动倡议,给你这一有利的回答”。富尔非常满意,称赞这个方式好,他没有反对意见,“要中国作出其他的让步是不合理的”,现在就可以说结束谈判;只是在程序上,最终还需要法国总统的批准,他认为戴高乐会同意这一方案。双方还一致同意,原先的先发展经贸关系的过渡性方案,暂不列入书面文件。富尔说,戴高乐派他来,他又不是商人,不是来解决商务机构问题的,而是要解决政治问题。所以重点要放在直接建交方案上,如果在方案中提发展经贸关系,可能会削弱直接建交方案。他比喻道,建筑师说如果有两道对开的门,人们从这个门进来就从那个门出去了。周恩来表示,明天将给富尔一份书面文件,以便于富尔向戴高乐报告,如果有意见还可以商量。富尔当场把直接建交方案大体转述一遍,并表示如果有文字而非实质性意见,他愿意找中方再谈。富尔说,“明天就结束。美国人说卖出去的商品不能再讲价钱,不然生意就做不成了”。持续15分钟的会谈,气氛十分融洽。当日晚24时,周恩来写信给毛泽东,报告同富尔会谈的情况,并附上了体现直接建交方案的《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112日晨1时,毛泽东批示,“很好,照此办理”。 有一点需要强调,上面所引周恩来111日接见富尔的谈话记录原档后面,附了一份《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草案)》,但这份草案应该是记录者整理档案时附上的,而不是当时提供给富尔看的文本。这是因为,一者111日更晚的时候周恩来给毛泽东的信所附文件还是手写稿,且三项“默契”原用词为“协议”,而此份文件则是更改后的打印稿;二者从时间来说,这份文件已经明确标出是1963112日。《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两国直接建交方案、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19631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10;《毛泽东主席对周恩来总理关于中法建交问题请示的批复、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周恩来总理批示(19631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6。

  根据111日晚双方会谈的结果,中方于112日早晨将直接建交方案以《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形式交给富尔,并先由谢黎、吴晓达(外交学会副秘书长)征求富尔意见。这是中方第一次将《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以文本形式提交给富尔。当时参与富尔访华谈判过程的张锡昌(外交部西欧司法国科负责人,谈判时多做记录)回忆,自己在陪同富尔到上海后不多时,就被叫到总理办公室。总理口述了三项默契的内容,他记录并翻译成法文后交给了富尔。这一回忆在时间和内容上都是不准确的。在时间上,中方在112日晨才将文本交给富尔,而不是富尔抵达后不久;在内容上,张锡昌回忆的三项默契内容并不是111日同富尔谈的《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草案)》,而是在112日上午周恩来再次同富尔会谈后形成的文本定稿。参见张锡昌《亲历中法建交》,《春华秋实四十年——中法建交回忆录》,第2122页。上午11时,周恩来同富尔在上海和平饭店继续就谈话要点中的细节进行商谈。除了部分文字的修订外,有实质性争议的主要体现在三项默契的第1条、第3条内容上。其一,第(三)款第1条原文为:“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再承认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富尔要把后半句删掉。他解释说,前半句提法已经够清楚了,“唯一合法政府”当然不会再有另一个,根据后半句的提法,法国需要通知对方,又不是无条件了,因此要避免这个提法。“有了这一条,就不必再有其他,既然是一夫一妻制,我说她是我的夫人,当然不会有第二个夫人。”但周恩来要求,取消这半句,又要能把这个意思包括进去,询问富尔“有什么办法没有”?富尔提议可以用“由此而产生的国际法方面的后果”,中方觉得并不清楚,希望采用“包含着自动地不再承认……”,富尔则“不愿意这样明确”,中方又提议用“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就自动地失去了它的代表性”。最后,根据富尔的提议,最终文本采取了“这就自动地包含着这个资格不再属于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其二,第(三)款第3条原文是:“中法建立外交关系后,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撤回它驻在法国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法国也相应地撤回它驻在台湾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富尔希望变成“中法建立外交关系后,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撤回它驻在法国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的情况下,法国也相应地撤回它驻在台湾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富尔的改动虽然只增加了4个字,但却改变了原条款的性质。原条款要求在中法建交后,法台不能再保持“外交代表”及其机构,但改动后,却变成了条件句,即只有在台湾撤回它驻在法国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的情况下,法国才撤出它驻在台湾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言下之意,如果台湾不主动断绝与法“外交”关系,不主动撤回在法“外交代表”,法国则将保持它在台湾的“外交代表”。对于富尔的这一意图中方非常清楚。周恩来明确指出,这就要“改变形式和性质”,需要“相互间先有谅解”,最终中方同意富尔的这一修改。[15]这个“相互间先有谅解”究竟指什么,当时周恩来没有进一步说明,但联系到中法双方的历次会谈,尤其是111日的会谈,不难推测,即便法台各自保留原“外交人员”,他们也将不能作为“外交代表”。在111日的会谈中,富尔曾表示,中法建交后,如果台湾撤回它驻在法国的“外交代表”,法国也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台湾全撤,法国也全撤;如果台湾留一个人,法国也留一个人。总理强调,“但不能是‘外交’代表”,富尔表示同意。《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两国直接建交方案、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19631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10。

  112晚,周恩来、陈毅接见富尔谈关于中印边界问题。谈话前,周恩来将印好的《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交给富尔,并提醒“经过印度时要很注意,不仅印度人自己搞鬼,在印度,美国明的暗的特务到处都是”[16]。周恩来和富尔还分别在谈话要点上签了字,不过富尔申明,他的签字是非正式的,有待戴高乐将军做出正式决定。不过,让富尔带回去的并不是签字文本,笔者也未在中国外交部解密档案中发现有签字文本。Edgar Faure, “Reconnaissance de la Chine”, Revue de la Fondation et de lInstitut Charles de GaulleEspoir1972No1p 24;张锡昌:《亲历中法建交》,《春华秋实四十年——中法建交回忆录》,第24页。另外,官方外交史中也提到了签字的情况,见王泰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第2卷,第368页。就这样,以《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最终文本《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最终文本,可参见《关于中法建交问题的三个文件(1963112日至1964128日)》,外交部档案:110-01998-02。在为纪念中法建交40周年出版的《中法建交四十年重要文献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9192页)中公开了这一文献。富尔把这一文件的法文本带回法国,收入现已出版的法国外交部官方档案集,见DDF1963TOME II pp458459。形成为标志,中法建交第一阶段的任务顺利完成。次日,富尔即离沪飞抵云南昆明,在那里游览2天后于115日离开中国。

  从《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形成过程及其内容来看,我们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并不是一个单方的文件,而是中法平等协商的结果。在1030日,富尔同陈毅的谈话中还一再强调,如果中方准备提出文件,最好事先让他看一下,“如果法国收到了文件,政府就会考虑。如果文件精神和我说的不一样,有些问题没有提到,那就产生麻烦。正像两个人凭照片订婚,需要有一张真实的照片”。陈毅答复说,如果搞出一个文件经过双方同意,一定请富尔带回去,“中国绝不强加于人”。[11]《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形成过程完全体现了陈毅的话。最初的有步骤建交方案遭到富尔反对后,中方很快删除了相关内容,进而提出直接建交方案;112日,在对后一方案的讨论中,中方又根据富尔的提议,实质性修改了三项默契中两项的表述方式。富尔对这个方案比较满意,承认“再不能讲价钱了”。[14]所以,富尔在给戴高乐汇报这份文件时,说它是“单边的”(unilatéral),并且掩盖了他也签字的事实,[17]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二,在富尔访华的基础上,中法成功完成了建交谈判,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无论对内对外,法国官方都声称,法国同中国建交完全是“无条件的”,法国没有义务撤销对蒋介石的承认,也并未在联合国问题上作出妥协。这些可以体现在戴高乐196418日在内阁会议上的发言、22日法国外交部部长德姆维尔在国民议会外交委员会上的发言、15日法国向美国通报情况时的说辞以及富尔在196418日答费加罗报记者问,等等。参见de Bernard Tricot ed, Létablissement de relations diplomatiques entre la France et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pp3031US Department of State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641968V30ChinaWashington DC:USGPO 1998 pp 13;《中法建交情况和有关问题及中央批示(1964124日)》,外交部档案:110-01998-01。但是,没有先决条件并不等于法国不承担任何义务。法国要承担的义务集中体现在《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中的中法三项默契。进一步来说,就是法国不支持制造“两个中国”,并通过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支持新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不保持法台之间的“外交关系”三项具体内容表现出来。富尔也“注意到了三项默契”,认为这是现实的,并把其内容总结为:没有“两个中国”;法国投票支持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根据台湾的行动,法国采取相应的行动。[18]虽然中方确实并未要求法国主动断绝与蒋介石的关系,但通过法国不支持制造“两个中国”、法国承诺不保持与台“外交关系”等义务,法国再也无法维持同台湾原有的关系,最终“断交”也是必然结果。所以,法国官方说的“无条件”至少是掩盖了部分事实。

  第三,《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形成,并没有解决中法之间的全部问题,它本身就是求同存异的结果。所谓“同”,就是在共同反对“两个中国”立场上所达成的三项默契;而所谓“异”,则体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在台湾的地位问题上,中方一直表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富尔指出,这一问题超出了法国的权限,台湾和北京都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把台湾的存在取消。[19]二是法台可能保持“领事”关系的问题,富尔在历次会谈中都强调,中法建交后法国想要在台湾保留“领事”,根据国际法,领事关系不算外交关系[15]。中方考虑到法方国内政治情况,同意不将这一点写入文本中,但双方对这一问题实际上是有默契的。 10月30,陈毅在同富尔的谈话中已表示,“只要法国在台湾留下一个人不是事实上成为‘两个中国’那我不反对”。周恩来在同富尔11月2的会谈中,总理问:“前天晚上说过,如果台湾在巴黎留下领事,国际法上是不是算有外交关系?”富尔答:“没有外交关系只是领事。”总理说:“根据国际法,没有外交地位,也不发生承认问题。”富尔表示:“实质同意,但不要见诸文字”。见《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关于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问题(19631030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12;《周恩来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两国直接建交方案、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1963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3。求同存异的结果,一方面是推进了富尔访华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也为将来的中法正式建交谈判、互换大使和建交后中法关系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 参 引 文 献 ]

  1]《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改善中法两国关系(19631024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9。

  2 Charles de Gaulle lettres notes et carnets19611963 Paris:Plon1986pp374375

  3de Bernard Tricot ed, Létablissement de relations diplomatiques entre la France et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ParisFondation Charles de Gaulle 1995 pp2628

  4Charles de Gaulle lettres notes et carnets 19611963 pp374375;《周恩来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改善中法两国关系(19631023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8。

  5]《周恩来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改善中法两国关系(19631023)》,外交部档案:110-01982-08。

  6]《周恩来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改善中法两国关系(19631023)》,外交部档案:110-01982-08;《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改善中法两国关系(19631024)》,外交部档案:110-01982-09。

  7]张锡昌:《亲历中法建交》,黄舍骄主编:《春华秋实四十年——中法建交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9页。

  8]《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改善中法两国关系(19631025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11。

  9]《法国前总理富尔面交周恩来总理的法国总统戴高乐给他的亲笔信、富尔准备向戴高乐提出的报告及补充说明等(196310928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7。

  10]《关于与法国谈判建立两国外交关系的意见、同意裴特里为瑞典新任驻华大使、伊拉克要求援助事、英国画刊刊登侮辱毛主席图片事(19631019日至1129日)》,外交部档案:110-01189-10;《我与法国谈判建立两国外交关系的意见及周恩来总理的批示(19631028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15。

  11]《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关于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问题(19631030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12
  
12]《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92页。

  13]《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中法有步骤建交方案(19631031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13。

  14]《毛泽东主席对周恩来总理关于中法建交问题请示的批复、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周恩来总理批示(19631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6。

  15]《周恩来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两国直接建交方案、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1963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3。

  16]《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关于中印边界问题(1963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04。

  17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Doc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c,ais1963 TOME II ParisImprimerie Nationale 2001p476

  18]《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两国直接建交方案、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19631112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10。

  19DDF 1963 TOME IIp474;《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接见法国前总理富尔谈改善中法两国关系(19631025日)》,外交部档案:110-01982-11。

  [收稿日期]2011-12-08

  [作者简介]姚百慧,历史学博士,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100089。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世纪国际格局的演变与大国关系互动研究》(11&ZD133)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国际关系史史料的整理与研究》(SZ201010028010)的阶段性成果。

  ①主要成果包括:张锡昌、周剑卿:《战后法国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王泰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第2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潘敬国、张颖:《中法建交中的美台因素》,《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3期;姚百慧:《论美国与中法建交的关系》,《世界历史》2010年第3期;Garret Martin,“Playing the China Card? Revisiting Frances Recognition of Communist China 19631964”,Journal of Cold War StudiesWinter 2008Vol10Issue 1pp5280Fredrik Logevall, “ The French Recognition of China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Vietnam War ”, in Priscilla Roberts ed Behind the Bamboo Curtain China Vietnam and the World beyond Asia Washington DC: 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2006 pp153171; 福田园:《中法邦交正常化(1964年)和“一个中国”原则的形成——法台断交和围绕“唯一合法政府”的交涉》,〔日〕《国际政治》第163号(20111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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