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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河 吴佳齐|承载与守护:新中国档案工作研究(1949—1959年)
发布时间: 2025-09-09    作者:李洪河 吴佳齐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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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档案工作十分薄弱,从收集整理到保管利用尚没有统一的规范,大多数地区甚至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为此,党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的同时借鉴苏联经验,逐步实现了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的系统化与制度化,积极建立并完善了档案组织机构,培养了大批档案干部,逐步摸索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的档案工作体系,在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档案工作作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不仅为党和国家制订各项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新中国的政治与社会发展贡献了力量,成为党和国家历史最重要的信息载体,同时也守护着国家的历史机密,承载着国家的历史记忆。

  [关键词]档案工作;立卷;归档;国家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做好档案工作不仅守护着国家发展历史,也承载着国家的历史记忆。同时,有组织的档案工作也是国家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档案工作是发掘档案历史价值,服务现实、放眼未来的重要内容。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能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是制定计划、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当前,学界对档案工作的研究大多聚焦于档案学视角,以研究档案信息化与实践为主,仅有少数学者对历史档案的利用、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的演进脉络、档案事业史等进行了概述,对档案工作的历史进程梳理较少。鉴于此,本文从历史背景出发,结合相关档案、报刊及地方史志等,拟对1949—1959年档案工作的困境及党和政府的应对等进行系统梳理,进而探讨新中国档案工作的发展及其作用。
  一、档案工作步履维艰
  作为人类历史最重要的载体之一,档案通过自身记载向后人揭示了历史真相,而档案工作关系着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同时也涉及国家机密。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档案工作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档案保管呈现出分散与不统一状态,且因战争导致档案工作遭遇极大难题,不少档案遗失,仅存的少数档案也是由不少先烈牺牲生命守护下来的。当时也没有形成统一与正规的档案管理,党内关于文书档案工作最早的一份文件大约是1930年瞿秋白拟订的《文件处置办法》。1938年4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了《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新公文程式》。但这些都是为战时灵活工作需要而设计的,要求迅速、适当地解决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各种工作繁复,文件材料日益增多。以上海为例,至1951年7月,已归档文件8802份、党刊3323份、公开资料37030份,共计49155份,再加上尚未归档材料,全部约5万余份。可见,各地档案整理任务之繁重。总体来看,全国档案工作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问题。
  档案业务无统一领导,实际工作分散且零碎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大部分地区档案工作制度、方法不统一,业务范围亦不明确,再加上干部少、任务重、机构不健全,导致文件管理紊乱现象十分严重。中央各部委“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科学整理方法,只有总工会一开始建立这一工作,就把档案与资料分开整理,工作中的文书采用了政务院的公文处理程序与苏联档案专家的档案整理方法,实行了统一制发表格,各部分别编卷,最后集中于档案室一套比较正规的制度”。“党中央其他各部委一般说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归档制度,因此,工作中的文书还没有完整的编成案卷,只是单份地保存起来,或按图书分类的办法保存起来;更有些文件因为没有一定的处理规程(原稿最后归在那里)而分散不完整甚至下落不明(如政研室起草的文件可能存在政务院)”。中央各大机关的档案材料多分散在各个部门,中央办公厅秘书处或办公室下所设立的档案科(室)一般只保存办公厅的文件,这些文件很多也没有经过整理。与此同时,因各地多未建立相关档案机构,已建立的档案机构名称也不相同。在隶属关系上除各省区(市)党委的档案由党委直接管理外,其他各部门的档案多以工作方便为中心,所以隶属关系也不统一。以中共中央西南局为例,“各地一般还未来得及认真的建立档案工作,这时,对文件管理上一般是很紊乱的”,后来,由于各项工作的开展,文件增多,特别是工作的需要及加强保密工作后,各地才开始重视档案工作,但“已建立的档案机构名目不一,有的叫档案室,有的叫材料室,也有叫资料室的”。这也导致了档案保管的分散凌乱。例如,历史档案保存在文物保管委员会,旧中国有关财经问题的档案保存在财经委员会与其他地方机关,一般机关的档案则保存在图书馆与政府部门里。此外,各级领导机构对档案管理的方法也不够重视,相关档案文件收发干部队伍不充实或有的调动频繁,无专人负责及手续不清,致使许多重要文件、指示收不回来,甚至遗失太多。随着新中国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地展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均迫切需要建立专门机构,保存和整理各种档案材料,作为检查工作、积累经验和制定政策的根据。
  文件失密问题频发 由于文件之多、种类之繁且无专人管理或管理不周,失密现象非常严重。新中国成立之初,尽管部分新成立的机关均调配一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收集了一些必要材料,也保存了各种工作记录,但因对档案保密性认识不到位,多数档案干部在思想上还未意识到保密工作关系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重大利益,导致在档案工作中缺少必要的政治警觉性,一些秘密文件被敌人或特务所窃取。例如,1949年12月初,在天津的俄语报上发表了一则消息,称天津破获了国民党特务组织,其企图窃取与复写某些国家机关的秘密文件。随后,各地方政府发布通令,要求提高警惕,严密防范土匪特务之破坏活动,为档案工作敲响了警钟。与此同时,因对档案工作缺乏统一的领导及对档案监督不够重视等,导致档案文件的保密工作无从保证。例如,中共中央华北局各地党委档案文件遗失现象严重,仅华北局主办的《建设》杂志即遗失305份;《平原建设》遗失836份,其中,中共聊城地委共计遗失410份,几占总失数的1/2。从中共中央华东局直属机关和各地档案工作的情况看,由于缺乏有经验的干部和人手少、设备差,导致档案工作“一般只起到了消极的保管作用,没有起到整理、编纂和主动向领导上提供材料的积极作用”。因此,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警惕性,加强保密工作刻不容缓。
  档案分类不明晰 新中国成立初期,大多数地区对档案分类工作认识不够、经验不足,对存档材料分类皆不加选择,导致在管理上档案与资料不分,材料多而乱、整理困难,人力物力浪费现象严重。档案分类问题作为档案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一方面是为了系统、科学、有分别地管理和保存材料,以便必要时查用;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及时利用材料,作为工作的参考。与此同时,整理档案方法也是不一致的,在某些部门里,“卷宗档案的区分不是根据首先所制定好的周密研究出来的分类大纲,而是根据假拟的十进分类法,这种方法是适用于图书馆里的图书分类,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档案分类”。还有不少档案部门按“门、类、纲、目”保存,“没有系统地装订成卷,有的只按收发文编号保存,有的根本没有目录”。因此,探索档案分类的科学方法,无论对档案的整理和保存,还是对档案利用工作都十分重要。此外,在档案与资料的区分问题上,相关档案管理干部对档案、文件、报刊等缺乏认知,同样影响档案管理、保存及有关工作的开展与完善。
  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档案工作,从收集整理到保管利用没有统一的规范,大多数地区甚至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工作十分薄弱。因此,迫切需要解决上述问题,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档案工作统筹规划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同时也为使档案工作配合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党和政府对全国档案工作进行一系列统筹规划。
  (一)做出相关部署
  为使档案工作进一步配合全国各项工作,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做出一系列部署。195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处邀请中央各部委举行了一次档案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13个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在会上交流了档案工作的情况与问题,原则上决定了党政军三大系统保管文件的分工,建议各部委建立各自集中的档案室。4月,为加强文件保密工作,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保密工作会议。随后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全国各地开始加强保密工作。例如,中共新乡地委在党的中心工作运动中,自上而下地由党内到党外,贯彻了保密工作精神,加强了保密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1953年全年共收发各种电报4532份,党刊59227份,完全杜绝了失密。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始制定各种公文及档案工作文件、法规。195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秘书厅分别召开第一次全国秘书长和秘书处长会议。会议通过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强调,档案以“集中管理为原则”。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过秘书处创办了内部刊物《材料工作通讯》,用以指导提高当时的档案工作效率,为档案工作者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和讨论平台。9月,政务院正式颁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对档案的管理、编号、归档、调阅等工作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各中央局及省、市委办公厅也都积极研究,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参考,如《华东局办公厅关于健全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共中央西南局秘书处对各省区(市)党委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华北区各级党委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等。据统计,至1954年底,“有五个中央局都召开过各省的秘书工作和档案工作会议,分局和省、市委也有十几个单位召开过范围大小不同的(有的是直属机关,有的还包括地市委机关)档案工作会议”。
  1954年11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在国务院设立国家档案局。自此,全国档案事业有了统一的领导机关。12月,第一次党的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会议规定了工作作风应当是“边做边学,稳步前进”。与会人员返回各机关后,迅速传达了此次会议精神和《暂行条例》,并较为系统地检查了本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情况,制定了工作方针和方法。此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进一步研究档案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955年4月,“为了全盘考虑筹建国家档案馆的问题”,国家档案局给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及各大区临时档案保管处发函,商请协助了解“全国各地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日伪国民党时期及以前的历代档案的情况”,为日后收集革命历史档案打下了基础。中央档案馆于1959年正式建成,各省、市、县也陆续筹建档案馆。至1959年底,全国省档案馆、县档案馆一共有1400多个,还有一些专区级档案馆;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档案局,档案工作在全国各地都已经引起了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以适应当时国家机关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对档案资料的迫切需要,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颁布,提出:“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业务,又是一项机要工作,但在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中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因此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机关的办公厅(秘书处、室)必须把档案工作列为经常的重要业务之一,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地改进和提高业务水平,使它能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12月,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档案工作发展方针应当是“稳步的、积极的”,其后两三年内应着重做好机关档案室工作。1957年2月28日,国务院又批准了《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以下简称《暂行通则》),为建立健全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引导。自此,各地区也在中央的统一指导下开始了对档案工作进一步探索与实践。
  (二)借鉴苏联经验
  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正确地解决了利用档案材料来为全体劳动人民服务的国家”,其档案建设的经验非常丰富。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少苏联专家来华指导档案工作。如1949年11月,苏联档案专家米留申来华参观了解档案保管工作,指出了当时中国档案工作中“无领导、不统一、无制度、警惕差、欠条理等缺点”,并介绍了苏联对档案工作的重视与要求。12月27日,米留申在档案工作者座谈会上作了《关于档案工作的一般问题及中国档案工作目前的缺点》的报告,分别从档案工作对党和国家的意义、档案工作的内容、档案工作人员的要求以及当时中国档案工作的缺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随后,一些地方开始学习苏联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同时不断摸索、互相借鉴,逐步走向统一与正规的档案管理。例如,1950年6月,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秘书处档案室成立后,其档案工作基本上可以做到“不紊乱、不损污、不遗失、需用时能迅速找到”。米留申曾先后于6月5日、7月20日、8月10日三次致信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建议成立国家档案局,成立五个中央国家档案馆,制定全国统一的文书档案工作制度、全国统一的标准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一览表”。8月28日,米留申在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会)与中共中央秘书档案工作座谈会上作了《关于改善中国国家机关、团体文书档案工作的任务》的报告。1952年11月17—20日,苏联档案专家姆·斯·谢列滋涅夫在北京对各部、委、局及其他机关、团体的秘书处、办公厅的工作人员作了关于《苏联文书处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演讲,详细介绍了苏联文书处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及其问题。同时,他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专修班讲授“档案组织与技术”课程,该课程包括“苏联档案史”“苏联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共10讲)。上述苏联档案工作的经验,为增强新中国机关干部档案工作意识以及探讨、研究有关问题等提供了借鉴。
  总的来说,党和政府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商讨并部署、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为当时档案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政策指引;也正是对档案工作的积极统筹并借鉴苏联经验,才推动了这一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三、档案工作实践进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档案工作经历了由混乱、分散到完整、系统的过程,其中包括档案工作程序的系统化与制度化、档案组织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养与教育等一系列环节。
  (一)档案工作程序的系统化与制度化
  档案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几个部分,只有完善了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才能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作程序。
  1.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因受战争影响,不少地区历史档案遗失、损毁的情况比较严重。例如,1949年11月,湖北省人民邮政管理局恩施分局因战争造成档案账册等被烧毁、残缺不全。尽管如此,党和政府依旧在努力开展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1950年1月,政务院第三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政务院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各单位,统一指导与处理国内外有关国民党政府中央各机关人员档案等接收事宜,并责成地方接管机关妥为保管、报告情况并不得使之与地方行政机构之档案资财合并。湖北省人民政府秘书厅档案室在处理废旧档案过程中据此将伪政府田粮处、审计处旧卷分别清理,对于1945年12月10日以前已过期无参考必要的案卷一律作废,其后的各类案卷按类别顺序妥为保存,以备查调。
  因当时未形成比较系统的档案整理与保存规范,档案管理人员仅能整理机关部门接触到的相关文书。例如,中共中央华南分局从1950年档案室成立至1951年,“收集工作仍是被动与无计划,档案仍是不全”。1952年前后,也仅有部分地区通过对档案工作的逐步摸索,开始对历史档案进行整理。例如,中共福建省委秘书处1952年着手整理省委1949年档案时,发现当时所存档案极不完整,“仅有省委成文的六十五件、办公厅六件、宣传部十四件、社会部六件、侨委四件、工委二件、青委一件、财委一件”,可见当时档案整理之艰难。为做到严格保密和档案的集中保管,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武汉市人民政府曾要求各行政单位协同保密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文件清理工作,以解放后3年为限,努力将散存在各处的文件集中清理、统计。中共中央中南局颁布了《关于党内文件的清理办法与清退制度的规定》,中共河南省委秘书处颁布了《关于加强党内文件印刷、发行、保管、清理的几个规定》,文书档案整理日趋规范。
  为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195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关于收集革命历史档案的办法的通知》下发,要求收集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内,共产党和它所领导的人民政权、军队、青年团以及其他革命群众团体所形成的档案”。此通知下发之前的10—11月,《人民日报》曾发表《谈访书漫步书林》《尽快抢救珍贵的历史档案资料》等文章,呼吁抢救历史档案资料。此后,更有学者撰文呼吁对原东北图书馆历史文献部(即辽宁省图书馆历史文献部)所藏240余万件历史档案资料加以保护。档案收集工作逐步受到重视。至1958年,全国各地大力开展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据统计,“山西、河南、河北等二十三个省、市、自治区共收集到革命历史档案资料五十七万余件、一万五千九百公斤又二万余卷。另外,中央机关收集到七千余件。”
  2.档案的合理分类立卷与归档工作
  如前所述,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档案与资料的区分以及档案分类的问题,在各机关曾引起激烈的讨论。时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处材料科科长的裴桐认为,档案与资料不应根据形式来划分,而应根据是不是本机关所形成的这一基本特点来划分,整理档案应当采用以组织机构为基本的分类方法,整理资料应当采用按文件内容性质为基本的分类方法。中共中央华东局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兼档案室主任吴宝康认为:“档案就是全国全党的工作历史的真实材料,就一个机关或一个部门而言,则是本机关本部门所办理的、足以说明本机关本部门的真实工作历史的一切文书材料。凡无需本机关或本部门办理,而由其他机关送来参考或备案备查的文件材料(包括刊物),则均为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规定:“凡本部所属各局、队及其他单位在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一切文件(包括收发文件、命令、通令、决议、章程、条例、记录、总结、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统计材料、会计报表、人员编制表、合同、照像、影片、图表、簿本、工作手册以及其他类似的文件和材料),均应视为国家掌握的档案,采取统一与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究竟什么是档案呢?国家的全部档案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所属各级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就一个机关来看,则应是本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也就是说,档案是机关、团体、企业、部队、学校等工作或者个人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反映,而资料主要指党刊、政刊、书籍、报纸、杂志等。
  在档案的分类立卷与归档工作方面,当时档案工作者逐步认识到,“所谓按组织机构来分类,并不是按来文机关,而是按形成档案的机关,它的组织机构来分类”。同时,这一分类不是以个别文件为单位,而是案卷的分类,也就是机关内部各组织单位的案卷(包括收文、发文和内部文件)应按组织机构分开,而不应混合。新中国成立初期,最早的立卷工作借鉴了苏联的经验(时称“芬特”),后国家档案局局长曾三将其改为“全宗”,即一个机关在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的总和,这个总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对文件进行分类立卷后,接着就是拟制封面、选拟卷题、计算卷内起止日期、编制卷内目录等。这些工作只有全部结束,案卷才算完全立好,才能对案卷进行统一归档。例如,中共中央华北局各机关档案即在对各办文部门档案进行整理后由档案员负责立卷,具体包括编制卷内目录及文件张号,写考证表,撰写案卷标题,装订,案卷的排列、编号和写案卷目录表,随后按照程序归档存放。
  在档案立卷归档工作逐步系统化的过程中,相关档案工作制度不断完善。1951年9月29日,政务院颁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为各地完善相关归档制度提供了依据。例如,中共中央西南局秘书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处编印的《材料工作通讯》及其他有关档案工作的文件,不断改进了部门档案工作,形成了统一的归档文件处理程序。1957年2月28日通过的《暂行通则》,对机关文书材料的立卷和归档、档案材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做出详细规定,从而使新中国的档案工作实现了由分散、凌乱向系统化、制度化方向的演变。
  3.档案的集中管理与利用工作
  为了便于保管档案,整理好的档案要编制保管期限参考表。例如,国家档案局武汉管理处的档案保管,是由管理人员根据全宗文件的情况提出哪些文件应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哪些文件应暂时保存,作为立卷者的参考,进而划分保管期限。为了便于档案集中管理,不少地区还建立了专门的档案室、资料室,修建了适合放置并长久保存档案文件的房屋。如中共辽东省委秘书处提出,为使档案材料能安全保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档案室要有必要的物质设备(如档案库、卷柜等),门窗亦要坚固。
  档案调阅与利用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暂行通则》规定,调阅档案必须建立制度,手续力求简便;调阅绝密和普通档案材料,批准手续应该有所不同。案卷借出的时候需填写“代卷卡片”,以便催退和了解利用情况。与此同时,国家档案局还要求各机关主动想办法开展利用工作,可以根据机关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编制各种参考工具书、专题卡片目录等,也可以编纂文件选集,以便档案的调阅与利用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根据《暂行通则》,各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调档制度。例如,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档案科规定,调阅档案材料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退还时应详加检查;机关内部调阅档案材料,须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外部借阅须持有借阅机关负责人和党内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经保管档案机构的领导人批准;等等。
  (二)档案组织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如前所述,为统筹推进全国档案工作,党和政府一直在探索成立总的档案机构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但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国民经济亟待恢复,全国统一的档案机构无法立刻成立。为开展相关档案工作,不少地区成立了各级党委的总档案室,由各该级秘书处或办公厅(室)直接领导,在业务上受其直属上级档案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也就是说,此时全国档案工作主要是由各单位党委、行政部门分别管理。
  与此同时,当时行政区划变更、机构改组等情况时有发生,也导致了档案工作混乱。例如,1953年华东教育部改组为华东高等教育局、教育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扫盲委员会四个机构时,其相关档案拆散后由新设的机构各自取走,其中无人要的档案,就被许多干部分别带到新的工作岗位上去了。为解决这一问题,195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局撤销后档案集中管理的办法》出台,各中央局办公厅都对集中档案工作做了及时传达和布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为此制定了《关于机关合并时的档案处理办法》。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国民经济开始复苏,建立独立的档案组织机构迫在眉睫。
  1954年12月通过的《暂行条例》规定,计划在三四年的时间内在省、市级以上机关完成建立档案科(室)以及整理过去积存的文件等各项工作。随后,各省、市相继完善了档案机构。例如,1955年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根据《暂行条例》设立了档案科,负责管理市委办公厅形成的档案,指导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的文书处理及档案工作。5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召开全省第一次党的档案工作会议,就各市地委和县委档案机构设置、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提出了改进意见。
  1956年4月,第二次党的全国档案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县委秘书部门设立档案室,管理县、乡(镇)级党的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档案工作。依据这一要求,到1958年底,河北的藁城、怀来、高阳、定县、承德等11个县(市)建立了档案馆。同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决定》颁布,要求加强各级档案工作机构。各地随即纷纷展开档案机构建设,如武汉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决定〉建立与健全档案机构的方案》后,绝大部分单位积极贯彻该方案,在各单位办公室或秘书室下成立档案室,并视业务需要,在已有编制内配备1—3名档案人员。
  为实现对档案工作统一管理及适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发出,指出:“在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之后,各级档案管理机构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机构。为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应规定各级档案管理机构在中央由中央办公厅主任直接领导,在地方由各级党委秘书长直接领导(不设秘书长的县委由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3月2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成立省档案局,与省档案馆合署办公。3月7日,中共新乡地委办公室决定将地委机关档案室和专署机关档案室合并,建立新乡专区档案管理处,负责对全区档案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12月,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对全市党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档案事业管理机构,在市人民委员会直属下设立档案事业管理处,统一指导市属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同年,中央档案馆成立。至此,全国党政档案工作分系统领导的局面结束,各省档案工作由省委统一领导的体制正式形成。
  (三)档案工作人员的培养与教育
  因党和政府相关文件资料日益增多,档案工作需要大量人力支持,但当时国家正处于大规模经济与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不少省区仅能配备少数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如中共中央西南局“各省区档案工作的干部,除重庆市委设有两个专职干部外,川东、川南、川西、川北、云南均没有管理档案的专职人员,一般是由秘书兼,也有由收发及机要人员兼管的”。
  为培养档案工作人员,中国人民大学于1952年11月15日开办了档案专修班,第一期历时7个半月,在苏联专家姆·斯·谢列滋涅夫执教下,培养了102名学员,出版了《苏联档案史》《苏联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苏联文书处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苏联档案事业的历史与组织(下册)》四种档案业务书籍,为此后档案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养打下了基础。这些学员经过培训,回到各自单位后迅速展开了档案工作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例如,中共山西省委秘书处的赵巨华在学习后,立即将学习情况向有关领导做了汇报,同时制定出该省档案人员具体的学习与培训计划。1953年8月3—19日,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档案室及各地、市委档案员20余人集中到省委进行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为“苏联档案专家讲授提纲中的绪论、文书处理工作两部分及档案与资料的区分”。在具体的培训方法上,各地广泛采用以档案室为课堂,以档案材料为教材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与此同时,各地还加强了档案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为此后各地档案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1956年4月1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加紧培养干部、提高档案工作的业务水平和科学水平”。随后,各地区开始了对档案工作人员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例如,5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举办了为期半个月的文书档案业务短期训练班,由中国人民大学教师陈兆裎讲授苏联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由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干部讲授保密工作等。“参加学习的有市、区两级党、政、群机关,中央驻沪机关,解放军驻沪部队的文书、档案干部及部分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共569人。这是上海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文书档案工作人员较系统的业务培训”。随着各地区档案工作的逐步完善,档案工作干部的培养也在不断进行,到1959年,全国共配备了档案工作干部170241人,其中专职干部26278人,全国档案工作人员培养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通过不断培训,各地区逐步培养了一批具有专业素养和业务知识的档案工作人员,他们通过档案业务的学习与实践,推动了档案工作向制度化、系统化方向的演进。
  四、档案工作成效显著
  1949—1959年,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党和政府逐步摸索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的档案工作体系,并开始在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服务于国家建设的信息载体 随着党和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逐步重视,同时积极借鉴苏联经验,经过不断摸索,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档案是服务于国家建设的信息载体,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1954年,吴宝康提出:“摆在我们档案工作者与文书处理工作者面前的任务,就是从实现党与国家的总路线出发,努力健全或建立机关、团体、企业、部队、学校的文书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从而克服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国家经济与文化建设而服务”。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56年上半年,全国由于充分利用各种馆藏标准设计图纸并重复使用这些图纸,约节省了600万个设计工作日,相当于5万名设计人员半年的工作。据轻工业部和纺织工业部的统计,这两个部所属的设计院在1953—1956年共节省216万个工作日。1958年4月6—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家档案局分别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党的和国家机关的档案工作会议。这两个会议都指出,档案工作必须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服务;档案部门应该和科学研究机构取得密切联系,根据其需要提供档案资料。会议认为,各地档案部门应当注意协助区乡机关和工农业基层生产组织整理和保管好档案资料。据此,各地积极贯彻会议精神,例如,四川省水利厅为了适应发展农业生产和兴修水利的需要,将有关专县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技术档案,编成了“专县性农田水利”专题目录;为了满足川西平原农田灌溉和工业用水的需要,将都江堰灌区、宦渠堰灌区的工程技术档案,编成了“川西区农田水利”专题目录;为了满足建设农村水力发电站的需要,将有关水力发电工程的技术档案,编成了“水力发电工程”专题目录,发给利用的单位。全国各地积极利用档案并服务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建设,逐步成为此后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实上,科学管理并有效使用档案,对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科研和生产效率等都具有积极作用。借助档案,后人可以充分利用前人的成果,实现知识创新特别是科学技术创新,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量事实充分说明,档案在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提高科技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重视档案价值,发挥档案工作的社会功能,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的广泛利用 基于档案工作人员认识的提高、档案工作系统化的增强以及各级档案机构的不断完善,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保存档案得以提供给社会各方面广泛利用。例如,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庆市档案馆自筹建后就十分重视档案的利用工作。1959年11月9日,该档案馆制定了《利用档案资料暂行办法》,内容包括及时了解当前中心工作的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等。河南省新乡专区档案资料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到1959年,利用各种档案资料编出各种经验汇集224957件;全区除鹤壁新建市没有编“史志”外,其余27个市、县都编出了各种史志资料;“通过编写资料、大批提供利用,在全区基本上消灭了积存文件的基础上,编出了6647件档案馆、室查找利用工具”。截至1959年,全国各地档案馆大力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多种方式为各项工作积极提供了丰富的档案资料,据14个省市、63个中央机关的统计,历年来提供利用档案资料1262万人次、1999万卷次,为便利提供利用编写了参考工具2425万余件。
  总之,随着各地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逐步成为党和国家历史最重要的信息载体,不仅为党和国家制订各项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也为新中国的政治与社会发展贡献了力量。更重要的是,党和国家通过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对档案的认识逐步提高,不仅转变了思想,而且学习了正确组织档案文件的方法,加速了公文的处理,提高了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了档案的广泛利用。此后,档案工作逐步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守护着国家的历史机密,同时也承载着国家的历史记忆。
  本文为中原院士基金项目“新中国史档案资源的整理与应用研究”(豫财行〔2020〕140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洪河,法学博士,教授,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吴佳齐,博士研究生,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5年第4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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