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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涛:从“以苏为师”到独立探索——新中国推行劳卫制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 2025-11-10    作者:姚涛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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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在向苏联学习的背景下,以苏联“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为参考,劳卫制最初以“体育锻炼标准”的形式引入中国。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项目设置过于烦琐、测验标准相对偏高等问题,限制了劳卫制的普遍推行。据此,国家体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劳卫制进行了修改,使之简便易行。20世纪60年代,劳卫制被“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所取代。回顾劳卫制的推行过程,其不仅促进了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从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到提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第二次结合”、独立探索中国体育建设道路的努力与尝试。
  [关键词]群众体育;劳卫制;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尽快建立起人民体育事业,党和政府明确提出了学习苏联社会主义体育先进经验的要求。在10月26日召开的全国体育总会筹备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朱德在会上强调:“要学习苏联体育方面的好的经验。”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冯文彬提出:“中国的体育应有民族的特性,但必须与各国进步的体育运动相联合,特别是学习苏联体育方面成功的经验,做到中国的体育是世界新体育运动的一部分”。“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以下简称劳卫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苏联引入中国的。从1950年4月苏联青年代表团的达拉索夫第一次向中国人民介绍苏联的劳卫制,到1965年3月劳卫制被“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所取代,劳卫制在新中国经历了15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学界有关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劳卫制的引入、推行等视角展开,对劳卫制在增强人民体质、普及群众性体育运动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在推行劳卫制过程中引发的争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对推行劳卫制全过程的宏观审视则尚显不足。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对劳卫制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其为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一项举措,更要关注这一制度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从学习借鉴苏联先进经验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第二次结合”、逐步走向独立自主的曲折历程。有鉴于此,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视角对新中国推行劳卫制的全过程进行更深入地研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向苏联学习:引入劳卫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把体育作为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方法,强调“我们的体育,是要普及于广大群众中去,为人民服务,使体育成为人民的体育运动”,要“为人民的健康、新民主主义的建设和人民的国防而发展体育”。为此,必须在体育工作中坚持普及化和经常化的工作方针,大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但新中国的体育事业初创之时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基础很差,群众体质较弱且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不高;体育干部短缺、体育设施及经费不足;竞技水平低下,被讽为“在18世纪踏步不前”。因此,为了突破普及与提高的双重困境,必须找到一种既简便易行、有利于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又能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打下基础的体育工作方法。
  1950年4月29日,应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的邀请,以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米哈依洛夫为首的苏联青年代表团抵京,参加新中国第一个青年节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成立周年纪念。30日,苏联青年代表团分别出席了首都一些团体所召集的座谈会与讲演会。“苏联体育专家塔勒索夫和白俄罗斯共产主义青年团书记马舍洛夫在体育座谈会上介绍了苏联的体育活动情况,指出苏联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都有充分的运动机会。每个体育家都是热爱祖国的建设者与生产模范”。苏联体育专家介绍:“苏联体育工作的重要经验,是采取了鉴定的办法”,“各种体育运动都有鉴定的标准,依各人的年龄,性别而有不同。体育鉴定分参加劳动国防(成年组)及准备参加劳动国防(未成年组)两组,每组鉴定标准,又分为两个等级(优秀与合格)。如想求得这个等级的成绩,就必须参加各种体育的训练班。成绩优秀者发给优秀奖章,合格者发给一般的合格章”。这是劳卫制第一次被正式介绍到中国。
  作为苏联体育制度的基础,劳卫制是1931年由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倡议推行的。“这个制度分为少年级(十四岁到十五岁的少年参加)、一级和二级,项目和标准各有不同,其目的是使苏联人民,首先是苏联青年,身体全面发展,并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使之成为健康的勇敢的乐观的祖国忠实保卫者和共产主义积极建设者”。
  在苏联共产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劳卫制“在苏联人民中间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千百万苏联人民合格了它的标准,大多数青年男女通常都是胸前带着‘劳卫’制的证章”。1949年“苏联达到‘准备劳动与国防’第一级的有三百多万人,达到第二级的有三十多万人”。到1953年,“苏联达到劳卫制各级标准的已有三千多万人”,极大地推动了体育运动在苏联的普及。同时,劳卫制也为培养大批优秀的运动员奠定了基础。“要获得运动员等级,必先通过‘准备劳动与国防’的测验。例如,‘运动健将’就必须首先获得‘准备劳动与国防’二级的资格,就是说先使身体获得全面发展后,然后将自己最特长的一项再不断的加以提高”。在苏联卫国战争中,以劳卫制为基础的体育事业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因为红军战士们身体的健康,体能的锻炼,是在平日以体育生活方式养成的。在保卫列宁格勒和攻陷柏林的两次战役中,曾表现出红军的英勇,坚强。这种高速度进军的战斗任务的完成,说明了红军的爱国士气与体能同是胜利的条件。”劳卫制既有利于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同时又能改善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增强其保卫社会主义政权的能力,成为新中国学习苏联体育先进经验的必然选择。
  1951年夏,北京市体育分会和青年团市委根据市立第四中学、清华大学等学校重点试行“苏联‘准备劳动与卫国’制度”的经验,研究制定了《暑期体育锻炼标准》及实施办法,在全体留京学生中施行,标准中规定了游泳、跳高、百米跑和掷手榴弹四项运动,在市青年暑期生活委员会的动员下,总计有“七千四百多同学参加了体育活动,组织了五百多个锻炼小组,经过一个多月的锻炼,有一千四百廿人达到了四项标准,光荣的获得了暑期体育锻炼优秀奖章”。参加锻炼的学生纷纷表示“明确了锻炼身体的目的,了解了自己目前健康的情况,重视了体育”,“大部分同学身体都比以前强壮了”。
  1951年秋季开学后,北京市体育分会和青年团市委又制定了《冬季体育锻炼标准》,有102所大中学校46000多人参加,占全市大中学生总数的70%多。12月,全国足球比赛大会召开,全国体育总会筹委会请北京市体育分会向各地区参观团介绍了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制度的情况。这一年冬季,天津、上海、济南、重庆、广州等城市的一些中等以上学校便先后试行了《体育锻炼标准》。例如,江苏省镇江市各校规定,每周3—4天进行1小时左右的体育锻炼,全市参与《体育锻炼标准》锻炼的学生有6810人,占全市学生总数的80%以上。据1952年底的测验结果显示,有944人达到及格标准,168人达到优秀标准。经过锻炼,学生体质普遍增强,镇江市商业学校1953年秋季学期校医门诊次数比前一学期减少208次,学生体重平均每人增加2.16公斤。
  1952年6月20日,全国体育总会筹委会秘书长荣高棠在全国体育总会成立大会上发言时肯定了各地推行“‘锻炼标准’制度”的积极意义,将其列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举措之一。至1953年底,“‘体育锻炼标准’已在全国较广泛地推行,参加这一锻炼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达八十余万人”。
  经过三年的试验,正式推行劳卫制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1954年1月16—21日,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体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确定了1954年的体育工作方针和具体任务,提出“在全国中等以上学校中,有准备、有计划地推行‘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简称‘劳卫制’)的预备级(即原‘体育锻炼标准’),并选择其中条件最好的学校重点试行‘劳卫制’”。“在全国各部队,除加强体育训练外,也应有计划地逐步推行‘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5月4日,中央体委正式颁布了《“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等文件。《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简称劳卫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教育制度的基础,其目的是向劳动人民进行全面的体育教育,培养人们成为健康的、勇敢的、乐观的祖国保卫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暂行条例》第二条指出:“根据体能、技术及我国体育运动发展情况分为以下各级”,即“劳卫制预备级”“劳卫制第一级”“劳卫制第二级”。同时,各级根据性别和年龄进行分组,各组测验项目分为必测和选测两种,主要考察速度、灵敏、体力和耐久力等身体机能的训练水平。为了明确劳卫制服务于国防建设的目的,测验项目中还包含了手榴弹掷远、武装行军、20公里骑马、爬山、障碍赛跑等。对于测验及格者,由中央体委授权各级体委颁发统一的证书和奖章。
  为了促进劳卫制的推行,1954年7月中旬,中央体委召开了“全国‘劳卫’制工作会议”,“经过酝酿讨论,代表们明确了推行‘劳卫’制是开展学校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最好制度”。对于今后的工作,会议认为,“必须正确估量主观和客观条件,做到有准备、有计划,既不保守、又不冒进。在学校里必须首先引起各校行政领导的重视,并和青年团、学生会配合、依靠体育教师和广大体育积极分子发挥骨干作用;同时必须注意把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劳卫’制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各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在推行这一工作时,应争取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1955年8月9日,《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改进中小学体育工作的联合指示》下发,强调中等学校要以劳卫制为中心改进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中等学校体育的目的和劳卫制的目的是一致的,推行劳卫制及劳卫制预备级的学校体育课除要完成中学体育的一般任务外,同时根据学生年龄实际情况和体育基础,通过各年级体育课的系统教材及定期考查的项目标准循序渐进地训练后,应当使初中学生到三年级时争取能达到劳卫制预备级或劳卫制一级一组的标准,高中学生到三年级时争取达到劳卫制预备级或劳卫制一级一组或二组的标准。”此后,各级体委和有关单位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健全领导机构,培训劳卫制积极分子,组织测验工作,使劳卫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展。例如,南京市第十一中学在校体育卫生保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校长、教导主任、体育教师、学校医务人员、学生会、青年团等方面的责任和分工。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年龄性别进行编组,分别开展锻炼活动。同时,通过集中学习培训体育骨干和积极分子。为了进一步改进体育课教学,该校还以劳卫制主要项目为中心编写教材大纲,使体育课与劳卫制锻炼紧密结合。
  总的来说,劳卫制是在向苏联学习的大背景下引入中国的。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的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同时,作为一种在苏联行之有效的体育制度,劳卫制为“新体育”突破普及与提高的双重困境提供了重要参考,因此成为学习苏联体育经验的必然选择。此后,在全国体育总会筹委会和中央体委(国家体委)的大力倡导下,劳卫制经过各地推行《体育锻炼标准》的成功试验,于1954年5月正式颁布推行,逐步在全国中等以上学校普及开来。到1955年底,全国推行劳卫制预备级的有3228所学校,参加锻炼的学生1818043人,推行劳卫制一级的有870所学校,参加锻炼的学生有523799人。据1954—1955年度测验的结果,约8万人达到标准。
二、联系中国实际:逐步调整劳卫制
  1954年7月13日,中央体委主任贺龙应邀率领中国体育代表团,赴苏联参加全苏体育节的庆祝活动。同时,又在莫斯科等地参观访问,从组织机构、制度政策、训练竞赛、群众体育、业余训练、场地设施等方面考察了苏联的体育事业。8月17日归国后,贺龙于8月27日向中共中央和中共文委党组提交了报告。在报告中,贺龙重点介绍了“苏联‘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肯定了其在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中的巨大作用,强调:“我国在体育运动方面,必须切实地认真地向苏联学习。”但贺龙同时也指出:学习苏联经验“必须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积极地同时又是稳步地前进”。
  由于劳卫制以强健体魄、建设和保卫祖国为目的,广大青少年纷纷参与锻炼,并把获得劳卫制证书和奖章看成是一种荣誉。尚未推行劳卫制的厂矿、企业和机关中的工农群众则纷纷写信给国家体委,要求“把劳卫制的大门开得宽些”,“把劳卫制推广到祖国的边疆”。同时,在1954—1955年的推行过程中,劳卫制暴露出诸如锻炼项目过于烦琐、测验标准相对偏高、选测项目太多且难易程度不均等缺点,限制了劳卫制的进一步推行。为了迎接全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潮和保护群众踊跃参与劳卫制锻炼的积极性,使劳卫制更适合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于1956年1月召开,会议提出了“采取加速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在广泛的群众运动基础上,努力提高运动技术的方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会议提出1956年必须认真抓紧的五项任务,其中第二项任务即“普遍推行劳卫制”,会议指出:“今年决定取消劳卫制预备级,根据我国人民目前体力发展状况修订劳卫制项目标准。要求1956年到1957年度,高等学校普遍推行劳卫制,大学生30%达到二级,40%达到一级;在85%以上的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中推行劳卫制,要求10%的学生达到二级,50%达到一级;在70%的初级中学中推行劳卫制少年级,这些学校中45%的学生达到标准。在建立体育协会的厂矿、企业中要求15%到25%左右的会员达到一级。省市以上机关全部推行,要求10%左右的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级”。“经过一年的锻炼,全国要求300万人左右分别达到劳卫制各级标准”。
  1956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卫国”体育制度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制度条例》)颁布,从项目设置和测验方式等方面对1954年的《暂行条例》做了重大修改。《制度条例》进一步明确劳卫制是新中国体育制度的基础。“它的目的是增进劳动人民的健康,全面地发展他们的体能,使他们更好地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祖国的各项工作”。
  与此同时,从1956年起,“项目简单了,取消了选测项目,选择了一些对身体全面训练有益的项目,并且加上了一些适合我国情况的代替项目。劳卫制一级的标准也降低了”;“取消了预备级,增加了少年级。另外又将劳卫制二级的标准订得较高。这样就使各个等级的劳卫制合理的衔接起来,使劳卫制成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增加了理论部分,参加劳卫制锻炼的人,都必须听一次课”;“规定每隔3年,要对劳卫制一级和二级证章获得者,要进行一次复测。这是为了使劳卫制参加者保持和提高身体训练水平”。这些规定为加速推行劳卫制创造了条件。
  然而,劳卫制在中国的推行毕竟还只有几年时间,各级体育组织在领导锻炼和测验工作时还不成熟,还不能依据地方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稳步地开展工作。当国家体委提出大大超出原有基础的任务指标时,思想上的急躁情绪就难免会导致工作中意外情况的发生。至1956年7月,共有7所高等学校在体育运动中发生了伤害事故。一时间,社会各界对劳卫制是否可行、锻炼标准是否过高提出质疑。7月3日,《光明日报》发表社论,指出:“不少学校推行劳卫制要求过高过急,没有根据学生的时间和身体条件提出不同的要求”,“牺牲休息进行锻炼和不锻炼就进行测验,这两种情况都违背了推行劳卫制以增进学生健康的目的”。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也在《中国青年》撰文提出:“身体好”的涵义很广,“精神愉快、睡眠充足,参加一两项适合自己兴趣和特长的运动,都可以增进身心的健康,不必强迫大家都参加同一种的锻炼”。
  面对这一情况,国家体委主任贺龙认为,“不能因为出了一点事就取消‘劳卫制’,应该通过修改项目、加强技术指导来解决”。“他派荣高棠当面向周恩来请示,周恩来当即表示:‘劳卫制’还是要搞。”
  为了避免再次发生伤害事故和回应社会上的质疑,一方面,国家体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劳卫制工作中的不当做法。1956年6月16日,国家体委联合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发出《关于劳卫制测验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学校行政领导必须切实加强对劳卫制测验的具体领导;各地体委、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检查、指导”,并做好组织和医疗保障工作。对于项目标准中产生问题的部分,决定将劳卫制一、二级中九、十两项(主要包括射击、10公里负重行军、游泳、跨栏等)合并成一项,并取消负重行军项目的负重,其余不合理的部分后续再综合各方意见做出适当修改。为了便于各地掌握推行劳卫制的具体工作办法,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卫国体育制度(简称劳卫制)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下发,从各单位在劳卫制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劳卫制的训练和测验、医疗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说明。在1957年1月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国家体委对1956年体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比如推行劳卫制,只强调在学校中已有四、五年的基础,对毕业生要求通过劳卫制的比例显然是高了。而在安排具体工作时,又提出以厂矿为重点,放松了对学校劳卫制工作的领导,有些学校发生了伤害事故,以致引起思想上和工作上的混乱”;“对场地、器材、技术指导、锻炼时间等困难以及群众的习惯和体质条件,都没有足够的估计”。因此,1957年必须“按照项目标准和测验规则的要求认真进行,不能为了完成任务,盲目追求数字,而对测验工作草率从事或者违反循序渐进原则,放松经常的训练工作”。
  另一方面,通过《新体育》等杂志发表文章对社会各界的质疑做出回应。1956年7月,《新体育》发表社论指出:1956年上半年“确实出现了一些‘急躁’情绪,这种情绪应该纠正和防止”。但劳卫制标准并未脱离实际,只要积极坚持经常锻炼,加强组织指导,基本可能达到标准。劳卫制的个别项目和个别动作标准过多过高,但“整个项目、标准并不太多太高”。社论还分析了造成劳卫制锻炼中的伤害事故的根本原因并强调:“劳卫制应该继续推行,至于劳卫制项目标准是否合理,劳卫制推行的方法如何改进,还值得有关部门考虑研究,不能因为光明日报的社论而怀疑劳卫制的科学性和已经得到的成绩。”发生伤害事故的北京俄语学院体育教师刘家铨撰文指出:没有做好必需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只要在具体工作中重视劳卫制测验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医疗保障,坚持稳步推进和量力而行,伤害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此外,《新体育》和《体育文丛》还发表了一系列苏联体育专家的运动生理学论文,从学术角度进一步说明劳卫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如列宁格勒体育学院副教授柏琴柯指出:“预先的全面身体训练,是在任何一项运动上进一步提高成绩所必需的基础。而同时,更主要的是可以增强人的健康”。“劳卫制之所以有这样重大的意义,是因为它有使身体得到全面发展的标准。谁能有计划地参加劳卫制锻炼并顺利地通过劳卫制标准,那么谁也就会得到全面的身体发展。”
  经过上述两方面的努力,劳卫制的推行也逐步回到正轨。到1957年底,全国已有173万多人(不包括部队)通过劳卫制各级标准。
  1958年,在全国范围的“大跃进”运动中,国家体委也不免受到影响,提出了“从1958年开始,体育运动要来个大跃进,力争十年左右要在主要运动项目上赶上世界水平”的口号。同年2月底至3月初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讨论和制订了体育运动十年发展纲要,提出大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在体育运动广泛开展的基础上,加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争取十年或者更短的时间内,在主要运动项目上,赶上和超过世界水平的奋斗目标。要求十年内四千万人达到劳卫制标准,八百万人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出现五千个运动健将,作为第一本账”。对比1957年底有173万人通过劳卫制各级标准的成绩,纲要提出的目标显然是大大提高了,而这还只是第一本账。仅仅过去了半年,在国家体委党组9月8日提交给中共中央的《关于体育运动十年规划的报告》中,指标再次大幅度提高,“修改后的十年规划指标,包括军事体育项目在内,十年内通过劳卫制标准的人数,第一本账一亿五千万,第二本账二亿;等级运动员第一本账五千万,第二本账七千万”。为了给完成上述目标创造条件,国家体委于6月30日至7月7日在北京召开了劳卫制科学讨论会。会议“检查了领导思想和科学研究工作中的教条主义和保守思想,肯定了劳卫制的好处并且根据实践的结果提出了改进项目标准的意见和今后推行工作的做法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国家体委于10月25日颁布了《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对测验项目进行了大幅度精简,一级和二级项目由10项减为6项,少年级项目由9项减为5项,部分项目的考核要求也有所降低。
  为了响应国家体委的号召,各地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劳卫制锻炼热潮。如安徽省淮南煤校仅用4个多月就使通过劳卫制人数占比由1957年上半年的48.62%跃进到84.74%,全校还出现了6个劳卫制班(即全班百分之百通过劳卫制)。但校行政部门仍觉过于保守,强调必须提前实现体育跃进规划,力争1958年底98%的学生通过劳卫制标准,其中60%通过二级标准。体育报刊上也频频出现诸如“披星戴月通宵战,哪怕寒风夜三更”,“不管疲劳再疲劳,劳卫制一定要达到”等口号,这就难免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突击训练、强迫命令,甚至扰乱正常的生产和学习秩序等现象。国家体委及时发现了这类问题,在1959年3月22日提交给中央的《国家体委党组关于一九五九年体育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提出1959年在发展群众性的业余体育活动时“必须从群众的需要、自愿和实际的可能出发,以增强人民体质,有益于生产、工作和学习为标准”。“在中等以上的学校继续有领导的经常进行劳卫制、等级运动员等锻炼。但通过劳卫制的时间可以稍长一些,掌握上应当灵活一些”,避免了问题的进一步加剧。
  1959年以后,新中国经历了连续三年严重的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遭遇了严重困难。受此影响,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发展也进入了低谷。面对这一困境,国家体委适时调整工作方针,1961年2月,国家体委全体委员会议召开,会议提出:“1961年的体育工作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各项工作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农村应根据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情况,少搞一些,或者不搞”。“基层代表队一般应减少活动,不组织运动量大的体育锻炼,如长跑和劳卫制、等级运动员测验等,也不组织评比。”此后,各地不再将通过劳卫制标准作为对人民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普遍要求,暂停了劳卫制锻炼和测验工作。
  综合来看,劳卫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部分,其推行工作必然要服从于国家的总体战略。同时,其推行过程也充分说明,劳卫制的推行既要采用适当的方法,也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设置和过高的测验要求进行科学地调整,使这一制度符合新中国体育建设的实际情况。
三、走自己的路:劳卫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在1956—1957年社会各界关于劳卫制是否可行的争论中,曾有学者提出:关于劳卫制这个名称,“它也有消极方面的作用,就是容易为一些不求甚解的人所误解”,“在有些单位推行时,也曾发生滥用这个名称,乱扣帽子的强迫命令现象,违反了劳卫制自愿参加的原则”。还有人认为:“‘劳动和卫国’体育制度这个名称,虽已在群众中有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实际生活证明它确实容易在青年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精神负担——不参加劳卫制锻炼就好像没有尽到自己对祖国应尽的义务似的。”同时,劳卫制这一名称是外来语,从字面上看,似乎只适用于在校学生。1958年9月,国家体委副主任蔡树藩向周恩来提交了《关于劳动卫国体育制度的报告》,提出将劳卫制的全称由“准备劳动与卫国制度”改为“劳动卫国体育制度”,并对项目标准进行了修改。但周恩来对这一名称也不甚满意。10月17日,蔡树藩在去莫斯科访问途中因飞机失事不幸遇难。在10月下旬的国务会议上,贺龙在讨论蔡树藩的报告时提出:“‘劳卫制’是蔡树藩同志主持的,为了纪念他,名称似可暂时不改。”周恩来说:“贺老总搞得对,这是对树藩同志的最好纪念。”1962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好转,群众性体育运动重新活跃起来,各地有许多青少年积极参与劳卫制锻炼。如山东省1963年有67000多人参加锻炼,达到及格标准的有10272人。青岛市第一中学,1963年达到劳卫制标准的有760人,占全校学生总数的44%。这些情况说明,虽然经历了曲折发展,劳卫制依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然而,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部分,体育运动的发展方针从来都是服务于国家的整体战略的。1962年10月,国家体委副主任李梦华在谈及足球训练工作时指出:“这个阶段我们大量地接受和搬用了外国的东西,请了很多专家,出国若见到新的东西就学回来。见什么都学也就存在一定的缺点,在运用中有时犯了教条主义,甚至迷信外国。”
  其实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就已经考虑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第二次结合”、批判地学习苏联经验的问题。1956年4月4日,毛泽东在同刘少奇、周恩来、彭真、邓小平等人开会讨论修改《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稿时提出:“最重要的是要独立思考,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吃了大亏之后才成功地实现了这种结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现在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要进行第二次结合,找出在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我们应该从各方面考虑如何按照中国的情况办事,不要再像过去那样迷信了”。中苏关系逐步恶化后,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我们没有经验,在经济建设方面,我们只得照抄苏联,特别是在重工业方面,几乎一切都抄苏联,自己的创造性很少。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又是一个缺点,缺乏创造性,缺乏独立自主的能力。这当然不应当是长久之计”。这就是说,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既要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也要打破对国外经验的迷信。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将国外的先进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独立自主地开拓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根据这一精神,体育工作者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时也必须考虑如何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问题,要勇于探索中国自己的体育建设道路,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
  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国家体委逐步强调在体育运动的各个方面要依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塑造中国的独特风格。1959年3月,国家体委党组在提交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发动运动员和教练员认真钻研训练工作的关键问题,总结自己的经验,创造性地学习和运用苏联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发扬适合我国运动员特长的战术和技术”。1962年3月,国家体委下发《一九六一年体育工作会议报告》,报告指出:“在学习各国先进经验和技术的同时,要认真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1958年以前,我们跟着外国队跑的情况多一些。近几年来,开始注意总结自己的经验,树立自己的风格,这是好的”。“各个项目都应重视整理国内外各种技术、战术风格的特点,研究各种训练方法,在总结自己经验的基础上汲取百家之长,大胆进行技术革新和风格独创”。在上述精神指导下,把苏联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塑造中国体育运动的独特风格成为体育工作者的共识。
  例如,“八一”体操队在探讨自由体操运动的风格时提出:“我们应当学习苏联的训练方法和他们如何选择自己所熟悉的动作编排成套练习,学习他们如何使动作富有感情和活力等;但不应当照葫芦画瓢,每个动作都搬过来,否则就会脱离群众,不易为人们所接受。”要树立中国自由体操的独特风格,必须善于挖掘中国民族文化的遗产。如学习中国传统的跟斗来提升动作技巧;从中国古典舞和武术中找寻设计体操动作的灵感,进而“创造具有中国气魄、中国风格的自由体操,这是我们体育工作者共同的任务”。
  又如,一些著名运动员在研究篮球运动时则指出:解放初盲目学习欧洲打法,迷信“大个子”,以欧洲中锋为模板来塑造我们的中锋,缺乏“以我为主”的思想,这是脱离中国实际的。后来在实践中逐步发挥中国运动员灵活性好、起动快、反应快、投篮准等特长,形成了“积极、主动、快速、灵活、准确”的独特风格,从而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了很大进步。
  再如,在世界乒乓球锦标赛连续四届取得多项冠军的中国乒乓球队,之所以能从20世纪50年代初的弱旅迅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就是因为“既坚持提高了传统的直拍打法,又吸收了欧洲流行的横拍打法的优点;既发展了原有的速度和力量等特点,又学习了亚洲其他强队的准确和旋转等长处,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形成了以快、狠、准、多变为代表的鲜明的中国风格”。中国乒乓球队的成长历程充分说明:“我们学习别人和继承传统,不是为了永远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跑,不是为了重复历史,而是为了走在别人的前面,走在时间的前面。”
  在此背景下,对于劳卫制这样一个源自苏联的体育制度就必须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正如列宁所言:“要运用别国的经验,简单了解这种经验或简单抄袭别国最近的决议是不够的。为此必须善于用批判的态度来看待这种经验,并且独立地加以检验。”在1964年1月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与会者对改造劳卫制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当时主要存在着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劳卫制的内容很好,但名称不够通俗易懂,不中国化,继续搬用苏联的名称,群众反感。主张改名称,修改项目标准,在青少年中推行。如国家体委训练局局长陈先指出:“过去我们自己的‘体育锻炼标准’的名称,群众比较熟悉,也通俗易懂。为表明它在青少年中推行,拟将原劳卫制改称‘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二是主张按系统分别制定和推行体育锻炼标准,使项目标准更切合这些系统的特点。三是主张取消劳卫制,搞因地制宜的体育锻炼标准。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劳卫制主要在学校中推行,体育教学有考察标准,重复了;各地情况不一样,不宜搞全国统一的项目标准。对此,荣高棠认为:劳卫制对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起了很好的作用,应继续推行。但它的名称“基本上是抄来的,不大符合中国的习惯”。综合以上意见,会议决定:将劳卫制修改为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在有条件的学校和单位逐步推行。
  1965年3月11日,国家体委颁布了《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条例(草案)》。至此,在中国推行了15年之久的劳卫制正式被“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所取代。从劳卫制与“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对比中可以看出,后者相较于前者,除了名称不同,以及取消了男子31岁及以上、女子25岁及以上的年龄分组外,在项目设置和测验标准方面基本相同。对于《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的一些规定,如听取两个讲座报告并通过测验等则不再做硬性规定。这说明,对劳卫制的调整并没有采取盲目否定一切的偏激做法,而是在保留其主体内容的同时,剔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使之更为简便易行。正如《新体育》社论所指出的:“打破旧框框,扔掉洋拐棍,并不是说过去的一切做法都要推翻,否定一切”。“有些学自外国的东西已经为我所用,并有所发展。凡是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应该加以肯定。须要剔除的是那些已经过时了的,不切合自己具体情况的,因而障碍我们快速提高成绩的不合理的规矩章法。”这说明,修改劳卫制,就是要使劳卫制以更适合中国实际的形式继续发挥作用。
  作为新中国学习苏联体育建设经验的重要成果之一,劳卫制被引入中国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苏联体育建设伟大成就的示范效应是引入劳卫制的外部因素,党和国家建设为人民服务的“新体育”、使体育为生产劳动和国防建设服务的体育发展战略则是引入劳卫制的内在动力。在15年的推行历程中,劳卫制不仅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促进了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发展,也为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到“文化大革命”前夕,“我国已有成亿人参加体育锻炼,劳卫制达标获得证章证书的有4200多万人,通过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有上千万人,打破世界纪录145次,获得世界冠军13个”。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视角审视这一历程,劳卫制的引入、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一个缩影。劳卫制的推行历程既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体育建设领域的反映,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体育建设方面从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到独立探索中国道路的体现。
  [作者简介]姚涛,博士研究生,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5年第5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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