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 国际化是世界高等教育的重要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不断向前发展, 深入推进, 迈向一个全新的高度。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在国家战略和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国际交流合作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第五项职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重要条件, 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服务国际国内大局、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一、积极开放, 加快发展
中国的对外开放最早是从教育领域开始的, 教育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革”期间, 我国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基本陷入停顿, 高等教育对外开放遭遇了严冬。因而“文革”开始至1978年以前, 我国仅向少数国家派遣留学生且规模较小, 来华留学生数量相当有限, 教育交流与合作对象主要集中于东欧和第三世界国家。随着改革开放浪潮传播开来, 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不断发展, 成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有机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后, 我国教育事业重新步入正轨并走上迅速发展的道路, 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也得到了恢复和迅速发展。1978年6月23日, 邓小平同志在听取清华大学工作汇报时指出:“我赞成留学生数量增大, 主要搞自然科学。这是五年内快见成效、提高我国水平的重要方法之一。要成千成万地派, 不是只派十个八个……要千方百计加快步伐, 路子要越走越宽。”(1)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这段话是他为改革开放事业设计的宏伟蓝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开创新时期出国留学事业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1983年邓小平同志为景山学校题词, 高瞻远瞩地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这一精神成为新时期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指导思想。
邓小平同志以后的几任国家领导人继承和发展了他的教育对外开放思想, 指出我国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文化教育交流, 博采各国之长。2013年4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致信祝贺清华大学苏世民学者项目启动中指出:“今天的世界是各国共同组成的命运共同体”、“教育应该顺此大势, 通过更加密切的互动交流, 促进对人类各种知识和文化的认知、对各民族现实奋斗和未来愿景的体认, 以促进各国学生增强相互了解, 树立世界眼光, 激发创新灵感, 确立为人类和平与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的远大志向。” (1) 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他们的指示指导着我国高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实践, 有力地推动了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党和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先后制定实施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推动了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我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几份教育改革文件一致强调扩大教育对外开放。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教育工作要坚持“三个面向”教育思想, 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使我国的教育事业建立在当代世界文明成果的基础之上。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和管理教育的成功经验。在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 该纲要提出了继续扩大派遣留学生、鼓励学成归国、改革来华留学生招生和管理办法、加强国内外高等学校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培养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加强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等一系列具体措施。2010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强调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要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 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 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 并且强调“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 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教育规划纲要》把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作为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条件。
201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将国际交流合作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第五项职能, 凸显了教育对外开放在当今国家战略和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中央文件将国际交流合作作为高等教育一项基本职能, 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视, 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思想和实践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为了从法律上保障我国教育对外开放,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有关法律, 并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地促进教育对外开放, 推动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1995年制定的《教育法》从宏观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协议等方面强调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1998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法》对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立场和高校的有关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最新修订的《教育法》将第67条第1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发展国际教育服务, 培养国际化人才”。修订后的《教育法》增加了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的规定, 将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 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教育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肩负着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人文交流、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 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教育基本政策。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 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发展潜力巨大,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正在逐步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要求不断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近年来, 我国自觉地将教育对外开放服务于大国外交、周边外交和“一带一路”等国家对外重大战略, 积极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我国还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 向国际社会表达中国教育声音, 介绍中国教育方案, 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多边教育行动, 积极有效参与国际教育规则制定, 选拔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教育部门工作, 为国际组织提供人才支持。此外, 我国还推动学历学位互认, 与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 积极为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创设更好的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不断向前推进, 国际交流与合作迅速发展, 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以2014年为例, 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40多个国际组织建立了教育合作关系, 与联合国四个常任理事国及欧盟建立了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45.98万人, 各类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36.48万人, 共有来自203个国家和地区的37.71万名各类来华留学人员, 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 到境外合作办学的力度加大, 截至该年年底已经在12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475所孔子学院和851个孔子课堂。 (1) 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为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现代化建设、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教育对外开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
二、平等交流, 互利互惠
平等交流是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要求。日本学者喜多村和之强调教育发展的三个方向:一是通用性, 即能够为他国、他民族所承认和接受;二是平等性, 即能够与外国进行平等交流;三是开放性, 即能够充分对外开放。 (2) 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中的平等交流, 不是仅仅指向国外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教育经验, 而是强调相互学习借鉴;不是盲目崇拜其他国家的理念、实践与知识, 也不是故步自封, 而是强调交流的平等互益。2012年, 国际大学协会 (IAU) 在声明中指出, 高等教育国际化要以互惠、尊重、平等为基础, 将合作关系建立在平等互惠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之上, 并评估国际化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利弊得失, 通过对话来应对高等教育国际化产生的问题和挑战。 (3)
虽然平等交流是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要求,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在教育合作方之间往往难以实现平等交流。阿特巴赫借用中心—边缘理论指出, 在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中存在中心国家与边缘国家的区分, 中心国家与边缘国家之间关系不平等;处在知识中心地位的一般是发达国家, 其大学和科研机构是全球主要的知识生产者, 处于知识前沿, 引领学术发展的方向;处在知识边缘地位的一般是发展中国家, 它们主要是知识消费者, 跟随发达国家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术方向, 在知识和教育上处于依附地位;边缘国家有大量的学生到中心国家留学, 并且伴随着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等等。 (4) 20世纪80年代中期, 加拿大学者许美德考察了中国与工业化国家的教育合作关系, 探讨在中外教育合作中是工业化国家对中国的渗透还是中外互益的问题, 她重点比较了中国与欧洲、日本、北美的教育合作关系, 发现这些教育合作虽然有互益的一面, 但是有的工业化国家在对华教育合作中政治动机比较明显, 有向中国进行政治经济渗透的倾向, 相比而言加拿大在对华教育合作中主要强调互利互惠, 较少有政治动机。 (1)
平等交流是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要求, 也是过去四十年中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和特点之一。改革开放初期, 虽然在与发达国家进行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中我国起步较低, 更多地处于输入方的地位, 但我国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重视教育对外开放中的平等交流, 致力于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始终强调教育对外开放中的平等交流, 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等原则, 维护教育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教育事务的最高权力, 包括对内教育主权和对外教育主权。对内教育主权是对国内的教育事务具有排他性的最高管辖权, 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等;对外教育主权体现为在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基础上, 在开展对外教育交流和合作中保持独立自主。维护主权和教育主权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平等教育交流的前提;反之, 如果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教育交流损害了本国或他国的主权和教育主权, 这种交流就不平等。在全球化时代, 虽然教育主权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需要对其重新进行审视, 但是在高等教育对外开放过程中仍然必须坚持和维护教育主权。 (2)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教育对外开放中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等原则, 强调教育主权。1995年《教育法》第67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后在2009年和2015年《教育法》两次修订, 都重申了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强调平等教育交流。任何形式的对外教育交流和合作, 都必须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也必须遵循中国政府缔结或签署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 对《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规定的14个服务贸易部门之一的教育部门也做出了有关承诺。加入WTO后, 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范围扩大, 程度加深, GATS要求减少政府监管, 适当下放办学权利, 扩大学校管理自主权, 使得我国传统的教育主权收到一定程度的冲击。面对新形势, 中国政府坚定地维护教育主权, 正如时任教育部长陈至立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不久即指出的, “维护教育主权的任务十分艰巨。教育主权涉及国家的基本政治文化经济利益, 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必须坚决维护的基本权益。” (3) 2003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 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 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的组成部分, 接受中国政府的管理。
我国高校在与国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过程中也强调平等和互利互惠。校际交流合作是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之间开展的以学生交换、教师交换、科研合作和合作办学等为主要内容的合作活动。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的交流合作以平等互利为基本原则, 依据这一原则开展双方的教学、科研合作及人员往来。
随着我国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迅速发展, 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量不断增长。中国政府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办学机构、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 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 我国承担了更多的国际教育责任, 加大了教育“走出去”的力度, 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发展。我国积极推动中非教育合作, 为非洲国家培养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主动实施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 充分发挥教育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等。 (1) 在对接沿线国家教育需求、构建“一带一路”教育共同体、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中, 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该行动的核心。与以往少数国家在教育对外开放中强调政治动机、强调教育交流为本国政治经济利益服务因而损害教育交流的平等性不同, 我国在教育国际援助和“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中强调平等交流、互利互惠, 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得到了受援国的广泛尊重和高度认可。
三、促进改革发展, 服务国家利益
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同时服务国际国内大局, 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中国教育对外开放过程中, 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以教育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和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一样, 以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促进改革发展, 实质上就是强调高等教育为国家利益服务。
服务国家利益是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特点之一, 我国在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中始终坚持服务国家利益的原则, 实际上世界各国在教育对外开放中无不坚持服务国家利益的原则。教育对外开放服务国家利益, 主要表现为在教育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教育对外开放中, 服务国家利益与平等交流、维护教育主权密切相关:只有平等交流和维护教育主权, 才能服务国家利益;反之, 只有服务国家利益, 才能做到平等交流和维护教育主权。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在历次修订中重申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这是以教育对外开放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国家利益的前提。
纵观古今中外, 没有哪一个主权国家不强调本国的国家利益。摩根索甚至指出, 只要世界在政治上是由国家构成的, 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是国家利益。 (2) 根据约瑟夫·奈的观点, 国家利益是国家一系列和外界关系的共识点。 (3) 国家利益具有民族性、排他性、稳定性等特点, 是一个国家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所规定的客观因素的综合。 (4)实际上, 国家利益还是一种综合加权指数, 包括给定的、不变的内在方面和不断变化的外在方面, 如社会生产方式、国家政体形态、世界经济状况和国际和平等。 (5) 一般而言, 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利益、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政治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具体包括维护本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威胁等方面, 是国家利益的首要利益;国家利益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以出国留学工作为例, 可以透视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中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国家利益的思想和行动。改革开放伊始, 通过出国留学培养急需人才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一项指导思想, 并体现在后续的一系列政策和实践中。1986年《关于出国留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指出, 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出发, 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改革开放前期, 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以出国留学为重点, 在派遣方针、条件和留学国别、专业等方面始终坚持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国家利益, 以缩小我国同发达国家的知识差距。
我国不断改革和完善出国留学政策, 强调出国留学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国家战略服务。1991年《关于改进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规定, 出国留学预备人选应该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秀、能够按期回国服务的人员,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和部门、地方重点项目的急需。针对留学人员逾期不归日渐明显的现象, 我国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政府一直欢迎出国留学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关心、支持和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 并在1992年提出了“支持留学, 鼓励回国, 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方针。这一出国留学方针强调国家利益, 近年新的留学方针更是增加了“发挥作用”的要求, 旨在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国家利益, 促使留学教育为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在当前出国留学人员规模巨大的背景下, 出国留学工作重点转变为进一步提高质量, 强调重点培养国家现代化建设急需、紧缺、薄弱、空白、关键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 同时加快培养服务国家外交工作需要的国际组织人才、非通用语种人才、国别与区域研究人才。
此外, 我国在来华留学、聘请国外专家讲学、举办和参加国际会议、校际交流、与国际组织进行教育合作等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中也始终坚持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国家利益的原则。例如, 来华留学工作以“加强与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贸合作, 积极吸收和利用国外智力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1) 为工作原则;选派人员出国参加和国内举办国际会议, 是为了了解世界前沿科技研究动态, 展示我国科学研究成果, 提高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 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同外国高校之间开展校际交流, 有利于我们及时了解海外高校科研新动态, 促进我国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与世界银行进行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 接受了世界银行的多笔高等教育贷款, 改善了高校办学条件, 并且主动、有选择地吸收了世界银行的部分政策建议, 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 (2) 然而印度、尼日利亚、肯尼亚等国家在接受世界银行高等教育贷款的过程中, 都非自愿地接受了世界银行附加的一些条款, 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同是与世界银行进行合作, 高等教育合作在我国与上述三国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 关键就在于我国坚持走独立自主的高等教育发展道路, 努力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
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 我国也始终坚持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国家利益的原则。世纪之交, 主管教育工作的李岚清副总理提出中国教育要有“三个轮子”, 即同时发展公立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提出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以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 并指出有了一个大轮子和两个小轮子, 中国教育发展就会“跑得更稳、跑得更快一些”。 (3)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 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等方针;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 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 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努力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 促进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
过去由于我国一些部门和人员观念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在高等教育对外开放过程中曾存在一些阻力, 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关于是否要派出大批留学生, 以及后来对于是否要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的高等教育援助, 是否要和美国、欧盟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等都存在分歧。最终,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思想成为主流声音。实践证明, 只要坚持促进改革开放、服务国家利益的原则, 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就能顺利发展, 取得显著成就。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就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项目进行磋商和谈判的过程中, 也不时出现分歧乃至激烈的争论, 但我国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坚持国家利益, 与国外教育合作方进行了有理有节的斗争。原教育部外事局局长、原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李滔长期从事教育外事工作, 他回忆了自己和美国、日本同行就教育交流中一些原则性问题的交锋, 谈道:“有时候需要合作, 有时候也需要据理力争”“遇到原则性问题我们就得跟他斗, 不能服软。” (1) 原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参加过“中英友好奖学金”和“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 (后者的重点是人文社会科学合作) 等项目的谈判, 他认为在艰难的谈判中要毫不妥协, 在激烈的交锋中要坚持真理, 既要尊重他人又不能屈服, 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坚持原则、服务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发展, 同时要解放思想, 摆脱旧观念的束缚。 (2)
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国家利益是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长期坚持的一项原则, 也是一个基本特点。在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中, 我国努力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和文明成果, 但是反对全盘引进和西化, 强调弘扬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 保持自己的特色, 这也是积极维护、服务和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
四、双向交流, 引进与输出相结合
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来就不平衡, 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一个多世纪以来, 教育输出国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主要扮演着教育输入国的角色。国际著名政治学家约瑟夫·奈认为, 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由经济、科技和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 也包括以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吸引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 (3) 一个国家向国外输出高等教育, 就反映并且增强了这个国家的“软实力”。从更积极的方面说, 如果一个国家出于互利互惠而非殖民或营利的目的输出高等教育, 就增进了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如何改变教育输入国的角色, 积极向国外输出教育, 是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面临的一项挑战。向国外输出教育, 促进国际交流, 为世界文明做贡献, 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共同职责。
做好教育对外开放, 既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 又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具有双向性, 既有引进也有输出。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进程中的“引进”, 主要包括输出留学生、引进国外教育资源、在境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 也包括借鉴国外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吸收国外优秀文明成果等。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进程中的“输出”, 主要包括我国招收留学生、输出教育资源、在国外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输出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传播知识和中华文化等。如果一个国家在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中仅仅是“输入”, 这种交流就是单向的, 不能称为双向交流。为了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竞争力和影响力, 培养大批国际化人才, 我国在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中必须坚持引进与输出相结合原则, 积极了解世界, 同时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
改革开放以来, 出国留学一直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点工作, 历任国家领导人讲话和一系列教育法律政策都强调出国留学工作。出国留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国策和教育基本政策。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留学人员生源地国家, 2012年中国留学生约占全球留学生总数的14%, 近年出国留学生人数连年攀升, 在全球占比不断提高。1978年至2015年底, 我国各类出国留学人员累计达404万人, 遍布100多个国家。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 一个国家拥有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知识和国际经验的国际化人才, 就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向国外派出一批又一批留学生, 客观上为我国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输送并储备了大批国际化人才。在出国留学意愿不断攀升、留学人员规模巨大的背景下, 我国出国留学工作已经转换重点, 各级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 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创造良好环境, 通过人才计划和优惠政策引进大批学有所长或取得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参加各项建设事业, 发挥他们的作用。
在坚持出国留学政策的同时, 我国不断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 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文明成果。中外合作办学重在提高层次, 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 设立高水平教育教学、实训、科研机构和项目。近年来, 我国还致力于吸引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来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 引进国外优秀教材, 提高高校聘任外籍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比例等。这些对于更新我国高等教育观念、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人才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华留学是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留学教育要统筹谋划来华留学与出国留学。早在1979年, 几乎与出国留学工作同步, 我国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指出来华留学要为友好国家培养人才, “增进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并提出了“坚持标准, 择优录取”的来华留学工作方针。1978年至2015年底, 来华留学人员从1236人增加到近40万人。我国力争在2020年实现来华留学50万人的目标, 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生目的地国。我国坚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来华留学方针, 通过《留学中国计划》等各种渠道推进来华留学工作, 打造“留学中国”品牌, 培养大批知华友华国际人士, 增强国家软实力。人文交流与政治互信和经贸合作共同构成了我国外交战略的三大支柱, 人文交流在新时期国家对外工作大局中具有支柱作用。来华留学和出国留学是我国对外人文交流的主体, 来华留学对文明相互交流借鉴、增进中外人民友谊、促进国际理解、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 在人才跨国流动加速的背景下, 我国高校近年主动参与全球人才竞争, 吸引外国优秀学生来华留学, 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始为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国居住和就业创造条件, 充实我国高层次人才队伍, 增强国家竞争力。
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 我国不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而且鼓励优质教育资源“走出去”。中外合作办学“走出去”的目的是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增强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 扩大高等教育和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上海交通大学是我国最早走出国门进行海外高层次办学的高校之一, 从1992年起就与新加坡华夏管理学院合作, 在新加坡招收用华语教学的工商管理硕士生。 (1) 此后, 我国高校境外办学活动逐渐增多, 境外办学层次不断提高, 近年一些高校在境外设立大学或在欧美国家合作设立教育机构。老挝苏州大学成立于2011年, 是老挝第一所外资大学, 也是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一所境外大学, 由苏州大学投资创办并控股。 (2) 2013年, 厦门大学开始在马来西亚建设分校, 开我国研究型大学在国外建分校之先河,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已于2016年开学。2015年, 清华大学和美国华盛顿大学、微软公司合办的“全球创新学院” (GIX) 在西雅图成立, 致力于培养跨学科国际化创新人才, 成年当年首个双硕士项目招收35名学生。这是中国大学第一次到美国办学, 标志着中国大学在美国设立的第一个实体校区和综合性教育科研平台正式建立。2017年2月,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与英国开放大学正式签约, 着手创建北大汇丰商学院牛津校区。这是中国大学第一次在欧洲独立建设自主管理的实体办学机构, 致力于搭建国际化的产学研创新平台, 促进中英、中欧经济金融和科技合作。积极稳妥地实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走出去”战略, 把“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 是拓展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必然要求。 (3)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走出去”的意义远不限于教育领域, 还有利于促进文明相互交流借鉴, 宣传中国理念和中国方案, 传播中华文化, 增进其他国家人民特别是其年轻一代对中国的了解, 增强我国软实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广泛, 世界各国人民对汉语学习的需求急剧增长。为推动汉语加快走向世界, 提升中国语言文化影响力, 我国在借鉴英国、德国、西班牙等国推广本国语言经验的基础上, 从2004年起探索在海外设立以教授汉语和传播中国语言文化为宗旨的孔子学院。作为推广汉语文化的非营利教育和文化交流机构, 孔子学院致力于适应世界人民对汉语学习和了解中国语言文化的需要, 发展我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 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 为构建和谐世界贡献力量。孔子学院的业务包括开展汉语教学、培训汉语教师、开展汉语考试和汉语教师资格认证业务、提供中国教育文化经济及社会等信息咨询、开展当代中国研究等。国家领导人重视孔子学院建设和发展, 希望孔子学院秉承“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校训, 为传播中华文化、沟通中外人民心灵、促进世界文明多样性、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2004年第一所孔子学院在韩国成立, 目前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已经由以非洲、东欧等少数国家为主扩展到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截至2016年年底, 全球14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512所孔子学院和1073个孔子课堂 (1) , 孔子学院的教学内容由汉语扩展到语言文化等方面。孔子学院已经成为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世界认识中国的重要平台、中外语言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和连接中外人民的重要纽带。
注释
1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等.出国留学工作20年[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8.1.
2 中国新闻网.习近平和奥巴马向清华苏世民学者项目启动致贺信[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4-21/4750568.shtml, 2017-04-21.
3 《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 (2015) [R].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6:304-321.
4 陈学飞等.高等教育国际化:跨世界的大趋势[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2.
5 IAU.“Affirming Academic Values in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a Call for Action, ”2012.http://www.iau-aiu.net/sites/all/files/Affirming_Academic_Values_in_Internationalization_of_Higher_Education.pdf.
6 P.G.阿特巴赫.作为中心与边缘的大学[J].蒋凯译.高等教育研究, 2001, (4) :21-27.
7 Hayhoe, Ruth, “Penetration or Mutuality?China’s Educational Cooperation with Europe, Japan, and North America, ”Comparative Education Review 30, 4 (1986) :532-559.
8 杨锐, 吴枚.国际组织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复旦教育论坛, 2009, (2) :52-55.
9 陈至立.我国加入WTO对教育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人民教育, 2002, (3) :5.
10 教育部“两学一做”学习协调小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教育论述[Z].2016.122-123.
11 汉斯·摩根索.政治学的困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
12 Joseph S.Nye, Jr, “Redefin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 ”Foreign Affairs, 1999, July/August:23.
13 高伟凯.国家利益:概念的界定及其解读[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9, (1) :84.
14 王逸舟.国家利益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 2002, (2) :160-170.
15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司.教育外事工作历史沿革及现行政策[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114.
16 沈蕾娜.隐形的力量:世界银行的高等教育政策及其影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199-203.
17 李岚清.李岚清教育访谈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69.
18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改革开放30年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亲历者口述纪实1978—2008[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8.238.
19 同上, 258-263.
20 约瑟夫·奈.软实力:权力, 从硬实力到软实力[M].马娟娟译.北京:中信出版社, 2013.1-3.
21 林金辉, 刘志平.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走出去”发展战略探新[J].教育研究, 2008, (1) :43.
22 老挝苏州大学官网[EB/OL].http://laowo.suda.edu.cn/Default.aspx.
23 林金辉, 刘志平.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走出去”发展战略探新[J].教育研究, 2008, (1) :43.
24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关于孔子学院/课堂[EB/OL].http://www.hanban.edu.cn/confuciousinstitutes/node_10961.htm,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