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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 2010-01-30    作者:蔡天新    来源:党的文献 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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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始终努力寻求解决我国农村缺医少药状况的方法,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道路,基本建立起了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一、建国初期对农民互助互济性质农村合作医疗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缺医少药的现象非常严重,农民看病难问题相当突出。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医疗卫生要“面向工农兵”,将农村“有医有药”作为发展我国医疗事业的首要目标。[参见《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初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下),第65页。]东北地区的农民率先采取合作制和群众集资的方式创办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以解决农村缺医少药问题。1952年9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三年来中国人民的卫生事业》一文,对农民互助性的合作医疗给予充分肯定。[参见李德全:《三年来中国人民的卫生事业》,《人民日报》1952年9月27日。]到1953年底,全国县医院和卫生院已经从解放前的1437所发展到2102所,并且开始发展县以下的区、乡基层卫生组织,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起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上),第8页。 ]

  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后,农村合作医疗有了较大的发展。1955年,山西、贵州、上海、山东、河南、河北、湖南等地农村,相继建立了一批由农业合作社兴办的保健站和医疗站。如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创办了“医社结合”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生产合作社出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以解决农民的就医问题。这一做法得到山西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的肯定,认为初步实现了走上集体化的农民“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省工省钱,方便可靠”的理想。[汪时东、叶宜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回顾与发展研究》,《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年第4期。 ]

  随后,全国陆续出现了形式多样的互助性农村医疗室(站)。1956年,河南省正阳县王店乡团结农庄农民创造性地提出“社办合作医疗”一词,以后得到了广泛沿用。“大跃进”开始后,农村合作医疗一度出现了吃大锅饭的现象,有的地方农民看病不花钱,医药费从集体公积金中列支,但没坚持多久,许多卫生站就因经费困难而停办。

  1959年11月,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的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予以肯定。会后,卫生部党组向中共中央上报了《关于人民公社卫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认为:人民公社的医疗制度,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谁看病谁出钱,一种是实行人民公社的社员集体保健制度。根据目前的生产发展水平和群众觉悟程度等实际情况,以实行人民公社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为宜。同时,首次在中央部委文件中使用了“合作医疗”一词。1960年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文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这是建国后中央下发的第一个有关农村合作医疗的文件,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此后,全国各地农村相继建立起一批以集体经济为基础,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此时的农村合作医疗还处于探索阶段,医疗条件简陋,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管理制度也不健全。尽管如此,建国初期农村合作医疗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为以后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创建奠定了基础。

  20世纪6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在曲折中发展。农村看病难问题虽有一定改善,但农村医疗保障的供需矛盾仍然非常突出。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卫生部根据中央指示,于1964年4月下发了《关于继续加强农村不脱离生产的卫生员、接生员训练工作的意见》,提出:“在3—5年内,争取做到每个生产大队都有接生员,每个生产队都有卫生员。”昆明医学院健康研究所编《从赤脚医生到乡村医生》,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该《意见》对农村医疗队伍建设和医疗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65年1月,毛泽东结合当时正在进行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发出了“组织城市高级医务人员下农村和为农村培养医生”的号召。同年6月26日,毛泽东针对我国医疗资源布局不合理和农村缺医少药等问题,作出了“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9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卫生部党组《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

  此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农村合作医疗进入迅速发展阶段。一方面,一大批城市、部队“巡回医疗队”下到农村,为农民看病治病;另一方面,“巡回医疗队”又积极培训农村医生,扩大了农村医疗队伍,提高了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至1965年,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地的部分农村,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参见《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下),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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