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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与嬗变
发布时间: 2013-01-12    作者:范连生    来源:国史网 201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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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是一个以苗族、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地区。1956年7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成立,共统辖炉山(后改称凯里)、麻江、黄平、施秉、镇远、岑巩、三穗、天柱、锦屏、黎平、从江、榕江、丹寨、雷山、台江、剑河等16个县。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黔东南民族地区有计划、有分别、有重点地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进行婚姻制度的变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在黔东南地区推行《婚姻法》

  (一)《婚姻法》推行的背景

  婚姻是人类生活中产生的社会现象,不仅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而且从微观上展示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和心理发展态势。黔东南地区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形成了不同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形态。

  新中国成立以前,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形态基本是一夫一妻制,也有讨小、纳妾的,此种现象多出现在富豪之家。少数民族青年男女主要通过“游方”的方式谈情交友,并自己选择结婚对象。费孝通曾提到:少数民族地区,“歌舞发达,男女比较平等,恋爱比较自由,封建势力小”。[1]但汉族地区和民族杂居地区则广泛流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婚姻。1951年,人民法院对镇远等7个中心县的44个村521万余人的调查发现,30岁以下的寡妇91人,童养媳127人,早婚364人,受虐待的妇女126人,被遗弃的妇女28人,同居的14人,重婚的174人(其中三妻以上的10人)。[2]由此可见,早婚、童养媳、重婚纳妾、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较突出。

  婚姻及其风俗在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地域环境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黔东南地区在推翻旧的政治制度和封建经济基础以后,旧婚姻制度并没有被立刻摧毁,旧思想、旧习惯与新的社会观念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尖锐矛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旧的婚姻制度如不彻底废除,广大妇女就无法得到真正的解放,男女平等、民主自由的社会生活亦不可能实现。因此,为破除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观念,摧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男女婚姻的束缚,在黔东南地区积极宣传贯彻《婚姻法》已经势在必行。

  (二)《婚姻法》的宣传贯彻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3]《婚姻法》颁布后,一场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改变封建习俗的革命逐步在全国展开。

  1950年11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出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开展《婚姻法》的学习,普遍深入地开展《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由于黔东南地区解放较晚,且是少数民族地区,故只在中心地区宣传,在少数民族集中的边沿地区暂不推行《婚姻法》。为了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在处理少数民族群众的婚姻问题时应特别慎重,必须根据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与觉悟程度去逐步解决,并应征得他们的真正同意。如1950~1953年,剑河县执行中央在民族地区暂不宣传不执行《婚姻法》的指示,未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婚姻法》在邻县公布后传入剑河,一些受封建包办婚姻束缚的青年男女纷纷提出离婚。有鉴于此,剑河县在县、区、乡、村普遍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开展协商调解工作,对调解无效者再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判决。上述举措使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包办婚姻问题得到了逐步解决。[4]在天柱县宣传《婚姻法》时,有的少数民族群众抱怨说:“我翻身把老婆都翻掉了。”[5]针对一些群众对《婚姻法》产生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天柱县第四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1951年在天柱县少数民族地区仍暂不推行《婚姻法》,婚姻问题的纠纷和矛盾,由当地农会配合三老四少来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再上诉人民法院。1953年3月,天柱县委再次强调:贯彻实施《婚姻法》的范围要缩小,对“正在土改地区或在复查土改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干部落后地区”仍暂不宣传《婚姻法》,只在干部中开展学习工作,使干部不违法。中共天柱县委党史研究室编:《天柱党史(内部资料)》,1995年2月印刷,第67页。

  《婚姻法》颁布后,黔东南地区各级妇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发动妇女向一夫多妻、童养媳、买卖包办婚姻和一切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做斗争。镇远专区1949年11月,黔东南地区解放,成立中共镇远地方委员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镇远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分别简称镇远地委和镇远专区。妇联根据镇远地委的意见,首先在镇远、黄平等7个中心县宣传贯彻《婚姻法》,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各地全面铺开。各级妇联采取先干部后群众的方法开展学习《婚姻法》工作,并利用各种夜校、冬学和各种会议广泛进行宣传。专区妇联还针对复杂的婚姻状况,特别是少数民族婚姻的特殊情况,在打破封建婚姻枷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慎重地把握有关政策尺度,耐心地进行调解工作,并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深入进行宣教教育。在地委和黔东南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部门的通力合作,经过持续一年多的普及宣传,黔东南地区的封建婚姻制度受到一定的冲击,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等风气开始逐步形成,民主团结、和睦幸福的家庭已由萌芽状态到大量生长,包办、买卖婚姻日益减少,旧式婚姻习俗开始动摇。

  随着《婚姻法》的宣传和农村反封建运动的开展,广大群众已在婚姻问题上开始觉悟。例如,1951年10月间,黄平县牛场乡在宣传《婚姻法》时,到会的304个妇女就有30多个当场控诉了旧婚姻制度的罪恶,两对青年男女当即要求登记结婚。[6]《婚姻法》倡导婚姻自主,受到广大青年的欢迎。如镇远县第二区盛宁乡贫雇农吴金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激动地说:“我们穷人今天在毛主席的领导下结婚了,今后要响应毛主席的号召,增产节约、捐献抗美援朝,并保证家庭和睦努力生产。”[7]1951年8月,麻江县大中乡石猛村青年妇女王秀英由父母包办,把她许配给青岗村的龙继兴。男方村里要进行土地改革,于是接她去完婚。她想起《婚姻法》上规定两人要自愿,就到上级部门反映,反对这门亲事。在政府的支持下,她最终实现了婚姻自主。[8]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项社会民主改革的展开,封建主义思想及其伦理道德虽然受到了冲击,但要彻底摧毁封建思想的影响,建立新型婚姻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坚持不懈地宣传贯彻《婚姻法》。

  (三)《婚姻法》推行的困难与阻力

  在黔东南地区推行《婚姻法》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和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受几千年来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许多生活在农村的人思想观念相当顽固保守;二是受干部素质的影响,工作方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简单化倾向。领导干部特别是区、乡干部中的很多人不自觉地沾染着旧社会的封建意识,特别在婚姻问题上还没有更高的政治觉悟。由于工作方法不当,在推行《婚姻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偏差,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后果,使一些群众对《婚姻法》产生了误解。如一些干部对《婚姻法》理解不够,不能正确执行婚姻登记制度。三穗县桐林区要求已结婚的所有夫妇都要进行集体登记,以致群众怀疑说:“凡包办的都要离吗?”“登记以后,是不是还叫离?”[9]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干部不重视《婚姻法》,认为目前农村正在进行土地改革,“宣传《婚姻法》不是要影响中心工作吗?”有许多干部还认为:“《婚姻法》是要宣传的,但怎样与三大运动结合起来呢?是不是土地改革工作完了以后再宣传《婚姻法》,他们担心把《婚姻法》贯彻下去,会使‘天下大乱’,会‘把妇女抬得太高了’。”[10]黄平、施秉两县的县长只准在城里宣传《婚姻法》,不让《婚姻法》下乡,原因是怕“引起波动”。在乡、村干部中这种思想更为突出。[11]在农村中,有人说“离婚的净是贫雇农,贫雇农还有什么封建呢?贫雇农离了婚就说不上媳妇了”;有人将《婚姻法》片面的理解为“离婚法”、“妇女法”;还有一部分年纪较大的人认为离婚就是不讲良心,甚至说:“毛主席、共产党来了,什么都好,只有《婚姻法》简直是离婚法,把人家妻子都离散了。”[12]1952年施秉县召开第二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婚姻问题上,很多代表都感觉离婚的太多,妇女的觉悟太高,管也不能管了。[13]有的父母想早抱孙子,对《婚姻法》规定的年龄不到不许登记结婚有意见。有的说:“婚姻法好是好,只要女人一提出离就离了,觉得太随便了。”[7]

  一些干部采取极不严肃的轻率态度,在宣传中片面强调“离婚自由”,在审理案件中,无原则地迁就要求离婚的一方,出现了“有求必应”的草率离婚现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如天柱县有的妇女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远口四村一个妇女组长自己不愿生产,与丈夫吵架,就和该组的几个妇女说,我去离婚,你们也去离婚。闹得那几个妇女也同样提出离婚,之后经过说服解释,妇女们才与丈夫和好。[5]表面化认识《婚姻法》最为突出的例子是麻江县潮兴乡三村青年农民宋国昌(青年团员)和妻子杨友杰本来感情很好,结婚5年,有3个孩子,他们光知道包办婚姻不好,于是就商量着要离婚,“起带头作用”。该村另有5对与宋国昌类似情况的青年夫妇,也跟着酝酿准备离婚,后经过干部解释青年们才放弃离婚的念头;甚至在司法干部中(如麻江县),也存在着判准受父母指使而要求与感情甚好的妻子离婚的案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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