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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模式的转变
发布时间: 2009-09-15    作者:    来源: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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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模式的转变

杨辉 向达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
 婚姻是由特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此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为婚姻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作为社会组成基本单位的婚姻关系,其存在方式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本文从古代到现代以及西方文化对中国婚姻的影响来分析现代社会中我国婚姻关系模式的转变问题。1从“礼治”看中国古代的纵向婚姻模式1.1三从四德对婚姻关系的约束“礼”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演变而成,经周公制礼,在西周具有法的属性,表现为等级名份、贵贱准则。在这种“君权神授”宗法血缘的家天下的封建社会里,“礼”作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地位的社会规范,在奴化人们思想的同时,对婚姻关系也作了这样界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为父母维持或攀登门第的工具。在这种父权家长制的家族制度下,女子的命运掌握在父亲、丈夫的手里。《仪礼·丧服》就记载了对女性品行的种种导向性极强的规定,如“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这堪称是男性对女性最无理的要求。而《周礼》提出的“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则进一步表现了男性对女性的苛求[1](69)。从这时起,“男尊女卑”的纵向婚姻就已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1.2儒学君权思想对婚姻的束缚影响世代中国人思想的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在继承了“礼”的思想体系的同时,也有言:“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1](69)这位“有教无类”的老夫子仍然难以摆脱对女人的歧视,也难怪后世人以之为金科玉律,争相发挥了。他所认为的社会秩序是以“礼”出发,惟有实行“礼治”才能建立“天下有道”的社会秩序。他恢复周礼首要的一条就是正名。所谓正名,也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个社会成员都按照自己的等级名分尽义务。这种君权主义思想,使得在婚姻关系中,丈夫的身份地位高于妻子。1.3三纲五常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汉代,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从此,儒学从先秦时期的一家之言上升到官方正统的独尊地位,使得儒学成为长期影响人们思想的行为规范。董仲舒继承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正名思想,进一步提出君权至上说[2](2)。从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出发,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观念。“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他提出的三纲五常,集中体现了儒学政治与伦理紧密结合的思想特征。他还以阴阳五行、阳贵阴贱来论证三纲的绝对性,即君、父、夫的尊贵地位和绝对统治权利的合法性以及封建的尊卑等级观念,即作为君、父、夫的对立面的臣、子、妻只能服从和被统治的义务[2](19)。这种“男尊女卑”、“阳贵阴贱”的封建尊卑等级观念影响了上千年的中国婚姻关系模式。究其原因在于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在于历代王朝对这种君权思想的传承和巩固,在于这种封建等级观念对人们思想的长期统治和奴化,也在于人们对“礼治”、“君权”的盲目信仰和崇拜。“礼治”对人们思想的长期统治,使得婚姻关系一直遵守着男尊女卑的原则,使得人们以此作为信条。在婚姻生活中,妻子甘愿服从丈夫,这种纵向的婚姻模式成为旧中国固定的婚姻模式。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迁,自从中国的大门被打开后,随着西方思潮的涌入,中国社会不仅在经济上打破了传统的自然经济,而且在社会思想文化上也迅速地转变起来。婚姻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组成单位,也被卷入了这场历史变革的狂潮中。西方的文化对中国婚姻关系模式的转变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过去旧的纵向婚姻模式逐渐发生了变化与发展。2西方文化对中国婚姻关系模式的影响2.1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自14-15世纪发源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之后,人民的权利意识和人格独立意识逐渐觉醒。到17-18世纪,欧洲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家又明确地提出了“天赋人权”观念。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人,生而平等。首先,就人权下一个概括性的、开放性的、弹性的定义:人权就是人之作为人所有和应当享有的,基于人性和人的尊严的,以实现人的价值和促进人类的共同福利为目标的权利[3](3)。在这里,人权的主体是每个人,一切人,所有人,是人人;人权源于人的尊严和人性;人权理论承认每个人的个性与独特价值,人权的目的就是保证每个人实现其价值;同时,人权之目的在于创造一个人际和谐的环境,促进全人类的共同福利。就其来源于人的固有尊严和人性而言,人权是天赋的、自然的、生而有之的,而不是政府、法律赋予的。人就其性别分为男人和女人,女人既然属于人,就应享有天赋的人权、尊严和权利。在婚姻关系中,作为男女的相互结合,女人也应和男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当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夫与妻还是不能达到平等的地位。尽管如此,思想家们提出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启发了妇女的觉悟,使她们意识到自己所处的不平等的地位,产生了要做与男子平等的“人”的要求,这为妇女争取自己的权利的斗争提供了思想条件和理论基础。欧洲妇女是最先觉醒的,她们通过多种方式,为争取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进行了英勇顽强、长期不懈的斗争。法国妇女是最早在人权的影响下争取妇女人权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法国各阶层的妇女积极勇敢地投身于争取人权的革命,在攻打巴士底狱的斗争中,著名的妇女领袖之一戴罗瓦涅·德·梅里古尔,带领群众第一个冲入巴士底狱,这是法国历史上妇女的第一次大规模行动,她标志着法国妇女的觉醒。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有关人权、权利平等的原则里却根本不提积极参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妇女的权利,在人权原则指导下颁布的法律也剥夺了妇女应享有的平等权利。鉴于这种情况,著名的妇女领袖古杰等人发起了争取妇女权利的运动,即女权主义运动。1791年古杰仿照《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发表了献给王后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指出“妇女生而自由,在权利上与男子是平等的。”[3](26)这是法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份要求妇女权利的宣言,标志着西方女权主义思潮和运动的正式形成。《女权宣言》对英国资产阶级及妇女也产生了极大影响,英国妇女也纷纷站起来发表文章、著作,组织团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这些宣布人权、人人平等及妇女权利和男子平等的思潮,直到近现代才传入中国,但却给中国人传统的“男尊女卑”等级身份的“礼治”儒教以最致命的冲击,传统家族家长制也开始瓦解。从19世纪三四十年代,资产阶级工业的进入,自然经济的瓦解,妇女纷纷走出家门,走入工厂,妇女投身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更多的妇女参加学习,随着知识的丰富和经济的独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独立。这时,传统的纵向婚姻关系也面临着历史的转变。直至“五四”运动的兴起,新文化的确立,吸收了更多西方的进步思想,中国越来越多的思想文人彻底打破了封建专制统治的桎梏,大力宣扬平等、自由、博爱的思想文化。无论是欧洲妇女,还是中国妇女,乃至全世界的妇女,在争取妇女权利和要求男女平等的问题上都经历了很长的时间,也取得了一定的胜利和国际的广泛关注。但口说无凭,要想每个人真正履行,要想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绝对的地位平等,必须要将其写入法律,用法治来强制规范,也就是把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当成一种契约来履行。2.2西方契约精神的影响最早的契约精神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规定:“契约是由于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婚姻作为男女平等主体的意愿结合,也符合契约精神。那么,婚姻关系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康德是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这一理论的。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后,1791年法国宪章第7条确认“法律仅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倡导平等、自由理念,自此这一提法就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西方国家大为盛行。但真正将平等、自由的理念贯彻到婚姻法律规范中,也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法律上,“婚姻契约观”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逐渐废除法律中男女不平等的规定,真正使婚姻摆脱男性中心主义,确保婚姻关系主体的独立、平等的地位,这方面尤以法国、德国和瑞士为代表。其二,将婚姻自由推向新的层面,当事人的合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越来越独立于其他人的意志,甚至越过国家的婚姻管理程序使婚姻关系取得法律效力,体现出婚姻自由;离婚制度的发展趋向于更加自由和宽松,普遍承认合意离婚,而且在确定离婚抚养金时更加注意保障抚养方重新开始生活的能力,这就更进一步深化了离婚的自由[4]。可见,婚姻契约有助于形成婚姻的平等、自由的理念。婚姻契约观的主要问题是妇女问题,妇女问题即妇女的人权和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权利等问题。为了从契约、法律上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联合国及有国际组织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并相继生效。这些国际法律文书,经成员国政府正式签署后即对该国产生约束力。如: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序言及有关章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对女性权利的确认,1953年的《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约》,1954年的《保护母性公约》和《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8年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2年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4年的《关于婚姻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1967年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74年的《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1981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3年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等[3](55)。其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消歧公约》)是迄今为止妇女领域最重要、最全面的一项国际文书,被称为“国际妇女权利宪章”,是“联合国妇女十年(1976-1985)的重大成果,是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的一个里程碑。《消歧公约》第15条强调,缔约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尤其强调妇女在行使法律权利、婚姻和家庭法律方面的平等权利。缔约各国应当取消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缔结结婚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旨在使妇女在婚姻与家庭生活中不受歧视。妇女与男子必须享有同样的自由选配偶的权利,同样的亲子权和责任,以及在结束婚姻后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妇女被赋予签订契约和取得并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等。《消歧公约》由1979年12月18日联大通过,1981年9月3日,在第20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和加入书后30日,作为一项国际公约正式生效,至1998年底,已有16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成为了公约缔约国。我国于1980年7月17日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由康克清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并由全国人大批准了该公约(但对第9条第1款声明保留)[3](81)。在这漫长的契约发展过程中,妇女权利逐步地得到加强与完善,这种婚姻契约观从保障妇女的基本人权逐渐具体到妇女在婚姻关系中与男子的平等地位,体现了婚姻“法治”的不断完善。正是西方这种契约精神的影响,并扩大到全世界,促使中国不得不打破旧有的“礼治”儒教的纵向身份婚姻模式,从而向“法治”契约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模式迈进。3从“法治”看当代中国的横向婚姻模式3.1近现代中国婚姻“法治”化进程虽然受到西方自由平等的人权观与契约婚姻的巨大影响,但中国封建传统的“礼治”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将它彻底根除并不容易。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便将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奋斗目标之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才结束了中国妇女千百年来受封建社会压迫、奴役和受到外国侵略者宰割、欺凌的历史。新中国宣告了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她们和全体中国公民一样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人。中国的各种法律保障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中国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教育的手段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占全体代表10.4%的69名妇女出席了会议。她们与男代表一起共商建国大计。宋庆龄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此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的新时代[5](197)。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的新的婚姻制度。这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婚姻家庭生活的深刻变革。婚姻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使大量封建婚约得到了解除,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迅速减少,自由恋爱,婚姻自由蔚然成风。经过几年的艰苦工作,终于从根本上打碎了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所强加于妇女的枷锁,基本上从纵向的婚姻模式走向横向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模式,并用契约的“法治”来规范并巩固现在的横向婚姻模式。总的来说,新中国婚姻法起步时就奠定了“平等、自由”的基调,这是西方人权观和契约精神的表现。不仅如此,中国为保障妇女的绝对权利,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5](200)。依据中国法律,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以下六个方面: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6)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由此可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妇女发展的进程相比西方更快。据联合国1996年的人类发展报告,我国社会发展综合指数在世界排序第108位,但是性别发展排序为第79位。可见,中国政府对妇女问题是非常重视的。2001年,经过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婚姻关系方面更加鲜明地体现了独立、平等、自由的理念,其实质与婚姻契约观所倡导的方向是一致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婚姻法修正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结合)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增设可撤消婚姻制度以及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更加细化,表明法律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婚姻的管理也更加规范化、体系化;第二,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增设个人财产条款,在离婚制度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补充反对家庭暴力内容,体现出法律越来越重视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人格独立,张扬个人主义,使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男女平等”达到更深刻的层面。以上事实表明,只有把婚姻作为契约来处理,才能有利于建设符合现代文明的法治的横向婚姻关系。同时,使婚姻契约观既能够迎合现代婚姻对平等和自由的要求,又能够倡导夫妻双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自主解决婚姻问题,这是我国婚姻法日益完善的努力方向。怎样将妇女获得的权利、地位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家庭中去呢?笔者认为,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实现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妇女只有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才能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在社会、家庭中获得独立、民主、平等的地位。3.2劳动就业是妇女解放的一个前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篇文章中指出:“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的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因此,劳动就业是妇女解放的一个前提。”[6](249)就业不仅是人权,而且是基本的人权,是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本,脱离了职业,也就意味着斩断了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自我的实现、发展就是无稽之谈,妇女在社会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更是天方夜谈。从历史上看,妇女被禁锢在家庭的樊篱内之日,也正是男权张狂之时。那时,只有妇女的哀怨、妇女的逆来顺受,而没有女人的觉醒、女权的意识;从近代看,正是资本将女人从家庭拉向社会之后,方有了男人关于女人的平等意识,有了女性的觉醒,有了社会和女人为女权的共同斗争;从理论上看,人的社会地位首先是由其经济地位决定的,人们必须首先满足了吃穿住的需求后才能从事其他非经济的行为。所以,就业不仅是现实生存的需要,而且是妇女解放的一个先决条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妇女的就业,也就没有妇女的解放。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妇女就业人口在就业总人口中的比重就达到了40%以上。到90年代,男女平等就业已经是国际社会的普遍约定,各国政府多已向联合国承诺,推进就业领域的性别平等,我国也是承诺国之一。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6](252)。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加。1992年女性从业人口占女性15岁人口的72.33%;农村妇女劳动力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一半,城镇女职工人数已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56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比例也由7.5%提高到38%。到1998年,中国女性从业人员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左右,高于世界34.5%的比例。在国民经济12个行业中,女职工达100万人以上的行业就占9个,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卫生、教育以及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6](202)。从这些数据看,中国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发展是迅速的。综上所述,从中国古代的“礼治”纵向婚姻模式,到今天的“法治”横向婚姻模式,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是一个漫长的斗争过程。从西方的女权运动到中国《婚姻法》的制定,在妇女解放的斗争中,终于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即在中国边远的贫困山区和经济落后的农村,有的人仍未完全摆脱过去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怎样改变这种现实?首先要让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劳动,获得经济独立,摆脱对丈夫的依附。其次,要将《婚姻法》的“自由、平等”精神宣传到中国的每一个角落,使每个中国妇女都明白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当今社会,日益繁杂的社会现象和不断更新的社会观念还会对我国的婚姻关系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很多的挑战。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婚姻、对婚姻法的总体认识和把握。在符合国情,顺应时代发展的同时,以“平等、自由”的契约精神来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婚姻法》,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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