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志永,历史学博士,教授,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050024;李月玺,法学硕士,副教授,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050024。
迄今,学术界关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大致分为两种路径,一是关于当代中国婚姻政策演变的宏观性研究,二是以婚姻制度改革为内容的区域性、案例等微观性研究。 (参见张志永:《1978年以来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回顾与思考》,《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上述研究虽然从不同视角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过程、作用甚至不同群体的婚姻家庭情况,但遗憾的是研究大都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或者纯粹的就事论事,而没有深层次地分析这一时期婚姻家庭变迁的原因及成效。鉴于河北省的大部分地区是老根据地,婚姻制度改革比较典型,故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分析婚姻制度改革的背景、农民婚姻家庭观念的内在变化与行为选择以及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效果,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两大基本诉求是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故中国共产党指导妇女运动的基本方针有两个:一是妇女解放附属于阶级解放,“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1];二是妇女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广大的农村妇女能够和应该特别努力参加的就是生产……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 [2]。在革命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政府均颁布了一些关于妇女解放、婚姻家庭的政策、法规,初步宣传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思想,动摇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传统观念,广大妇女也获得了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但传统婚姻制度并未得到根本改造,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的束缚及压迫等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
1949年年初,河北省全境获得了解放,农村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亦基本完成,虽然在形式上恢复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但它与传统小生产相比有巨大差异,主要是妇女破天荒地与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了土地,从而瓦解了传统婚姻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广大妇女基于思想觉悟的提高和社会现实的变化再加上新民主主义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更加增强了自我意识、权利意识甚至自利心理,她们不愿意再继续忍受不幸婚姻的重荷和痛苦,敢于挑战传统婚姻制度和传统伦理观念,积极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的家庭生活,故广大农村地区长期隐藏的婚姻家庭问题加速爆发。谢觉哉曾评价道:“靠礼教、靠男权来推动的社会已被打破”,“提出离婚的不是一向做压迫者的男子,而是一向被压迫的妇女,特别是勇于接受新事物的贫苦妇女和青年妇女”。(谢觉哉:《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参见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第4册,1982年,第178页。)华北人民政府亦称:“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政治觉悟提高了,在婚姻问题上争平等,争自由,摆脱封建统治枷锁,已成为青年男女特别是妇女的迫切要求。” [3]
这一时期,新的婚姻纠纷也在不断增加。解放区土改完成后,广大贫苦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贫雇农有了成家立业的经济条件,故土改后出现了一个结婚小高潮。不过,传统的婚姻制度并未随着旧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推翻而自动解体,旧的传统观念依然浓厚,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仍沿袭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模式,包办买卖婚姻更是愈演愈烈,主要表现为女方“采取补助、借贷、赠予等方式索取财物。有的以嫁女儿换娶媳妇,甚至有的地方还流行着‘女儿嫁人,黄牛进门’”的婚俗。[4]这种情况在半老区、新解放区或男多女少的地区更为严重。据1951年调查,邢台专区各县买卖婚姻“很普遍,尤其是山区如沙河、内邱、临城三县历史较长且严重”,“其原因是山地生活较苦,又有溺婴恶习,造成男多女少。平原地区,农民翻身以后迫切要求娶个媳妇,花钱也愿意早点娶上……最多有花15大石麦子的(每石210斤),另外还要一些衣服、首饰、嫁妆、棉花洋线等。光要几件衣服的就算没要东西,一点东西不要的很少。家长包办婚姻,是一般现象”。[5]老根据地的北岳区“四分区甚至有脱离生产的干部买媳妇的”。[6]土改后青年思想观念日趋进步,他们追求婚姻自由,要求摆脱旧的婚姻模式,故包办买卖婚姻很容易转化为婚姻纠纷。以上两种因素的叠加使全省农村井喷式涌现出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据1948年调查,“1~9月份易、完、望、满、涞五县的统计,共受理民事案件192起,婚姻问题140起,占72%还强,(其中)涞源是100%,满城是84%”。[7] “饶阳、束鹿、赞皇、深泽4个县,六、七、八3个月统计,处理民事案件2772件,婚姻问题占57%。沧县专区在3591件民事案件中,婚姻问题占80%。” [8]1949年以后,不仅老区婚姻案件继续居高不下,新区婚姻案件也迅速增加,1949年8月至1950年4月,“老区的衡水、邯郸、沧县、石家庄4个专区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60%多;新区的天津、通县两专区则占82%强”[9]。各地婚姻案件大多数是离婚或解除婚约案件,“通常是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而形成纠纷” (《董主席在华北人民政府第二次委员会会议上关于本府成立以来的工作概况报告》,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编:《华北政报》第4期,1949年3月。)。
面对数量众多、内容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干部成为排忧解纷、稳定社会秩序的关键。但由于长期处于分散的游击战争环境以及思想政治教育不足等原因,“不少党员及干部(特别是区、村干部)中封建思想仍然浓厚的存在,这些干部多系农民出身,虽然在土地改革中很积极,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消灭了”,但是“他们对婚姻法了解是抽象的,还不了解贯彻婚姻法是反封建思想的斗争”,较多地保留着传统婚姻观念和狭隘、自私、散漫的小农意识,误认为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会造成“天下大乱”,“因而对侵犯妇女权利,压迫妇女等非法行为,熟视无睹”。[10]特别是贫雇农大多是“(男)老(女)少配”式的包办买卖婚姻,女方提出离婚者尤其多,许多人发牢骚,“穷小子几辈子说不上一个媳妇,解放翻身了,把老婆翻没有了,媳妇提高了,一打架就提离婚!” [11]若一概批准,男方不仅人财两空,还存在着年龄大不易再娶等现实问题,故许多干部“在婚姻政策的执行上强调男方利益,或片面贫雇农观点,只想到农民没有老婆的痛苦,而忽视妇女受压迫婚姻不自由的痛苦”[3],多方阻挠妇女离婚。华北局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严厉批评,指出:“我们的区村甚至更上级的干部在处理婚姻问题上,则存在着严重的封建思想,对妇女采取压制态度,无条件地拥护封建制度所加于女子的一切迫害,无条件地站在男子的封建立场方面反对女子离婚……完全封建式地给女人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始能离婚,还完全崇拜‘三从’‘四德’‘七出’的封建野蛮条规,这是妇女自杀或被迫害事件所以扩大的重要原因。” [12]。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追求婚姻自由几乎无一例外地遭到家长、亲属、干部等的粗暴干涉和虐待。在离婚问题上更是如此,多是女方要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且一些男人在感到妻子有离婚的念头后毒打虐待妻子,乃至造成妇女命案的迭次发生,致使妇女“自杀问题,已成为比较普遍存在各地的严重问题” [13]。据不完全统计,1949年1~11月,唐山专区共发生了185名妇女自杀与被杀的严重事件,其原因分别为:“因夫妇感情不和自杀的66名,因婆媳不和自杀的28名(其中主要是因受公婆的气),生活困难自杀的14名,精神病自杀的14名,与人打架生气自杀的10名,因村干强迫命令逼死的5名,地富被斗自杀的5名,因丈夫长期出外不归自杀的5名,因父母主婚不愿意自杀的3名,与儿子生气自杀的2名,难产自杀1名,牙痛自杀1名,被丈夫杀害的7名,因强奸不从被砍死的1名,另有23名自杀的原因不详”。( 《唐山专区妇联会关于一年来妇女自杀与被杀事件的检讨和今后意见》,《河北建设》第21期,1950年3月6日。)在有因可查的162起案件中,因夫妇感情不和而自杀者所占比重最大,达到40.7%;如果把婆媳不和、父母包办和被丈夫杀害等家庭纠纷命案合计,则高达104起,占妇女死亡总数的64.2%。察哈尔省也存在类似情况,据不完全统计,1949年1~10月全省妇女非正常死亡案件82起,其中因夫妇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未果以及因对婚姻不满而闹男女关系加剧夫妇矛盾而引发的自杀与被杀命案29起;因妇女受虐待而造成命案45起;死因不明8起。( 《省妇联关于婚姻政策上几个问题的检讨》,中共察哈尔省委编印:《政策研究》第23期,1949年12月8日。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撤销了察哈尔省建制,张家口市和察南、察北两专区划归河北省管辖。)在查明原因的74起案件中,全部是婚姻家庭纠纷,尤以妇女受虐待者最多,占60.8%;因离婚等原因发生命案次之,占39.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和睦决定了社会的稳定。1949年前后河北全省农村中呈井喷式出现婚姻纠纷乃至频发自杀、被杀等命案,反映出传统婚姻制度已经成为禁锢妇女解放的羁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被害者多系思想进步有斗争性的青壮年妇女” (《中央批转政务院政法分党组关于贯彻婚姻法情况及意见的报告》,《河北建设》第123期,1952年9月30日。)。这些婚姻家庭纠纷不但波及社会稳定,而且影响到农村的政治、经济等秩序,阻碍了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巨大绊脚石。1950年3月,唐山专区妇联会曾经建议“政府立即颁布婚姻法,并在政府干部中进行婚姻政策和男女平等的教育,杜绝有些干部在处理婚姻问题上自己主观的规定一些条件”。(《唐山专区妇联会关于一年来妇女自杀与被杀事件的检讨和今后意见》,《河北建设》第21期,1950年3月6日。)由此可见,改革旧的婚姻制度既是中共领导反封建主义革命的继续,也是新中国各项建设的重要前提。
二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婚姻法是中国劳动人民长期奋斗和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果实之一”,它“根本否定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也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自由平等’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彻底变革或全盘推翻传统婚姻制度的革命精神。[14]不过,传统婚姻制度毕竟实行了数千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三从四德”等观念沦肌浃骨,即便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强烈冲击,亦很难在短时间内荡涤干净。新、旧婚姻制度的差别愈大,两者的冲突和张力愈烈。
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矛头直指族权和夫权,彻底颠覆了“三纲五常”的伦理传统,它意味着婚姻的主导权从家长下移到子女,这就引发了新、旧两种婚姻观念之间的激烈冲突;囿于性别、年龄、身份等不同,不同社会群体的分歧很大,“一般青年男女接受快,热诚拥护,不少的妇女说:‘妇女受气算到头了,再也不寻死上吊了。’个别老年人亦表示赞成,有的说:‘不要再瞎操心了,咱们做不了主,不对眼,还得离婚。’……少数壮年人和一般的老年人一时不易接受,说:‘年轻的闺女们都叫八路军撑起来了,满街乱跑,像疯马一样,动不动就上区、上县打离婚官司。’‘婚姻大事不让父母管是什么世界。’个别村干部也跟着群众喊:‘可不得了,谁愿离就离,愿结就结,以后寡妇不改嫁也不行了。’” [15]中国的传统社会向以贞女节妇作为榜样,故婚姻自由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许多人不理解婚姻自由的真正含义,想当然地认为就是“愿和谁搞就和谁搞”,甚至是“性乱”。如有人说,“自主婚姻是‘自个找汉子,不要脸’,认为自由恋爱是‘先嫁后娶’是搞‘破鞋’,有些群众则说:‘毛主席什么都好,就是兴离婚与自由恋爱不好’”。[16]而个别青年不懂得正确恋爱,在热恋中发生了男女关系,这更为他人干涉婚姻自由提供了口实,一些人认为“思想恋爱搞不通”。[17]显然,强大的社会舆论阻碍了新《婚姻法》的贯彻施行。
实现婚姻自由的第一关就是家庭关。绝大多数家长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女儿自己找对象是败坏门风。如1952年邢台专区沙河县五区御路村“自由婚虽然出现,但村干与群众对自由婚认识与处理上还有错误……认为父母不同意总得打通父母思想,父母实在不同意不能结婚,见到男女自由恋爱中,背地里说笑就疑为搞‘破鞋’。该村青年妇女陈登子和团员张海龙恋爱时,家庭知道了赶紧给登子找婆家,登子拉着海龙到自己家内商量去了,一伙人看见两个人,立即跟去,两个人见别人来了,关了门,别人进去就说人家搞‘破鞋’,于是全村群众轰动起来,老年人说:‘陈子林(陈登子的父)在街里还摇头竖腰走踏路,不知啥叫脸,要是我有这么个养汉丫头(指通奸)早砸死她了。’村中干部也怕坏了民校校规,连青年团支书也干涉这种恋爱,批评海龙说这是腐化。登子的父母把自己的女儿关在家再不叫上民校并痛打几顿,打的遍身带血,几乎致命”,后来区政府出面批评了干部的错误做法,他俩才结了婚。[18]对于自由恋爱中男方的态度则明显不同。家长大都“认为自己的儿子和人家的女儿找对象,还不算什么” [19]。如饶阳县“胜利村刘二林的女儿与季银的儿子经过恋爱,感情很好,要求登记结婚,而刘二林的全家坚决阻拦限制;刘二林的儿子刘强搞自由婚则全家认为是光荣的”。[20]即便“顶开通的人们不过说:‘自由婚姻好,老人省钱、省心。’还有不少的人说:‘随着世道走呗,时兴什么什么好,多了就没人笑话了’” [21]。显然,群众还不是真心拥戴婚姻自由,即使是“开通的人”也不过是出于随大流或节省婚姻费用的心理而已。
同时,父母与子女的择偶标准也往往难以一致。父母都愿意儿女结婚后能够衣食无忧,过上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因此他们大都以家庭经济条件作为基本标准,忽视、忽略了子女的感情需求,认为“年幼的人们,出事瞎仗,光顾着当时心里高兴,进门缺吃少穿,短这少那的还是遭蹩子,好歹还是地土多点不缺住的好,不往长处看算是不行” [22]。然而,青年人在以思想进步为荣的社会氛围中,择偶主要以精神需求、感情融洽为主旨,对未来发展有着美好的预期,对于家庭经济因素则不甚重视。例如,井陉县刘家会村青年妇女潘栓芝和本村民兵胡庆瑞常在一块开会、学习,两人互相了解,很投脾气,产生了爱情。潘栓芝的娘、姥爷和舅舅思想落后,看不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就把栓芝打了一顿,关在家里不让出门,同时,赶快托媒人给她找婆家,找了一个15岁的孩子霍二光。她娘劝栓芝说:“庆瑞没有家底,跟她结婚,准得挨饿。”媒人也说:“二光家有车、有牛,娶过门去,一辈子享福。”栓芝非常生气,说:“我有两只手,挨不了饿,我就没打算坐着享福。”气得她娘又骂又打。经过一番斗争,在县妇联的干预下俩人才最终登记结婚。A两代人的不同择偶标准形成了父母好心而子女不领情的悖论。
另外,婚姻制度改革还牵涉到经济利益的调整。在传统婚姻模式中,索要聘礼成为女方家庭改善经济条件甚至敛财的一个重要渠道。据1951年11月对冀县11个村的调查,“结婚、订婚共144对,其中家长包办的93对,媒人介绍家长主持通过本人同意的47对,完全自由的4对,变相买卖的139对,赠予的5人”,变相买卖“一般是女方向男方要4身衣裳,带里、好的两身,洋布的两身,讲究8尺裤子9尺袄,除此以外还要镯子、玛瑙串各一对(以上所要东西估价3石多麦子),还有的实行包干制,衣服东西不要,要麦子,有的3石4石5石不等,个别严重情况,除了要以上东西外,再要嫁妆大10件”。[23]究其因在于家长认为养闺女是“赔钱货”,“村干部对结婚要衣服也认为应该,说人家和他结婚还能不给两三身衣服吗?” [24]在索要聘礼习俗的影响下,一些自由恋爱的青年往往因为男方出不起聘礼而未能结婚。“邯郸镇中铺村赵小昌和东小屯一个妇女,双方都同意结婚,因女方的母亲要使3000斤粮食,男方拿不起,亲事就没有办成。武安县柏林村赵双柱,和本街李淑桂感情很好,也是因为男方出不起东西没有结了婚。”甚至有的父母因女儿不愿意婚姻被包办买卖,就限制其人身自由。如“磁县北杨庄农民王宝德,有一个24岁的女儿,他想在女儿结婚时使一笔钱,女儿不肯,他就限制女儿活动,不许女儿上民校,不许女儿和外边男人说话,不让女儿出门,夏天只给她女儿一套衣服。就这样一直折
A 《幸福的生活要从斗争中争取,潘栓芝向落后家庭做斗争得到婚姻自主》,《河北日报》1952年6月6日。据笔者访谈其孙子,潘栓芝夫妇生育了4个子女,从不吵架,生活和睦幸福。
磨了这个闺女三四年”。[25]
经济利益之争在妇女离婚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传统婚姻强调“三从四德”,妇女没有财产权,离婚妇女更不能带走任何财产。新《婚姻法》则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还保障妇女拥有了其他家庭财产权和离婚后所带孩子的抚养费。这一规定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不少人“认为‘娶个媳妇不容易,离婚又带产,落个人财两空’。有的说,‘如果女的连着离几次婚,她就发财了’”。[15]而基层干部对新《婚姻法》这一规定的不理解,更使妇女离婚带走财产难以实现。“沙河县四区处理离婚案41起,只有5个妇女带走500斤左右的粮食”。区干部认为:“叫妇女带产,离婚问题不好处理”。“该区申庄村一个寡妇带产遭到近族的反对和村干的干涉,村干发话,‘把这份财产唱了戏也不叫她带走’”。[26]特别是在风气保守、经济落后的山区,群众生活比较贫困,妇女连离婚都很难,更不要说离婚带产了。磁县上寨村村长说:村里“前后有20多个离婚的,都是应该带财产而都没有带着走,甚至离婚后即不敢再到婆家去,自己的东西也抛下不要了”。[27]即便在群众觉悟较高的老根据地,人们对妇女离婚带产也只是普遍地认为:“如土改前结婚就带一份,土改后结婚就不能带,忽视了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对离婚后生活补助费认为是决定于男方提女方提,如男方提出就可以根据情况给女方一部分,如女方提离婚就不应给。”有利于男方的社会舆论亦迫使女方不得不放弃应得的财产。如1950年、1951年建屏县北庄村各有2起离婚案,均为女方先提出离婚,都未带产。1952年的8起离婚案,先提出离婚者男、女各4人,亦仅有3名妇女带产。[28]由此可见,妇女离婚后不能带走财产是普遍现象。
总之,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方面的翻身解放与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并不能完全同步,特别是绝大多数的农民尚存在着较严重的男尊女卑思想,甚至在基层干部中这一思想也较有市场,“旧婚姻制度、旧婚姻观点较普遍的存在,很自然的在乡村和城市中引起了强烈的反映”[9]。群众尚不能理解新《婚姻法》的真正含义,致使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没有真正从族权、夫权的压迫下解放出来。
三
与革命战争时期中共的妇女政策相比,新《婚姻法》更加注重使妇女获得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和解放。新《婚姻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大规模宣传贯彻的群众运动,渐进式地对农民的思想意识和生活行为发挥作用,从而推动了社会缓慢的、巨大的变迁。
(一)广泛宣传贯彻《婚姻法》,有效地改变了人们的传统婚姻观念
新《婚姻法》实施伊始,河北省委便有针对性地指出:“必须与目前尚为严重存在于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中的封建宗法思想、封建伦理观点的恶毒影响作不可调和的长期的思想斗争,以扫除思想障碍,为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铺平道路。” [29]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对于落实新《婚姻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家长和干部中存在的封建思想观念以及对新《婚姻法》的错误理解。如饶阳县一位老太太说,“我听了你们这么说,这可明白啦,还是有老有少,叫全家不打架,好好做活过日子,闺女寻婆家也不用老人操心啦,好就跟着,受气也许离婚啦,你看这时才好哩,八路军没有操不着的心” [30]。干部对贯彻新《婚姻法》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定县专区杜各庄“村干部对自由婚的看法是不断发展的,如先前村里演戏,民兵便在四周巡逻,防止男女接近,有时还在村‘掏窝’‘绑对’。婚姻法颁布后,区里对村干有了指示后,民兵才不巡逻了,村干部为了响应上级号召,不但积极支持着男女青年的恋爱,进而发展到出面做媒了……据了解村里的主要干部,绝大多数都当过介绍人,现在村长刘小辈就介绍过3个” [31]。即便是一些仍顽固坚持传统婚姻观念的人也往往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明目张胆地反对。保定妇女联合会发现,“即有少数落后分子对婚姻自主和离婚带产等不满,但也只是思想反对和变相的抵触,而不敢公开的反抗。这些人已知道干涉婚姻自主是非法的”。 [32]
随着婚姻自主观念的普及,门当户对的择偶观逐渐式微,以个人为本位的新择偶观日趋流行。据1953年3月肃宁县对366对恋爱青年的调查,“一般的都注意了政治思想和学习、生产态度为主要条件”。[33]这种择偶观还影响了育儿观的变化,如龙关县“不少的老人们不再是打算着给儿女置多少产业了,而是盘算着‘养儿养女,多供他们几天书,给他们置下点肚财(指文化)长大成人,自己找个好媳妇,嫁个好女婿,就算对得起他们了。’所以,很多十八九、二十来岁的大姑娘都上了小学,十六七的小伙子上学的也挺多” [34]。这显然是适应了个人本位的婚姻择偶模式。新《婚姻法》还拉近了亲情,譬如,“在旧社会当媳妇的被歧视,婆家每年只给一点棉花不管穿,当娘的今天一块布,明天几斤花,扒拉点东西给闺女作积蓄” [35],从经济上资助出嫁的女儿也是姑嫂不和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媳妇获得了家庭平等权后,不必再依赖娘家资助,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姑嫂矛盾。
婚姻自由观念的形成对传统习俗产生了极大冲击,甚至出现了女婿资助岳母家而不养父母的现象。如万全县阳门堡乡郭成富在山西省大仁县三条涧车站工作,父亲死了5年,家里有母亲和4个弟弟妹妹,“生活特别困难,儿子不负责养母亲的责任,但每月给老岳父李文田捎20余元,使他家生活相当富裕”。有的未婚女婿也这样做,“何秀泉的女儿才17岁和一个工人订了婚,因不到年岁还未结婚,但每月给岳父家捎钱,用这些钱盖起三间新房,她父亲说:‘我若不养这么一个好女儿怎能住上新房’”。阳门堡乡老年人愤愤地说:“养儿子,不如养闺女。” [36]上述特殊事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婚姻观念的巨大变化,亦提示人们需要进一步解决新出现的家庭问题。
(二)提倡婚姻自由,推动了婚姻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
经过大力宣传《婚姻法》和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广大民众普遍树立起新的婚姻观念,传统婚姻制度逐渐向现代婚姻制度过渡。在自主、半自主、包办3种婚姻形式中,这一时期仍以半自主婚姻形式最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青年社交活动较少,“媒妁之言”依然是其开始恋爱的重要方式,自然“父母之命”的影响也就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般老年父母愿意自己的子女找个门当户对的人家,想包办子女的婚姻,但是如果不征求子女的同意,又怕登不上记,怕政府干涉,怕日后闹离婚,落埋怨,所以也要替子女找对象,也要征求子女的同意;在青年男女方面,主要是觉悟不够高,对争取自由婚姻认识不足,因而不敢斗争或放弃斗争……结果就发展了这种半自由婚”,这“是新旧婚姻斗争中产生的一种不稳定的过渡形式”。(《河北省委关于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河北建设》第145期,1953年2月16日。)这种半自主的形式符合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和人们的认识水平,易于推行,比传统的包办买卖婚姻已有了较大进步。
1955年5月,河北省《婚姻法》检查组分别到定县帅村、小流村和磁县中贾壁村进行调查(详见表1),这3个村分别代表了婚姻制度改革的3种类型:定县帅村“工作基础较强”,“运动月以后,党政领导注意了贯彻婚姻法的经常工作”;小流村“各种工作都较落后”,“运动月后,贯彻婚姻法的自流,所以没有结合生产转入经常工作”;磁县中贾壁村地处山区,“生活贫困,文化落后,旧习俗的影响,运动月时只做了一般宣传,运动月后又未转入经常宣传,所以群众还普遍不同程度的存有封建思想”。( 《定县八区帅村贯彻执行婚姻法数据之一(1955年)》,河北省档案馆:899-2-66;《定县八区小流村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数据之二(1955年)》,河北省档案馆:899-2-66;《磁县一区中贾壁、黄官营村贯彻执行婚姻法数据之三(1955年)》,河北省档案馆:899-2-66。本文中涉及这些村庄没有注明出处者,均引自以上调查报告。)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帅村包办买卖婚姻数量在逐年下降,小流村和中贾壁村虽无历年统计,但从包办买卖婚姻占婚姻总数的比例看,小流村为25%、中贾壁村为14.8%,明显不是婚姻主流。虽然这次调查把婚姻形式简化为自主婚与包办买卖婚两种,没有严格区分自主婚、半自主婚,但仍能看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自主婚的变化情况。中贾壁村的自主婚中“有4对是在学习、生产中建立感情自由结婚的”。同样,帅村在1955年1~5月也有“4对在生产劳动、学习、工作中建立了爱情而自由结婚的”,自主婚的比例为36.4%。由此可见,1953年以后各村不仅半自主婚数量在增加,真正的自主婚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三)建设和睦家庭,稳定了社会秩序
1953年2月,河北省委指出:“对于大量的既成的包办买卖婚姻及因婚姻不自由而造成的家庭不和睦现象,基本上应该采取批评教育、提高觉悟,改善与巩固夫妇关系的办法;对极少数夫妇关系十分恶劣,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应该尽量调解,使可能和好的重新和好,如果实在无法维持,必须准予离婚,不能强迫继续结合。”A省委的指示表明新《婚姻法》倡导的婚姻制度改革对于旧式家庭并不是一概破坏,而是采取说服、教育等方法改善、密切夫妇感情和婆媳关系,如从伦理亲情、积极生产和家庭富裕等方面入手,把旧式家庭建设成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土改使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平分土地’的权利,成为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而获得了经济、政治和文化教育同男子一样的平等权利” [37]。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肇兴后,农村生产方式变革巨大,一方面家庭失去了经济功能,成为纯粹的消费单位,传统的家长制失去了经济基础,家长的权威被极大削弱;另一方面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妇女参加生产能够挣工分养家,甚至超过了老年家长的贡献,这无形中提高了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因此,传统的家长制逐渐让位给家庭平等和民主,推动了家庭重心从父子纵向轴心向夫妇横向轴心的转换;妇女不再只是生儿育女的工具,而是由家庭从属角色向家庭事务的参与者、决策者转移。男人们也意识到夫妻平等的真正意义,“解放前认为打老婆是应该的,婚姻法公布后,不敢打老婆;经过学习,认识了根本不应该打老婆” [38]。
从1955年对定县帅村、小流村和磁县中贾壁村的调查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农村家庭关系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详见表2)。3个村的家庭类型B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枣核式”分布,即和睦家庭、不和睦家庭比例都比较小,一般家庭占绝大多数。如果再进一步分析第三类家庭则更能说明家庭关系的变化情况。如帅村农业社内21户“家庭不和,但妇女受虐待的情况已经没有了”;农业社外家庭不和的10户,“其中问题较严重的有4户(虐待婆婆3户,虐待前生子女1户)”。小流村有23户家庭不和,分别为严重夫权主义的7户、虐待媳妇的5户、虐待老人的3户、家务不和的5户、虐待前生子女的3户。中贾壁村“婆婆受媳妇气、丈夫受女人气的为数多,占10户,一般夫妇、婆媳、妯娌不和的5户,妇女受虐待仅有1户了”。这一状况反映出妇女的家庭地位上升以及丈夫、婆婆的家庭地位下降后家庭矛盾的新特点,它与旧式家庭中主要是丈夫、公婆虐待媳妇导致的家庭不和有着云泥之别;虽然还有媳妇受丈夫气或被虐待的现象,但绝对数量很小。这点还可以从妇女命案的发案数量上得到印证,“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后,基本情况已得到改变,自杀被杀现象显著下降” [39]。
当然,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有一个渐进过程,新《婚姻法》的落实不是短短几年就可以完成的,传统的婚姻观念依然存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以及妇女离婚带产等并未完全实现,新婚姻制度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有些妇女误解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含义,滋长了依赖、享受、不愿劳动的思想;男人害怕离婚后再找个老婆不容易,便一味迁就不敢批评妻子的错误。磁县中贾壁村的张光明,“1950年与王玉花自由结婚,当时因张光明在县公安局工作,王玉花感觉吃穿方便,两人感情很好。可是张光明复员回家后,王玉花就要离婚,经常和男人打架、生气”,逼得男方上吊自杀,幸亏施救及时才未酿大祸。同时,家庭轴心转移后,一些家庭出现媳妇欺压公婆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据1953年6月上半月《河北日报》群众来访情况统计,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有3起,均是老年人控诉被儿子、儿媳虐待或遗弃,如蠡县潘营村李国祥的母亲原来住着其弟的一间房,兄弟二人分家后,其“弟把房拆了,两个儿子的屋里全不要”,其母只能住在一间磨棚里。[40]有些老年妇女抱怨,“多年的道儿走成河,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好容易忍过了婆婆的气,又赶上了媳妇管婆婆” [41]。虽然上述例子属于极端、个别的现象,但反映出家庭关系中出现了新的问题。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不是偶然的选择。新《婚姻法》用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权利,并借此引发了以维护和提高妇女权益为中心的婚姻制度改革。当时中国农村还是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经济,妇女参加社会生产的作用尚不明显,但这种侧重保护妇女权益的做法恰恰与广大妇女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要求相契合,有效地解决了长期积累的婚姻家庭问题,更有力地遏制了婚姻家庭问题的增量发展,推进了新婚姻制度的构建,对妇女从族权、夫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功不可没。同时,这不仅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妇女反封建斗争的补课,更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战略行为。正是以妇女解放为杠杆,新的婚姻家庭理念也逐渐得到农民的认同,推动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婚姻家庭乃至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变化,带动了当代中国社会缓慢而巨大的变迁;尤其是改变了农民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构建了团结、民主、和睦的新型家庭关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从而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数十年后,中国政府自豪地宣称:“经过几年的艰苦工作,终于从根本上打碎了几千年来传统婚姻制度所强加于妇女的枷锁,基本上实现了婚姻自由。” [42]这句话可谓道出了实情.
[ 参 引 文 献 ]
[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88页。
[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
[3]司法部:《华北人民政府司法工作报告(1949年10月)》,河北省档案馆:586-1-246。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1年10月23日)》,河北省档案馆:907-1-128。
[5]《邯、邢、石、定专几个比较典型的因婚姻不满而妇女被害自杀和买卖婚姻的一般情况(1951年)》,河北省档案馆:931-1-97。
[6]北岳区妇委会:《关于目前婚姻政策的检查与今后意见(1948年12月26日)》,河北省档案馆:69-1-120-10。
[7]北岳区第五专区:《关于执行婚姻政策的检查与今后意见(行政专员公署、妇女联合会联字第1号,1948年12月14日)》,河北省档案馆:86-1-30-1。
[8]严镜波:《妇女婚姻问题报告》,《河北省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汇刊》,河北省档案馆:899-1-1。
[9]《社论:深入贯彻婚姻法》,《河北日报》1950年7月9日。
[10]河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给华北局的报告(1951年10月18日)》,河北省档案馆:855-34-4。
[11]察哈尔人民政府:《关于怀来县第五区定州营、小古城村执行婚姻法的总结(1951年12月27日)》, 河北省档案馆:772-2-76。
[12]中共华北局:《对各地群众自杀被害事件意见(1950年3月3日)》,河北省档案馆:855-1-23。
[13]华北人民政府:《通报(1949年9月24日)》,河北省档案馆:586-1-58。
[14]《邓颖超文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6~77、85~86页。
[15]河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学习与贯彻新婚姻法的报告(1950年7月27日)》,河北省档案馆: 935-1-13。
[16]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组:《清苑县四区阳城村婚姻情况调查报告(1952年12月31日)》,河北省档案馆:899-1-43。
[17]华北贯彻婚姻法调查组整理:《河北省邢台专区沙河县五区渡口村贯彻婚姻法情况的调查与今后贯彻婚姻法的意见(1953年1月26日)》,河北省档案馆:855-26-27。
[18]华北贯彻婚姻法调查组整理:《河北省邢台专区沙河县五区御路村贯彻婚姻法情况的调查与今后贯彻婚姻法的意见(1953年1月26日)》,河北省档案馆:855-26-27。
[19]《青年男女应怎样处理自己的恋爱与结婚》,《河北日报》1953年3月3日。
[20] 饶阳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情况及调查总结》,河北省档案馆:855-26-36。
[21]《博野县杜各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经验》,《河北日报》1953年3月14日。
[22] 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关于博野县一区冯村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结果的报告》,河北省档案馆:855-26-27。
[23] 冀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报告(1951年12月28日)》,河北省档案馆:931-7-25。
[24] 河北省贯彻婚姻法检查组:《关于武安县北安庄等5个村贯彻婚姻法情况调查初步总结(1953年1月5日)》,河北省档案馆:855-26-27。
[25]《邯郸专区武安涉县等地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现象严重》,《河北日报》1951年10月3日。
[26] 河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1953年1月7日)》,河北省档案馆:935-2-63。
[27]《李相元给省监委的信(1951年8月24日)》,河北省档案馆:931-1-97。
[28]《华北工作组石家庄专区建屏县调查工作总结(1953年2月4日)》,河北省档案馆:855-26-27。
[29]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学习与宣传婚姻法的指示(1950年5月16日)》,河北省档案馆:864-1-24。
[30]《饶阳县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1953年4月15日)》,河北省档案馆:855-26-36。
[31]《贯彻婚姻法定专小组第一次报告》,河北省档案馆:855-26-27。
[32] 河北省民主妇女联合会保定分会:《1953年全年妇女工作总结(1953年12月)》,保定市档案馆:8-1-1。
[33] 肃宁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1953年4月)》,河北省档案馆:855-26-36。
[34] 察哈尔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龙关县老根据地前后孤山等9村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检查报告(1952年10月9日)》,河北省档案馆:772-1-58。
[35] 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国县北七公村贯彻婚姻法后新气象的报告(1953 年4月25日)》,河北省档案馆:899-1-43。
[36]《阳门堡乡婚姻、家庭情况的汇报(1957年7月26日)》,河北省档案馆:899-2-109。
[37] 当代中国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1卷,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
[38] 河北省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关于集训基层干部及宣传员情况的报告(1953年3月10日)》,河北省档案馆:899-1-43。
[39]《河北省当前经常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河北省档案馆:899-2-66。
[40]《6月份上半月来访情况》,《河北日报》1953年6月20日。
[41]《我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胜利结束》,《河北日报》1953年4月17日。
[42] 佟唯真编:《中国人权白皮书总览》,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责任编辑:杨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