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新式婚姻制度,即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倡导的与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婚姻制度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颁布宣告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为开端,在新中国建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逐步确立下来。新式婚姻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是一个合力作用的结果,既是社会政治、经济改造的过程,也反映了历史文化习俗的变迁。在这个过程中,多种力量的综合作用最终使这一制度战胜了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制度。目前学术界围绕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颁布实施状况展开的研究较多②,对新式婚姻制度逐步确立的原因及其过程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的尚不多见。本文力图从政治、经济、思想观念等方面对新式婚姻制度的逐步确立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以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
新中国的建立不仅是一种政权的更替,而且是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到社会结构全面而深
刻的变革。新中国建立初期是全社会破旧立新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大变革,婚姻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
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之前,由于旧式婚姻制度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导致在广大农村地区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所占的比例很高。据1948年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对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调查显示: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则为33.3%,多则达到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市,婚姻案件少则占11.9%,多则占48.9%。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约占婚姻案件的70%~80%;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占58%~92%。[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2]上述一系列婚姻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无疑与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相关法律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新生的人民政权加以解决。为此,1950年4月13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提交了《婚姻法》草案,经会议讨论通过,于195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婚姻法》共分为8章26条,在借鉴苏联、朝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国婚姻制度,批判地吸收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等相关内容,并总结解放区20年来改革婚姻家庭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2](p.148)《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从法律层面上彻底废除旧式婚姻制度,开始确立新式婚姻制度。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于1950年4月30日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对基层组织和党员提出严格要求:要求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做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3]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1957年5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更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在1957年9月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民主妇联)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积极配合《婚姻法》在全国的推行工作。[4]各大行政区、各省、市领导机关也先后发出了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地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婚姻法》,并利用报刊、广播、壁报、冬学、民校和文艺活动等方式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发出周恩来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有领导、有重点地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4](p.211)中央检查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等19个单位共41人组成,分为4个组,于1951年10月23、24日分别自北京启程,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四大行政区。各检查组以调查、研究、帮助处理婚姻问题及案件(包括召开公审大会)等方式进行了解情况和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了总结汇报。[5]
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时,必须在会上报告和讨论《婚姻法》的贯彻与执行情况,并将讨论结果逐级上报。[6]通过这种制度性汇报使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工作成为各级政府和人民代表会议的重要议题。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7]旨在运用国家行政力量和广泛的社会动员,批判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在全社会倡导新思想、新风尚。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同时,改变传统婚姻的缔结方式、推行新式婚姻登记制度是国家推进新式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传统婚姻制度下的婚姻缔结采取仪式婚形式,婚姻当事人只要“六礼”所谓“六礼”,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备并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不需要登记。195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或离婚的男女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还必须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这样,对当事人婚姻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可有效防止违法婚姻。195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婚姻登记办法》,并由内务部于6月1日公布,从婚姻缔结形式方面对新式婚姻制度在全国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前提。自《婚姻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地进行婚姻登记的人数明显增多。据河北、山东等23个省及北京、天津、沈阳等11个市的不完全统计:自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起至1952年6月底止,共办理结婚登记536954对,离婚登记332384件,寡妇改嫁的23567人,取消婚约(包括童养媳)32925人。[8]政府通过制定和颁布《婚姻法》、推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迈出了婚姻制度弃旧立新的第一步。
二
新式婚姻制度的确立仅仅通过一部法律的颁布和施行是远远不够的,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涉及政治、经济、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封建剥削制度的废除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为新式婚姻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
在旧社会,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妇女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广大农村女性获得了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使城乡女性大量参与到国家建设中,有了自己的劳动报酬。经济上的独立改变了旧中国女性对男性在家庭中的依附地位,为新式婚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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