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对当代中国农村婚姻状况的研究,一般较关注新中国成立初期与联产承包制实行后,人民公社时期未得到充分关注。这一时期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农村财产所有制由以私有为主转变为以集体所有为主,经济生产单位由以家庭为主转变为以社队为主。财产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变革,直接推动着农村家庭功能的变化。公社、大队、生产队等成为农村集体生产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者,这些以前由家长掌握的权力被部分或全部剥夺。①上述变化对农村青年的思想及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期间,国家虽未再以运动的形式贯彻《婚姻法》,但是婚姻自由观念仍得以深入。本文从婚介、择偶、彩礼等角度入手,尝试对这一时期农村青年的婚姻观念及行为进行粗略考察。
一、婚介
媒人在传统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自由”成为婚姻关系缔结时的重要原则,媒人的参与几乎等同“包办”。在此背景下,“职业媒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名化”。由于缺少“约会文化”,农村青年离开媒人反而“找不到对象”。如有人说“要没个穿针引线的媒人,姑娘家那(哪)里去找人户去?”或“我家娃娃人傻,见女人就脸红没话说,要真取消了媒人,他一辈子也无法自己去找个婆娘”。②废除还是沿用?媒人的角色略显尴尬。
进入人民公社时期,职业媒人的社会声望进一步恶化,并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和取缔。有的地方甚至将媒婆和人贩子归为一类,称以做媒取酬等同骗钱。北京市革委会严厉指出,“对于强迫包办,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干涉婚姻自由”的媒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有民愤的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1]广东省甚至对媒人不惜使用“挑拨引诱”、“敲诈财物”等字眼。[2]在1960~1962年间,许多农村出现“媒婆、人贩子的活动有所抬头”的“异常”婚姻现象。[3]
在职业媒人名声恶化、媒介又必不可少的情况下,介绍人开始取代职业媒人,介绍式婚姻在农村逐渐增多。有研究显示,人民公社时期,由父母做主的婚姻(包括包办婚姻和父母起决定性作用的介绍式婚姻)明显减少,而年轻人做主的婚姻(包括自由选择和年轻人在介绍式婚姻中起决定性作用或采取主动的)则显著增加。更引人注意的是,父母主导式婚姻的比例从20世纪50年代的87%下降至70年代的28%。[4]
介绍人的中介功能要比媒人弱得多。通常情况下,介绍人大都仅负责在初次见面时将双方进行简单介绍,这和职业媒人通常参与婚姻缔结的整个过程已有显著不同。
就人民公社时期而言,媒人的存在有时仍有必要。特别是在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发生争执时,媒人往往能使当事者避免面对面的尴尬。但媒人的“职业”色彩已淡化,男女双方的亲友、邻居都有可能充当媒人,这就意味着媒人已近似于介绍人。然而,即便男女双方正式确定婚姻关系前已互有好感,媒人仍然必不可少。某访谈对象提到,她在人民公社后期与一男青年结识,虽然自己有心、对方有意,二人也有不少当面挑明的机会,但仍要委托媒人从中说合。显然,此时媒人发挥的象征性功能要远胜于中介功能。与此相似,陕西农民侯永禄在日记中提到,“引玲(侯永禄之女,引者注)瞅上的复员军人王俊杰来了……(他)在部队上就见到过引玲的照片,因此一回来就找他七叔给他当媒人”。[5]该日记显示,侯引玲已经“瞅上”王俊杰,王俊杰也对侯引玲有好感。此时请他人暂充媒人只是一种象征意义,说明“无媒不成亲”的习俗仍有遗痕。
与此同时,社队等基层组织在婚姻管理中的作用得到强化。按照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必须先在大队开具婚姻介绍信,这是大队发挥重要作用的根本表现。人民公社后期,社队、妇联、共青团都将晚婚和计划生育纳入工作计划,恋爱结婚不再是个人生活的“小事”,而是需要国家、集体齐抓共管的“大事”。这就使得大队取得了部分原本属于父母的婚姻决定权。虽然有许多公社在发放结婚证时只是“走过场”,但仍体现出它在婚姻管理方面掌握着关键性的决定权。
此外,农村为宣传婚事新办举行的集体婚礼,通常都是由公社、生产大队的领导出面、主持,父母只是配角。如广东省的一份报告提到:“五云公社妇联在党委直接领导下,配合宣传、法庭、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认真培养典型,对十四对结婚实行婚事新办的青年,即为他们举行婚礼大会,并组织公社干部、大队书记、生产队长、民兵班长以上干部及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共一千多人参加大会……公社党委、大队支书和贫下中农、妇联、共青团、民兵、机关干部等部门的代表都上台发言,支持他们的革命行动。”[6]上述文字显示,婚礼大会的参加者及上台发言者都是国家的代表,家庭在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的地位已被削弱。同样,河北省唐山地区250个公社、2313个大队举办的婚事新办现场会,情况也是如此。[7]
二、择偶
通常讲,多数人的择偶行为往往体现出某些共同倾向,这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偏好,更受到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及风俗习惯的影响。人民公社时期影响农村青年择偶行为的因素主要有政治身份、城乡差距、职业声望等。
首先,包括家庭出身、阶级成分、政治面貌等在内的政治身份,对农村青年择偶行为的影响较为直接和明显
从新中国成立到人民公社时期结束,阶级成分与家庭出身是区分社会成员政治忠诚度的重要标志。以此为标准形成的级差序列,是确立整个社会敌、我、友关系的基础。这不仅体现在政治待遇上,而且体现在产品分配、医疗保障、粮油供应等方面。一般而言,“成分”主要侧重个人的阶级属性,而“出身”主要侧重家庭的阶级属性。前者强调青年个人的政治身份,后者强调政治身份的家庭继承关系。195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规定:“凡在解放后结婚的: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其原来成分不变更。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与工人、农民、贫民,须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或农民、或贫民成分。如不从事劳动,及从事劳动不满一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8]这一规定客观上为“黑”类出身的女性提供了一条改变政治命运的捷径。阶级成分、家庭出身得到强化的社会背景,直接导致农村青年的择偶行为体现出“红”与“黑”界限分明的特征。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提倡“做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促进派”,并将此称为“实现男女平等的革命行动”。但是,除少数家庭外,多数父母不会轻易同意儿子当“上门女婿”。入赘意味着儿子将负责赡养岳父母,并可能与生身父母断绝赡养关系。如有的材料称,“上门女婿”的生身父母往往有“三怕”,其中一项就是“怕(儿子)不管自己”[9],从夫居的习俗在多数地区仍然沿袭下来。因此,通过婚姻改变成分和出身的更多的是妻子。
这一时期,“黑”类家庭出身的男青年难以在“红”类异性中找到合适的配偶。虽然“红”类家庭出身的男性在理论上讲,既可以在“红”类异性中寻找配偶,也可以将眼光投向“黑”类异性。但无论男女,青年在择偶时往往都将“红”类作为首选。
政治环境造成的择偶困难,使得多数“黑”类青年要在成分相似或相同的家庭中择偶,从而形成以成分与出身为背景的“内婚”制。地富家庭出身的子弟往往因找不到对象而“晚婚”、“不婚”。20世纪70年代,北京市平谷县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男青年有80%成为光棍汉。[10]笔者在访谈中还发现,人民公社时期某些地富 (包括少数中农)子弟往往因择偶困难而被迫“换亲”。较常见的是“两换亲”或“三换亲”。这种以牺牲女性婚姻自主权的定亲方式,过去只在贫困家庭中出现。60年代以后,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却更多地出现在地富家庭当中。
阶级成分、家庭出身往往在择偶标准中占有首要位置,但在具体择偶行为中,也会受到经济收入、身体状况、个人性格等因素的影响。某受访者谈到:“‘文革’时期,我姥姥家是中农,但我妈年轻时长得漂亮,有人就给她介绍了一个贫农。男方先觉得,‘人长得好看’,就同意了。后来,(男方)又反悔了,说‘长得好看也不如贫农’。我妈很气愤,‘说什么也要找个贫农’。把男方定亲时给的雨鞋当场脱下来,光着脚回了家。后来就和我爸结婚,(他)觉得我妈长得挺漂亮的。他们家是‘八辈贫农’。”这份记录显示,介绍人之所以将中农出身的女方介绍给贫农出身的男方,是基于“资源互补”的考虑,即女方的容貌同男方的家庭出身形成互补。双方能够走到定亲的环节,也说明双方对这种“资源互补”原则的认可。
受婚姻自主观念影响的年轻人通常不像父母那样看重这一点,并常常在择偶的争执中占有优势。配偶的选择往往是多条标准比较、权衡的结果,很少有人只关注对方某一条件而完全忽略其他。因此,成分与出身虽然对青年择偶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他们择偶时考虑的唯一标准,健康、人品、性格在择偶标准中出现的频率有时甚至更高。过分夸大成分、出身对择偶行为的影响可能并不符合事实。但同其他时期相比,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出身、阶级成分在择偶标准中的权重明显要高些。
其次,农村青年的择偶行为,体现出明显的“农村包围城市”式的婚嫁流向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一方面提出消灭工农、城乡、脑体三大差别,另一方面又通过户籍、粮油、就业等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迁徙,城乡之间依然存在着较大差距。1957年开始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多数农民与居民通常都在本通婚圈内寻找婚配对象。
人民公社时期的户口管理以“母系继承”为主,即农民的子女仍为农民、居民的子女仍为居民,且多数子女的户口随母不随父。非农业户口的男性在农业户口女性中择偶,意味着他们未来的子女不能享有城市特有的社会福利、就业机会、经济收入等。就此而言,非农业户口的青年更倾向于选择非农业户口的青年为婚配对象。
根据户口迁移的惯例,来自农村的妻子婚后将户籍转到丈夫家中,可同等享有粮油供应、就业保障、住房配额等权利。因此,不少农村女青年把嫁给城镇工人乃至郊区的“半工半农”青年视为改变处境的良机。这种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户口到非农业户口的婚嫁流向,加剧了农村婚姻市场的失衡,增加了农村择偶困难者的人数,同时却为部分农村女性走入城市提供了机会。
1972年,北京市检法军管会的一份报告中指出,“部分女青年向往城市生活,不安心农业生产,不愿在农村搞对象的风气比较严重”,并且,郊区女青年普遍形成“通县看朝阳,朝阳看城墙,城墙看楼房”的婚嫁观念。[11]在市镇居民、半工半农、远郊农民、外省农民构成的不同婚配等级中,不少农村女青年都将理想婚嫁目标指向居民。
从理论上讲,“农村包围城市”类型婚姻的增多,必将对城镇的粮油供应、就业环境、住房保障等方面形成压力。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压缩城市人口,使得城镇“投靠丈夫的农村妇女”和“精减(简)、动员下乡后又流回城镇的人员”数量增多,各地都反映控制城镇人口存在许多困难。[12]因此,多数城市往往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粮油供应等渠道限制外来婚嫁女性的进入。
1972年,北京市石景山区革委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外省市以及郊区社员和我区半工半农的工人(本人是居民户口,家庭是农民户口)结婚的,要求入户的29户”,均遭公社和大队的拒绝。[13]这种情况在其他区县也时有发生。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外地来京结婚的妇女,不分具体情况,不论其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概以北京不予入户为由,不准登记”。[14]远郊嫁往近郊、农民嫁往“半工半农”家庭者的落户问题尚难解决,农村女性与市区居民结婚者的落户问题就更难解决。
通常情况下,与农村女青年结婚的非农业户口人员,部分属于在本通婚圈内不占优势的青年,即他们可能在身体状况、阶级成分、政治面目等方面处于劣势,而非农业户口可以弥补这些不足。
嫁入城镇的农村女青年,如果不能在城市落户,便不能凭证购买低价粮油、无法获得有保障的就业机会,婚后的家庭生活自然受到严重影响。[15]这不仅表现在增加生活支出方面,还表现在家庭成员对农村媳妇的歧视及由此带来的家庭矛盾方面,从而使此类婚姻的质量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