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中国成立为标志,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急遽变迁的历史时期。1950年5月,《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施行后,为了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 主义婚姻制度,一场宣传与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在中南区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这场运动 不仅对中南区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造,使封建婚姻制度很快土崩瓦解,而且使新民 主主义的婚姻制度逐步得以确立,从而对中南区广大人民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
建国初期的中南区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省、江西省以及武汉市和 广州市。1949年12月,中南全区解放后,随着各项社会民主改革的顺利展开,封建主义的政 治羁绊被摧毁了,但由于中南区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广大人民群众在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影响 下,许多社会习惯仍保留着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而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则是其 中较普遍的一种。封建婚姻制度及其影响下的封建思想,不仅对中南区城乡家庭尤其是给妇女 造成了很大痛苦,而且对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造成了很大障碍。
首先,各种各样的封建婚姻陋俗严重存在。解放初期中南区的主要婚姻形态是包办、买 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广大妇女没有任何婚姻自由。尤其是包办、买卖的封建婚 姻习俗影响了广大妇女的终身幸福,其主要标志之一是男方向女方交纳的所谓彩礼钱、“身价 钱”。建国前广东省新丰县的婚姻嫁娶,一般是按照女方年龄大小索取聘金、礼物,通常情况 下是女1岁,银10元,肉10斤,米1斗,如此类推。 ① 广东省曲江县乌石乡欧屋村的女孩结婚都要讲身价,其标准是看女孩长得是否高大,能从事什么劳动。一般十一二岁结婚的女孩, “身价钱”是3000斤谷子、160斤猪肉、200斤米、4瓮酒,还有几只鸡。 ① 包办买卖婚姻造 成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 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 遍。解放之初广东省兴宁县80%的妇女都是童养媳,叶塘区麻岭乡的童养媳竟占90%左右。 ② 其他如蓄婢、纳妾、强迫寡妇守节等陈规陋俗也在中南区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给人民群众尤其 是广大妇女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其次,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前中南区 农村妇女一般都被视为奴仆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而且 在政治上、教育上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1] 在广西,妇女们 绝大多数都是参加主要劳动的,但她们只是被当作牛马一样使用,当作商品一样买卖,没有一 点地位。 ③ 广东省兴宁县的广大妇女是家庭的主要劳动者和生产者,但在家庭中却没有任何地 位,经常受虐待,如该县河东村的余清招经常受到虐待与打骂,她的丈夫却说:“你的骨头是 我用钱买来的,我要你活就活,要你死就死。” ④ 中南区以夫权为中心对妇女实行的“家庭奴 隶制”已达相当严重的程度。
第三,受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等不合理婚姻制度压迫的中南区广大妇女频频死亡。如 解放之初江西省赣南地区南康县的刘官凤抱养的9个童养媳,受其虐待致死的有6个, [2] 河南 省睢县城南十二里烧盆李村的梁安氏与其夫梁永诗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常受其婆婆和丈夫的 虐待。1949年7月,梁永诗母子用绳子猛勒梁安氏颈部,终致梁安氏惨死。 [3] 这种现象并不是偶然的。根据河南省对16个县和郑州市、开封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到1950年3 月,有77个妇女因要求离婚而遭受开会批斗、扣押、吊打,结果被迫自杀,还有45个妇女因 不满旧式婚姻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 [4] 大量妇女被杀或自杀的事实说明,许多妇女在当时的生 存状态是相当恶劣的,部分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新中国成立前后,封建婚姻制度在中南区仍占统治地位。在各种旧的婚姻观念和习俗的影 响下,广大妇女饱受族权、父权、夫权等多重压迫,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社会地位极其低 下。在很大程度上,中南区广大妇女的婚姻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个人问题,它影响到整个社会的 文明与进步,因而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消除封建婚姻习俗的影响,成为当时社会进步的必然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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