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住有所居”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一起,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向世人展示了和谐社会的新图景。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需要在总结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做法,推进保障性住房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从重庆实践看,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
一、住房制度由“单轨制”转变为“双轨制”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计划分配到市场供给的过程。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单位公房和政府公房为主的分配体制,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造成住房供应严重短缺,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困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制度逐步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住房实物分配逐渐被货币化分配所代替,大量存量住房按房改价出售,同时,商品房的供应占比逐步提高,使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得以较大改善。福利房货币化分配受益者大多是计划经济时代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出生的群体不得不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尽管近些年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农民工公寓等供应形式,使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有了住房保障,但保障面不到总人口的10%,事实上形成了住房供应主要靠市场来解决的“单轨制”。新生代城市居民、大学毕业生、外来工作人员等“夹心层”则被排斥在现有体制之外,既得不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短期内也买不起商品房,这部分群体约占住房需求总量的20%以上。实践证明,无论完全由政府保障,还是完全由市场调节,单轨的供房体系都存在制度缺陷,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
居住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住房也不同于一般商品,它兼具商品和保障的双重属性。即使欧美发达国家也不是单纯依赖市场供应住房,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应该跳出单纯的市场思维,既要借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中高端商品住房的合理配置,又要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建保障性住房托底,实行城市住房供应的“双轨制”。几年前,温家宝总理就曾提出解决房地产问题的“双轨”思路: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府应提供和保障土地的需要;对于高档住房,主要靠市场调节。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我们认为30%—40%的城市居民由政府保障房供应,60%—70%的居民由商品房供应,这是比较合理的“双轨制”体系。其中,政府保障房保障30%—40%的城市居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与收入结构吻合。一般而言,城市居民收入结构中,总有30%—40%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除去日常生活支出外,他们难以承受市面上普通商品房房价,必须由政府施以援手。二是形成足够的覆盖面。30%—40%的城市居民,既包括了原有保障性住房的覆盖人群,又新增了“夹心层”的保障供给范围,能够真正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全覆盖。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包含两个层面
在我国以往的实践中,政府保障性住房有两个层面:一类是安置房,享受政府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减免,主要用于对危旧房拆迁、城中村改造的城市原住民安置,持有者有产权,和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上市交易。另一类主要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占比5%左右,没有产权或产权不完全。其中,经济适用房由于以极低的价格购买,经过一般5年左右的锁定期后可以上市交易,并获得成倍的增值,因而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完全可以借鉴公共租赁住房这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扩大保障覆盖面,并涵盖过去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一体化。
重庆结合实际,把公共租赁房界定为:在住房市场化大背景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提供优惠租赁价格,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持有产权,面向在本市就业的无住房人员或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房屋。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障性住房分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大类别,其中10%—15%是安置房群体,20%—25%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并通过公租房建设实现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整合。一方面,不再单独新建廉租房,而是包含在公共租赁住房体系中。廉租房居民与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同住同一小区、同一品质的房屋,只是租金有所区别。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补贴政策,廉租房租金控制在公租房租金的10%左右。另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可有条件地转化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可通过成本价购买,转换成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不再缴纳租金。购买者如果需要转让,只能以购房价加利息由政府公租房管理机构回购,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流转使用。通过这种租金不高、又可以长期稳定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推迟“夹心层”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购房时间,对避免产生灰色交易、缓解城市化带来的住房供需矛盾、有效稳定房价和创造持续需求等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