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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性赋权:建党百年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研究
发布时间: 2021-06-17    作者:余丽娟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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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性赋权:建党百年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研究

——基于深度中国·妇女口述史调查

  土地是农民生存生活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必须妥善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一块自己的土地”可以对女性的主动性和参与性产生重要影响,并对女性与男性在经济和社会力量上的平衡具有意义深远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最早认识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也是最早和最成功赋予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现代政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历程中进行了三阶段的重要赋权,从解放区男女平等的土地政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平分土地”,再到合作化时期的“集体公有制”,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二权分置”和“三权分置”。毋庸置疑,党和国家对土地产权的赋权一直处于探索和完善过程中,每一次对土地产权的赋权都是突破农村发展瓶颈的实践,也都是解决农民(包括妇女)之间冲突的改良措施。本文追溯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的起始路径,引入权力视角,加入口述访谈方法,以关键节点、标志事件以及微观事实为主要分析对象,探寻农村妇女土地产权从无到有、从虚到实逐渐发展的情景历程,分析国家如何运用权力对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进行赋权,赋权呈现何种特征,在新时代背景下存在哪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最终回答如何进一步运用赋权手段保障妇女土地产权,促进妇女群体效能的发挥。

  在进行分析前,有必要界定“赋权”概念。“赋权”(Empowerment)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用于描述发展和活动干预,集中用于反抗和改变不公平、不平等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群体。在后续发展中,赋权被广泛应用于各发展领域,逐渐扩展到银行、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但给予妇女赋权、帮助妇女提升自身能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形成的一种共识,并认为给予妇女赋权是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尽管赋权概念被广泛运用,但其还未有一个明确定义,各家界定精彩纷呈,笔者沿用卡比尔(Naila Kabeer)的界定,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延伸。卡比尔从广义上把赋权定义为被剥夺了选择能力的人获得这种能力的过程,并且认为赋权包括资源、能动性、产出三个层面的内涵。也就是说,第一个层面是赋予妇女有利的资源条件;第二个层面是保证妇女能够定义自己生活选择并追求目标的能力;第三个层面是妇女应在相应赋权上有结果或产出。具体到本文关注的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赋权问题,所谓赋权,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等正式制度使农村妇女具有土地产权,能够在土地上自我选择,并享有土地权益的能力。也就是说,让农村妇女真正享有土地产权是本文关注的赋权核心。

  一、三维权力观理论:一个分析工具

  本文以卢克斯(Steven Lukes)的三维权力观为理论分析工具,他对已有研究进行批判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三维权力观。

  第一维度是“决策”,认为权力是一种针对可观察到的明显冲突,通过确定关键议题并运用强制决策制定政策偏好。第二维度是“不决策”,认为权力并不完全表现在各种具体决策中(一维),还表现在某些人或集团可能通过影响行为者的价值、政治程序和仪式典礼将决策制定限定于相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就是说某些组织对某种倾向性进行动员,制造或强化各种政策冲突公开化的障碍,将其排除在政治议题边界范围之外。在该种情况下,某些人或集团就采取了“不决策”来应对潜在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卢克斯提出权力的第三个维度,权力具有“形塑决策”的一面,可通过塑造人们的感觉、认知与偏好使他们接受在现存秩序状态中的角色,防止他们产生愤恨。

  借助卢克斯三维权力观的理论内涵,笔者将决策、不决策、形塑决策视为三个主要分析变量,用于分析建党百年来国家如何运用权力赋予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资源),如何运用权力形塑妇女的能力,使该群体具有能动性,能够在土地上取得赋权应有成果,实现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赋权从无到有、从虚到实。

  本文的研究材料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进行的农村妇女口述史调查。该项目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口述史访谈,调查将中国农村分为华南宗族村庄、长江家户村庄、黄河村户村庄、西北部落村庄、西南村寨村庄、东南农工村庄、东北大农村庄以及过渡区域村庄八大区域,该种多点式调查为本研究提供了支撑,为研究全面了解中国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提供可能。调查主题之一即农村妇女土地产权,包括土地的获得、土地与婚嫁、土地与继承、土地与收益等,核心在于考察妇女对土地产权的拥有和处置情况,以此揭示国家赋权对农村妇女实际土地权力的影响。

  本研究主要采用口述访谈(一手资料)和文本文献(二手资料)相结合的混合型方法,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调查方式是以“土地”为主线,通过口述形式让受访者讲述自己的经历、所见所闻、感受和观点,尽可能打开受访对象心扉,让其畅所欲言。笔者在访谈中以“抛出主题”和“补充细节”两种方式存在,尽量不打断受访者,对访谈内容做价值性判断持谨慎态度。在调查形式上,采取个体访谈法、群体访谈法以及多次访谈等策略。此外,在写作过程中,笔者会不加改动地引用受访者的话语进行分析和佐证。需要补充的是,笔者曾在2018—2020年期间先后到过西南地区(云南)、西北地区(内蒙古)、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长江区域(湖北、湖南)以及东南区域(福建)等地方进行调研并获得一手资料,在未访谈区域主要通过查阅本院调研员的报告来了解实际具体情况。

  二、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赋权:基于三个典型时段的分析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获得体现在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三次重大赋权中,分别为土地改革时段、集体化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段。笔者以此为主要脉络,探析不同重要时段国家如何运用权力的不同维度助力实现农村妇女土地产权。

  (一)土地改革、国家决策与均等性赋权

  1952年秋天,全国土地改革基本结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兑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承诺,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正式制度进行赋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从性别视角来看,国家第一次赋权表现出“均等性”特征,妇女和男性具有同等数量的土地。“均等性”赋权如何获得?从历史维度看,这源于长期遭受压迫的妇女渴望表达、争取利益诉求和中国共产党对革命资源需求的双向融合产生的性别平等意识,进而推动赋权均等。

  妇女土地产权如何成为中国共产党决策的关键议题之一?

  一方面,长期遭受压迫和剥削的妇女诉求日益高涨。自近代以来,有关新中国成立前妇女遭受压迫和剥削的宏观叙事和文献非常丰富。最具代表性的是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创造性地指出,妇女遭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四重压迫,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丧失相应权力。就妇女在土地上的权力而言,笔者从口述访谈的微观细节来看,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对土地占有的非均衡性。带入性别视角回顾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占有情况,男性呈压倒性优势。把该种非均衡性缩小到以“村”为单位的微观对比来看,位于东北区域的正黄一村男性和女性在土地上的占有比例约为40:1,女性土地通常以私房地形式存在。据10余位85岁以上老人反馈,位于过渡地带秦巴山区的黄家河村妇女土地占有数量为0。二是对土地收益处置权的剥夺和限制。从口述访谈调查来看,其一是对土地收益的剥夺。张青英是贫困家庭的未婚女性,其回忆外出打工时说道:“每年割麦子的时候,我去割麦,翻几个山头,一去一两个月,每个主人家给点,给了两大袋粮食,我自己拿不回来,还请人帮我送回来,回来被我叔(爹)拿去卖了,旁边人看不过去说我叔,后来叔给我换了点布做衣裳。”其二是对土地收益处置权的限制。王春芹是富裕人家的女儿,她说:“我家那会属于大户,平时吃喝都是当家人管,平时也见不到钱,妈妈婶婶们更是见不到钱了,只有过年时爷爷(当家人)给每炕发一点零用钱。”可见,不管是穷苦人家还是富裕人家的妇女,土地上的权利近乎丧失。当然,传统时期对妇女的压迫不局限于上述所列,笔者只是选取与主题相关的微观细节进行补充和佐证。如《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指出:“中国妇女受社会层层的压迫,受家庭层层的压迫,在经济上、在政治上、在教育上几无丝毫权利享受之可言。因此,中国妇女潜伏的反抗性极猛烈。”妇女遭受的剥夺和压迫从根源上激发了妇女群体表达利益诉求,也是其在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需要参与革命的主要动因。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力量的需求日渐迫切。大革命失败让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妇女是革命的重要力量,如“女同志大半不见了”“可是还总是直接的减少了党的力量”之类话语便可说明。此外,中国共产党在1929年《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指出,“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劳动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和她们特别受压迫的状况,不但证明妇女对革命迫切的需要,而且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这种将妇女与革命成败进行直接关联的表述,足以说明中国共产党对妇女革命资源认知的彻底性觉醒。由此,中国共产党得出“党的最大任务,是认定农民妇女乃最积极的革命的参加者,而尽量的吸收到一切农民的革命组织中来,尤其是农民协会及苏维埃”的科学论断。妇女革命力量认知的觉醒无疑打通了妇女政治参与的渠道,这种双向需要和融合产生了土地分配决策阶段的性别平等意识。

  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决策的关键议题之后,中国共产党如何进一步决策?

  一是在价值维度上倡导“性别平等”。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把妇女解放作为价值目标,将革命事业与农村妇女的解放捆绑在一起,并且通过政治动员形式激活妇女权力意识,倡导“男女平等”。如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法律《临时组织法》的颁布,以及提出“应直接提出关于农妇本身利益的具体要求,如承继权,土地权,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保护女雇农的劳动”等“妇女运动决议案”的出现,均说明中国共产党通过多角度方式唤醒性别平等意识。此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指出,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并强调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以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这一系列的做法旨在通过从价值层面强调“男女平等”,为正式赋权的落地做准备。二是在工具维度上以制度形式决策。在妇女土地产权问题上,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法规、文件等正式制度赋权,通过具象化政策使其可操作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土地法大纲》第6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赋予了妇女全面的社会权力,定下了“男女平等”的总基调。紧随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0条指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此外,第30条指出:“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在土地证书上写妇女的名字,说明了国家积极解决农村妇女土地产权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首次赋权积极运用权力的“强制性”决策对妇女权益的长期冲突进行了直接回应,开启了妇女在土地数量上和男性保持“均等”的篇章,同时,这也让妇女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土地产权,具有了相同资源。“强制性”国家赋权源于长久以来遭受剥削和压迫的妇女群体渴求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与中国共产党找寻革命力量的双向融合,表现为通过制度(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强制性赋权,明确指出妇女在土地分配和占有上应和男性保持一致。“每种政治制度都是某一社会通过整合个体偏好继而实现经济资产理想分配的特定机制,所有政治参与者都拥有相应的适当策略以保障对自己最有利的政治制度,即实现各自福利的最大化”,妇女群体通过政治参与实现了土地利益的初步落地。然而,“由于妇女整体素质偏低,当宪法和法律赋予女性公民以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时,获得权利的女性中却有相当多的人还不理解这些权力的含义,责任意识淡漠,更不用说主动去参与和使用这些权利”。因此,新中国成立以前的重要任务在于唤起妇女的权利意识。

  (二)集体化的建构、形塑决策与平等性赋权

  为适应国家战略需求布局,党和国家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按照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路径逐渐把小农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推动集体化建构,逐渐进入建设社会主义时期,这也意味着国家赋权进入第二时段。这一阶段的赋权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具有“平等性”特点。具体而言,党和国家逐渐终止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并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化大生产,土地归集体所有并统一调度,形成了以自然村为基础的生产队生产经营单位,农民(包括妇女)在土地上享有劳动权和收益权。

  理论界关于集体化的抽象定论如同郭于华所述,是一场改变几千年农业传统经营方式的革命,也是中国共产党改造和重建乡村社会结构的宏大社会实验与社会工程。对此我们不禁要追问,在该实验中,对千余年来遵循“男耕女织”性别角色分工而近乎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而言,如何实现与男性平等?如何真正使女性享有赋权的实质?在此背景下,国家运用权力的形塑维度,在统一决策基础上引入“积分制”,采取按劳分配的方式获得收益,形塑妇女的适应性偏好,回应集体化时期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实现。马克思与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不是像在动物群体中那样任由外在世界被动地塑造或者摆布,而是在与他人的合作与互惠中”塑造他们的生活。而劳动正好是集体所有制下合作和互惠的媒介,如何激活这一媒介?一是采取动员方式,鼓励妇女参与劳动。从微观调研来看,妇女劳动动员从土地改革开始一直存在,其方式主要以开会、个人座谈为主。受访老人说道:“那会老开会,什么都讲,我都忘记得差不多了,大概就是要去劳动,村里有事必须去什么的……那会啊!不爱去村里,你说没啥事一个女子去干吗,都让男的去,后来不去不行,干部会来通知,然后找你说唠嗑,了解你为啥不去。”在已有研究中,弗里曼等人记录了耿长锁合作社鼓励妇女下地劳动的故事,也说明了集体化时期常常通过动员方式鼓励妇女劳动。二是执行劳动计分制,激励妇女参与劳动。进入集体化时期,全国执行劳动计分制,并按照“分”分配劳动所得,这是直接推动妇女下地干活并实现权益的关键性因素。“土改之后,还是一家一家的种,我们还是像以前一样,男的下地干活,女的做饭带娃,但是到了初级社开始就不行了,特别是高级社,妈妈婶婶们全去干活去了,又不能做其他的,靠男子劳动会挨饿的”。“解放前舅妈家比较富裕,舅妈从未下过地,靠地租过生活,分地之后,没办法,舅妈开始下地,刚开始那会,舅妈不会干,就跟着学,干半天就累趴下了,后来慢慢的就会了”。三是响应诉求,为妇女解决后顾之忧。集体化时期对妇女诉求的回应表现为两个层面,宏观决策层面完善赋权,最为著名的案例就是西沟村合作社的女副社长申纪兰为合作社的女社员争取同工同酬的利益诉求,最终引起国家重视并将之写进了《宪法》。微观操作层面响应妇女诉求主要体现,在集体化时期,妇女走出家庭能够与干部进行直接沟通,反馈诉求,有助于诉求的落地。受访老人赵树兰回忆:“当时我负责煮饭,天不亮就出去,中午回去一小会,晚上回去的也晚,那年生了老三,婆婆不帮照顾,我和队长说我不干了,我上地干活,后来吧,没人接我的班,队上找了个老人帮我带孩子,我煮饭就安心了。”老人的经历可以说明生产队一级确实能做到及时回应妇女诉求。

  从赋权的产出来看,集体化的国家赋权助推了农村妇女的土地产权落地、妇女效能发挥以及地位提升,具体而言:一是推动妇女实现赋权。在妇女解放斗争过程中,土地权益是永恒不变的内容之一,国家通过赋权形塑妇女的适应性偏好,“挣工分”的需要迫使妇女和其他男性一样下地干活,从“男耕女织”的社会性别走向以劳动为主的新角色,使农村妇女拥有劳动权和收益权,让悬空的妇女土地权益落地。二是推动妇女效能发挥。农业集体化过程中的妇女劳动贡献率不存在争议。妇女不仅承担家务劳动,还包括田野劳动,这样“能够让他们的家庭免于欠集体的债”,“那会去不去在你,但是你不去挣工分,家里面孩子多,光靠一个人不能养活,如果妇女们不去干活,大队的活根本干不完”。此外,耿长锁合作社成功经验之一就是“鼓励妇女参加劳动”,这也可以看出妇女在集体化时期发挥的效能。三是推动家庭和社会地位提升。“在家庭之外就业并挣得收入,一般对增强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具有明显的影响”。集体化的“挣工分”就是妇女收入的体现,该种形式让传统时期的妇女从“不可量化”的家务劳动到“可量化”的劳动积分制,推动了其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发生质的变化。如已有研究所述,“妇女从无酬的家务劳动到按工分计算劳酬,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升”。从具象化的事情来看,赵树兰的故事同样说明女性地位的上升,“解放前,吃个饭都要问婆婆或他(丈夫),小到今晚吃什么,怎么做都要问,后来,我活好,天天都是满分,然后还得奖励,在家里他(丈夫)也不说什么了,都是我拿主意,因为活干得好,在村里大家都挺喜欢我的,见我都叫我,和我说话”。总之,如已有研究所述,在集体化建构过程中,女性的集体认同较之男性更为突出,对妇女而言,从单干到集体的转变意味着自身“解放”的过程,同时也是土地权益增加的过程。

  通过上述分析和描述可见,党和国家运用权力的不同维度对土地制度进行立体赋权,推动了妇女土地产权的落地和妇女群体的效能发挥,也就是说国家的第二次赋权实现了农村妇女享有土地产权资源,真正具有能动的发展能力,并享受土地收益。第一,国家对土地的第二次赋权依旧使用了权力的第一维度,通过决策以正式制度形式赋予女性和男性一致的土地产权,女性享有同等的权能,为其他赋权提供铺垫性条件。第二,集体化时期的国家赋权采取劳动的形式形塑了妇女的社会性需求(土地权益的适应性偏好),国家运用“统一”“平等”等标尺,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劳动,真正意义上让妇女获得土地权能。第三,集体化时期的行政系统积极回应妇女诉求。需要肯定的是,三维度权力的使用发挥了妇女土地赋权中的正向能量作用,让妇女群体“适应性偏好”发生转变和实现,妇女成功从以家务劳动为主的性别角色向以劳动为主的综合角色转变,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女性群体的应有效能。此外,这种因劳动带来的效能又促使其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升。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选择决策与嵌套式赋权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大包干”的创举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础,这一创举在极短时间内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人民搭设了新政策图景并被广泛接受和支持,也为国家赋权奠定了基础。国家及时发现并总结在基层出现的创举,于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形势。笔者将国家以正式制度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肯定视为国家对农民(包括妇女)土地产权的第三次赋权,截至现在,国家的赋权走过了“二权分置”阶段,走入“三权分置”阶段。本次赋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分配)土地,“家庭”是本次国家赋权的承包、生产和分配单位。这就说明妇女的土地需要依托“家庭”而存在,且因妇女婚嫁具有流动性特征,故妇女土地需依附于娘家或夫家。简言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妇女个人的土地产权赋权嵌入在“家庭”单位中得以实现。二是土地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发包给集体成员的农民,如W属于A村的一员,承包形式为A村将村域范围内的土地发包给W耕种,当W流动到B村,按照制度设计,A村和B村集体组织应该基于W意愿,让其选择其中一个村庄进行土地承包。

  第三次赋权是国家及时对农民创新、创造的回应决策,使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主权,经济收益显著提高,生活明显改善。但同时,赋权安排之始,还没有形成相应支持和配套的制度矩阵,不可避免会存在缺陷,新一轮赋权产生了妇女土地产权难以很好落地的缝隙。理想的赋权设计并没有在农村执行,因此出现如温清华在广西调查发现的婚嫁女土地占有呈多样化的景象,具体包括“两边无地”“娘家有地”“两边有地”“夫家有地”四种情况。其中,“两边有地”属于侵害他人权益,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剩余三种情况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可能。土地权益受损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人地脱钩”现象引发的权益受损。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因婚嫁丧失娘家和夫家土地,出现“两边无地”的“人地脱钩”现象,最终使得妇女丧失土地。王小映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在安徽、甘肃、北京、内蒙古等地了解农村结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状况,发现存在12.9%的样本出现“两边无地”的情况。王瑾霖对辽宁省K县的调查发现,51%的外嫁女在新迁入地重新分配到了土地,有43%的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没有分到土地,其余不清楚的占6%。二是“人地分离”现象引发的权益受损。如前所述,妇女的土地依赖于娘家或夫家存在,外嫁女土地在娘家或离异女土地在夫家两种情况产生“人地分离”现象。为什么会产生“人地分离”现象呢?其一,农村妇女的个人选择出现的“主动型”人地分离。众所周知,中国农村社会一直存在“女儿不分财产”等惯性文化约束,因此出现女孩从小就被家庭和社会灌以外嫁不能带土地的理念,因此出现“主动型”人地分离。如云南一位受访者说道:“老古话不是说,外嫁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土地哪有女子的份……土地是不能带走的,娘家人是你的腰杆,你把土地带走了,二日(未来——笔者注)在夫家受欺负,谁给你说话。”其二,村集体未就婚嫁女土地进行调整产生“被动型”人地分离。根据调查发现,由于各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开之际没有深度理解政策,部分村集体由于没有预留足够的集体用地,婚嫁女无法在新迁入地进行土地承包。如20世纪90年代外嫁江苏宜兴多年的外嫁女说道:“那个时候这边的土地很少,我们去问可不可以分土地,大队说没有地可以分,一同嫁进来的都没有地,那也没办法……我在娘家是有地的,土地证还有我的名字,江苏这边分不了地,娘家那边也没收回土地,土地就留给娘家兄弟了。以前那会,你不给兄弟土地,你的地就没有人管,现在按照政策来说,就可以租给别人了……一个你也不好意思回去要,毕竟是亲戚,还有人家不是说女儿不能分财产,回去要会被村里人笑话。”

  在“二权分置”初期,针对这一可观察、潜在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现象,国家通过不同类型法律进行强制性决策回应。如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又如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2014年国家通过“三权分置”补充赋权进行回应,从根源上解决了“人地分离”的问题,即人地分居的外嫁女可以通过流转土地的形式实现土地权益。同时,党和国家还运用权力的“形塑决策”维度,通过形塑社会权力来实现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如同部分学者直接明了地指出,家户凸显出的问题就是对家庭成员个体的遮蔽和压制,导致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国家在完善赋权的同时,通过宣传教育等“软方法”形塑社会权力,如正黄一村通过正式会议、街角会议、宣传栏等方式,对妇女土地权益进行宣传,从思想上破除社会权力的障碍。

  尽管如此,数据显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仍然频发,如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无地农村妇女占21%,比过去有所增加。农村妇女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所进行的维权行动时有发生。2016—2017年,全国妇联收到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投诉共计8807条,比2014—2015年增加了182%。耿卓、徐勇等不少学者指出,“家户”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实现的障碍以强大习俗为支撑的完整家庭制度和以强大国家行政支撑的完整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和本源型传统。这种传统的家户制文化为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实现制造了天然阻碍,如同哈贝马斯指出,由岁月沉淀的文化在意义、道德、伦理的层面上存在一个“自然”,也就是传统。刘筱红认为:“当某种现象以‘自然天成’的理由深入人心,即便日后其外在的形式消亡,其内在的灵魂还会在人们的心灵层面长时间的存活。”其中,家户制便是上述所指的“自然”或“自然天成”的其中之一。简言之,在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土地的第三次国家赋权中,“家户制”等社会权力以自然天成的传统惯习阻碍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现。

  国家的第三次赋权是“在农民自发突破和国家自觉领导的双重推动下,农村兴起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及时以赋权的形式回应了农民的创造、创新实验,使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主权,经济收益显著提高,农民生活明显改善。但同时,第三次以家庭为单位的赋权由于妇女土地权益需嵌套在家庭中得以实现,妇女流动性特征为社会权力以惯性或路径依赖的方式提供机会,出现了侵蚀甚至剥夺了妇女的土地权益现象。在此背景下,国家一方面继续通过法律法规矩阵强调妇女土地产权的不可侵蚀性,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等形式形塑社会权力来实现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概言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多次赋权回应和赋予了农村妇女土地产权,但以文化为特征的社会性权力的制约,削弱了妇女群体实现土地权益目标的能动性,同时也降低了妇女群体在土地上应有的效能。

  三、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实现是党和国家赋权进行保障的结果

  农村妇女土地产权从无到有、从虚到实,且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的历史节点上,对百年来三次重要赋权(土地改革时期、集体化时期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进行历史性比较发现,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实现是党和国家赋权进行保障的结果,并且呈现“回应性”的特征。同时,妇女口述中的微观细节说明农村妇女土地产权并未完全得到解决,需要在新时代环境背景下加以更新和强化。

  (一)回应性赋权:建党百年农村妇女土地产权实现的基本经验与成就

  党和国家的三次重要赋权在不同阶段通过使用权力的不同维度赋予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资源)、形塑妇女实现土地权益目标的能力(能动性)以及激活该群体应有的效能(产出),呈现回应性特征。

  第一,党和国家对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第一次赋权是基于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力量的需求与长期遭受压迫和剥削的妇女群体实现利益诉求双向融合的回应。这种回应分为两个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以性别平等的价值理念进行动员,并在局部以法律、政策等制度形式对女性土地进行赋权,指出女性和男性在土地占有上一律平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通过正式制度(法律、法规、政策等)形式,以“均等性”的内容要求,对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进行赋权,开启了妇女拥有土地的新篇章,为妇女群体实现权益奠定了基础。

  第二,集体化时期的第二次赋权是党和国家对农村妇女是否具有实现土地产权能力的回应。尽管学界和实务界对本次土地制度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但就妇女的土地产权而言,存在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次赋权跨越了血缘、地缘等外在条件的制约,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引入劳动形塑妇女的土地适应性偏好,使妇女从传统时期“男耕女织”的性别角色向劳动者角色转变,使妇女群体从名义占有土地到实际享有土地收益,不仅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贡献劳动力,推动社会发展,还促进了妇女群体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提升。

  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第三次赋权是党和国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对农民(包括妇女)创新突破的回应性赋权,本次赋权最大限度地激活了小农户的效能,并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与赋权相配套的制度矩阵的缺乏,以“家庭”为单位的嵌套式赋权为以文化为特征的社会权力侵蚀提供了天然的切口,社会权力通过塑造妇女们的感觉、认知和偏好使其接受“土地传男不传女”等“自然天成”的规范,让妇女在婚嫁流动时“放弃”在新居住地(夫家)承包土地,而把土地留给娘家,进而丧失对土地的实际权能。在此背景下,党和国家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在操作上通过“三权分置”的方式为人地分离等情况提供办法。

  (二)农村妇女土地产权国家赋权的启示与展望

  在新时代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可发现,赋权进入新环境导致党和国家对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赋权与事实上农村妇女真正拥有的权利出现不完全对称的现象,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仍存在受损现象。尽管党和国家将妇女土地产权的权益问题推向国家赋权的高度,但是传统的社会文化又把她们向后拉,国家赋权的推力与传统的拉力左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现,对于对传统观念抵御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妇女,土地权益侵害的问题随之产生。鉴于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进一步提高赋权的效度,真正推动农村妇女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框架下实现土地权益。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妇女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应该继续坚持运用权力的决策完善制度,以确认和重申妇女的土地产权以及相应权益,这是农村妇女立足农村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效能的前提。二是制定程序规则。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已就多元协同共治达成高度一致的认可状态,但该种治理方式也容易导致“相互推诿、相互甩锅”等问题出现,最终让问题“悬而不决”。因此,为避免针对农村妇女权益受损问题“不回应”和“不决策”现象发生,应通过“工具型的民主”进行保障,在执行层面完善规则和程序。三是强化宣传教育,形塑权利、权力意识。社会权力总是通过塑造各种信仰与愿望,通过在各种历史变革的环境中强制施加内在的约束来确保服从支配的能力。如果说,家户制通过从小塑造价值来使妇女群体放弃土地的实际控制权,那国家应该采用宣传教育的形式去重塑农民(包括妇女)群体的权益意识,采用“软力量”形式破解“家户制”等问题,使社会权力的支配能力降到最低。

  作者:余丽娟,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刘筱红,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妇女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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