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1954 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一次普选运动。这次运动分为典型试点和全面铺开两个阶段。在试点阶段,中央在检查中发现,许多地区由于妇女消极参选导致妇女参选比例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普选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更为严重的是,普选试点地区普遍存在忽视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情况。妇女不仅占全国人口的一半,而且在恢复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半边天”。而作为参政权重要内容的选举权是妇女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权利。妇女能参与政治生活和积极参选,是妇女与男子具有相同政治权利和地位的表现,因此发动妇女参选是实现妇女参政权和男女平等的重要标志。所以,中共中央发现上述问题后,迅速采取了一系列纠正措施,最终使全国妇女参选率达到84%以上。目前,学界对于第一次全国普选中动员妇女参选问题已有一些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如刘智:《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叶利军:《湖南省第一次普选运动中的妇女发动》(《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从童养媳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说起——湖南省妇女参政权一瞥》(《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黄勇:《建国初期广东首次普选妇女的宣传发动》(《延边党校学报》2012年第4期);郭宁:《新中国妇女参政初探——以人大代表中的妇女比例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等等。)但这些成果或者是侧重某一地区发动妇女参选的情况或者是粗线条式的概述,对该问题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本文拟利用相关材料回顾这一段历史,以期进一步了解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为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所做出的努力。
一、第一次普选运动的发动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当年召开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搞好选举工作,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以刘少奇为主席的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选举工作。[1]接着,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规定,当年5~10月为全国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等基层单位的选举时间,并且要求所有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必须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2]
这样,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新中国第一次基层普选运动正式开展起来。
《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这就为广大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我们要使女工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生活中都能同男工平等。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使女工多多地参加公共企业和国家的管理。”[4]因此,发动妇女积极参加普选是基层选举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在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历史意义。
为切实保障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调动妇女参加普选活动积极性,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各级选举委员会对于委员的人选,必须慎重选择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且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充任,要有妇女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人物。其中也有妇女代表参加”。[5]这些措施从制度上和组织上保证了对妇女参加选举运动的领导。
普选运动开始后,一些试点地区按照《选举法》规定,认真发动妇女,保证了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果使该地区普选工作由于广大妇女积极参加而“真正成为一个生气勃勃的民主运动”[6],参加选举的选民达到了相当高的比例,选出的代表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日报》刊发文章指出:“全国许多地区基层政权的选举已经陆续展开,翻身了的新中国的广大妇女群众已开始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和高度的政治热情,投入这一伟大的民主运动。”[6]但与此同时,有的试点地区由于对发动妇女参加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积极步骤把妇女吸引到普选工作中来,因而这些地区妇女参加普选的比例很低,没有达到《选举法》的规定,“代表性受到了很大局限,运动也缺乏生气,工作没有收到圆满的效果”。更为严重的是,中央在检查中发现,“忽视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情况,当时在各地的普选试点地区中是较为普遍的”。[6]如果不广泛发动妇女积极参加选举,男女平等和妇女参政权的实现就成为一句空话,所以,《人民日报》强调指出:“全体从事选举工作的干部应该认真对待这一工作,争取把千百万的妇女群众更多地组织到这个伟大的运动中来”。[6]
妇女消极参选的原因相当复杂,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个人的因素,因此发动妇女参选不是件容易事。华东普选办公室在总结中指出:“要特别重视对妇女的宣传工作,除了对男女统一进行宣传外,还必须注意对妇女进行专门的教育,准备阶段的宣传动员,应尽可能召开妇女代表会议专门进行。在选举大会前应大力向妇女进行宣传补课,尽可能使每一位妇女选民都懂得必须参加选举大会的道理。”[7]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的措施
注意发动妇女参加选举是保证最大多数选民参加选举的关键。针对许多普选试点地区存在的妇女消极参选情况,1953年5月18日,《西北妇女工作委员会关于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发动妇女参加普选应注意的事项,并要求各级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应十分重视研究总结普选试点中发动妇女的工作。[8]6月,中共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妇委)将西北局妇委的通知转发各地妇委参考。7月15日,《西南局妇委关于普选中发动妇女参加选举的情况与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也提出了普选中发动妇女的几点意见。[9]8月21日,中共中央将西南局妇委的报告转发各地参考。10月27日,《华东局妇联关于发动妇女参加普选基点试办的初步经验的报告》总结了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的经验。[10]11月18日,中央妇委又将华东局妇联的报告转发各地参考。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措施。
(一)将发动妇女参选列入工作计划
为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各地对发动妇女参选工作进行了部署。西南局妇委结合对西南各地普选工作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必须“责成各级选举委员会和普选工作队(组)将普选中的妇女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统一布置,统一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经验。在统一布置领导中并应抓紧如下几项工作:(1)训练普选干部时,吸收一定数量的妇女参加,并须加讲‘普选中的妇女工作’一课;(2)成立各级评选委员会时,吸收妇女参加;(3)从运动开始时,就有计划、有组织地注意挑选和培养妇女中的代表候选人,使数量能达到一定的比例,质量能达到一定的水准”。[9]吉林省怀德县基层普选试点工作组除了对整个工作有统一步骤和计划外,还对如何发动妇女参加普选制定了专门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每当工作告一段落进行工作总结时,注意交代妇女方面的情况,总结发动妇女的经验,提出下一步要求和步骤。[11]1953年9月,湖南省民主妇联发出《关于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的意见》,进行具体部署。[12]1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强调:“坚决贯彻‘男女一齐发动’的方针。必须将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工作,列入整个工作计划中,统一布置,统一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发动妇女参加普选工作的经验。”[13]各地工作计划的部署,为发动妇女参选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多方位宣传动员妇女参选
为了争取最大比例妇女参加普选运动,早在1953年4月9日,在《中央宣传部关于普选宣传工作的指示》中就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对妇女宣传发动工作。[14]不过,由于阶级成分、职业情况和参加社会活动经历不同,妇女的政治觉悟与思想特点亦有所不同,因此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发动妇女,必须制定详细宣传计划。中宣部的指示下达后,各地纷纷制定出宣传纲要。如华东局妇委提出:“在普选的宣传工作中,应事先了解各种不同妇女的思想情况,统一地制定宣传提纲,以便在统一宣传力量、统一宣传部署中使男女同样受到教育。口号是:‘男女一齐教育,男女一齐发动’‘按区包干,包干全户’‘家喻户晓,男男女女,人人皆知’。”[10]接到华东局妇委指示后,华东各地立即制定了宣传计划,如江苏省松江专区有的县就“订出了向妇女群众进行普选宣传教育的具体计划”。[5]按照中宣部指示精神,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纷纷开展了宣传发动妇女工作。
普选运动中各地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分为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宣传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采用妇女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由于当时绝大多数妇女文化程度不高,因此必须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才能收到最大的宣传效果。为此,各地广泛运用唱歌、广播、演戏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选宣传。湖北省沙市“组织了一百七十八个宣传队,共动员宣传员一千四百三十七人,利用街头剧、曲艺队、幻灯、电影等进行宣传活动”。[15]“广西、河南两省共组织了六十九个电影队,深入到农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放映”。[16]湖南省古丈县针对苗族特点,主要采用了唱苗歌、唱山歌、打猴儿鼓等形式。该县翁草乡“将普选政策用很浅显的语句编成了苗歌,每天在吃晚饭以后,打起猴儿鼓,由歌郎、歌娘、宣传员等唱起来”。[17]由于宣传形式通俗易懂,因而很受各地妇女的欢迎,妇女很快认识到参加选举与选举人民代表是自己当家做主的神圣权利。
二是运用妇联及妇代会等群众组织和借助妇女干部、妇女积极分子进行宣传。发动妇女参加选举是各级妇联的重大职责;与男性干部相比,妇女干部更懂得妇女的要求和利益,因此各地纷纷注意借助妇联、妇女干部和妇女积极分子进行宣传。“天津市有一万多名妇女干部和群众中的妇女代表,在当地选举委员会和妇联的领导下,挨门挨户地向群众进行宣传。”[18]山东省济南市第二区“不少街道妇女积极分子,为了使广大群众都受到一次普选教育,在宣传教育阶段时,不辞劳苦地挨门挨户进行宣传,并告诉群众如何到登记站去登记人口和进行选民登记”。[19]而华东地区“农村一般的通过妇代会,或通过乡村干部和积极分子……进行深入的教育”。[10]湖南省长沙市妇联办事处“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时,都召集妇代会主任开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因此,一般说来,妇代会的干部都起了作用”。同时,长沙市北区“在训练群众干部时,就吸收了四十名妇代会的骨干分子参加。在每一阶段工作的干部会上,都一再强调发动妇女的重要性和具体做法”。[12]由于此种方式更便于向妇女群众宣传男女平等思想,因此效果较好。
三是注意妇女特殊困难,采取适合妇女自身特点的组织形式进行宣传。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妇女要管家、带孩子,使她们参加普选活动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地在宣传时均注意解决妇女的实际困难。第一种宣传动员方式是把同一类型的妇女在相同的空闲时间召集起来开小型座谈会(如老婆婆会、独立劳动妇女会、工商业妇女会等)或是趁妇女洗衣、乘凉及生产空隙进行宣传教育。例如,湖北省麻城县宋埠乡专门召开了老婆婆会,经过政策学习和回忆对比,老婆婆们认识到选举与自己切身的利益关系。彭学宝老婆婆说:“这次选举,一定要选热心办事的人当我们的代表。”[20]而山东省济南市第二区“主要是通过各基层组织的妇女干部和妇女积极分子,在生产空隙以小型座谈会或个别访问方式进行”。[19]第二种宣传动员方式是以一个大屋或邻近几个屋子为单位召开小型会或联组会,重点向妇女们进行宣传,如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就是采取这种宣传形式,提高了妇女参加选举的比例。第三种宣传动员方式是上门宣传。如湖南省长沙市民主妇联北区办事处从妇代会或妇女积极分子中选择一批有一定宣传能力、白天能抽出一定时间而不影响生产和家务的人,经过学习或传授后,到没有听过报告的人家去宣传,有的带着鞋底等针线活上门,边做边谈。[12]这些宣传形式是针对妇女的实际困难而开展,因此深受广大妇女欢迎。
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纠正错误思想,提高妇女对参加普选重要性的认识。许多地方忽视发动妇女的主要原因是个别领导对妇女参加普选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干部还“认为发动妇女参加普选单纯是妇联的任务”。[6]因此,各地普遍注意使领导“明确认识在普选中发动妇女的重要性,批判错误思想,并妥善地安排这一工作”。如“吉林省怀德县的基层普选试点工作组,除去对整个工作有统一的步骤和计划外,对如何发动妇女参加普选制定了专门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领导干部注意在普选中发动妇女,注意对于不重视发动妇女的思想进行批判”;广西省永福县针对参加普选训练班的干部不积极发动妇女参选的错误认识,由副县长赵京元做了两次报告,最后扭转了这些错误认识。[11]又如,经过批判之后,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领导上重视了发动妇女的工作,工作干部都明确了搞好这段工作”。[21]因此,领导对妇女参选的重视,为发动妇女参选提供了保证。
二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男女平等观念教育,营造妇女参选的良好社会环境。妇女不仅在人口总数中占了一半比例,而且新中国妇女特别是劳动妇女已成为一支有觉悟的强大队伍,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和营造妇女参选的良好社会环境,才能切实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同时也会激发妇女参加国家建设的热情。全国妇联宣传教育部副部长李屺阳强调:“我们必须将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意义,向全体人民群众,特别是向全国妇女群众广泛宣传,鼓舞妇女群众以实际行动去努力实现。教育人民群众重视和保障妇女的这种神圣权利。”[22]为了营造妇女参选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纷纷开展了男女平等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辽东省凤城县边门区人和村“从一开始就注意了发动妇女的工作,在每一步骤、每项工作中都作了专门布置,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教育”。[23]吉林省怀德县以“妇女在生产中的作用”为题发动群众展开讨论,通过说明妇女对社会的重大贡献,纠正男子认为“老娘们不顶事”的错误认识。[11]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在讨论代表候选名单中进行了男女权利平等的教育,从而对妇女有很大的鼓舞作用。[21]经过宣传教育,社会上形成了一种男女平等的氛围,从而为妇女参选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是向妇女宣传《选举法》及国家有关选举政策,打消她们参选的顾虑。当时许多妇女认为选举只是一种形式,只要举举手就行了,因此存在选举代表是走过场的怀疑。为了打消妇女参选的顾虑,各地纷纷组织妇女学习《选举法》及有关普选辅导资料,向妇女宣传《选举法》和国家选举政策,动员她们参加普选,使其亲身体会到真正当家做主以及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如山东省济南市第二区选举工作组针对历山顶街选区陈仁静认为“选几个人就提几个人,算啥选举”的想法,对其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和教育。听了工作组的说明后,她打消了疑虑,积极参加选举。“公布联合名单的时候,她早早吃过晚饭,安置了六个孩子,激动地到了会场”。[24]当时各地组织妇女学习的宣传资料有《选举法》、《选举工作手册》[25]、《基层选举宣传材料》[26]、《普选宣传文娱活动资料》[27]等。通过学习,广大妇女了解了国家的选举政策以及妇女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参加普选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
四是加强教育,克服妇女自卑心理,向妇女宣传民主思想。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消极影响,不少妇女不敢积极参加选举,为了克服妇女的自卑思想,提高她们的民主认识,各地从妇女的切身利益出发,反复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她们认识普选的重要性。山东省济南市第二区选举委员会“在普选的宣传教育中,特别向广大妇女群众进行了宣传教育。教育方式主要是通过各基层组织的妇女干部和妇女积极分子,在生产空隙以小型座谈会或个别访问方式进行。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讲解广大妇女在各项斗争中和各种工作岗位上所起的巨大作用,以及涌现出的生动具体的模范事迹,以打破她们的自卑感。同时还着重讲解了参加政权活动和妇女解放的关系,号召她们珍重庄严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普选活动”。[5]在陕西省临潼县第二区的普选试办工作中,工作组从妇女最关心的事情谈起,启发她们的觉悟,引起她们对普选的重视,使她们懂得了只有选出好人,才能给大家办更多的好事。[11]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主要贯彻‘男女一齐发动’,着重发动妇女参加选民小组活动,用个别动员办法,督促她来参加选民小组讨论会,这样妇女就和男人一样,不断地提高对普选的认识,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21]经过宣传教育,激发了广大妇女参加选举的热情。
经过宣传发动后,广大妇女的政治觉悟得到了很大提高,懂得了选举和自己的关系,有人把选民证和土地证放在一起,认为“有了土地证使咱妇女在经济上翻了身,有了选举权,就是政治上得到了平等的权利”。[28]浙江省富阳县长山乡汤家埠选区闻昌生的母亲说:“毛主席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我一定要选出最好的代表来为我们办事。”[5]湖北省大冶县公路乡的妇女刘细枝向村干部索要选举证,她说:“我的选民证呢?我们妇女也有选举权呀!”[29]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第三选区军属五十多岁李谢氏在临开选举大会的前两天,发现选民证丢了,当天晚上便到村上找工作组问:“能不能再补发一张选民证?”[21]可见,经过宣传教育,妇女对自己的民主权利非常珍惜,这为她们参加选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帮助妇女克服参加选举大会的困难
举行选举大会的关键是动员选民参加。但由于妇女有特殊困难阻碍,因此只有根据妇女的特殊情况及家事拖累等特点,进行深入地了解,并给予适当解决,才能保证她们参加选举大会。1953年8月12日,在山西省选举委员会发出的《山西省基层选举试办工作计划》中指出:“在宣传发动中,还必须十分重视妇女与老年人的发动,并适当地解决他们参加选举的困难问题。”[30]12月,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强调:“注意解决妇女参加选举的实际困难(如看家,带孩子等)。”[13]与此同时,西南局妇委也提出:“必须努力解除妇女参加普选运动的各种顾虑与困难,使得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和全体人民一起自觉地积极地参加选举,以贯彻我国普选制度的广泛性与民主性,而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并推进妇女解放事业。”[9]
为了保证妇女参加选举大会,各地采取了多种措施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如北京市 “天桥一个口技艺人自动给普选工作组设立的临时托儿站的孩子们表演口技。市立三十二中学的一个学生,给孩子们放映自制的幻灯画片,好让妇女们安心参加选民会”。[31]
湖南省“吉首县等地妇女在选举中发挥了互助精神,许多青壮年妇女扶着老婆婆到会场去”。[32]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组织十七岁以下的小孩看屋及照护十岁以下的小孩。如上、下葫芦村组织了卅十八个娃娃分工看了小娃。又看了门。这样就能保证少人手的选民和有娃的母亲都能参加选举”。[21]由于帮助妇女解决了实际困难,因此为广大妇女参加选举减少了后顾之忧。
此外,有的地方还特别注意提高妇女的劳动积极性,在可能的条件下解决妇女参加生产的困难,使妇女们能在经济生活中进一步争取实现与男子平等,提高她们参加选举的热情。如黑龙江省白城县胜利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普选过程中提高了妇女的工资,消除了女工工资低于男工的不合理现象。吉林省怀德县普选工作组在普选中帮助妇女学会了肇源丰产经验中新式耕种技术。这些措施对于发动妇女参加普选也起了一定作用。[11]
三、妇女积极参选
各地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广大妇女的民主意识和政治觉悟大为提高,因此她们积极参加选举活动。
(一)积极参加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解决了思想问题,懂得了普选的意义,广大妇女主动协助选举委员会开展选举大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四川省成都市祠堂街公安派出所辖区的妇女在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中,自动组织起来事先算好年龄,并分批前往登记站登记,使该辖区的人口调查等工作提前三天完成”;“江津、平昌、成都等县、市普选试办地区,许多妇女还积极揭发了非法窃取选举权利的地主阶级分子”。[33]山东省济南市第二区有110名女选民参加了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后宰门选区地主阶级分子张淑贞,原想隐瞒成份,窃取选举权利,但家庭妇女高恭义等积极查对材料,把她检举出来”。同时,第二区不少参加普选活动的妇女被选为选民小组长,领导选民进行各项选举活动。如“该区公安第五派出所管辖区内的一百十五个选民小组长中,就有七十个是妇女”,领导各个选民小组慎重地酝酿代表候选人,甚至连晚上乘凉的时候,许多妇女也围在一起议论代表候选人的条件和具体对象。[5]另“据沈阳市铁西、皇姑、北关三个区三十个街的统计,在普选运动中,有五十二名妇女担任了临时人民法庭陪审员的职务,她们都发挥了高度的积极性,认真地协助人民法庭处理普选案件。该市站前街有一位名叫陈亚照的老大娘,在审查选民资格时,检举了四个窃取选举权利的地主阶级分子”。[34]
(二)积极参加选举投票
经过发动,广大女选民踊跃地参加投票。北京市西单区南小街乡农业生产合作社主任、市农业劳动模范寇顺义在投票时感动得流下了眼泪,她说:“一个在旧社会经常被人侮辱的贫农老婆子,想不到今天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35]湖南省衡阳市郊区76岁的老婆婆汤忠秀冒雨参加了选举。她说:“活了七十多年,只有毛主席领导,才第一回得到了这样的权利,哪能随便放过?”[32]山西省昔阳县安阳沟乡张贵兰在选举日高兴地说:“我现在是十八周岁零一个月,我感谢我的妈妈,把我生在毛泽东时代,又恰恰早生了我一个月,使我能在国家第一次普选时就投了票,我真幸运。”[36]
由于发动充分,各地参加投票的女选民均达到了相当高的比例。“陕西省临潼县白庙乡有二十五个选区的女选民百分之百地参加了选举”。[34]湖北省大冶县公路乡“一八五五个选民中,参加选举的达百分之九十,其中参加选举的女选民占女选民总数百分之九十四”。[29]江苏省松江县桐泾乡参加普选的妇女选民占该乡妇女选民的91%,上海市徐汇路等4个基层选区平均占92%。[10]在第一次普选运动中,“女选民参加投票的占女选民总数百分之八十四点零一”。[37]妇女选民参加选举的高比例,说明广大妇女极其高涨的爱国主义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觉悟。
四、余 论
妇女占全国人口半数,如果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是革命和建设的“半边天”,因此从建党之初起,中国共产党就将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奋斗目标之一。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指出,共产党目前为妇女奋斗的是:“(一)帮助妇女们获得普通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二)保护女工及童工的利益;(三)打破旧社会一切礼教习俗的束缚。”[38]但是在革命胜利以前,由于共产党只领导人民建立了少数且分散的根据地政权,因此该奋斗目标只是在根据地实现,对于全国大多数妇女而言,只是美好蓝图而已。由于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为广大妇女获得真正选举权提供了政治前提。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条规定,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39]1953 年3月颁布的《选举法》第四条也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人民民主政权性质决定,普选运动既是人民内部开展民主教育和提高民主觉悟的思想建设运动,又是完备地实现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基本制度的政权建设运动,因此普选运动开始之前,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邓颖超在第二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号召:“全国妇女应热烈拥护和正确执行选举法,积极参加选举运动,为胜利完成全国第一次普选而严肃热情地工作,选出与人民群众有联系的、真能为人民办事的代表,特别是真能维护妇女利益的女代表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去。”[40]但是普选运动开始后,许多试点地区出现妇女消极参选现象,因此,如果不向妇女选民进行宣传,即使把男选民全部动员起来了,也只是半数选民参加选举,不能成为真正的普选;更严重的是,“如果不发动她们积极行动起来参加这次普选,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她们在生产中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把她们中的优秀分子选到基层政权中来,人民代表大会就失去了广泛的代表性,我们的基层政权将会有极大的缺陷”。[13]所以发动妇女积极参加普选运动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政治觉悟和地位,实现政治上的男女平等。为了发动妇女参选,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华东地区发动妇女的基本做法是:“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自始至终贯彻男女一齐发动并针对各种不同妇女的思想特点进行认真的教育与发动的方针。口号是:‘层层统一,步步结合’”,在农村一般采取“‘补助会’‘送上门’‘带回家’等办法去进行。城市里弄居民较复杂的地方,多采用各种妇女座谈会的办法,以便分别对象进行深入的教育”。[10]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采取的办法是:“在整个的选举工作中重视发动妇女和男子一样参加选举中的各种活动。以不断地提高她们对普选的认识,加强她们民主教育,使其自觉地参加选举大会。并具体帮助他们解决参加选举大会的各种实际困难。”[21]由于措施有力,最终全国各地绝大多数妇女参加了普选运动。
广大妇女积极参选,实现了妇女参政权和提高了妇女的政治权利,从而较好地践行了男女平等政策。同时,妇女积极参选推动了妇女参政议政的进程,为以后妇女政治权利的提升奠定了基础。因此,探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对这一经验进行系统分析与总结,对于在现阶段更好地开展妇女工作,调动妇女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 参 引 文 献 ]
[1]《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同时通过中央选举委员会名单》,《人民日报》1953年2月12日。
[2]《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4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日报》1953年3月2日。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妇女》,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306页。
[5]《贯彻选举法,开展普选工作》,《人民日报》1953年5月19日。
[6]《广泛地发动妇女参加基层政权的选举》,《人民日报》1953年7月29日。
[7]《华东普选办公室关于华东农村基层选举典型试办工作总结报告(1953年8月5日)》,《斗争》1953年第227期。
[8]《西北妇女工作委员会关于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53年5月18日)》,《西南工作》1953年第175期。
[9]《西南局妇委关于普选中发动妇女参加选举的情况与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3年7月15日)》,《西南工作》1953年第183期。
[10]《华东局妇联关于发动妇女参加普选基点试办的初步经验的报告(1953年10月27日)》,《斗争》1953年第238期。
[11]《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几点经验》,《人民日报》1953年7月29日。
[12]《在选举委员会发动下长沙市北区妇女热烈参加选举》,《新湖南报》1953年10月10日。
[1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山西政报》1953年第24期。
[14]《中央宣传部关于普选宣传工作的指示(1953年4月9日)》,《西南工作》1953年第163期。
[15]《黄石沙市宜昌襄樊四个市的基层选举进入候选人提名和投票选举阶段》,《湖北日报》1954年4月6日。
[16]《中南区基层选举即将大规模展开,各地正加紧进行各项准备工作》,《新湖南报》1953年10月20日。
[17]石源志:《古丈县选择三个不同类型的乡作试点 根据民族特点做好普选试办工作》,《新湖南报》1953年10月18日。
[18]《全国许多城市展开基层选举工作》,《人民日报》1953年10月23日。
[19]《济南市第二区广大妇女积极投入基层选举活动》,《人民日报》1953年7月4日。
[20]何定华:《湖北省基层选举工作初步经验》,中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46页。
[21]对岩乡选举委员会:《对岩乡发动妇女积极热烈的参加选举大会(1953年7月18日)》,四川省档案馆:16-16-363。
[22]李屺阳:《动员妇女群众积极参加普选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6月9日。
[23]辽东省普选试点工作队:《人和村是怎样发动选民参加选举的》,《人民日报》1953年8月15日。
[24]安奇、志强:《济南市第二区提出人民代表候选人的前后》,《人民日报》1953年8月11日。
[25]中央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编:《选举工作手册》,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26]陆任集:《基层选举宣传材料》,中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27]《普选宣传文娱活动资料》,新文艺出版社1953年版。
[28]白琳:《关于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的几点情况和意见》,《陕西政报》1953年第9期。
[29]《大冶县公路乡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经验》,《湖北日报》1954年3月26日。
[30]《山西省基层选举试办工作计划》,《山西政报》1953年第16期。
[31]黎先耀:《北京市城区的普选运动》,《人民日报》1954年2月27日。
[32]《本省基层选举胜利完成》,《新湖南报》1954年4月11日。
[33]《全国许多地区开始基层选举 四川基层选举典型试办地区妇女积极参加普选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7月20日。
[34]《我国广大城乡妇女积极参加普选运动,大批优秀妇女当选人民代表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人民日报》1954年3月8日。
[35]何微:《我们选举了最敬爱的毛泽东》,《人民日报》1954年8月22日。
[36]山西省选举委员会:《山西省基层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山西政报》1954年第12期。
[37]朱元:《五年来人民民主政权的发展和巩固》,《人民日报》1954年9月15日。
[38]《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88页。
[3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49年9月30日。
[40]邓颖超:《四年来中国妇女运动的基本总结和今后任务——在中国第二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摘要》,《人民日报》1953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郑珺]
[作者简介]张致森,法学博士,副教授,贵州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550028。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