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增进了中国周边国家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关系的发展,为新中国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1953年12月,周恩来在中印谈判中第一次较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为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和1954年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所采纳,并且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周恩来倡导的五项原则促进了中国与邻邦关系及其他国家关系的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第一次亚非会议的成功举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中国广泛赢得了亚非国家的理解和信任。1955年4月,亚非29个国家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第一次亚非会议。周恩来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各国代表对亚非新兴民族国家究竟应如何处理与相互对峙的两大阵营的关系意见不一。有些国家的代表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对新中国缺乏了解,在发言中也表示了对中国的疑虑。当整个会议很可能演变成一场政治思想大混战并导致会议难以达成最后协议的关键时刻,周恩来先后两次登台讲话,提出 “求同存异”的方针,呼吁各国撇开分歧,加强团结合作。并向各国代表介绍了中国的原则立场。他说:我们现在准备在坚守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与亚非各国,乃至世界各国,首先是我们的邻邦,建立正常关系。中国人民选择和拥护自己的政府,中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国决无颠覆邻邦政府的意图。[14]周恩来的发言,使一些亚非国家的代表消除了对新中国的偏见、疑虑、误解,开始对新中国的外交政策产生了理解和信任。周恩来以原则性与灵活性巧妙结合的外交艺术,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以“十项原则”的形式为亚非国家所接受。后来,国际上将这“十项原则”称为“万隆精神”。周总理为会议成功做出的特殊努力与贡献,大大提高了新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声望。正如费正清所说: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外交政策奉行的是和平共处路线,亦可称万隆路线。中国的威望稳定上升,影响愈益加强,在一段时间内,中国似乎正成为世界新独立国家的旗帜。[15]
亚非会议以后,周恩来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解决中国与周边国家的之间长期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他亲自领导解决了中国与邻国的边界问题,海外华侨的国籍问题,赢得了周边国家的信任,改善了中国与邻邦的关系,为国内经济建设创造了有利的周边环境。
(四)提出处理中国同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关系5项原则和对非洲国家经济援助8项原则,为中非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提高了中国在亚非国家中的影响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非洲大陆正开展民族解放运动,独立国家不多。这些独立国家由于受美国和西方国家反华宣传的影响,对中国疑虑甚多,而缺乏同中国建交的愿望。周总理通过参加万隆会议打开了中非建交局面,并掀起非洲国家同中国建交的第一个浪潮。1955—1963年,非洲共有13个国家与中国建交。[16]
为了增进中非友谊,不断拓展中国对非关系新局面,加强对非洲大陆反帝、反殖斗争的支持,周恩来多次对非洲国家进行访问。成为当时世界大国中访问非洲次数最多、访问非洲国家最多的政府首脑。这充分说明中国和周恩来对非洲和中非关系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些访问增强了非洲国家对中国的了解与友谊,推动了中非关系的全面深入发展,促进了非洲大陆的民族解放进程。其中 1963 年末到 1964 年初,周恩来对10 个非洲国家的访问,是周总理对非洲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一次访问。在访问过程中,周恩来根据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大都是刚独立不久的中小国家的情况,提出了处理中国同非洲及阿拉伯国家关系的5项原则和中国对非援助8项原则。周恩来倡导的这些原则突出下几个方面:1.各国在国格上一律平等、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各国互相尊重、互利合作、和平共处等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 大国必须尊重和维护中小国家的独立自主地位和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及决定本国内外政策的权利。在东西方两大集团对抗的格局下,尤其强调要尊重中小国家奉行和平、中立、不结盟政策。3. 中国对非援助是建立在平等互平的基础上,而不是单方面的恩赐,不附加任何条件与特权,援助的目的是帮助受援国提高自力更生、独立发展的能力,而不是造成它们对中国的依赖。中国正是根据周恩来这些思想对非洲国家提供了慷慨无私的援助。这些原则同大欺小、强凌弱、富压贫的强权政治与“ 丛林法则”彻底划清了界限,体现了国际关系发展的真正本质,是新型国家秩序赖以建立的法理与道义基础,完全符合非洲国家的利益、愿望与要求,受到它们的热烈欢迎与赞同。因此,非洲国家普遍认为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对他们最真诚无私、真正平等相待和真正尊重、重视他们的唯一大国,是他们最可信赖的朋友。他们因而把发展对华关系作为其对外政策的重点。
(五)经过不懈努力,恢复了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使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根据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理所当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工作和会议。然而,这一席位长期为台湾国民党当局窃踞。周恩来为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倾注了巨大的精力和心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恩来多次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大主席,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要求把已经根本不能代表中国的台湾国民党集团的非法代表驱逐出联合国,并容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参加联合国的工作。在周恩来的等人的努力下,联大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考虑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 然而,1951年,美国操纵第六届联大否决了苏联等国代表提出的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问题列入联大议程的提案,并通过了“延期审议”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决议。从此至1960年,美国一直蛮横无理地采用“延期审议”的手段阻挠讨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席位的提案。
1961年,第十六届联大决定将中国代表权问题列入联大议程。这是对美国为阻挠恢复新中国合法权利而设置的重重障碍的重大突破。为继续阻挠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美国再次操纵联大通过决议,规定中国代表权属于 “重要问题”,必须有2/3的多数通过,企图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的恢复。然而,随着中国的国际威望的提高,赞成中国恢复中国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国家越来越多。1970年,第25届联大关于恢复中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益并驱蒋的提案首次出现赞成票超过反对票的局面。1971年10月25日,阿尔巴尼亚等国提出的恢复中国合法席位的提案,以压倒多数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10月26日,周恩来接到通知后,立即决定派遣代表出席第26届联合国大会。周恩来以坚决的态度、明智的策略和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赢得了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机构和会议的权力。新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发展中国家,将为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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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引自门洪华著:《构建中国大战略的框架:国家实力、战略观念与国际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3页。
[2]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85),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合编:《1949—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中国城市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合编:《1949—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中国城市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65页。
[5]蒋建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料手册》(1949—1999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741页。
[6]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02页。
[7]《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317页。
[8]陶文钊著:中美关系史(1949—1972),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222页。
[11]南京大学历史系近现代英美国关系研究室编:《美国对外关系:二百年美国对外政策文件》,1976年7月,第240页。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24页。
[15]《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16]谢益显主编:《中国当代外交史》(1949-2001),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