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法定称谓
毛泽东所担任的究竟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还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抑或二者皆然呢?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70页。)此规定表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讨论审议了此前新政协筹备会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的初步构想,并作了相应修正,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而非“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职务称谓法定化,同时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产生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从选举产生的方式上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时任新政协筹备会秘书处副处长的王仲方回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选举情况时说:“主持人当众宣布:毛泽东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王仲方:《新政协筹备会工作的难忘经历》,《百年潮》2009年第9期。)虽然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第570页。),但这是在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以及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秘书长的基础上组成的。因此,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职位,相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职位外设而非内设的属性。如果毛泽东担任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在选举上可能会有另一种制度安排,即政协直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而事实上除了秘书长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产生外,主席、副主席和委员都是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在认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是以何种身份参加该委员会的,而不能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简单地理解为该委员会内设的专门职位。很明显,毛泽东是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身份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
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构成上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赋予其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的协助下执行职务,以保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在政务院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上,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第205—206页。)以上表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职位是独立存在的,不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或休会而“虚位”,以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正常运转。
无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成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责的基本组织形式。据记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情况的档案资料显示,会议的主席为毛泽东,会议主席宣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就职,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中共党史资料》2009年第3期。)。会议主席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虽然都是毛泽东,但前者是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之职,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履行职责,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存续期间,先后召开了35次委员会会议。(参见赵金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以会议主席之职履行职责。这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就与并不是法定称谓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在职责与作用上重叠或融合在一起,从而易于产生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互为通用的种种误解。然而,毛泽东所任中央人民政府职务的称谓,实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而且是法定称谓。
〔作者为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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