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毛泽东担任的职务,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一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二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其中有的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表述为“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三是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简称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同一项职务,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称谓,哪一种称谓是正确的呢?
一、不同称谓问题的由来
在已有的文献中,较早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构成问题的,是周恩来1949年9月7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所作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周恩来在报告中谈到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时说:“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面分设许多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分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经过民主方式产生的。而对工作的经常指导,又是集中在由民主方式产生出来的主席身上”。(周恩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08页。)9月22日,董必武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其中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问题进行说明时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而不设主席团,也不设常务委员会。”(《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页。)在这里,“主席”被称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主席。周恩来、董必武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构成问题的论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从筹备到召开期间对这一重要问题的初步构想。或是基于此,《人民日报》1949年10月1日刊发的新华社9月30日电讯称“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而所加标题中则称“毛泽东当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胜利闭幕》,《人民日报》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所任中央人民政府职务的称谓,在同一则电讯报道中出现了上述两种说法并存的状态,似乎二者可以通用,甚或可以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理解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简称。由于这则电讯对历史事件在第一时间作了权威性的公开报道,因而被后来者视为重要原始性史料,并多以此为据,导致上述称谓沿用或流传至今。
《百年潮》2009年第6期发表了钱江根据有关档案和采访所写的《范长江为什么离开〈人民日报〉》一文。该文说:“1949年10月开国大典期间,人民日报上出现过一些重大差错,曾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说成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为此类问题,“毛泽东曾召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负责人,给予以严厉批评”。钱文中所说的“差错”出处,显然包括上述电讯报道。从后来《人民日报》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现象已不多见的情况看,钱文提供的材料应是可信的。如此则表明,“主席”称谓的第二种和第三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然而,在经毛泽东批评之后,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情况仍不时见诸报端。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党史和国史研究著述也依然称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或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毛泽东所任中央人民政府职务的称谓问题,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