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问题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要起作用。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毛泽东提出所有的经济单位都要利用价值规律的观点;另一方面他也同意斯大林所说的价值规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的观点。
1.毛泽东提出了所有的经济单位都要利用价值规律的观点。他说:“所有的经济单位(包括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以便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现在一些经济学家不喜欢经济学,照斯大林的说法,是没有经济问题的经济学。斯大林在给雅罗申柯的信中说,这些人对官僚主义制度下‘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的存在、商品流通、价值规律等等,也就不感到兴趣,认为这些都是只能引起烦琐争论的次要问题’。苏联的一些人,不赞成商品生产,认为苏联的当时已经是共产主义,实际上还差得很远。我们只搞了九年,则差得更远。”毛泽东1959年3月30日在看当时的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陶鲁笳1959年3月29日关于山西各县五级干部大会情况的报告时批注道:“‘对清理,共产风’,旧账一般要算。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1959年6月,在同吴冷西谈话时说:“马克思写《资本论》,一百年了。法则不能违反,要学习政治经济学。过去学了就完了,谁也没有注意价值法则,可是违反了它就会碰得头破血流。看起来,经验要自己取得。”这段话,既指出包括价值规律在内的客观经济规律不能违反;同时又指出,深刻认识并在实际活动中自觉地遵循和运用,光读书是不够的,还必须经过实践,经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2.毛泽东同意斯大林说的价值规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的观点,认为对生产起调节作用,即决定作用的,是计划。斯大林在书中说:“然而,这一切是不是说价值规律在我国也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样有发生作用的广阔的场所,价值规律在我国是生产的调节者呢?不,不是这个意思。事实上,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前面已经说过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商品生产的活动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关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必须这样说。无疑地,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这个规律代替了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我国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我国整个的经济政策,它们都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要求制定的。这一切就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的制度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毛泽东对此发表意见说:“斯大林这里说,价值规律在苏联‘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在这方面起作用的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而制定的国民经济计划。这说得很对。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是说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计划。在我国,还存在着商品生产,价值规律还起作用。但是,这种商品生产,不是为价值规律所调节、所指挥。例如,粮、棉、油、猪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难道能说不是由计划来调节而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吗?至于钢铁等重工业产品的生产,则是完全由国家计划来进行安排的,即使一个时候赔钱,也要进行建设。这种赔钱,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经验,要花学费进行学习;另一方面就是为了实现工业化,从长远利益看,一个时候赔钱也是值得的。”
总之,在毛泽东看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必须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的。但它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同,是被联合起来的人很自觉地加以利用,而不是人们盲目地受其支配的自发势力。这种看法,既有某种正确的方面,又有其不正确的方面。其所以有某种正确的方面,是因为我们也须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这样至少在全民所有制经济里,按理说,人们是有可能自觉地安排自己的社会活动,驾驭自己的社会活动的规律,不必听凭作为异己力量的客观规律的任意驱使。如果是这样,在这里,也只是在这里,价值和价值规律已经不那么典型、不那么纯粹了,其中包含了对某种直接的社会必要劳动计算的因素。其所以不正确,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还不能由社会(当然是全社会)占有和运用全部生产资料,因而生产品基本上还要成为商品,价值基本上还是本来意义上的价值,人们的经济活动基本上还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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