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反动的法制体系,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立法工作的经验和学习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法制建议经验的基础上,开始了人民工立法的新时期。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成为开国最重要的三个法制文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是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关于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思想。这部纲领是中共中央委托周恩来主持起草工作的,在起草过程中,毛泽东曾多次审阅修改草稿并写了一些批语。《共同纲领》这个名称,就是毛泽东提出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政权属于人民;公民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其他各项政治上的自由权利,等等。这些规定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成为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在毛泽东的领导下,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真正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和意志。从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毛泽东是很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据统计,从1949年到1957年,仅中央一级颁布的法律法规就达900多件。这一时期有关民主与法制的重大建设,都是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过问下进行的,都是他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应用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所取得的积极成果。他为此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取得了治国安民、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良好效果。同时,他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见解。这主要是:
第一,指明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强调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作用。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这时他很强调实行宪法的必要性和严肃性。他认为法律的严肃性不仅在于立法过程,更在于要守法,保证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他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他强调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他说"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咱毛泽东作为一位领袖,带头守法的事例是很多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当时的土地法规定,他的家庭应划为富农,当地领导对此拿不定主意,这时,毛泽东派儿子毛岸英、毛岸青来到韶山,转达他的嘱托:所有财产给农民;划为富农,则无旁议,付来300元,作退押金;人民的政府执法不徇情,照政策办事,人民会相信政府。树立了带头守法的人民公仆的光辉榜样。他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当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后,客观形势的发展对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年召开的中共八大及时地提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于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在1957年1月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上毛泽东也强调建立革命法制的必要性,他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他看来,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这就从理论上强调了健全法律的重要性,反映了这时党对健全法制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他十分憎恨国家机关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和特权分子的胡作非为,他曾严肃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咱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的极"左"年代,他对林彪、"四人帮"乱押乱捕、体罚逼供的行为也表示极大的气愤,严厉追问:这种法西斯的审查方式是谁规定的?应-律废除。
第二,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路线,重要的立法要采取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毛泽东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他认定的: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最大限度地发动人民参与。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毛泽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对宪法草稿进行了多次审阅修改,他认为制定宪法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他强调"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同时,他还十分重视宪法制定过程的民主程序,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广泛听取并集中广大群众的意见。在起草工作进行期间,全国政协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各级组织和武装部队的领导机关,组织了各方面人士8000多人,先后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两个多月的讨论,提出了5900余条修改意见。后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决定将己通过的宪法草案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各地共有1.5亿多人参加讨论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据统计,这两次讨论共征集到各方面的意见118万多条。毛泽东总结了这种立法过程的群众路线的方法,认为这是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的一个重要原因。他进而认为"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同时,他还强调在执法过程中也要遵循群众路线,发挥群众对执法的监督作用。我国实行的人民调解制度、管制刑种和群防群治的一套办法,就体现了执法过程依靠群众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性建设。毛泽东指出"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和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可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就会继续捣乱,还有复辟的可能。"此外,他还要求领导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他说"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咱这些都体现了依靠和尊重群众,尊重事实的原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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