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如何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以法律的形式和权威确保民主政治的实施,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无产阶级也不例外。因而,对于胜利了的无产阶级来说,必须用体现本阶级意志的法制来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就明确提出要摧毁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用社会主义法制来确认和维护无产阶级争得的民主权利。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的革命任务。所以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民主与法制是紧密相关的。无产阶级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革命胜利后,为了巩固这一革命的成果,就必须把体现劳动人民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上升为国家意志,使这一民主原则奠定在法律的牢固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的立法工作,是从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时开始的,在不同时期都颁布了各种法律、法令和条例。特别是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工农劳苦民众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临时中央政府在毛泽东主席领导下,发扬了人民的民主制度,人民有充分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宗教信仰等自由权;男女一律平等的享有民主权利;实行城市和乡村人民代表由劳动人民直接选举,等等。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及其后陆续制定了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地方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法、诉讼法等法规,这些法规虽然还受到当时党内"左倾"错误的影响,但已开始突破生硬套用苏联经验的做法,各种法规、人民的权利等,都规定得很具体,比较符合中国革命的实际,对保卫人民民主权利和巩固革命根据地政权起了积极的作用,也积累了法制建设的经验。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指出"对于抗日任务,民主也是新阶段中最本质的东西,为民主即是为抗日。"为此,他提出:中国必须立即开始实行下列两方面的民主改革。第一方面,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的民主政体。这方面,要从实行民主的选举和保证国民大会的自由开始做起,直到制定真正的民主宪法,召集真正的民主国会,选举真正的民主政府,执行真正的民主政策为止。第二方面,是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这种自由,就不能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就不能动员人民进行抗战,取得保卫祖国和收复失地的胜利。毛泽东特别强调"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和人民的自由权利,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纲领上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建立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条件。"他还强调,我们应该规定人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但是,蒋介石没有顺应历史潮流的要求,拒绝了彻底的民主改革,仍然坚持其反人民的独裁政体。而扩大敌后解放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全面抗战路线为指针,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一部宪法性的重要文献,它事实上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实行的基本政策。施政纲领及其他重要法令规定:实行的政府工作人员中,共产党员、非党进步分子、中间派个占三分之一"三三制"政权制度,使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的民意机关和边区的行政管理;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此外,各抗日根据地政权还制定诸如法院组织条例、惩治汉奸及盗匪条例、选举条例、土地租息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婚姻条例和人权保障条例等一些重要的法令条文。这些具有一定规模的民主法制及其施行,使敌后根据地政权成为模范的民主政权。抗战后期,派往延安的美军观察组,经过实地考察,承认在根据地"他们讲民主,在敌后进行游击战争,并宣布基于私有财产的开明的经济政策," "具有这种显著的生气和力量的原因,是简单而又基本的,即是群众的支持和群众的参加。共产党的政府和军队,是中国近代史中第一次拥有积极的广大人民支持的政府和军队"。它们得到这种支持,是因为这"最支府和军队真正是属于人民的"。这确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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