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围绕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工会与执政党、政府的关系,以及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等问题产生了论争。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论争的过程概述较多,对论争的主要问题、历史影响等探究相对不足,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视角对其进行探讨。
一、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对工会工作的探索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反对资产阶级及其他反动势力的产物。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如何界定工会的职权、任务及其同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等,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没有成功解决的课题。马克思、恩格斯因受时代所限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论述。十月革命后,列宁曾设想“工会国家化”,由工会管理国民经济,但很快改变看法,认为“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在纲领上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管理”[1]。然而,俄共(布)内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列宁对施略普尼柯夫、托洛茨基、布哈林等过分强调工会地位和作用的“国家工会化”、“工会军事化”等观点给予了严厉批判,确立了党领导工会、工会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等原则,[2]但并没有进行系统论述。后来的俄共(布)和苏共在很长时期内也没能解决好该问题。
1947年夏,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由战略防御转向战略反攻,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入城市,工会工作再次提上重要日程。而此时,一些城市的工会工作 “非常混乱”,有的地方因工会“自由解决劳资纠纷,或者完全放任自流”而陷入“纠纷日益增多”的“无政府状态”;有的地方因工会不是“代表工人说话”,而是“站在政府地位,去处理劳资纠纷”,“使工会脱离群众”[3]。为此,毛泽东、刘少奇、李立三等围绕工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1947年12月,刘少奇针对解放石家庄过程中发生的清算、批斗资本家等错误提出:“一般群众团体都没有没收财产的权利,没收的决定和处理要通过政府”,“工人与工厂主有纠纷,工会可代表工人向资本家提出要求,解决不了的也要向政府提出,由政府仲裁解决……工人和厂方的问题不能由工会直接来处理”。[4]1948年4月,刘少奇同赴哈尔滨出席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的部分地区主要负责人谈话时,专门探讨了“工会、工厂、党的组织三者的关系问题”[4](p.319)。随后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对工人阶级成为国家主人后工会的任务等做出了规定。
1949年7月至1950年夏,中共中央通过召开全国工会工作会议、颁布《关于私营企业中劳资纠纷问题的指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对人民当家做主后工会的地位、作用及其同党和政府的关系等进行了探索,尤其是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组织原则、组织机构、权利与责任、经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工会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工会在联络工人同党和政府的关系、组织工人恢复生产、动员工人参与抗美援朝和镇压反革命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一些领导过分强调工会为生产建设服务,忽视了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职能;少数干部听不进工会的意见;公营企业的工会过多地屈从于行政,私营企业的工会过多地迁就资方,不能有效代表工人利益等,引起了部分工人的不满。一些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再次就工会地位、作用和任务等进行了探讨,并发生了争论。
1950年7月,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在中南局总工会筹委会扩大会议上做了《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的报告,认为公营企业工人与行政人员、工会与政府等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但具体立场有所不同,工会应为工人利益作打算,不应成为“厂方的附属品,成为工人所不大需要的东西”;私营企业工会“绝不应代表资方,替资方说话”;工会工作者要“站在工人阶级的阶级立场……研究政府的法令、政令与设施。如发现某些地方,某些设施违背了工人利益,或者对工人利益照顾不周到的时候,便应该向政府建议,设法加以修改和纠正”[3](pp.145,142,144)。8月初,中共中央做出批示:“这个报告很好……望各中央局、分局及省委区党委和市委照邓子恢同志的作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于工会工作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5]批示和报告下发后,《工人日报》、《人民日报》全文转载了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通令全国工会干部学习。
一些地方领导和工会工作者在学习中提出了不同看法。1951年4月,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组织人员撰写的《论公营企业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针对邓子恢关于公营企业中行政与工会关系等说法提出不同意见。该文原拟在《东北日报》发表,高岗写信请毛泽东和刘少奇“审阅指示”。毛泽东没有批示,刘少奇批示:“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谈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6]。同年5月,刘少奇撰写了《读邓子恢和高岗同志两篇文章的笔记》[这篇文章是最早论述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主义时期工会工作的文献之一,编入《刘少奇选集》时题为《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参见《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2页。],就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进行理论阐释,基本同意邓子恢的观点。在此前后,主持全总工作的李立三连续发表《行政与工会的关系》、《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决议》[7]等文章赞同邓子恢的观点,并将党内外关于工会工作的争论向毛泽东作了书面报告。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调整全总的领导机构,成立由刘少奇、李富春、彭真、赖若愚等人组成的全总党组干事会。李富春主持召开的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严厉批评李立三、邓子恢等关于工会工作方针的观点,认定李立三在工作中犯了“狭隘的经济主义、否认党的领导、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等原则性错误。[3](p.301)李立三在会上作了检讨,不久后离开全总工作岗位。全总在赖若愚的领导下开始揭批全国各级各地工会所犯经济主义错误。
但是,随着深入接触工会工作实际,赖若愚的思想发生了转变。1953~1955年,他先后发表《目前工会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关于工会建设的几个问题》、《如何对待群众?》、《列宁论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7](pp.224~289)等讲话和文章,对工会的地位与作用、工会与行政和党委的关系等进行探索,尤其是对党执政后工会工作脱离群众、不注意群众要求等问题深表担忧。1955年6月,全总党组向中共中央报告称:“现在工会向党闹独立性的现象一般的已经克服了,整个工会工作已经转向生产”,但出现了许多工会组织对群众生活关心不够、不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命令主义作风严重,以及“工会对违法乱纪、官僚主义、虚报成绩、贪污浪费、损害国家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等重大缺点。[8]1956年9月,赖若愚在中共八大上的发言中再次强调,工会只有认真关怀和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才能发挥联系群众的作用;在工会与党的关系上,党必须加强对工会的领导。“但是,在党的领导下,工会必须积极开展自己的独立活动。党对工会的领导,应当着重在思想政治方面。工会的一切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都必须根据党的指示来决定,而工会的各种具体活动,却必须根据群众自己的意见、习惯、爱好……来进行”。[7](p.397)这些思想同李立三等前几年的观点大体一致。
1957年春夏,受国内外形势的影响,一些工会工作者发表了《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问题》、《对于工会作用问题的一点认识》、《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等文章和讲话,认为新中国成立前后李立三关于工会立场、中心任务等观点基本正确,当年全总党组“反对经济主义和对李立三同志个人错误的批评是有问题的”,导致工会只强调生产而不关心群众生活、不敢监督企业行政、干部工作作风和内部民主生活衰退、“与群众的联系被反掉……不是进步而是疏远了”[3](pp.537,555)等。赖若愚也撰写了《工会怎样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关于工会的作用与地位》[7](pp.445,498)等文章,对工会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继续进行深入探讨。
1958年5~8月,在反右扩大化和党内批评社会主义建设右倾的背景下,全总党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扩大会议,批判赖若愚、董昕等全总领导人在关于工会地位、性质、作用及其同党和政府关系等方面犯了“严重的右倾机会主义和宗派主义”错误,属于“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性质。[3](p.964)“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总党组对赖若愚等历史问题进行了复查,并将复查报告和结论于1979年6月呈送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建议对赖若愚等冤案予以平反。同年9月,中共中央批复了全总的复查报告和结论,对赖若愚等给予平反。1980年3月,中共中央为李立三召开追悼会,悼词肯定了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工作中的贡献。
二、工会工作论争的主要问题
(一)“公私兼顾”是否适用于公营企业的工会工作
新中国成立前后,关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指导方针和原则,“工会工作方面……不仅对于这个原则的运用有问题,对于这个原则的了解也有问题,甚至还有争论”。[3](p.186)
刘少奇、邓子恢、李立三等认为公营企业中存在公私矛盾,应贯彻“公私兼顾”原则。1949年6月,李立三提出:“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中,公营企业是全体人民的企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企业……在这里公私之间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但“还是存在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的性质就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一个阶级内部的矛盾,所以没有对抗性,是可以调协的,是可以而且应当用调协的办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来解决的”。[7](pp.16~17)1950年7月,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会的讲话中也就公营企业需要兼顾公私利益“作了比较明确的结论”[3](p.187)。同年11月,刘少奇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指出:“公私兼顾不仅是指公营、私营企业的关系,同时也是指公营企业中工人与行政的关系,认为公营企业中工人本身即主人,不是公私兼顾问题,这种否认公营企业中所存在的矛盾的看法,是不对的。”[9]
但是,据李立三1951年10月给毛泽东的报告反映,当时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公私兼顾”政策不适用于国营企业。[7](p.157)另外,经济学家狄超白也认为:“公私关系只能是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关系,而否认国营企业内部有公私关系”,理由是国营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没有阶级关系,企业行政代表国家,也代表工人阶级,“行政方面和工人都是一个阶级,都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没有双方不同的利益存在……所以没有兼顾的问题”。[3](pp.261,187)
(二)公营企业的工会与企业行政、政府是否存在不同的具体立场
1950年7月,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会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在公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同志和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虽然双方都是为了国家,同时也是为了工人的利益服务,“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但应该认识彼此的岗位不同,任务不同,因而彼此的具体立场也应该有所不同”。“企业行政方面很容易从本位观点出发,过分降低工人的薪资福利,过分提高劳动条件”,不照顾工人利益,不接受工会意见,而一些规定和措施又确实违反工人利益,“工会应代表工人向厂方提出抗议,向上级申诉,以至向法庭控告,以达到维护工人利益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工人利益,提高工人生产的积极性,防止、克服企业领导中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有效杜绝特务分子的任何破坏活动。邓子恢还认为,在工会与政府的关系上,“也应该各有不同的立场和态度”;“人民政府是代表四个阶级利益的,它不仅要照顾工人阶级的利益,同时还要照顾农民阶级、资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同时,政府“对某些问题的决定,难免照顾不能恰如其分”,施政有时难免有所偏差,工作人员不可避免要发生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毛病,这都需要工会站在工人阶级立场向政府建议,设法加以修改和纠正。因此,“工会工作者的阶级立场与政府立场是一致的,但同时又应有所区别……如果工会工作者与政府人员的立场态度完全一致而无所区别……这同样要使工会脱离工人群众。同时,对政府中的官僚主义与主观主义,也就难以克服”。此外,他还强调:“工会是一个群众团体,在组织上有其自己的独立性。政府在工会内部问题上是不加干涉的。”[10]当时负责全总工作的李立三赞同邓子恢的意见,认为邓子恢提出的“基本立场与具体立场的问题”,无疑是正确的。而那种认为公营企业中只有一个阶级存在、没有利益不同、没有矛盾、企业行政和工会“完全一致的说法是不对的”[3](pp.190,193)。
高岗不同意邓子恢、李立三等人的观点,他认为:“离开了阶级立场,就没有别的什么具体的立场。公营企业既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其中没有阶级矛盾与剥削关系,因而行政与工会之间,也就没有什么具体立场的不同”。他认为邓子恢模糊了中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与私营企业在本质上的区别,强调:“在公营企业中行政的利益与工人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公营企业中行政和工会奋斗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他们的阶级立场是完全一致的……它们只有分工的不同,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的不同,没有立场的不同”。二者经常在一些问题上发生不同意见之争不是什么阶级立场、具体立场的不同,而只是“在认识上有所偏差”。[3](pp.180~183)
1951年年底,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也批评李立三、邓子恢片面地把公营企业行政与工会的关系、矛盾理解为“公私关系”、“公私矛盾”,把工会看作“只能够代表工人们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完全狭隘的经济主义的组织”,“不是要解决国营企业中的公私矛盾,而恰是在那里扩大公私矛盾”,同中共中央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公私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一致性的方针“丝毫没有相似之点”[3](pp.273,278)。
尽管1952年以后主持全总工作的赖若愚在很多场合继续批评李立三、邓子恢等在工会与行政关系方面过于强调了二者的矛盾和对立,回避使用“立场不同”的概念,但实际上承认二者有一定差别。1956年9月,他在中共八大的发言中说:“由于工会和行政工作性质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因而在许多问题的看法上也常常有所不同。抹煞了二者之间的差别或矛盾也是不对的。”[7](pp.393~394)1957年春,一些从事工会工作的同志又提出,国家同工人的要求有时存在矛盾、代表工人群众的切身利益、防止官僚主义侵害工人利益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李立三、邓子恢等关于“一般立场和具体立场”的观点“没有多大错误”,“如果一定要把‘立场’这个字眼用在阶级关系上,用在对立的关系上,那么把共同立场中的独特立场叫作‘角度’、‘位置’、‘地位’等也是可以的……工会必须站在代表职工群众的立场上。工会不但不该站在行政立场上,而且不该站在‘和事老’(群众和行政的中间)的立场上。”[3](p.561)1958年夏召开的全总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对这一看法再次给予了批判。
(三)工会是否“独立于”党组织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联系群众的组织、桥梁,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在党内早已成为共识,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围绕党如何领导工会、如何理解工会的独立性等问题产生了一些分歧甚至误解。一些工会工作者认为,企业“宣传鼓动工作无疑问是应由党来领导,但是一定要以工会的面貌出现”;“工会固然有独立的组织系统,有它的独立性,党不能包办代替,党的工作最好通过工会”。[3](pp.232,233)这些观点过分强调了工会的独立性,应当及时批评和纠正。
刘少奇、赖若愚等则认为,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只包括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而工会是包括所有先进和落后工人的群众组织,不能混淆,也不能对二者提出同一要求。赖若愚强调,党“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力量,但是它并不是工人阶级的‘本队’。而工会却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几乎包括了工人阶级的全体成员,也可以说它是工人阶级的‘本队’”;党对工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方面的领导”,是宏观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具体的、繁杂的、广泛的组织群众实际生活、生产活动和自我教育等工作,“只有象工会这样的群众性的组织,才能起这样的作用。如果把这些工作推给党组织来办,那就势必把党的领导降低到工会的水平”[7](pp.499~501)。这些观点强调工会应在接受党的领导的同时,保持组织上的独立性,独立地开展活动。
然而,上述言论遭到曲解并受到错误批判。1951年12月,李富春发现全总及各产业工会的章程中,只有搬运工会和铁路工会的章程“明确规定工会与工人阶级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因此批评全总和一些产业工会在工会与党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模糊和不正确的观念”、“认为党的领导是可有可无的”。李立三解释说,这些主要是历史条件所限、认识上模糊造成的,他本人没有否定“工会要服从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没有赞成过工会与党对立。[3](pp.219,229)赖若愚等领导全总工作期间也一再强调:“工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党对工会工作的正确路线”;“工会的任务和作用就是把工人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贯彻执行党的政策,遇到问题一定要依靠党来解决,绝不能和党形成对立”。[7](pp.501,213)但是,1951年年底的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和1958年夏的第三次扩大会议仍对李立三、赖若愚等人提出了严厉批评,称其言论是妄图使工会脱离、对抗党的领导,甚至是使工会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路线错误。
(四)倾向发展产业工会还是地方工会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搬运、铁路、纺织等多个产业工会,对于动员工人恢复和发展生产、推动企业民主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产业工会与地方党政机关、地方工会的摩擦。当时,对于倾向发展产业工会还是地方工会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全国产业工会不应过早、过多,应合并一些产业工会加强地方工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了适合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合中央各产业管理部门建立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需要,为了给工人以全国观念、阶级整体观念的教育,打破他们狭隘的行会观念和地方观念,建立全国产业工会是必要的,而且事实证明是有益的。[3](p.215)李立三等支持后一种意见。
刘少奇等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总体上来说,工会“应强调集中”,“因为工人阶级是集中的,是统一的”,“将来越工业化就会越集中”,“按照产业组织工会是必要的。中国工人阶级过去向来没有一个统一集中的领导,今天能统一集中起来,是一个进步”,“中国工会历来是搞地方工会,地方性很大,注意集中统一不够”,“大产业有共同性,如纺织、邮政、电讯很需要组织产业工会”应更多地集中到中央来处理。但是,小学教员、店员、木匠、裁缝等“有很大的地方性,就要委托地方工会来管,归地方来解决他们的问题”,“不照顾地方工会的特点那是错误的”。因此,产业工会的地方委员会要加入地方联合会,要“在地方工会领导下工作”。[3](pp.171~173)
1952年之后,中共中央、全总等对如何处理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的关系展开了持续探索,基本思路同刘少奇的上述思想相一致,工会隶属关系的组织原则总体上倾向于产业原则。1958年3月,为了便于工作和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中共中央提出改行“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工会组织原则,指示“各级工会组织应该以由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3](p.738)
(五)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生产还是福利
新中国成立前后,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工会、工人阶级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发展生产,私营企业工会代表工人向资本家所提工资、福利等也不能以破坏生产为前提,公私企业工会都要反对片面追求工人福利的经济主义倾向,都要教育工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生活。但是,发展生产和工人福利在工会的基本任务中孰重孰轻、孰先孰后?党内仍存在不同意见。
1949年夏、秋,李立三提出,工会工作者“要认清动员工人搞好生产是自己的主要任务”,“组织和领导工人努力恢复与发展生产是工人阶级最高的利益,也就是中国工会工作的最基本的任务”[3](pp.73,111)。1950年年初,北京市首届工人代表大会确定了“第一是生产,第二是生产,第三还是生产”[11]的工会工作方针。1951年9月,李立三为全总起草的文件列出了工会的五项基本任务,其中前四项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完成民主改革、改造工人阶级和发展生产,第五项才是“争取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3](p.212)。尽管如此,1951年年底,李立三及其领导的全总仍被批评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抓住以生产为中心”,“把发展生产与提高工人的物质文化生活这两个方面相互对立起来”,“认为国营企业工会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地并不是在发展生产的问题上面,而仅仅……是分配的问题”。[3](pp.249,271,274~275)
同时,党内另一种意见强调工会要为工人谋利益、关心工人日常生活。1949年7月,周恩来提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教育工人的地方,是为工人阶级谋利益的机构,也是代表工人阶级来参加领导和参加各种建设的组织”。[12] 1951年夏,刘少奇认为普通工人加入工会的“出发点和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如果工会不能实现他们这个目的,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末,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工人群众”[4](p.407)。实际上,李立三一方面坚持并强调发展生产是工会的中心任务,同时也强调工会为工人谋福利的重要性。1951年12月,即使在遭受批评的情况下,他仍坦言“有很多工会……不懂得工会是工人的组织,应当特别关心工人的生活”,工会“关心工人不够的事情,几乎到处都是”[3](p.254)。
1952年全国工会开展反对经济主义运动后,针对各地工会工作“注意了发展生产,而忽视了改善生活,以致严重地脱离了群众”等现象,赖若愚在中共八大上提出:工会的作用“就在于联合和团结全体工人阶级,保护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使广大群众和自己的先锋队紧密地联系起来”、“联系群众是工会做好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条件”,而工会联系群众的办法“就是必须认真地关怀和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7](pp.390~391)1957年年初,一些工会干部也认为,工会应该把“坚决地经常地保护职工利益作为工会的神圣职责和义务”[3](p.552)。1958年夏,全总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对赖若愚等人的观点再次给予批评,认为这是赖若愚对工会任务和作用的修正。
三、工会问题的论争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工会问题的论争中提高了工会工作的理论水平,把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运用于解决工会工作的问题,既取得了积极的探索成果,也留下了如何正确处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党内的不同认识、不同观点的经验教训。
(一)初步理顺了公营企业中党、行政和工会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千头万绪,公营企业中党、行政和工会的关系,产业工会同地方党政、地方工会的关系等论争,涉及新国家、新社会治理体系和制度的构建。如上述及,由于理论水平有限、实践经验不足等原因,工会工作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状况,一些产业工会章程没有写明接受党的领导、一些工会干部认为党领导工人阶级必须通过工会出面等。正如刘少奇所说:“现在工厂中党、政、工、团四方面没有配合好。”[3](p.169)同时,在工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一些人认为工会可以参与和行使行政权力。如1956年9月,赖若愚说:“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工会就会有很多权利,而且它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并且执行国家机关的某些职能,如:制定工资标准、规定劳动定额、办理劳动保险事业、监督生产中的安全卫生状况等。工会的这种机能有日益增强的趋势。”[7](p.396)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欠妥。当然,也有工会工作者在论争中提出:“工会协助国家,不能采取当‘行政尾巴’的方式,也不能把国家的工作分出一部分交给工会去做……工会必须极力避免使自己‘国家化’,工会不但不能代表国家发号施令,也不应该代表国家去管理福利事业。”[3](p.563)这一认识无疑是正确的,工会作为群众组织,没有也不应拥有行政权。值得称赞的是,尽管发生了错误批判工会负责人的曲折,但经过不断探索和持续论争,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际,我国初步理顺了党、政府、企业行政和工会等的关系。
(二)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中国化
论争中,刘少奇、李立三、赖若愚等都深入学习和广泛运用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尤其是列宁论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工会与工人阶级政党、行政关系的论述,以及列宁批判托洛茨基、布哈林和俄(共)布内“左”派幼稚病的论断,分析中国公私企业,特别是公营企业中工会同党、行政的关系,国家、企业和工人的矛盾等现象,进而提出了协调这些关系和矛盾的构想。李立三和赖若愚还分析了工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工人利益同社会民主党改良道路的区别。这些学习、研究和运用,不仅提高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的水平,探索了新中国工会工作的实践,而且从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工会的性质与作用、社会矛盾运动等多方面阐明了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前提下工会问题的若干理论,从而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中国化。
(三)促进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形成
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的创新,是毛泽东思想继续丰富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在研究国营企业的工会工作时,刘少奇、李立三和赖若愚等明确提出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若干观点。李立三在为全总起草的文件和写给毛泽东的报告中都说到:国营企业中公私之间的矛盾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而不是两个敌对阶级之间的对抗性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调协的办法,即公私兼顾的办法来解决”[3](p.208)。刘少奇于1951年4月“第一次提出‘人民内部的矛盾’这一概念,并指出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13]他提出:“一切事物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结构当然也是矛盾的结构”,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的矛盾是企业内部的基本矛盾、公私矛盾,“这种矛盾与资本家工厂中的阶级对抗完全不同,它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可见,矛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根本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另一类是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必须分清这两类矛盾的不同性质”[4](pp.93~94)。这些论述为以后毛泽东以更加准确的语言概述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四)积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经验教训
20世纪50年代,党对工会问题之争的应对和处理,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当工会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时,刘少奇、李立三、邓子恢、赖若愚等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探索中国自己的工会建设道路,并撰写了一系列文章,试图从理论上解答工会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推进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中国化;邓子恢、高岗就工会若干问题的认识产生严重分歧后,毛泽东、刘少奇、胡乔木等都不主张党内高层之间以“正面批驳的方法”展开争论[14],没有同意公开发表高岗的文章;在百废待举、革命和建设任务异常繁重的背景下,强调工会工作服从于恢复经济和发展生产的中心,突出加强党的领导和树立中央权威;等等。历史证明,这些举措具有稳妥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当然,其间也发生了以批判和撤换工会领导人来制止分歧扩大、没有努力构建正确处理党内意见分歧的体制机制乃至酿成冤案等失误,并导致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中国化、中国特色工会建设道路的探索长时间停滞不前等后果。这些有益经验和深刻教训,对于当今中国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意见分歧等具有历史借鉴价值。
综上所述,20世纪50年代,在探索工会工作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围绕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工会的功能等问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论争,论争涉及新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的中国化,为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的形成提供了思想资源。
[ 参 引 文 献 ]
[1]《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0页。
[2]赵永清:《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党和工会关系的历史考察》,《唯实》1988年第2期。
[3]李桂才主编:《中国工会四十年资料选编(1948~1988)》,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4、65页。
[4]《刘少奇论工人运动》,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315页。
[5]《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页。
[6]《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315页。
[7]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46~155页。
[8]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1949年10月~ 1988年8月)》上册,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367~369页。
[9]《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64页。
[10]《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4~276、285页。
[11]《彭真代表工会委员讲话:工会当前中心任务是恢复与发展生产 工人要派代表参加工厂管理》,《人民日报》1950年2月7日。
[12]《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3页。
[13]《刘少奇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04页。
[14]戴茂林、赵晓光:《高岗传》,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页。
[责任编辑:郑 珺]
[作者简介]佘君,博士研究生,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41002;高正礼,教授,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41002。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论争(1949~1978)”(11BKS020)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