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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发布时间: 2010-01-25    作者:郭亮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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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改革之初,农村土地制度被表述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农户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和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的统一。从农地制度的实践来看,保留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仅是意识形态延续性的需要,而且具有重要的生产功能。农村基层组织的统一协调与小农个体的生产相结合,正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一个重要优势。

   在全球的产业链条中,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处于末端,企业只能享有较低的产业收益,并通过压低工资水平取得有限的利润。农民工作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之所以能承受这种工资水平,并且不享有任何的社会福利和养老保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并没有和农村的土地割断联系。土地在当前的打工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背后支撑作用,虽然离开了农业,但很多农民工并没有离开土地的保障。

   土地的“非集体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保障功能的丧失,因为土地是依托集体成员的资格进行分配,而不是以市场化交易的方式进行,这极大地减少了农民生存的风险性,尤其对村庄中的“弱势农民”而言。在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下,由于实行的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土地实践,农户都能基于村庄成员资格获得土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土地自由流转可能引发的不均。在农户的个人理性之上,还有一个“集体”为其保驾护航,这正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衍生出的社会稳定作用。

   虽然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中,不乏村干部为谋取个人好处而偏离农户整体利益的事实,但是,村干部的问题却不等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问题。前者可以通过基层组织和基层民主的建设来完成,土地集体所有制本身具有的功能却不能因此而废弃。在一定意义上,不论是出于国家的主观塑造,还是被动地产生,“出可进城、退可回村”的弹性城乡互动机制,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安排。

   当前土地集体制度的转型尽管在发生,但其后果还并没有显现出来。而且,在制度表达上,土地仍然为集体所有,这些都为土地制度的及时调整与修正留下了空间。在这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沿海地区大批加工制造企业的减产、倒闭,以及由此造成的大量农民工失业问题曾一度引起了政府及社会的普遍恐慌。然而,从整体上看,农民工的顺利返乡却化解了因滞留城市而可能引发的危机,农村再次发挥了“稳定器”与“蓄水池”的作用。

   笔者无意对土地制度的基本走向规划蓝图,但坚持认为,在差异巨大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设计不能过于僵化,在法律和政策上都应给农户的土地承包留下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从而拓展土地承包的多种样态。在此基础上,我们需充分认识到土地制度的运行乃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权力的运行监督等,这对建构一个良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制度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

  
    1. 中国农村工业的起源:基于制度的视角
    2.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发展方式转变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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