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地产权制度模式创新
(一) 维持并完善家庭承包制度。
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设想。(1)维持现状。温铁军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出现了福利化的特征,成为社会保障的基础;如果不能把所有农民的社会保障包下来,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制度切莫言动,既不可国有也不可私有。[25](2)承包权(使用权)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党国英主张:在维持土地产权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行农村耕地承包权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使承包权在经济意义上更接近农地的个人所有权,”;同时,采取单一规则限定土地经营规模,防止产生大土地所有者;并建立“国家失地农民帐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给失地农民以基本保障。另外,国内还有许多学者从给予农民长期而有效的使用权的角度赞同农地家庭承包制度基本不变的精神[26]。(3)(适度)规模经营。很多学者赞同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想办法改变土地细分化、规模不经济的状况,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走(适度)规模经营的道路。他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完善现有集体产权走向适度规模经营的理想方式[27]。另外,近年来的研究超越了前期的“两田制”、“反租倒包”等经营模式的局限性,根据农民的丰富实践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如胡瑞卿所主张的集体所有制下的租地农场制是一个股份制框架内的较新的观点;[28]徐汉明提出了“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理论模型,主张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收益分配、有限处分流转的结构性权利关系;[29]等等。
(二) 农地国有制
也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农地国有制度。例如,张德远提出,目前的集体所有制从长期来看是一种不稳定的所有制,土地的国有制将是一个可行的选择。[30]韩洪今、马秋认为,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符合公平原则但不符合效率原则,私有化改造弊端较多,并非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最佳选择。土地国有、农民永久承包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保留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避免了集体化改造和私有改造的各种弊端,是各种改革方案中的最佳选择。[31]周天勇认为,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两种公有制并轨,国家拥有所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分解国家所有的占有、使用、使用权处置等权力,实行较长的使用年限财产权制度,农民和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年期财产权与社会保障挂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管理主要弥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缺陷。[32]
(三)农地私有
土地私有化的学者较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有杨小凯。他认为解决农村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私有化,并对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各种代表性观点一一进行了回应。[33]黄少安、孙圣民、宫明波通过对1949—1978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影响的效率实证分析后认为:“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较好的制度。[34]蔡继明认为,农地产权私有化可以提高农地产权的长期稳定性、流动性、促进劳动力更有效的配置、能够为农民提供更有效的社会保障。
(四)复合或二级土地所有制
持这种类似观点的学者主要有两位,一位是钱忠好,他分别于1997年[35]、1998年[36]、1999[37]年反复提出,我国农地的最佳所有制方式是复合所有制,即农村土地社会(国家)占有基础上的农民(农户)个人所有制。温锐认为,根据传统中国的历史经验、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史和集体所有制现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选择二级产权制:即国家具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也即是“普天之下,莫非国土”的“国土产权”,主要体现国家因公共发展依法“征用”权与耕地用途“监控权”之权;农民(户)则具有土地的“具体所有权”或“实际所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财产所规定的排他性和使用、转让、继承权。[38]
四、评论与前瞻
(一)农地所有权的历史演变
此处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变迁轨迹进行系统整理的文献实在太少。二是在农地产权模式创新时,没有正视并解决好土地究竟是谁的这样一个本是常识的历史问题,进而也没有理清更无法说明农民到底理应具有哪些土地权益?为什么应具有这些权益?三是严重忽视了产权制度演变路径的分析,由此必然带来对农民所有权制度意识的严重忽视。
(二)产权制度变革与规模经营
当前学者们所提出的各种产权模式创新都是以追求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的,认为这样可以提高劳动效率,产生规模效应,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就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与农地产权变革之间的关系,则存在不同的看法。对此仅仅基于西方经济学形式化的分析在理论上还是不够的,必须借助于历史的经验研究以弄清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关系。
(三)产权制度变革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在农地产权方面没有理清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所有权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关系:不触及或谈论土地所有权问题,不从理论与历史的结合上弄清农地所有权应然归属问题,是否将导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结局?也是否应该引起我们对法律赋予农民的诸多土地权益在现实中却无法保障的尴尬局面进行反思?
二是即使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还给了农民,是不是就意味着有了这种所有权制度(法制)的保障,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就能高枕无忧?纯经济学或法学的研究并不能解决问题,农地保障必须走“经济逻辑、政治逻辑与社会逻辑”相协调的路径。
温锐,江西财经大学教授;陈胜祥,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杨丽琼,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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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晓 亮: 《探索土地问题的解决途径》,《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③]韩 晶: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与改革思路》,《乡镇经济》2002年第2期。
[④]温 锐: 《毛泽东视野中的中国农民问题》,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⑤]张跃滨:《新中国农地制度五次变迁及其启示》,《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24期。
[⑥]张红宇、刘玫等:《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变迁:阶段性、多样性与政策调整》,《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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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李良玉: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江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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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谢宝利: 《制度变迁与制度绩效:来自中国农地的分析》,《中国农学通报》2004年第5期。
[12]韩 鹏: 《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及创新方向的经济分析》,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4年
[13]肖德均: 《新中国农地制度及其变迁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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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王景新: 《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一一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观点综述》,《产权导刊》 2004年第2期。
[25]温铁军:《交易成本与制度安排》,见《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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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胡瑞卿: 《农地制度变迁模式的比较与选择》,《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3期。
[29]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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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韩洪今、马秋: 《论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32]周天勇:《中国土地制度的困境及改革的框架性安排》,《学习月刊》2003年第12期。
[33]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http://bbs.cenet.org.cn/dispbbs.asp?boardid=92523&id=3410
[34]黄少安、孙圣民、宫明波: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对1949—1978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的实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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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钱忠好:《土地所有制功能与农村土地所有制创新——再论农村土地的复合所有制》,《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8年第3期。
[37]钱忠好:《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市场问题的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1期;钱忠好:《三论农村土地的复合所有制》,《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2期。
[38]温 锐: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认识障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