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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949年以来农业剩余及其分配制度的变化
发布时间: 2009-09-14    作者:武力    来源:当代中国研究所网站 200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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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业剩余分配制度的变化

  1、1949年以前的分配(以私有产权和国家政权强制为基础的分配)。

  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对国家的负担(包括田赋和劳役)多在5%——10%之间徘徊,一般王朝初期,由于经济残破,都采取轻徭薄赋的政策,例如西汉初年实行“十五税一”政策,明朝初年的田赋约占产量的3·45%;当然还有劳役;清朝实行“摊丁入地”后,田赋只占农业产出的5%。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由于经济发展和皇室官吏的奢侈腐败,国家通过正税以外的各种名目提高对农业剩余的提取,但随之统治危机也爆发。

  在封建社会,在正常情况下(没有战争)国家提取不多,但是仍然能够维持强大的国家机器和统治,并且广大农民并没有因此而富足,根本原因是在国家和农民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庞大的阶层——地主。这个庞大的地主阶层,既作为各级官吏加入县以上(包括县)政府各部门;同时又承担起县以下的乡村统治和管理。国家无需为县以下的管理者支付薪金。

  一般来说,地主通过占有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将其土地产量的50%左右(其中包括田赋)提走,从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来看,实际上就是这些土地产量(扣除种子、肥料、工具折旧和人工)的全部剩余。这部分有多少呢,据张仲礼估计,19世纪80年代地主乡绅的年收入达到67500万两白银,相当于1855年朝廷财政收入(7708万两)的8·8倍,1911年朝廷收入(30191万两)的2·2倍。[9]到土地改革前,据推算,就农业来说,地主通过占有土地而获得的收入约为佃农田地收入的一半左右。

  在封建社会,各级官吏同时就是地主,甚至皇帝就是最大的地主,他们除了通过税收提取农业的剩余外,还通过地租和经营提取农业剩余。就农村基层政权的管理者来说,在土地改革前,其对农业剩余的提取,仍然主要是通过地租或雇工来实现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经过长期的发展和选择,就农业生产来说,随着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当土地占有达到一定规模后,今天的研究普遍认为租佃制的好处不仅超过了农奴制,也超过了经营地主,而在租佃制中,定额制又超过了分成制。因为定额制不仅减少了地主的监督成本和对风险的承担,也能够调动佃农尽可能地增加产出,因为增加的部分将归自己所有。因此,经济越发达、土地单位产出越高的地方,租佃制也越发达。但是这种土地所有者利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尽可能地盘剥农民,甚至侵犯了农民简单再生产所需要消费。这也是造成近代以来农村衰落和动荡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家和地主按这种比例提取是很可怕的,必然影响到农业的发展,但中国农业经济长期发展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大量自耕农的存在,这个阶层依靠农民战争和“分家析产”,虽然在一个朝代里处于不断减少的趋势,但是仍然能够维持一定的比例,当这种比例下降到一定限度后,大多数农民活不下去时,就会导致农民起义,当然,也有因为国家对剩余的提取超过了人民可以承受的程度,同样会爆发人民起义,如秦朝和隋朝。因此,在封建社会,国家、地主、农民对农业剩余的分配格局,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经济因素。它的最终调节机制是农民战争和改朝换代。

  2、  1953年以前的定额提取。

  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以后,中国大陆农村首次出现了一个没有地主的自耕农社会。原来由国家、地主和农民三者瓜分的农业剩余,变成了由国家和农民两者瓜分。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尽管其间财政困难和爆发了抗美援朝战争,农业正税及其附加达到了农业收入的20%左右。例如1953年1月全国财经会议针对农业税征收中出现的“畸轻畸重”问题,规定老解放区的农业税大体固定在农业主要作物产量的20%(华北为18·66%,东北为19·66%,山东为21%),新解放区大体固定在15%。这种国家提取的农业剩余的比重,应该说是自封建社会以来所没有的高,但是由于取消了地主这个阶层,剩余的部分全部落入了生产者——农民的手中,因此不仅农民能够接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很高,而且农民的收入仍然大幅度提高。

  但是,在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下,上述定额提取对政府来说却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中央要把这部分收入拿走发展工业,使得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政府财政入不敷出。

  1950年12月7日,中南区财委向中央反映:“目前地方财政最感困难者,为县与市两级。计县开支包括乡村经费,卫生教育、民兵、抚恤救济、会议经费、干部补助等开支甚大。公粮二成附加相差太远”[10]

  1951年7月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地方财政与平衡收支的决定(草案)》,将乡村政府的办公费、干部补助和训练费、会议费、民兵费列入地方财政开支。

  地方财政开支不足,于是层层下挤,省挤县,县就挤区乡。

  1952年实行“包、禁、筹”,由中央按统收统支原则,直接将部分支出纳入国家预算。   1952年11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重申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但是又开了小口子。

  按规定,乡村一级不是独立的财政,由省统收统支。但是用于省不能拨付足够的给县以及乡村经费,因此乡村政府的大部分经费须自筹,据1952年对全国16个省的调查,乡村政府财政收入中来自上级的拨款仅占其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是农民增加对剩余的消费而不肯提供给城市。对小农经济来说,如果没有外部的强制,其产品首先是满足自己的需要,“吃饱饭”自然是人的第一需要(如果说“穿暖”还可以凑合,吃饱却不能凑合,挨饿的滋味是不好受的),对土地改革后的农民来说,只有剩余粮食(扣除预留抵抗天灾人祸部分)才需要用来交换,而50年代初期,对农民来说,似乎还没有达到这种绝对剩余水平。

  据统计,1949年,农村人均消费粮食370斤,到1952年,则达到440斤,平均每个人增加70斤。当然,即使是440斤毛粮(还要包括牲畜消费),对农民来说也是很低的,甚至说不能吃饱(因缺乏其他副食)。据姚依林回忆,他60年代在农村微服调查时,他问道:“请教你,怎么就能吃饱?”“连人吃带喂牲口,大口小口合一块算,一人一年得有7百斤谷子!老贫农不假思索地说。”[11]因此,对于小农经济来说,在国家定额提取的条件下,随着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的增加,在没有达到满足农民基本消费(温饱)之前,其商品率不但不会提高,反而会下降,这就是绝对剩余与相对剩余的区别。1951年粮食的商品率为28·2%,1952年粮食产量增加,但是粮食的商品率却下降为25·7%,即可说明这个问题。

  3、1953-1957年的博弈条件下的倒定额提取:“倒定额提取”——国家支配主要剩余体制的形成。

  国家以“统购统销”的形式,在定额提取的基础上,干预农民对剩余的支配和使用,并通过垄断价格和强制收购,将剩余集中到国家手中。

  1953年的基本建设投资比1952年增长75%,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30%(其中重工业增长37%,轻工业增长27%),对外贸易总额比1952年增长25.2%。工业和基本建设增长过快,必然带动城市人口和工资总额的较快增长,1953年城市人口比1952年增加663万,增长9.3%,非农业居民的消费水平比1952年增长15%。另外,工业的快速增长,也要求农业中的工业原料作物种植面积也相应扩大,导致国家在农村的粮食返销量大幅度增加,1953年比1952年增加1.3倍。此外,经过几年的经济恢复,农民的粮食消费量也增加了,不仅要求吃饱,还希望家有余粮。因此,1953年我国的粮食市场需求量比1952年有很大增长,但是粮食的商品率并没有相应提高。本来,按照1953年的年度计划,与工业发展速度相匹配,农业总产值应比1952年增长6.4%,其中粮食产量增长7.2%。但是由于农业尚未摆脱靠天吃饭和投入不足,上述计划并没有把握实现,实际上,1950年至1952年期间的农业超常增长,是带有恢复性质,50年代世界各国的农业正常年均增长一般都没有超过5%。结果,1953年农业总产值仅比1952年增长3.1%,其中粮食仅比1952年增长1.8%。

  据粮食部报告,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国家共收入粮食547亿斤,支出粮食587亿斤,收支相抵,动用库存40亿斤。1953年小麦受灾,预计减产70亿斤,粮食形势相当严峻。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为了保证预期的工业化速度,为了压低农民消费来为工业化提供剩余,采取了国家控制农业剩余的方法,即采取国家规定农民消费农产品的数量定额,其余都归国家控制的“倒定额提取”办法,这就是1953年秋季开始实行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

  统购粮食最初是采取由农民民主评定各农户的粮食产量,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留粮标准,计算出农民的自留粮数量,从而核定农户的售粮数量。这种办法在1953和1954年都是在收获后进行,农民事先不知道自己应售粮的数字,生产情绪不稳定(认为多种多拿),也导致干部在征购时因时间短而发生强迫命令等行为,因此从1955年3月起在全国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简称“三定”),即全国以乡为单位,确定全乡每户的常年产量和全乡粮食统购统销数量,并向农民宣布,使农民做到心中有数。

  核定从每户定购的数量,是从农户已经核定的产量中,扣除按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种籽、口粮、饲料用粮,以及交公粮之后所剩余的粮食。实际上,就是除按照政府规定的消费标准留用的粮食外,其余都以税收和征购的方式由国家拿走了。

  “三定”的结果,除西藏、青海、新疆和台湾外,全国其他地区农村共核定粮食产量3547亿斤(原粮),征购1083·3亿斤,其中征收429·7亿斤,统购653·6亿斤,定销208·2亿斤。[12]由此可见,统购统销的结果,是将相对剩余的农副产品控制在国家手中,倒并一定在于提高粮食商品率。

  从1955年到1964年,征购指标都是一年一定;农民心中无底,不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1965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办法,从1965年开始。省市自治区可在中央分配的基础上,增加5—10%的机动数,用于以丰补歉,保证全国征购任务的完成。

  针对“大跃进”期间农村普遍征收了“过头粮”,导致农村发生大面积饥荒现象,196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提出“先留后购”的政策,即先保证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留够自己消费的部分,然后再进行收购。

  4、“倒定额提取”条件下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博弈。

  合作化加强了对农民剩余的控制,但是监督成本太高,并且这种体制不稳定;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是历史和逻辑的必然,变成“倒定额”制,对于农业剩余农民只拿定额,其余归国家和集体。不仅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也遭到了农村基层干部的抵制,当然这种抵制不是公开的,而是采取“瞒产”、“私分”的形式。

  1957年,当农村已经建立高级社后,农民出于自己的利益(即短缺条件下的国家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不少合作社就想方设法将农副产品投向自由市场或深加工出售而不愿意卖给国家,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国家一方面采取取缔主要农产品自由市场的办法;另一方面采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政治高压,来保证国家“倒定额提取”实现。

  1958年以后,则通过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1961年后调整人民公社体制,但是惟独“政社合一”没有取消),来保证“倒定额提取”的实现。所谓“政社合一”,实际上就是将基层政府和公共事务合并到生产组织中,于是,干部和公共开支自然也就从农业剩余中提取,由于农民的收入,是在扣除这些农业税和各级管理机构及公共开支后再分配的,因此就无所谓“负担”和重不重的问题。虽然没有这个问题,但农民剩余索取和使用权被剥夺,自然使农民的对集体关心程度和生产积极性低落。

  为了保证国家的“倒定额提取”制度不至于伤害到农民的最基本生活需求部分,即保证农民可以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允许“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就成为“限压阀”,成为农民在国家和集体提取剩余后仍然能够生存的补充收入来源。允许农民拥有自留地和从事家庭副业,不仅是农民与国家博弈的结果,还来自“大跃进”时期的沉重教训。对于国家、“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和农民三者来说,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具有以下双重作用:

  一是三者“共赢”的作用:第一,它弥补了集体经济的低效率和供给不足,尤其是肉蛋禽等的供给不足;使国家可以继续推行集体经济。第二,填补集体分配与农民最低需求之间的缺口,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收入几乎占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使农民对国家提取和集体经济能够容忍。第三,对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改善了农民生活。这一块农民收入基本上在国家和集体提取剩余的视野之外,因此,给农民留下了自己占有和支配剩余的空间。

  因此,它对于统购统销和集体经济得以巩固和延续20多年,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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